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作弊处理决定_行政公文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理应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相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理应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作弊情节及处理办法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作弊情节及处理办法第一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本次、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并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暗示或协助考生答题的;(四)在监场过程中有擅离职守、为考生通风报信、唾觉、看书、与其他监考人员谈话等行为之一的;(五)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A)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三条因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生考试作弊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考试作弊现象在我国教育领域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教育公平和学生的诚信品质。
本文旨在探讨学生考试作弊的法律后果,以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诚信观念。
一、引言考试作弊是指学生在考试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或外界帮助,以获取优异成绩的行为。
在我国,考试作弊被视为一种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对学生的法律后果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学生考试作弊的后果,以警示学生遵守考试纪律,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二、学生考试作弊的法律后果1.行政后果(1)取消考试成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学生有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学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同时,学校有权取消其考试成绩。
(2)处分记录:作弊学生的处分记录将记入其档案,影响今后的升学、就业等。
2.民事后果(1)赔偿损失:若作弊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如损害他人名誉、隐私等,作弊学生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若作弊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抄袭他人论文、作业等,作弊学生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刑事后果(1)盗窃罪:若作弊学生通过盗窃试卷、答案等方式获取高分,可能构成盗窃罪。
(2)诈骗罪:若作弊学生通过伪造证件、冒用他人身份等方式获取高分,可能构成诈骗罪。
(3)侵犯著作权罪:若作弊学生抄袭他人作品,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三、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大学生在考试中通过作弊获取高分,被学校取消考试成绩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此外,该学生的处分记录被记入档案,影响了其今后的升学、就业。
2.案例二:某大学生在论文写作中抄袭他人作品,被学校开除学籍。
同时,该学生还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案例三:某大学生在考试中通过伪造证件冒用他人身份,被学校开除学籍。
此外,该学生还因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结论学生考试作弊的法律后果严重,不仅损害了教育公平,还影响了学生的诚信品质。
为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提高法律意识,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法治教育: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使其了解考试作弊的法律后果,提高法律意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公文写作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标准对我国考试院违规操作的评定与解决,维护保养我国考试院的公平公正、公平,确保参与我国考试院的工作人员(下称学生)、从业和参加我国考试院工作中的工作人员(下称考試工作员)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我国考试院就是指一般和成年人高等院校招生、全国各地研究生招生、高等职业教育自考考试等,由国务院办公厅文化教育行政机关明确执行,由经准许的考试院组织筹办,在全国各地范畴内统一举办的考试院。
第三条对参与我国考试院的学生及其考試工作员、别的有关工作人员,违背考試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危害考試公平公正、公平个人行为的评定与解决,可用本方法。
对我国考试院违规操作的评定与解决理应公布公平公正、合理合法适度。
第四条国务院办公厅文化教育行政机关及地区各个市人民政府文化教育行政机关承担全国各地或是本地域我国考试院基层党建工作的管理方法与监管。
筹办我国考试院的各个考试院组织承担相关考試的落实措施,根据本方法,承担对考試违规操作的评定与解决。
第二章违规操作的评定与解决第五条学生不遵循考场纪律,不听从考試工作员的分配与规定,有以下个人行为之一的,理应评定为考試违法乱纪:(一)带上要求之外的物件进到考试场或是未放到特定部位的;(二)未在要求的坐位报考的;(三)考試逐渐数据信号传出前解题或是考試完毕数据信号传出后再次解题的;(四)在考試全过程中旁窥、搞小动作、互打暗号或是手式的;(五)在考试场或是考试院组织严禁的范畴内,喧闹、抽烟或是执行别的危害考试场纪律的个人行为的;(六)没经考試工作员愿意在考試全过程中私自离去考试场的;(七)将考卷、试卷(含考试答题卡、解题纸等,相同)、草纸等考試拿纸带出考试场的;(八)用要求之外的笔或是纸解题或是在考卷要求之外的地区撰写名字、考号或是以别的方法在试卷上标识信息内容的;(九)别的违背考试场标准但并未组成舞弊的个人行为。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违纪通报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违纪通报
在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中,考生应当遵守考试规则,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
然而,近期发现部分考生存在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
特作如下通报:
违纪行为:
1. 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获取答案;
2. 在考试期间与他人交流,传递试题答案;
3. 让他人代替其进行考试。
违纪考生名单:
1. 张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违规行为:携带通讯工具进
入考场获取答案;
2. 李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违规行为:在考试期间与他
人交流,传递试题答案;
3. 王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违规行为:让他人代替其进
行考试。
违纪处理措施:
1. 取消其本次考试成绩,并记录其违规行为;
2. 限期参加补考,并将其违规行为告知其所属单位;
3.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责令停职、开除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上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考试的公正性和参加考试者的利益,也影响到了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呼吁所有考生遵守法律法规和考试规定,共同维护考试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三篇)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和自觉遵守考场纪律的意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所有考试,包括期中、期末考试、升学考试等。
