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标 签】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督查制度【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国发﹝2000﹞23号【发文日期】2000-08-24【实施时间】2001-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津、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 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 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 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 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 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 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文处理中的活动。
第三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依法、规范、及时、准确的原则,确保公文传递的安全、高效。
第四条公文处理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传递、归档和销毁等环节。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文处理制度,明确公文处理职责,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文起草第六条公文起草应当明确目的、内容准确、格式规范、文字简练。
第七条起草公文时,应当对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进行充分调研,确保公文内容合法合规。
第八条公文起草人应当对所起草的公文内容负责,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核。
第三章公文审核第九条公文在签发前应当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公文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审核人员应当对审核意见进行明确记录,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提出修改意见。
第四章公文签发第十一条公文签发人应当对公文内容负责,并确保公文符合签发条件。
第十二条公文签发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和编号,确保公文传递的可追溯性。
第五章公文传递第十三条公文传递应当确保安全、迅速,防止公文遗失、泄密。
第十四条公文传递人员应当对公文内容保密,不得擅自复制、传播。
第六章公文归档第十五条公文办结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确保公文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查阅性。
第十六条归档公文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和保管。
第七章公文销毁第十七条对于失去保存价值的公文,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和销毁,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八条公文销毁应当有专人负责,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和彻底。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所有。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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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3]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993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993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处理,提高公文的效率和质量,便于行政机关的管理和决策,特制定本办法。
二、公文的定义公文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开展工作,行使权力,向社会或其他行政机关发布的文件、函件和电子文稿等。
三、公文的形式公文可以是纸质文件或电子文稿等形式,必须通过行政机关的正式公文渠道发布,具有法律效力。
四、公文的要素公文包含以下要素:1. 标题:准确概括公文的内容。
2. :详细叙述公文的内容和目的。
3. 发文机关:公文的发布单位。
5. 文号:公文的标识编号。
五、公文的标准格式公文应具备以下标准格式:1. 标题应居中,使用加粗字体。
2. 使用宋体字体,字号为小四。
3. 发文机关应放置在左上方,字号为小二。
4. 发文日期应放置在左下方,字号为小二。
5. 文号应放置在右下方,字号为小二。
六、公文的发文流程公文的发文流程分为以下步骤:1. 起草:行政机关拟定公文的内容和格式。
2. 核稿:公文的起草人将草稿提交给领导核稿。
3. 审核:领导对公文进行审核,确认内容无误后签字批准。
4. 签发:经审核批准后,公文由行政机关负责签发。
5. 分发:签发后的公文通过正式公文渠道进行分发。
七、公文的保密措施涉及国家秘密或行政机关内部事项的公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公文的机密性。
八、公文的审阅和批示对于需要领导审阅和批示的公文,应按规定流程进行,确保领导的意见被充分考虑和执行。
九、公文的归档和备份公文应按照受文单位或内容分类进行归档和备份,以便后续查询和利用。
十、公文的时限要求公文的办理和回复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确保工作的流程和效率。
十一、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相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废止。
以上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993的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补充和修改,请随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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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处理流程,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文的科学、合理、规范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务中产生的书面文件,包括文件、函件、通知、通告等。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法定程序,服务于人民群众,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第五条公文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公文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公文的形式和组成第一节公文的形式第六条公文的形式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第七条公文的纸质文件应当使用A4纸,字体应当清晰可辨,印章须盖齐。
第八条公文的电子文件应当采用统一的电子文档格式,如PDF、DOC、PPT等。
第二节公文的组成第九条公文由公文主体、公文标题、正文、附件、署名、日期、签发等要素组成。
第十条公文主体是指公文的发文机关名称,应当出现在公文的头部。
