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关于工伤保险浮动缴费费率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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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费率调整

工伤费率调整

浮动后费率 不浮动
0.5% 0.8% 1% 1.2% 1.5% 1% 1.6% 2% 2.4% 3%
浮动档次
下浮二档 下浮一档 不浮动 上浮一档 上浮二档 下浮二档 下浮一档 不浮动 上浮一档 上浮二档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 浮动费率在按支缴率计算调整的基础上,凡工伤发 生率高于全市用人单位平均工伤发生率3倍以上的 用人单位,其浮动费率再做如下调整:
行业类别 一



五 六 七 八
基准费率 0.2%
0.4%
0.7%
0.9%
1.1% 1.3% 1.6% 1.9%
行业名称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 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 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 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 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 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 体育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 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 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石家庄2023年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标准

石家庄2023年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标准

石家庄2023年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标准石家庄2023年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标准在2023年,石家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标准将会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作为一项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标准对于企业、职工以及整个社会都有着重要意义。

我们有必要深入了解这一政策,并探讨其对社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1. 背景介绍石家庄作为河北省的省会城市,其工伤保险制度一直备受各界关注。

在过去的几年里,石家庄一直在努力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力求实现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发展。

其中,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标准是制度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

2. 2023年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标准的调整据相关消息透露,石家庄将会对2023年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标准进行调整。

这一调整将涉及到哪些方面?对企业和职工会有怎样的影响?这也是我们在本文中需要深入研究的内容。

3. 对企业的影响我们需要探讨的是这一政策调整对企业的影响。

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标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成本压力,因此企业在面对这一政策调整时将会有怎样的反应?在更高的工伤保险费率下,企业可能会采取哪些策略来应对?这也需要我们从企业经济运行的角度来深入思考。

4. 对职工的影响除了对企业的影响外,我们还需要关注这一政策调整对职工的影响。

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手段,然而,费率的调整可能会对职工的权益产生怎样的影响?在工伤保险制度下,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的也需要考虑其对职工个人权益的保护和支持。

5. 对社会的影响我们还需要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待这一政策调整对整个社会的影响。

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其调整将会牵动社会各个方面。

社会应如何协调企业、职工和政府利益,以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总结与展望石家庄2023年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标准的调整将会对企业、职工和整个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来思考这一政策调整,并找到一种既能保障职工权益又不致于加重企业负担的制度设计。

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我们也有责任为这一政策调整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2016《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全文

2016《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全文

2016《上海市⼯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全⽂2016《上海市⼯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全⽂ ⽇前,上海市⼈社局近⽇发布消息,⾃2015年10⽉1⽇起,本市⼯伤保险实⾏⾏业基准费率,并根据⽤⼈单位⼯伤保险⽀缴率和⼯伤事故发⽣率等因素实⾏浮动费率。

现公布了具体实施办法,下⾯,中国⼈才⽹⼩编整理了⼀篇2016《上海市⼯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全⽂,欢迎⼤家参考阅读,谢谢! 《办法》全⽂如下: 关于印发《上海市⼯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各区县⼈⼒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上海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1⽉21⽇ 上海市⼯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第⼀条为进⼀步完善⼯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发挥⼯伤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作⽤,促进⼯伤预防和⼯伤康复,根据《⼯伤保险条例》、《上海市⼯伤保险实施办法》和《关于调整⼯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社部发〔2015〕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市⾏政区域内按照《上海市⼯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参加⼯伤保险的⽤⼈单位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单位按⾏业基准费率缴纳⼯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单位上年度的⼯伤保险⽀缴率和⼯伤事故发⽣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伤保险缴费⽐例。

⼯伤保险⽀缴率,是指⼀个⾃然年度内,⼯伤保险基⾦⽀付的⼯伤保险待遇费⽤占该单位按⾏业基准费率缴纳⼯伤保险费的⽐例。

第四条⽤⼈单位属于⼀类⾏业的,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业基准费率0.2%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120%、150%,不实⾏费率下浮;⽤⼈单位属于⼆类⾄⼋类⾏业的,费率各分为五个档次,即在⾏业基准费率0.4%、0.7%、0.9%、1.1%、1.3%、1.6%、1.9%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120%、150%或向下浮动⾄80%、50%。

石家庄工伤保险交费标准

石家庄工伤保险交费标准

石家庄工伤保险交费标准一、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根据规定,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应当按照企业或者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来计算。

具体来说,缴费基数应当包括以下几项:1. 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

2. 效益工资:指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而发放的工资。

3. 浮动工资:指根据职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发放的工资。

4. 其他工资:指因特殊情况而发放的工资,如节假日加班工资、津贴等。

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应当以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对于不足月的工资部分,应当按照比例计算。

同时,对于新入职的职工,应当以其首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根据规定,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应当按照行业和职业风险程度来确定。

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一类行业:指风险较低的行业,如商业、服务业等。

其缴费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5%-1%。

2. 二类行业:指有一定风险性的行业,如制造业、建筑业等。

其缴费费率为工资总额的1%-1.5%。

3. 三类行业:指风险较高的行业,如煤炭、化工、采矿等。

其缴费费率为工资总额的1.5%-2%。

4. 四类行业:指风险非常高的行业,如高空作业、井下作业等。

其缴费费率为工资总额的2%-3%。

除了按照行业分类外,缴费费率还可以根据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例如,一些地区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可能会略高于其他地区。

