恶意收购简介
恶意收购经典案例

恶意收购经典案例在商业领域中,恶意收购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它不仅损害了被收购公司的利益,也对整个市场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下面我们来看一些恶意收购的经典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现象。
1998年,美国著名航空公司美国航空公司(American Airlines)遭遇了一次恶意收购。
当时,一家名为Trans World Airlines(TWA)的航空公司试图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收购美国航空公司的股份,以获取控制权。
这一举动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最终导致了一场激烈的法律斗争。
尽管最终美国航空公司成功抵制了TWA的收购,但这起事件对整个航空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成为了恶意收购案例中的一个经典案例。
另一个著名的恶意收购案例发生在2008年,当时美国最大的软件公司微软试图收购雅虎。
微软提出了高额的收购价格,但雅虎的管理层拒绝了这一提议。
然而,微软并没有放弃,而是采取了一系列激进的手段,包括公开批评雅虎的管理层,以及试图通过收购雅虎的股份来实现对其的控制。
最终,雅虎被迫接受了微软的收购提议,但这起事件也引发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议,成为了恶意收购案例中的又一个经典案例。
除了美国,恶意收购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时有发生。
例如,2015年,中国一家知名互联网公司遭遇了一次恶意收购。
一家竞争对手试图通过购买大量股份来获取对该公司的控制权,但遭到了公司管理层和股东的坚决抵制。
最终,这家互联网公司成功化解了这次危机,但这起事件也引起了整个行业的震动,成为了中国恶意收购案例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恶意收购不仅对被收购公司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也对整个市场秩序和行业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因此,各国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恶意收购行为的监管,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同时,企业自身也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对恶意收购的警惕,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恶意收购的风险,确保自身的稳健发展。
总的来说,恶意收购是一种不道德的商业行为,它不仅损害了被收购公司的利益,也对整个市场秩序和行业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恶意收购 案例

恶意收购案例恶意收购是指一方企业或个人采取各种阴谋手段、违法违规行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目标企业的控制权或利益,对被收购方造成一定的经济和商誉损失的行为。
一种典型的恶意收购案例是在股市中出现的。
恶意收购者通常会以低价收购大量股票,导致股价下跌,进而给被收购方带来压力。
同时,恶意收购者还会散布虚假信息、恶意传播谣言,对被收购方声誉造成破坏,进一步打压股价。
最终,恶意收购者通过低价买入大量股票,以获取控制权或获得高额利润。
例如,2008年的中国太和集团恶意收购案。
当时太和集团以低价买入上市公司天广中茂的股票,并故意传播谣言称其财务状况糟糕,企图打压股价。
太和集团还通过收购一家上市公司的70%股权来获取其控制权,并利用该公司的平台推动天广中茂的收购。
最终,太和集团成功获取了天广中茂的控制权,并以极低价格将其收购。
这种恶意收购行为严重损害了被收购方的利益,毁坏了市场秩序,违背了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
恶意收购者往往只考虑自身利益,忽视了其他投资者和市场的利益,给整个市场带来不稳定因素。
为了遏制恶意收购行为,各国纷纷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2006年颁布了《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恶意收购行为进行了规制。
根据这些法律,恶意收购者需要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从而保护被收购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恶意收购行为,保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利益。
总而言之,恶意收购行为对被收购方及整个市场都带来了不良影响。
为了保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利益,必须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有效的监管机制来防范和打击恶意收购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从公司对抗恶意收购策略中得到的启示

从公司对抗恶意收购策略中得到的启示恶意收购是指一家公司未经目标公司同意,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大量股份或者进行其他方式,意图获取目标公司控制权或者对目标公司进行控制的行为。
在对抗恶意收购的过程中,公司可能会得到以下几点启示:1. 加强公司治理:恶意收购事件通常会揭示目标公司治理结构的薄弱之处。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治理的重视,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决策制度,以提高反抗恶意收购的能力。
2. 保护股东权益:恶意收购的目的通常是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或者剥夺股东的权益,因此公司应积极保护股东权益,加强对股东的关系维护和沟通,及时回应股东关注的问题,提升股东忠诚度。
3. 合理布局股权:公司应合理配置股权结构,避免让特定投资者或股东拥有过大的影响力。
多元化股权结构可以减少恶意收购的风险,同时也能够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和空间。
4. 建立收购防御机制:公司应提前建立防范恶意收购的防御机制,这包括建立防御策略、加强法律合规和与政府监管机构的合作,以及制定收购防御计划等。
公司还应加强对恶意收购动向的监测和分析,及时预警和应对。
5. 加强品牌声誉管理:公司的品牌声誉是其抵御恶意收购的重要资产之一。
通过加强品牌建设和声誉管理,公司可以增强市场竞争力,降低被恶意收购的概率。
公司还应注重员工关系的管理,营造和谐的企业文化,提升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6. 寻求战略合作:在面对恶意收购时,公司可以积极寻求战略合作伙伴,并加强与其的合作关系。
通过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和联盟,公司可以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竞争力,从而增强抵御恶意收购的能力。
恶意收购是一种有可能危及公司利益的风险,公司应该加强对恶意收购的认识和应对能力,积极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从而保护自身权益。
公司还应继续加强自身的实力和竞争力,提升核心业务能力,增加公司的市值和吸引力,从而降低恶意收购的风险。
恶意收购是否涉嫌违法恶意收购

