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管理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RGDL煤气制度01—2011 一、目的

为加强煤气管网、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避免煤气管道、设备(设施)发生火灾、爆炸及人员中毒等伤害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本要求

1、煤气生产、使用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国标(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等冶金行业相关安全规程和规范性文件中的煤气安全内容,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程。

2、凡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的煤气工程要坚持“三同时”,严把竣工验收关,应由有关单位组成的验收小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认真严格的气密性试验或强度试验、打压试验及试车运行等验收程序,未经验收签字,不得擅自盲目竣工投产。

3、煤气管网、设备的管辖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查报告、竣工说明书等资料完整并归档保存;对设备大、中修及重大情况的设备故障、缺陷、事故隐患及工艺变更作好详细记录。

4、气务车间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应建立严格的煤气操作、运行、检修、维护等有关规程、规定,对各种主要的煤气设施,各类切断装置、各类加压机放散装置,水封、排水器、膨胀器、支架等附属设施进行编号,号码应写在明显的位置。

5、煤气生产、使用单位的操作岗位、煤气操作室和重点煤气区域应设置CO监测报警装置及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应定期校验。

6、煤气发生炉、储气柜、加压站、风机房、煤气重力、布袋除尘器、燃气锅炉、电器等可燃气体爆炸危险性场所及设施采取防爆措施。

7、煤气管网、支架和设施基础,严禁做起重支撑作用,严禁将其它管线、电缆等搭设在煤气管线上。

8、各煤气管网、设施上的水封槽、排水器应始终保持溢流,防止压力击穿泄漏煤气,冬季应做好保温防冻措施。

9、煤气的三种“放散”(事故放散、过剩放散、吹扫放散),要特别注意煤气对周围环境作

业人员的影响。煤气管道的末端应设有放散管,放散管应引到厂房外。煤气、空气管道必须安装低压报警装置。

10、煤气管网所需用的蒸汽或氮汽管线,只在有通蒸汽或氮气时,才能把蒸汽管或氮气管与煤气管道连通,停用时必须断开或堵盲板(确认盲板质量合格)。

11、凡进入煤气容器内作业或检修,必须彻底断煤气来源,进行通风置换,经测试合格后方可入内工作,并要设专人监护。

12、严格煤气停、送气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停、送气操作检修方案,制定安全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

13、严格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4、对在厂区、煤气区域的动火作业要严格执行动火审批程序,落实动火措施。煤气防护单位要指派专人在现场监管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

15、煤气使用单位,应设24小时值班人员,严守待命,保证在非常情况下对发生的煤气事故、煤气中毒事故的紧急处置和人员抢救。要保证煤气抢险、抢救器具的安全、有效、可靠。

16、气务车间管网班负责动力管辖区域内的煤气管道及附属实施的巡检、维护工作。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全科对本制度的实施负有监督解释权。对违反本制度者根据《动力厂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处理。

四、本制度适用于动力厂各煤气使用单位。

2.煤气动火管理制度

RGDL煤气制度02—2011 一、目的

为加强煤气区域设备、设施的动火管理,防止因违章动火引起煤气火灾和中毒、爆炸事故发生,规范动火审批程序,严格落实煤气区域设备设施的动火管理,特制定本制度。二、动火管理的范围

主要包括五、八万煤气柜、TRT、130吨锅炉、外网煤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各种明火

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各种焊接、切割作业;喷灯、火炉、电炉、液化气炉;熬沥青、烧烤煨管和产生火的作业;煤气区域的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三、现场动火要求:

1、所有煤气区域的设备设施动火全部属于A级动火,严格执行《动力厂动火管理制度》的要求,并按A级动火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结合设备情况,作业点环境,制定专门安全措施或方案,并要取得煤气防护站和安全部门的批准。

2、煤气设备动火前应作检测,CO≤24PPM, O2含量≥18%合格,将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

干净或通上蒸汽,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后,方准动火。

3、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提前办理动火许可证,煤气压力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应可靠接地,在动火点附近装设压力表并设专人观察煤气压力,并做好防火措施,40米以内戒严。

4、在停煤气设备上动火,必须可靠的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对管道内的残余煤气应用蒸汽或氮气进行吹扫处理干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5、进人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动火或进塔(器)前0.5 h ,检修动火工中每两小时应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0.5 h ,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当煤气比重大于空气时,取中、下部各一气样;煤气比重小于空气时,取中、上部各一气样。

6、打开煤气加压机、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应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7、设备动火前必须确认安全无误,现场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消防车、防护站、安全科现场监护,完工后清理现场禁留火种。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厂部安环科对本制度的实施负有监督解释权。

五、对违反本制度的部门和个人根据《动力厂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处理。

六、本制度仅适用于动力厂内煤气设备、设施动火作业。

3.煤气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RGDL煤气制度03—2011 一、目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