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矿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铁矿安全管理制度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矿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员工、承包商及临时用工。
第三条本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矿长为本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各岗位操作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八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三)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四)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五)应急预案制度;(六)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九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条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确保设施设备完好、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矿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事故报告和处理第十六条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上报,不得隐瞒、谎报或者迟报。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减少损失。
第十八条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
第六章安全生产奖惩第十九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2023年铁矿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铁矿安全管理规定____年铁矿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铁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减少生产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铁矿企业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铁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过程中各种风险的评估和控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铁矿企业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培养一支具备安全管理能力的专业化队伍。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铁矿企业的法人、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要树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意识,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目标,确保其落实到位。
第六条铁矿企业应制定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级职责,明确安全操作规范,及时更新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铁矿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安全工具和设备。
第八条铁矿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能力的提升。
第九条铁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应急救援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第十条铁矿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铁矿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现场监测体系,对可能存在的隐患进行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二条铁矿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的检查制度,对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铁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统计和报告制度,及时报送安全生产数据,并定期进行分析评估。
第四章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铁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制度,确保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得到查明,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铁矿企业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对事故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
第十六条在事故发生后,涉事人员应如实向相关部门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隐瞒、伪造或销毁相关证据。
铁矿人员安全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矿生产安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铁矿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铁矿开采、加工、运输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铁矿生产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生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章人员安全管理第四条人员安全培训1.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 定期对在岗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人员健康管理1. 企业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员工身体健康。
2. 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或调离岗位。
3. 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确保员工在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六条人员行为规范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严禁酒后作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纪律。
3.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1.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3. 企业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 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2. 生产一线操作人员应当对自身及他人作业安全负责。
3. 各类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2.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持证上岗,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3. 对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铁矿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铁矿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铁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铁矿所有员工、管理人员及外来施工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铁矿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铁矿法定代表人对本铁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目标。
第三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八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2. 安全例会制度;3. 安全检查制度;4.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5. 设备管理制度;6.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7.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8.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9.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0. 应急管理制度;11.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12.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13. 安全奖惩制度;14.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15. 各岗位操作规程。
第九条各级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对在岗员工进行定期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三条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第六章应急管理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安全、财产损失最小化。
第十八条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查明原因,总结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铁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铁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铁矿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企业负责、员工参与、科学管理、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铁矿安全生产管理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员工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与管理第四条铁矿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矿长担任主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担任副主任,安全管理部门、生产部门、技术部门、机电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等有关人员为成员。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铁矿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部门的设置和人员配置应满足生产规模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铁矿应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专职安全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七条铁矿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八条铁矿应制定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九条铁矿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员工的安全职责,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十条矿长是铁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铁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措施,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生产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纠正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生产部门、技术部门、机电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四条铁矿应建立健全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十五条铁矿应建立健全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作业场所的安全。
第十六条铁矿应建立健全员工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铁矿安全管理规定范文(2篇)

铁矿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为了加强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登记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及矿区范围跨地(市)的矿产资源;(二)____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即各类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的油页岩、地热、锰、铬、钴、铁、硫、石棉、矿泉水;生产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下的煤、金、银、铂、铜、铅、锌、铝、镍、钨、锡、锑、钼、稀土、磷、钾、锶、金刚石、铌、钽;(三)《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即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上的耐火粘土、芒硝、饰面用花岗岩、高岭土、盐矿。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土资源部发证范围和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即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为小型以下的熔剂用石灰岩、冶金用白云岩、重晶石、电石用石灰岩、石膏、石墨、长石、蛭石、饰面用大理岩、金红石。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河砂及砖瓦粘土,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三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申请开采砖瓦粘土,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砂金的,在矿区范围划定前需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取得的企业名称使用权批文;(二)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2、地质工作概况;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内容包括: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床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图;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证明;5、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某铁矿项目部采、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板

某铁矿项目部采、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制度的目的和依据1.为确保某铁矿项目部采、剥作业的安全进行,保护员工生命资产安全,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2.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标准以及铁矿项目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某铁矿项目部全部采、剥作业的相关人员。
2.采、剥作业范围指铁矿开采、剥离、爆破等作业。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2.防备为主,综合整治。
3.全员参加,责任明确。
4.纪律严明,监督到位。
第二章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四条作业计划与许可1.采、剥作业前,项目部需编制认真的作业计划,包含作业范围、工期、资源需求、人员配置等。