第三条学校对考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考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抄袭、作弊、传递答案、使用作弊工具等。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理措施第五条抄袭行为是指考试中抄袭他人的答案、作业或其他资料,或参考网络、书籍等资料进行答题。
对于抄袭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六条作弊行为是指考试中有意或无意地违反考试纪律,从而获取不公平的利益。
对于作弊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七条传递答案行为是指考试中传递信息或答案给他人,或接收他人传递的信息或答案。
对于传递答案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八条使用作弊工具行为是指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小抄、考试内容外的资料等作弊工具。
对于使用作弊工具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九条学校有权对考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处理措施。
第三章申诉和复核第十条学生不服学校对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可以提出申诉。
学校将组织专门的申诉复核机构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学生提出申诉后,申诉复核机构将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听取学生本人和相关人员的陈述。
考试作弊的通报批评

考试作弊的通报批评在维护教育公平和学术诚信的道路上,我们始终坚守着严肃的态度和坚定的原则。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近期的考试中,仍有个别同学违背了这一准则,选择了作弊这条不正当的途径。
在此,我们对这些作弊行为进行严肃的通报批评。
在考试名称考试中,监考老师发现了以下同学的作弊行为:_____同学,在考试过程中,试图将事先准备好的小抄带入考场并偷看。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考试纪律,不仅是对自己学业的不负责,更是对其他同学努力付出的不公平。
_____同学,利用手机在考试期间搜索与考试相关的答案。
在如今的科技时代,手机本应是帮助我们学习和获取知识的工具,却被该同学错误地用于作弊,这种行为必须受到严厉谴责。
_____同学,与邻座同学交头接耳,企图获取答案。
这种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成绩的行为,破坏了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考试,是对同学们一段时间以来学习成果的检验,其目的在于帮助大家发现自己的不足,以便在今后的学习中不断进步。
而作弊行为,不仅违背了考试的初衷,更损害了个人的道德品质和声誉。
这些同学的作弊行为,给整个学校的学风和校风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学术诚信是学校教育的基石,是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保障。
如果对作弊行为姑息纵容,那么我们的教育将失去其应有的意义和价值。
为了严肃考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学校研究决定,对以上作弊同学作出如下处理:1、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取消该门课程的补考资格。
这意味着这些同学需要在今后的学习中重新修读该课程,通过自己的努力来弥补这次的错误。
2、给予警告处分,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这一处分将成为他们学生生涯中的一个污点,时刻提醒他们要遵守纪律,诚实守信。
3、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让所有同学都能引以为戒,认识到作弊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
希望以上受到处分的同学能够深刻反思自己的错误,认识到作弊行为对自己、对他人、对学校造成的不良影响,并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争取早日撤销处分。
部门组织的考试作弊处罚依据

部门组织的考试作弊处罚依据
一、部门组织考试作弊的处罚依据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单位规章制度:根据单位内部制定的相关考试纪律和规章制度,对作弊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处罚规定。
2. 国家法律法规: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考试作弊的处罚规定。
3. 考试合同或协议:如果在考试前与考生签订了考试协议或合同,其中包含了关于作弊的处罚条款,那么这些条款也可以作为处罚依据。
4. 考试主办方规定:如果是参加外部组织的考试,那么作弊的处罚依据将包括考试主办方制定的考试规则和纪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具体实施处罚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作弊行为的严重程度:轻微的作弊行为可能会受到警告、记过等较轻的处罚,而严重的作弊行为,如组织作弊、使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可能会受到开除、追究刑事责任等严厉的处罚。
2. 作弊行为的后果:如果作弊行为对考试结果产生了重大影响,或者对其他考生造成了不公平竞争,那么处罚可能会更加严厉。
3. 考生的态度:考生是否主动承认错误、是否有悔过表现,也会影响处罚的决定。
4. 其他相关因素:如考生的历史表现、考试的重要性、社会影
响等,都可能作为处罚的参考因素。
在制定和执行处罚措施时,应确保程序公正、透明,并给予考生申辩的机会。
同时,处罚措施应符合法律法规,避免过度惩罚或歧视性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考试作弊处理决定
考试作弊并不是重大原则问题,它只是个道德问题。
对于僵化的教育制度来说,考试作弊还是一种消极的抵抗。
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考试作弊处理决定,供大家参考!
考试作弊处理决定范文篇一在20xx年12月25日《公共关系学》期末考试中,财务管理专业20xx级余xx、许xx同学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经老师多次警告仍不改正,并试图传递纸条,被监考老师制止;企业管理专业20xx汪xx同学不顾老师多次提醒,仍将夹带入场的资料拿出抄袭。
在20xx年1月2日《概率论与统计》期末考试中,电子商务专业20xx级何xx同学在考试结束时,拒不交卷,不顾老师警告,与周围数名同学讨论,并修改答卷。
上述同学的行为已构成考试作弊。
为严肃考试纪律,教育学生,根据《xx大学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规定》,决定给予余xx、许x、汪xx、何xx同学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不能参加该年度奖学金的评定。
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杜绝考试作弊行为,促进我校考风、学风、校风的建设。
xx大学商学院
一月十五日
考试作弊处理决定范文篇二在20xx年06月30日合肥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考试中,李xx学员(准考证号:340120xx063xxxx)在参加xx地方区域科目理论考试时,夹带和考试相关内容,被监考
人员现场发现,确认为考试作弊。
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根据《安徽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经合肥市运管处出租汽车管理所批准,对其处理如下:取消李欣当场考试资格,考试成绩作废,并做深刻检查反省!
希望广大考生引以为戒,端正考风,树立正确的考试观,加强自身学习,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考试作弊处理决定范文篇三为严肃考试纪律,为考生创设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维护学校的社会声誉,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今后教职工在各级各类考试中参与各种形式的作弊活动,处理如下:
1、在编教师停职反省半年,半年内按时到校学习,只发放本人基本工资;
2、外聘教师当场辞退;
3、中层领导就地免职;
4、校级领导上报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