第十一条公文标题是指概括表述公文主题的一段话,应当简明扼要,字体要与正文一致。
第十二条公文的正文是公文的核心内容,应当层次分明、内容准确。
第十三条公文的附件是指与公文有关的文件、资料等附属材料。
第十四条公文的署名是指公文的签发机关、发文负责人和发文日期。
第三章公文的处理程序第一节编制公文第十五条公文的编制应当由公文编制人员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确保公文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规范。
悉公文处理的流程和要求。
第十七条公文的编制人员应当仔细核对公文的内容,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公文的编制应当根据行文需要,确定合适的标题和结构,保证公文的条理清晰。
第二节审核公文第十九条公文的审核应当由公文审核人员进行,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十条公文的审核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行政和法律知识,熟悉公文处理的流程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公文的审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不得随意修改公文的原文内容。
第二十二条公文的审核人员发现公文存在问题或不合规的地方,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协助撰写修改说明。
最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最新国家⾏政机关公⽂处理办法国家⾏政机关公⽂处理办法(新)第⼀章总则第⼀条为使国家⾏政机关(以下简称⾏政机关)的公⽂处理⼯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条⾏政机关的公⽂(包括电报,下同),是⾏政机关在⾏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和规范体式的⽂书,是依法⾏政和进⾏公务活动的重要⼯具。
第三条公⽂处理指公⽂的办理、管理、整理(⽴卷)、归档等⼀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作。
第四条公⽂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处理必须严格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政机关的负责⼈应当⾼度重视公⽂处理⼯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处理⼯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处理⼯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处理⼯作。
第⼋条各级⾏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员负责公⽂处理⼯作。
第⼆章公⽂种类第九条⾏政机关的公⽂种类主要有:(⼀)命令(令)适⽤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重⼤强制性⾏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员。
(⼆)决定适⽤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于公布社会各有关⽅⾯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属机关的公⽂,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的事项,任免⼈员。
(六)通报适⽤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于各级⼈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民代表⼤会或⼈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报告适⽤于向上级机关汇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适⽤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批准。
(⼗)批复适⽤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事项。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 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 是:是否应由杜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 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 关 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 进 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93 年 11 月 21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 年 1 月 1 月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 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 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 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第四章 行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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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发〔2000〕23号)
一、纸型、纸质
复印纸A4型(国际标准210mm×297mm),厚度定量60—80g/m2。
二、封面
材料10页以内的一般不加封面,确需加封面的材料可以加上,如规划、纲领性文件、规章制度、材料汇编等。
封面可使用必要的文字和徽标,但不使用花边和图案。
加封面的材料同时应加封底。
三、标题
标题使用小二号宋体或宋体加粗,顶行。
副标题居中排列,使用3号宋、仿宋或楷体,但不与正文字体重复,破折号占2格。
四、正文
1.正文使用4号仿宋、宋体。
2.正文内1级标题文字使用3或4号黑体,2级标题文字使用3或4号楷体,3级标题文字使用3或4号宋或仿宋体,4级标题文字使用3或4号宋或仿宋体。
标题单独成行时,均无需标点。
不提倡正文内标题使用加粗或艺术字体,如隶书、魏书、细圆体、综艺体、琥珀体、瘦金体等,以保持公文严肃、文面整洁。
3. 结构层次序数、标点:第1层为“一、”,第2层为“(一)”,第3层为“1.”,第4层为“(1)”。
不使用不规范的序号,如:1)、A、a等。
4.段落首行缩进:每段文字前空2格,第2行起均顶格。
5.表格:正文中表格一般作附件,置后。
小于文面半幅的,可随文就位,与正文同宽。
表内字体同正文,字号可略小。
6.数字: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五、落款、盖印
在正文后空2行,单位名称按印章全称。
盖印,可不写单位名称。
成文日期中“○”用插入符号里的几何图形,不能用阿拉伯数“0”。
最后一个字离右边沿4格。
盖印跨年月日,上2/3,下1/3,左右居中,端正清晰。
六、页码
双面印刷页码居外侧,单面印刷页码居右侧,均以“-1-”的形式出现。
七、页面设置
上3cm,下2.5cm,左2.8cm,右2.6cm,行距28磅(或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为避免最后一页只是几行占一页的现象,可适当收缩行距,使文件成为几张整页,但收缩行距不宜小于20磅。
八、印刷
上下左右居中对齐,无特殊需要,版面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
九、装订
一律左侧装订。
订书钉离左侧边沿0.5cm,一般文件为上下居中订1个钉。
特殊厚或超厚纸张订2个钉,在上下各1/4处,钉垂直。
(略有修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