三、工伤保险缴费金额根据规定,工伤保险的缴费金额应当按照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来确定。

具体来说,缴费金额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缴费金额= 缴费基数x 缴费费率其中,缴费基数是指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缴费费率是指根据行业和职业风险程度而确定的费率。

对于企业和职工来说,应当按照各自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同时,根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逾期未缴纳的,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总结综上所述,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包括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和缴费金额三个方面。

其中,缴费基数应当按照职工的工资总额来计算,缴费费率应当按照行业和职业风险程度来确定,缴费金额可以通过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来计算。

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原则

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原则

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原则
于科技进步和工业发展,人类社会在发展和改革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然而,同时也增加了由于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导致个体或团体受到伤害负担的风险。

为了克服这种风险,工伤保险应运而生。

当前,我国已经有比较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以确保社会的社会公平,并减轻由于工伤导致的经济负担。

根据我国《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原则有以下两个明确规定:第一,保险公司应按照被保险单位的经济能力和工伤保险实际风险程度,确定保险费率。

一般来说,较大的企业负担的保险费率较高,较小的企业负担的保险费率较低。

这是由于大企业风险程度高于小企业的原因。

第二,保险公司在确定保险费率时,还要考虑到保险市场的竞争性,及时参照他们的竞争对手。

一般来说,每个保险公司都会认真考虑竞争情况,经过市场定位,建立起保险费率确定原则。

总之,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原则是通过综合考虑企业经济能力、工伤保险实际风险程度和市场竞争情况,形成的一套完善的定价机制。

它可以保护保险公司利益,保证企业和个人受到工伤保险保护,从而有效管理社会的各种风险,使个体和社会的经济发展变得更加稳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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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如何确定

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如何确定

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如何确定?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如何确定?一、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如何确定?以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项目对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确定,一类行业费率为0.7%,二类行业费率为0.9%,三类行业费率为1.3%,四类行业费率为1.5%,五类行业费率为1.8%,六类行业费率为2.2%,七类行业费率为2.3%,八行业费率为2.4%。

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实行单位浮动费率。

二、单位浮动费率如何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二档,工伤保险费率上下浮动的最高幅度均为行业基准费率的50%,即:上浮后的费率最高不超过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后的费率最低不低于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50%且不低于一类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如下:1.一档费率。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50%的,费率下浮,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50%执行;2.二档费率。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50%、小于80%的,费率下浮,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80%执行;3.三档费率。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80%、小于等于120%的,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执行,不浮动;4.四档费率。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20%、小于150%的,费率上浮,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120%执行;5.五档费率。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50%及以上的,费率上浮,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150%执行。

不论用人单们上年度费率是否上下浮动,本年度浮动费率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根据上年度基金支缴率确定。

一类行业费率只上浮不下浮。

费率每年调整一次。

三、工伤职工本人工资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北京工伤保险费率表

北京工伤保险费率表

北京工伤保险费率表北京工伤保险费率表一、行业费率标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为以下三个行业类别,并分别确定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率:1.高风险行业:费率为2%,如建筑、制造、采矿等。

2.中风险行业:费率为1.5%,如交通、餐饮、零售等。

3.低风险行业:费率为1%,如金融、教育、医疗等。

二、浮动费率标准在行业费率标准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使用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制度。

具体浮动费率标准如下:1.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工伤事故的,费率下浮10%。

2.连续两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的,费率下浮20%。

3.连续三年及以上未发生工伤事故的,费率下浮30%。

三、单位缴费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类别和浮动费率标准,计算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工伤保险费用总额 = 缴费基数×行业费率×浮动系数。

2.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上月工资总额,浮动系数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使用情况确定。

四、个人缴费费率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五、费率调整规则根据实际情况,可对行业费率和浮动费率进行适时调整。

调整时需考虑以下因素:1.上年度的工伤事故发生情况。

2.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程度变化。

3.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4.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政策变化。

六、费率优惠或惩罚条件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享受费率优惠或惩罚措施:1.连续三年及以上未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可享受费率下浮30%的优惠。

2.对于发生严重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经认定后可适当提高其费率,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3.用人单位存在瞒报工资总额或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行为的,经查实后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费率执行时间本费率表自x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如有调整或特殊规定,按相关文件执行。

八、费率调整通知与公告当需要对行业费率和浮动费率进行调整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发布调整通知和公告,明确调整时间和具体标准。

用人单位应关注通知和公告,及时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是指什么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是指什么

⼯伤保险缴费基数是指什么
缴费基数指⽤⼈单位缴纳⼯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上年度⼯资总额。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伤保险缴费基数是指什么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什么是⼯伤保险缴费基数?
1、缴费基数指⽤⼈单位缴纳⼯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上年度⼯资总额。