2.作业计划经项目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作业。
3.项目部必需向有关部门申请作业许可证,并定时更新,未经许可证的作业严禁进行。
第五条人员培训与考核1.全部参加采、剥作业的人员必需经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并持有效证书。
2.项目部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技能考核,确保员工掌握必需的安全操作技能与知识。
第六条设备检查与维护1.项目部需依照设备使用说明书,对采、剥作业所需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并建立完善的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2.发现设备存在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刻停止使用,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维护和修理或更换。
第七条安全措施确实定与执行1.依据作业计划和具体情况,项目部应确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与作业人员明确告知。
2.作业人员应严格依照安全措施要求执行,如有疑问或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三章作业中的安全管理第八条作业现场管理1.作业现场应设置合理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
2.严禁在作业现场吸烟、携带易燃易爆物品,避开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
3.作业人员必需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等。
第九条爆破作业管理1.爆破作业前,项目部需委派专人负责爆破方案、警戒区域的设定,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铁矿安全管理制度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铁矿生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生产、施工、维修等环节,以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本矿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矿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
第七条各岗位操作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
第八条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九条本矿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包括班组教育、项目部教育和企业安全管理教育。
第十一条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二条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现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四条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明确隐患排查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第五章特种作业与危险作业管理第十五条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确保特种作业安全。
第十六条对危险作业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监控,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章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第十八条建立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发生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蔓延。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迅速开展事故调查,查明原因,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矿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下为具体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新员工入职培训(1)班组教育:介绍本矿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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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铁矿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登记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及矿区范围跨地(市)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即各类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的油页岩、地热、锰、铬、钴、铁、硫、石棉、矿泉水;生产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下的煤、金、银、铂、铜、铅、锌、铝、镍、钨、锡、锑、钼、稀土、磷、钾、锶、金刚石、铌、钽;(三)《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即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上的耐火粘土、芒硝、饰面用花岗岩、高岭土、盐矿。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土资源部发证范围和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即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为小型以下的熔剂用石灰岩、冶金用白云岩、重晶石、电石用石灰岩、石膏、石墨、长石、蛭石、饰面用大理岩、金红石。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河砂及砖瓦粘土,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三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申请开采砖瓦粘土,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砂金的,在矿区范围划定前需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取得的企业名称使用权批文;(二)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2、地质工作概况;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内容包括: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床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图;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证明;5、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并达到以下要求:1、开办小型煤、金属矿山提供的地质资料应达到符合地质规范要求的普查程度;2、开办中型以上矿山提供的地质资料应达到符合地质规范要求的详查程度;3、开采小型以下建筑用石灰岩、冶金辅助原料、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砖瓦粘土及零星分散的矿产,应提供具备矿石质量、数量的地质资料。
(四)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第四条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采矿权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
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开采的,划定矿区范围并下发批准文件;不同意开采的,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
批准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二)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三)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矿山建设规模,矿山预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等内容;(四)矿区范围保留期限;(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进行调查,并自收到协助调查通知之日起5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意见。
第五条矿区范围划定后至采矿权申请人提出采矿申请之日止为划定矿区范围保留期。
大型矿山的矿区范围保留期不超过3年,中型矿山的矿区范围保留期不超过2年,小型矿山的矿区范围保留期不超过1年。
矿区范围划定后,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受理该划定矿区范围内的其他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第六条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需要设立矿山企业或者申请立项的,应当根据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采矿权申请人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未完成前款规定工作的,可以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长保留期,保留期延长不得超过1年。
逾期不申请延长又不申请采矿权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采矿权申请人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二)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三)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
内容包括:矿山位置、地形、地貌、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矿区范围、开采矿种、设计利用储量、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开采方法、三率指标、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及确定的方案;(四)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环境影响报告、土地复垦计划及有关批准文件;(六)矿山占用储量登记表;(七)采矿登记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采矿权申请人取得采矿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申请开办的矿山建设规模应符合本省矿产资源规划,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与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及服务年限相适应。
矿山建设须符合规模生产原则;(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矿山设计或者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顺序、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及采、选矿设备必须科学、先进、合理、安全。
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达到规定的要求;(三)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有综合开采、综合利用方案,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有有效的保护措施;(四)有与所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矿山建设同时进行;(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采小型河砂、砖瓦粘土及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只需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和开采方案,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第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采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修改或者补充资料的申请日期从修改或者补充资料齐全之日起计算。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等有关费用,登记占用的矿产储量,办理有关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逾期不办采矿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第十一条申请在已取得采矿权的国有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开采边缘零星资源,必须经原采矿权人同意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第十三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资料:(一)延续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延续登记的理由,矿山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说明,采出的储量、损耗的储量、保有的储量和现有生产能力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费用的缴纳情况;(二)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三)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应提供具有测绘资格单位测制的采掘现状平面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四)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五)办理原采矿许可证时应当提供而未提供的有关资料。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设立新的采矿权。
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矿区范围、改变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企业名称或者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向原发证机关报送下列资料:(一)申请变更登记书;(二)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三)申请变更登记说明:1、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或者开采方式的,内容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变更的内容和依据、变更后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及有测绘资格单位测制的变更前的采掘现状平面图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费用的缴纳情况。
2、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内容包括:变更的原因、依据、有关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3、因转让采矿权而变更的,提交采矿权转让审批管理机关的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
(四)办理原采矿许可证时应当提供而未提供的有关资料。
申请变更登记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准予变更的,通知变更登记申请人换发采矿许可证;不予变更的,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或者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停办矿山而矿产资源尚未开采完的,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状态,并在停办矿山前30日内完成下列工作:(一)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二)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消耗矿产资源储量和保有矿产资源储量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或者认定并登记;(三)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四)按照原设计完成相应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五)缴清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