恶意收购是否涉嫌违法恶意收购恶意收购是违法的,且我国法律否认恶意收购属于合法性行为。
恶意收购是指收购公司在未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允许,不管对方是否同意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收购活动。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建立了严格的企业并购的申报、报批制度以及限制企业并购的进行。
一、恶意收购违法吗恶意收购违法吗恶意收购是违法的,且我国法律否认恶意收购属于合法性行为。
恶意收购是指收购公司在未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允许,不管对方是否同意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收购活动。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建立了严格的企业并购的申报、报批制度以及限制企业并购的进行。
恶意收购违法吗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恶意收购的法律后果,恶意收购违法吗恶意收购的法律后果有产权出现问题、需要重新作出资产评估、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存在欺诈行为等。
恶意收购违法,目前我国法律是不允许恶意收购的。
一、恶意收购的法律后果恶意收购的法律后果如下:1.产权界定问题。
因产权界定而产生的诉讼,双方的举证往往有一定的难度,这是因为企业成立时间较长,而且在《公司法》出台之前企业的产权结构较为混乱。
2.资产评估问题。
在资产评估中受到损害的一方可提起诉讼,法院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不一定以评估机构的结果作为定案依据,而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作出估计。
3.平等自愿问题。
如果是在收购中有欺诈行为,则可以认定为无效收购。
恶意收购 案例

恶意收购案例在商业竞争激烈的当今社会,恶意收购成为了一种不可忽视的现象。
恶意收购是指某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达到自己的利益目的,通过非法手段收购其他企业的股份或资产,从而控制被收购企业的经营权。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被收购企业的利益,也损害了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恶意收购的真实案例。
某国际知名企业A,是一家在全球范围内都有着很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企业,其主要业务涉及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等领域。
而在某国家,企业A的市场份额一直处于领先地位,是当地市场的龙头企业。
然而,近年来,一家名不见经传的企业B却突然崛起,以一种异常迅猛的速度威胁着企业A在当地市场的地位。
经过调查和分析,企业A发现,企业B的崛起并非是靠自身的实力和努力,而是通过一系列恶意手段实施的收购行为。
企业B通过操纵股价、虚假宣传等手段,收购了企业A的大量股份,最终达到了控制企业A的目的。
这种恶意收购不仅损害了企业A的利益,也损害了当地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面对这种情况,企业A迅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向有关部门报案、寻求法律援助等。
同时,企业A也加强了内部管理,提高了对外部风险的防范意识,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类似情况。
最终,企业A通过法律手段成功阻止了企业B的恶意收购行为,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恶意收购不仅是对被收购企业的伤害,也是对整个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的破坏。
因此,我们需要高度重视恶意收购行为,加强对市场监管的力度,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有效防范和打击恶意收购行为的发生。
同时,企业自身也需要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内部管理,以降低恶意收购对自身造成的损失。
总之,恶意收购是一种严重的市场失序行为,对企业和市场都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和自身防范,才能有效遏制恶意收购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以小吃大-康卡斯特恶意收购迪士尼失败

The Walt Disney Company
华特迪士尼公司(英语 :The Walt Disney Company, TWDC),简称迪士尼,是世界上第二大传媒娱乐企业, 1923 年由华特·迪士尼不兄长洛伊·迪士尼创立。公司旗下的电 影収行品牌有:华特迪士尼影片,试金石影片,好莱坞影片, 米拉麦克斯影片,和帝门影片。公司还拥有迪士尼乐园度假区 、华特迪士尼世界,授权经营巴黎迪士尼度假区、东京迪士尼 度假区和香港迪士尼度假区。
• 2150万有线电视订户 • 530万宽带用户 • 130万电话用户 • 员工6.7万人 • 2003年财政总收入 183亿美元 • 利润为64亿美元
• 迪士尼乐园 • 迪士尼制片厂 • 迪士尼频道, ESPN等 • 员工11.2万人 • 2003年财政总收入 270亿美元 • 利润为12.67亿美元
失 败 原 因
利润为6.88亿美元,同比增长了55%和19%。
考虑丌充分
• 康卡斯特一提出收购要求就遭到了迪士尼的拒绝
失 败 原 因
• 康卡斯特董事会在收购问题上产生分歧
收购价格过低
康卡斯特在收购要约中提出,按照04年2月11日的收盘价,
以0.78:1的比例将迪士尼20亿股股票换购成康卡斯特股票,按
以小吃大
康卡斯特低价恶意收购华特迪士尼(失败)
PPT讲解:刘迎杰 PPT制作:贺紫薇
公司介绍
目 录
收购历程 收购目的 失败原因 案例启示
什么是恶意收购
恶意收购是指收购公司在未经目标公司董 事会允许,丌管对斱同意的情况下,所迚行 的收购活动。
Comcast Corporation
康卡斯特(英文:Comcast Corporation;缩写: CMCSA),是美国一家主要有线电视,宽带网络及IP电话服 务供应商,总部位亍宾夕凡尼亚州的费城,拥有2460万有线 电视用户,1440万宽带网络用户及560万IP电话用户,是美国 最大的有线电视公司。康卡斯特亦是美国第二大互联网服务供 应商,仁次亍AT&T之后。
公司如何处理恶意收购行为