2、⼯资总额是指⽤⼈单位直接⽀付给本单位全部职⼯的劳动报酬总额。

3、职⼯是指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形式、各种⽤⼯期限的全部劳动者。

⼆、⼯伤保险缴费费率有什么规定?
1、分类⾏业基准费率,根据不同⾏业的⼯伤风险程度,将⼯伤保险分类⾏业基准费率标准分为三类六档,
即⼀类⾏业的缴费费率为职⼯⼯资总额的0.5%;
⼆类⾏业⼀档为职⼯⼯资总额的0.8%,⼆类⾏业⼆档为职⼯⼯资总额的1.0%,⼆类⾏业三档为职⼯⼯资总额的1.5%;
三类⾏业⼀档为职⼯⼯资总额的2.8%,三类⾏业⼆档为职⼯⼯资总额的3.3%。

在初次确定⽤⼈单位⼯伤保险缴费费率时,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伤保险分类⾏业基准费率执⾏。

2、费率浮动,从初次确定⽤⼈单位⼯伤保险缴费费率的第⼆年开始,属于⼆、三类⾏业的⽤⼈单位缴费费率在分类⾏业基准费率标准的基础上进⾏浮动,浮动幅度根据⽤⼈单位⼀定时期内⼯伤保险基⾦⽀付的⼯伤保险待遇总额(含全部费⽤)与缴费总额的⽐例确定。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对这些问题有了更进⼀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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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浮动缴费费率的问题
以前一直听闻,企业发生工伤事故会影响以后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用,至于是影响缴费比率还是缴费基数,以及到底是如何影响的,还真一直没去研究过,昨天财务经理跟我提到这个问题,于是昨晚花了一点时间学习了一下,跟大家汇报一下。

首先,我从法规上找相关依据,先后查询了《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今年1月1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在《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有该项规定,条文如下:
第八条,本市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的确定与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经办机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对应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跨行业经营的,按照高风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实际经营范围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所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于是,我就开始搜寻行业差别费率,找到了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见附件),这个表应该适用于全国所有地区和行业了,行业费率划分的档次清楚了,接下来需要了解这个不同档次的费率是根据什么来确定的,我便开始找关于确定具体工伤保险费率的资料,发现全国很多地区都有类似操作,如根据工伤事故发生数量,工伤费用使用情况等,武汉市是如何规定的呢?
武劳社[2007]79号文《关于我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问题的通知》中有明确说明,《通知》上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根据企业单位实际发生工伤保险费用(含按工伤保险规定由基金负担的医疗费、康复和辅助器具费用、一次性工伤补偿金等)占所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简称收支率)划分档次,收支率在30%以下(含30%)的降低缴费费率(0.5%和0.8%两档);在31%至60%之间的缴费费率不变(1%);在61%以上(含61%)的提高缴费费率(1.2%和1.5%两档)。

提高和降低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的幅度最高均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也就是说,二类行业基准费率是1,最低不得低于0.5%,最高不高于1.5%。

同时规定,工伤保险动费率每两年调整一次,根据上两年度单位工伤保险费用收支情况,在本行业原基准缴费费率的基础上进行增减,不实行累计浮动费率(即不实行累计增减)。

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费率。

最后这一点真黑啊,本来一类行业费率也有五个档次,最低只有0.2%,zf直接出了这么一条无理由的规定就断了我们的念想,太狠了。

这样就清楚了,原来我们工伤保险费率按0.5%在缴纳是享受了该类行业最低的费率档次,如果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和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比例超过了10%,这个费率就会提高到0.8%了,ZF的这个政策导向还是对
的,目的是从经济角度给企业压力,让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和劳动保护,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或者重大工伤事故的发生,从我们大家注意到这个费率的变动问题来看,这个目的貌似可能也许或者大概是达到了。

附件: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
注: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不明确的,需要浮动费率时,不受行业类别的限制;在本办法
实施后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第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确定的缴费费率;在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伤保险的,根据用人单位已经确定的缴
费费率,确定费率浮动档次。

关于我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问题的通知武劳社[2007]79号关于我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问题的通知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东湖分局,沌口经济开发区,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及《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合理浮动工伤保险费率,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根据近年来实施工伤保险的情况,现就我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问题通知如下:一、在行业基准缴费率(即武劳社[2005]88号《关于我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对企业单位实行费率浮动,使基金缴纳比例随企业单位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上下浮动。

二、浮动幅度根据企业单位2005年7月至2007年6月实际发生工伤
保险费用(含按工伤保险规定由基金负担的医疗费、康复和辅助器具费用、一次性工伤补偿金等)占所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简称收支率)划分档次,收支率在30%以下(含30%)的降低缴费费率;在31%至60%之间的缴费费率不变;在61%以上(含61%)的提高缴费费率。

提高和降低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的幅度最高均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浮动费率每两年调整一次,根据上两年度单位工伤保险费用收支情况,在武劳社[2005]88号文规定本行业原基准缴费费率的基础上进行增减,不实行累计浮动费率(即不实行累计增减)。

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费率。

三、参加工伤保险不足1年的单位,不实行费率浮动;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单位,不实行下浮费率制度。

四、实施浮动费率的调整时间为当年的8月1日。

浮动费率的执行标准见附表。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卫生局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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