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2.27•【字号】深劳社规[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0号)的规定,我市制定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并发布实施。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为本企业雇用的、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施工工程,其员工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参加本市的工伤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以下简称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务工的非本市户籍非城镇户口人员。
具有城镇户口的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深圳社保商务服务业的工伤保险费率

深圳社保商务服务业的工伤保险费率深圳社保商务服务业的工伤保险费率是指在深圳市从事商务服务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要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
工伤保险是指在工作时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工作能力下降或者丧失的情况下,享受经济、医疗和康复等方面的保障和赔偿。
工伤保险费率的制定和调整,关系着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成本负担以及工伤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将从深圳社保商务服务业的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背景、费率计算方法和费率调整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政策背景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之一,经济发展迅速,商务服务业也在不断发展壮大。
为了保护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工作权益,深圳市政府将工伤保险纳入社保体系,并制定相应的费率标准。
工伤保险费率的制定旨在平衡保险金发放和企业成本负担之间的关系,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费率计算方法深圳社保商务服务业的工伤保险费率是根据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来确定的。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是指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工资性收入的总和。
2.工伤保险费率是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的风险等级来确定的。
深圳市根据不同行业的风险等级将商务服务业分为A、B、C和D四个风险等级,费率由低到高递增。
三、费率调整深圳社保商务服务业的工伤保险费率存在一定的调整机制。
费率调整一般是由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根据市场情况、行业需求和保险制度发展的需要进行的。
调整的原则是基本保险费率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5%,并应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四、费率调整的影响费率调整对商务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经济负担有一定的影响。
费率调整会直接影响企业的保险费用支出,对企业经营成本产生一定的压力。
同时,费率调整也会对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工资待遇产生一定的影响。
较高的费率对商务服务业的人才吸引和留住也会造成一定的制约。
总之,深圳社保商务服务业的工伤保险费率的制定和调整是保障商务服务从业人员工作权益的重要举措。
深圳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深圳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深圳工伤保险是指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深圳市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劳动者提供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医疗和经济赔偿。
深圳工伤保险的费率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的保险费。
工伤保险的费率主要是根据参保单位的行业特点、风险等级、工伤事故发生率、赔偿支付比例等因素来确定的。
深圳工伤保险的费率采用的是浮动费率的方式,即根据参保单位的风险等级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指标来定期调整费率。
具体来说,深圳工伤保险将参保单位按照风险等级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A类为低风险等级,D类为高风险等级。
不
同风险等级的单位对应的费率也不同,低风险等级的单位费率较低,高风险等级的单位费率较高。
深圳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调整是根据参保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的。
一般情况下,深圳市人社局会根据市级、区级和行业的工伤事故发生率和赔偿支付比例等数据,制定相应的费率调整方案,然后与参保单位进行磋商,最终确定费率的调整幅度和时间节点。
深圳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调整对参保单位来说,既是一种责任和义务,也是一种风险管理和成本控制的手段。
通过合理控制
工伤事故的发生率和赔偿支付比例,参保单位可以降低自身的费率,减少工伤保险的负担,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
总的来说,深圳工伤保险的浮动费率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可以促使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降低工伤风险,提高员工的劳动安全保障水平。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服务,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顺利落地和实施。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行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听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行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听证会的通告【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6.04.13【实施日期】2016.04.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行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听证会的通告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文件精神,制定实施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总体上降低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水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于2016年4月22日在深圳人才园举行听证会。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听证内容本次听证会主要针对深圳市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方案进行听证。
二、听证会组织方式本次听证会采取现场听证会的方式进行。
三、听证会参加人的组成和产生本次听证会安排听证会参加人(以下简称“参加人”)9名,其中,代表用人单位的参加人不少于6名。
参加人通过网络报名遴选方式产生。
如报名人数超过9名,按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分别确定参加人;各类工伤保险行业有多个报名人的,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该行业的参加人。
本次听证会安排参加人替补3名;设旁听席,旁听人员5名。
参加人替补和旁听人员由我局根据报名先后顺序等情况确定。
四、参加人基本条件(一)本市用人单位代表、年满18周岁的公民;(二)能正常陈述意见,并能按。
深圳工伤保险 今年7月起深圳按八大行业类别确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 【金柚网】

【金柚网导读】深圳工伤保险条例,深圳工伤保险缴比例是多少?深圳工伤保险缴纳基数是多少?深圳工伤保险金领取条件及规定,深圳工伤保险金领取金额是多少?最新消息,深圳市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按八类工伤风险行业类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如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统一部署,为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的需要。
若不一致,请于2016年4月15日前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所属社保机构完善基础登记信息。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统一部署,为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的需要。
我市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按八类工伤风险行业类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根据我局与市场监督部门的用人单位登记信息比对结果,目前仍有5千多家用人单位因登记信息不全,无法确定行业类别。
为确保各用人单位7月能按照八类工伤行业类别缴交工伤保险费,请各用人单位登陆企业网上申报系统检查本单位的登记信息是否填写完整或是否与市场监督部门登记信息一致(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注册号、法人姓名、单位名称等)。
若不一致,请于2016年4月15日前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所属社保机构完善基础登记信息。
拓展阅读:工伤保险费率的方式大部分国家的工伤保险费都是以企业前一年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
工伤保险费率是工伤保险基金筹集的核心问题。
工伤保险费用的征缴、调节和支付都要求确定一个合理的费率。
合理的费率可以促进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改进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在缴费率的确定方面,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2]1.差别费率工伤保险在统筹基金时往往要确定一个平均收缴水平,这就是毛保险率。
但实际上,征收还要对某一行业或单个企业单独确定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体现出对不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的行业或企业实行差别性负担,以保证该行业及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
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在深圳市,为了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合理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了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一、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定义及目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指在用人单位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周期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定期对其工伤保险费率进行浮动调整。
其目的在于通过经济手段激励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风险,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但需要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纳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适用范围:1、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2、在上一周期内新成立且缴费不满一个自然年度的用人单位。
三、费率浮动的计算指标及权重1、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上一周期内,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与该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率。
支缴率在费率浮动计算中占有重要权重,通常反映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的支出情况。
