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完善

合集下载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摘要】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行政执法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存在着一些缺陷。

缺乏统一标准和程序容易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认定事实不准确可能造成冤枉错案的发生。

受理机构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也是一个问题。

为了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应建立统一的听证程序和标准,加强证据审查机制,提高受理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这些改进举措将有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完善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和行政执法改革至关重要。

【关键词】关键词: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缺陷、完善、统一标准、认定事实、冤枉错案、受理机构、独立、公正性、听证程序、证据审查、合法权益、行政执法质量。

1. 引言1.1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重要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我国行政执法领域重要的程序制度之一,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一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当事人在接受行政处罚前,有权进行听证,听取有关证据和意见,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辩护意见。

这有助于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对当事人偏袒或不公平。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

通过听取当事人意见和证据,可以帮助行政机关更加客观、公正地判断事实和依法作出合理的处罚决定。

这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规范性和效能,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众的期待。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廉洁办事。

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加强对其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顺利运行,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2. 正文2.1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存在的缺陷1. 缺乏统一标准和程序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各地区和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导致了听证过程的不一致性和混乱性。

不同地区和机构可能对听证的程序、要求和方式有所不同,使得当事人很难预料和应对。

行政处罚听证会的流程

行政处罚听证会的流程

行政处罚听证会的流程
行政处罚听证会是一种特定的法律程序,旨在保障被行政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决策的公正与合法。

听证会的具体流程如下:
1. 确定听证会的目的和法定依据:相关行政机关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定是否需要进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并明确听证会的目的和依据。

2. 发出听证通知:相关行政机关会向被处罚对象发送听证通知书,明确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

通知书中会包括被处罚对象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规定。

3. 委任听证员:行政机关会委任一位独立的听证员负责主持听证会,并确保其公正、客观、中立。

4. 出示证据和质证:在听证会上,行政机关会出示相关证据,并允许被处罚对象及其代理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提出质疑。

5. 听证辩论:被处罚对象和行政机关均有权在听证会上陈述自己的立场和观点,提供证据和证人。

相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提问,并就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6. 示意意见:听证员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给予双方一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提交补充意见。

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双方的立场,进一步综合考虑相关证据和意见。

7. 宣布听证结论:听证会结束后,听证员将根据听证过程中获得的证据、意见和辩论结果,拟定一份听证结论或意见书,并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

请注意,以上流程并非固定不变,可能因各地区法规、具体情况以及行政机关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还需由行政机关进行评估和裁决。

行政处罚法中听证程序的缺陷与完善

行政处罚法中听证程序的缺陷与完善

行政处罚法中听证程序的缺陷与完善摘要在我国,在长期的集权型政治体制和计划型经济体制的背景下,行政法失去了本身的监管政府、限制公权的意义,却成为政府的一种管理工具。

相当多的政府官员和普通民众对行政程序法了解甚少,听证更是一个陌生的词汇。

随着社会民主化进程的推进,服务型政府的逐渐建立。

保障公众合法权益,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的呼声日益高涨。

行政听证才得以慢慢产生并发展起来。

在当代中国独特的国情下,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程序有着许多旧体制的烙印。

关键词行政处罚法听证体制作者简介:邱天培,华南理工大学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房地产法、行政法等。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81-03在我国,由于长期的集权型政治体制和计划型经济体制,行政法只是被政府作为一种管理手段来运用。

相当多的政府官员和普通民众并不知道行政程序法为何物,更不用提听证。

而随着后来多项法律,法规的实施,行政听证程序制度在我国得以确立。

然而由于实际现实操作,制度设置和思想观念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使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流于形式,甚至被某些部门所利用,粉饰太平。

使得这项重要的行政程序制度在实践无法发挥其重要作用。

因此,对该制度的缺陷,缺陷背后的各种现实和历史原因进行研究,于我国现今的行政法律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完善该项制度,对我以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听证程序的缺陷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是现代法制的一个重要原则。

行政听证程序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贯穿于行政决定整个过程的始终,听证赋予当事人的进行申辩和提出意见的权利与场合。

然而在我国,在长期的集权型政治体制和计划型经济体制的背景下,行政法失去了本身的监管政府、限制公权的意义,却成为政府的一种管理工具。

相当多的政府官员和普通民众对行政程序法了解甚少,听证更是一个陌生的词汇。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处罚听证程序1. 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者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为了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我国实行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在行政机关即将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之前,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据此作出处罚决定的一种程序。