公司如何处理恶意收购行为敌意收购(hostiletakeover),又称恶意收购(hostiletakeover),是指收购公司在未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允许,不管对方是否同意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收购活动。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如何处理恶意收购行为?就恶意收购来看,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狗熊式拥抱(bear hug),第二种则是狙击式公开购买。
狗熊式拥抱,是一种主动的、公开的要约。
收购方允诺以高价收购目标公司的股票,董事会出于义务必须要把该要约向全体股东公布,而部分股东往往为其利益所吸引而向董事会施压要求其接受报价。
在协议收购失败后,狗熊式拥抱的方法往往会被采用。
而事实上,对于一家其管理部门并不愿意公司被收购的目标公司来说,狗熊式拥抱不失为最有效的一种收购方法。
一个ceo可以轻而易举得回绝收购公司的要约,但是狗熊式拥抱迫使公司的董事会对此进行权衡,因为董事有义务给股东最丰厚的回报,这是股东利益最大化所要求的。
所以,与其说狗熊式拥抱是一种恶意收购,不如说它更可以作为一种股东利益的保障并能有效促成该收购行为。
但是,股东接受恶意收购也不排除其短期行为的可能性,其意志很可能与公司的长期发展相违背。
目标公司在发展中,其既得的人力资源、供销系统以及信用能力等在正常轨道上的运营一旦为股东短期获利动机打破,企业的业绩势必会有所影响。
狙击式公开购买,一般指在目标公司经营不善而出现问题或在股市下跌的情况下,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既不做事先的沟通,也没有警示,而直接在市场上展开收购行为。
狙击式公开购买包括标购、股票收购及投票委托书收购等形式。
所谓标购就是指收购方不直接向目标公司董事会发出收购要约,而是直接以高于该股票市价的报价,向目标公司股东进行招标的收购行为。
而股票收购则指收购方先购买目标公司的一定额度内的股票,(通常是在国家要求的公告起点内,国为5%)然后再考虑是否增持股份以继续收购行为。
投票委托书收购系收购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投票委托书,以获得公司的控制权以完成收购的目的。
恶意收购案例