2、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事故发生率是指在上一周期内,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次数与该用人单位平均职工人数的比率。
这一指标直接体现了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工伤风险水平。
四、费率浮动档次及调整标准根据计算得出的综合指标数值,将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划分为以下几个档次进行浮动调整:1、下浮一档当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均低于规定的标准时,其工伤保险费率下浮一档。
2、维持基准费率不变当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处于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时,其工伤保险费率维持基准费率不变。
3、上浮一档当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或工伤事故发生率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其工伤保险费率上浮一档。
4、上浮二档对于工伤保险支缴率或工伤事故发生率严重超过规定标准,或者存在严重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费率上浮二档。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2)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24•【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三届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令第37号同时废止。
市长:于幼军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政府机关和注册登记地在特区内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所指的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应当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填报《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登记表》和《参加社会保险员工名册》,并提供单位的银行帐号。
个体工商户、专业户的招用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时,必须将其工作范围、工作时间报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兼职人员应分别参加工伤保险,分别形成工伤保险关系。
第四条工伤保险关系自用人单位为员工在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成立。
员工使用假身份证或者假冒、借用他人身份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关系无效。
参保员工受单位指派到境外从事工作期间,应当按照工作所在地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其境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
第五条用人单位每月应缴交的工伤保险费为本单位员工总数乘以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具体缴费比例按市政府公布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规定》确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可选择以月、季度或半年度作为缴费时间单位。
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工伤保险费率的管理,建立工伤保险费率与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相挂钩的浮动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三条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费率浮动机制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率分为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两部分。
基准费率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程度和工伤保险使用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程度分为三个等级: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
风险等级的划分依据用人单位的行业特点、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发病率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根据工伤风险等级,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以上下浮动。
具体浮动比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定期调整。
第三章费率确定与调整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每年核定一次,新成立的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核定。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 用人单位的工伤事故发生率;2.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发病率;3.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4.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5. 其他影响工伤保险费率的因素。
第九条用人单位对核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档案,记录费率核定、调整等情况。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费率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逾期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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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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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伤预防工作实际及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事故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费收支率,是指当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以市社保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单时间为准)占该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工伤事故率,是指当年度内,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月平均人数(指该年度内经申报并认定为工伤的总人数÷12个月)占该单位月平均参保人数(指该年度内该单位参保的累计总人数÷12个月)的比例。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发生的工伤保险补偿费用及工
伤事故不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及工伤事故率的计算范围:
(一)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五)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七)非在用人单位因工受伤的工伤职工,到用人单位后工伤复发的。
第五条属于国家规定的一类、二类、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市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范围为上、下各两档:
(一)上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二)上浮第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三)下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四)下浮第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在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不明确的,按照第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确定其行业基准费率。
第六条市社保机构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费率浮动档次:
(一)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小于、等于1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下浮动二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二)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0%、小于或等于3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下浮动一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三)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30%、小于或等于100%,且工伤事故率小于或等于2.0‰的用人单位,以行业基准费率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四)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30%、小于或等于100%,且工伤事故率大于2.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五)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且工伤事故率小于或等于2.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六)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且工伤事故率大于2.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二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七)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5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
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二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费率档次核定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第七条已通过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的用人单位,可在按本办法确定的相应缴费费率档次的基础上,向下浮动一个费率档次。
第八条用人单位上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不予下浮:
(一)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二)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九条市社保机构每年一次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事故率情况,按本办法的规定核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当年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确定;当年度首次参保且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下年度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
非首次参保的用人单位,上年度缴费月份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其上年度工伤事故率和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后核定其当年度缴费费率。
第十条市社保机构应当将费率浮动的用人单位及其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工伤事故率和浮动费率档次等信息予以公告。
用人单位自公告之日起次月执行新的缴费费率。
费率浮动的公告
时间应为每年1月,费率浮动的实施时间为每年的2月至次年的1月。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对市社保机构调整后的新缴费费率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期间、诉讼期间不停止该费率的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深劳社规〔2007〕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