2.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法律基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被视为一种必要的法律程序,以确保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处罚决定能够公正、合法、合理地执行。

3.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流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流程:3.1 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会,并说明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具体事项。

3.2 听证会的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由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但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除外。

听证会一般由一名行政机关的办案人员担任主持人,负责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记录相关证据。

3.3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有权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理由,并且当事人有权获取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辩护。

3.4 证据的调查和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就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及其证据进行调查和审查,并且在听证会上将相关证据予以公示,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异议和质疑。

3.5 决定的作出在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和调查审查的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明确表明当事人可以如何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意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4.1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确保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使得当事人可以在处罚前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辩护,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听证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行政处罚听证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行政处罚听证的不足及完善建议【摘要】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增加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完善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立法工作更进一步。

其中,对于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进行了部分规制,对于行政拘留是否应当适用听证、听证主持人的设置是否有能力公正听证程序、利害关系人能否通过听证程序维护自身权益等问题,法律未作规定,仍需进一步探讨。

《行政处罚法》开我国听证程序之先河,听证程序本身的价值便是赋予相对人申诉权和陈述权,控制行政机关的权力,保护相对人,因此确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听证程序,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关键词】行政处罚听证;行政拘留;听证主持人一、行政处罚听证理论概述(一)行政处罚听证的概念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作为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是对相对人财产权、人身权的一种限制或剥夺,如果这份权力被滥用,极有可能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具有权力机关属性,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必须通过严密的程序设置来控制行政处罚权。

听证程序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听取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程序,在对相对人作出损害其权益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通过听取相对人意见来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

一方面,听证程序赋予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另其可以在国家权力面前“据理力争”,另一方面,这也是我国执法公正的必然要求,防止行政机关肆意进行行政处罚,有助于优化法治环境,听证程序成为沟通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桥梁,让行政机关有机会了解案件真相,让相对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最终服从听证决定,产生正向积极的社会效果。

(二)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条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才能举行听证。

举行听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首先,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是前提条件,双方在违法事实的认定上存在分歧。

其次,属于法律规定的处罚事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3条,行政机关拟作出如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是怎样的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是怎样的一、背景介绍行政处罚听证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一种程序,在听证会上,相关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辩论,提供证据和意见,以保障合法权益的行使。

二、听证会申请1. 相关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交听证会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支持;2.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并作出是否召开听证会的决定。

三、听证会通知1. 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发出听证会通知书,内容包括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信息;2. 同时通知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并提供代理人的要求。

四、听证会准备1. 相关当事人准备听证会的材料,包括证据材料、申辩意见、辩论材料等;2. 行政机关负责准备听证会所需的场地、设施和相关人员。

五、听证会程序1. 开幕及介绍: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并介绍听证会的目的、程序和规定;2. 申请人陈述:申请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陈述;3. 被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陈述;4. 申请人申辩: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陈述进行申辩,提供证据和意见;5. 被申请人申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陈述进行申辩,提供证据和意见;6. 辩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辩论,交换意见和观点;7. 问询:听证会主持人、行政机关和当事人之间进行相互问询;8. 报告和结论:听证会主持人进行总结报告,并做出结论;9. 结束: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六、听证会记录1. 行政机关安排记录员进行听证会过程的记录;2. 记录内容包括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辩论内容及意见;3. 听证会结束后,记录员整理成正式的听证会笔录。

七、听证会决定1. 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机关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和证据作出相应的决定;2. 决定书应当明确陈述事实、罪名、证据、法律依据和行政机关的意见;3. 当事人可以对决定书进行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听证会申请书范本2. 听证会通知书范本3. 听证会笔录模板...九、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行政处罚: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依据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或者处罚措施。

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探讨

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探讨

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探讨作者:门盈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3期摘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不断完善有一定法律意义,主要包括:有助于推动我国的行政执法的民主化,有助于推动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理念的转变,促进听证程序的公平实现等法律意义。

当前我国听证程序存在:主体与客体范围过窄、听证主持人员的资格尚未明确、罚款数规定并不明确等具体问题,完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建议应扩大参与听证主体与客体范围、完善听证主持人制度、对于较大数额罚款制定明确标准。