恶意收购案例近年来,恶意收购案件频频发生,给企业及相关方带来重大影响。
其中一起经典案例就是2016年的中国铝业恶意收购案。
该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中国铝业是中国最大的铝业企业之一,拥有庞大的产业链和较强的实力。
然而,2016年,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突然增持了中国铝业的股份,甚至超过了其实际控制权。
此举引起了中国铝业的高度关注和警惕。
通过调查和分析,在该案件中发现,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的行为涉嫌恶意收购。
他们通过大量购买中国铝业的股份,逐步蚕食中国铝业的控制权,最终试图掌控整个企业。
这一行为不仅违背了市场规则,也严重损害了中国铝业及其股东的利益。
中国铝业迅速采取了多项措施来应对恶意收购。
首先,他们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负责对恶意收购进行全面调查,并与监管机构和法律顾问合作,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其次,中国铝业加强了内部监管和股东交流,确保信息公开透明,避免市场操纵和滥用权利的情况发生。
最后,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最终在法庭上解决,中国铝业赢得了胜诉。
此案警示了企业及相关方对恶意收购行为的高度警惕,并对企业的治理与防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恶意收购案例不仅仅存在于中国,也在世界范围内发生。
例如,美国电器制造商通用电气公司曾经面临由尼尔森霍尔德公司发起的一系列恶意收购。
尼尔森霍尔德公司通过频繁购买通用电气的股份,并试图影响通用电气的决策和管理,以谋取私利。
通用电气对此采取了坚决态度,通过加强治理和与股东的沟通,成功化解了这起恶意收购的威胁。
在此类恶意收购案例中,企业应当积极应对,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企业需要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控和分析,对突如其来的大量股份收购行为保持警觉。
其次,企业应与监管机构和法律顾问合作,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最后,企业应加强内部治理和与股东的沟通,提高治理能力和透明度,以提高抵御恶意收购的能力。
总之,恶意收购是企业及相关方面临的一个严重威胁。
通过加强市场监管,强化企业治理,以及与监管机构和股东合作,企业可以更好地应对恶意收购的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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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收购
敌意收购(hostiletakeover),又称恶意收购(hostiletakeover),是指收购公司在未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允许,不管对方是否同意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收购活动。
当事双方采用各种攻防策略完成收购行为,并希望取得控制性股权,成为大股东。
当中,双方强烈的对抗性是其基本特点。
除非目标公司的股票流通量高可以容易在市场上吸纳,否则收购困难。
敌意收购可能引致突袭收购。
进行敌意收购的收购公司一般被称作“黑衣骑士”。
20 世纪80 年代初期,美国开始出现了大量的以LBO 形式进行的并购活动,这一现象被称作美国的恶意并购浪潮。
作为一种并购模式,LBO 并不必然等同于“恶意收购”,LBO是指并购者借助垃圾债券等金融工具筹集资金,通过收购目标企业的流通股获得公司的控制权,再通过出售公司资产等行为筹措资金偿还垃圾债券的行为;而“恶意收购”是指在LBO的执行过程中,收购方仅对交易的短期财务结果感兴趣,通过将目标公司分拆,以比买进价更高的价格出售公司股票,获得超出公司市场价值的破产价值收入,而不是通过经营管理使目标公司获得更大收益的途径来获
取收益。
即使恶意收购未能成功,目标公司也将为避免其接管而支付庞大的费用,这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而且将不可避免地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毒丸计划正式名称为“股权摊薄反收购措施”,是美国著名的并购律师马丁〃利普顿(Martin Lipton)于1982年发明的经济策略。
当一个公司一旦遇到恶意收购,尤其是当收购方占有的股份已经达到10%到20%的时候,公司为了保住自己的控股权,就会大量低价增发新股,目的是让收购方手中的股票占比下降(摊薄股权),同时也增大了收购成本,让收购方无法达到控股的目标。
毒丸计划一经采用,至少会产生两个效果:其一,对恶意收购方产生威慑作用;其二,对采用该计划的公司有兴趣的收购方会减少。
1985年,毒丸计划在美国特拉华法院被判决合法化。
回购协议(repurchase agreement)也称再回购协议,指的是商业银行在出售证券等金融资产时签订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原定价格或约定价格购回所卖证券,以获得即时可用资金;协议期满时,再以即时可用资金作相反交易。
在形式上表现为附有条件的证券买卖。
回购协议从即时资金供给者的角度来看又称为"反回
购协议"。
黄金降落伞是指目标企业董事会通过决议,由企
业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与目标公司签订合同,一旦目标企业被并购,其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被解雇,则企业必须一次性支付巨额的退休金(解职费)、股票选择权收入或额外津贴。
上述人员的收益根据他们的地位、资历和以往业绩的差异而不同。
这种收益就象一把降落伞让高层管理者从高高的职位上安全退下来,故名降落伞计划;又因其收益丰厚如金,故名黄金降落伞。
当公司成为其他企业的并购目标后(一般为恶意收购),公司的管理层为阻碍恶意接管的发生,去寻找一家"友好"公司进行合并,而这家"友好"公司被称为"白衣骑士"。
一般来说,受到管理层支持的"白衣骑士"的收购行动成功可能性很大,并且公司的管理者在取得机构投资者的支持下,甚至可以自己成为"白衣骑士",实行管理层收购。
吉列公司在这一时期经历了四次并购威胁,作为一家世界知名的跨国公司,吉列公司的并购案例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与典型性。
首先,吉列公司并购案发生生在美国恶意并购案盛行的80年代,由于规模大、历时长,而成为这一时期的典型案例;其次,吉列公司当时的现状代表了受并购威胁公司的普遍状况:一方面现金流充足、管理相对完善,另一方面其破产价值大于其市场价值,也就是说存在恶意并购所看重的并
购利润空间;第三,吉列公司在反收购的过程中采取的内部及外部措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包括毒丸计划、回购协议、黄金降落伞计划、代理权投票、引进战略投资者等,这些活动反映了被并购公司的普遍做法;最后,吉列公司的反并购活动所导致的结果即反映出公司自身的战略取向与价值取向,也反映出这一时期美国社会对于恶意并购活动的态度,以及政府、司法部门、经济学者、管理层对于恶意收购活动的态度。
所以说吉列的并购案例具有很强的时代特征、通过分析吉列案例,可以从一定程度反映出这一时期美国并购活动的特点以及经验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