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问题作者简介:门盈,中共江津区委党校,中级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11.305近年来,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不断完善,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积极作用,尤其是在保护行政性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作用更是突出。

但是随着我国的行政处罚实践应用与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潜在的弊端逐渐凸显出来,诸如行政处罚适用范围较为狭窄与程序规则不具体等问题。

所谓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主要是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由听证人员为行政机关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值得注意的是建议必须符合实际情况,不得随意捏造,在此基础上,行政机关通过一系列讨论决定如何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听证程序核心为抗辩质证,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公正执政。

我国的行政处罚相关制度的建立起步较晚,在制度的深度与广度方面均存在不足,造成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难以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作用,这对我国现代民主的进一步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鉴于此,本课题在阐述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我国行政处罚程序完善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法律意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在行政机关行政当中的应用,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总结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的步骤

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的步骤

一、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的步骤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如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的三天内向该行政机关提出。

受处罚的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对受处罚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听证要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以确认受处罚的当事人行使了要求听证的权利的事实。

行政机关在收到受处罚的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后,应当着手准备有关举行听证的事项。

如行政机关已经确定举行听证,则应当在听证的七天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受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如受害人。

为保证听证的有效性,听证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到达受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民可以参加旁听。

新闻记者可以采访。

听证应当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的调查人员主持。

这种调查与审查人员的分离,有助于确认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全面性。

受处的当事人认为主持听证的人员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有权向该行政机关申请其回避。

受处罚的当事人可以自已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行政处罚适用听证二、行政处罚通告xx:应你(单位)提出的听证要求,本局决定于年月日时分在举行听证。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亲自参加,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参加听证应携带身份证明或当事人授权委托书。

听证由主持,你(单位)若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回避。

特此通知xxxx三、行政处罚确定的管辖原则是什么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行政机关对该案件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管辖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完善论文摘要在我国,在长期的集权型政治体制和计划型经济体制的背景下,行政法失去了本身的监管政府、限制公权的意义,却成为政府的一种管理工具。

相当多的政府官员和普通民众对行政程序法了解甚少,听证更是一个陌生的词汇。

随着社会民主化进程的推进,服务型政府的逐渐建立。

保障公众合法权益,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的呼声日益高涨。

行政听证才得以慢慢产生并发展起来。

在当代中国独特的国情下,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程序有着许多旧体制的烙印。

论文关键词行政处罚法听证体制在我国,由于长期的集权型政治体制和计划型经济体制,行政法只是被政府作为一种管理手段来运用。

相当多的政府官员和普通民众并不知道行政程序法为何物,更不用提听证。

而随着后来多项法律,法规的实施,行政听证程序制度在我国得以确立。

然而由于实际现实操作,制度设置和思想观念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使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流于形式,甚至被某些部门所利用,粉饰太平。

使得这项重要的行政程序制度在实践无法发挥其重要作用。

因此,对该制度的缺陷,缺陷背后的各种现实和历史原因进行研究,于我国现今的行政法律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完善该项制度,对我以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听证程序的缺陷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是现代法制的一个重要原则。

行政听证程序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贯穿于行政决定整个过程的始终,听证赋予当事人的进行申辩和提出意见的权利与场合。

然而在我国,在长期的集权型政治体制和计划型经济体制的背景下,行政法失去了本身的监管政府、限制公权的意义,却成为政府的一种管理工具。

相当多的政府官员和普通民众对行政程序法了解甚少,听证更是一个陌生的词汇。

随着社会民主化进程的推进,服务型政府的逐渐建立。

保障公众合法权益,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的呼声日益高涨。

行政听证才得以慢慢产生并发展起来。

在当代中国独特的国情下,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程序有着许多旧体制的烙印。

(一)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范围过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下列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事人要求,应举行听证: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能力罚有异议的。

对于没收、数额较大的罚款等财产罚有异议的。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有异议的。

那么,作为一个法条,其效力如何的一个重要标准便是其适用范围,这涉及到对《行政处罚法》中对适用听证的“……较大数额的罚款等”中的“等”的理解,而目前流行的是“等内说”与“等外说”。

等内说是听证仅限于列举的三类行政处罚,此处的“等”字是个毫无实际意义的虚词。

等外说即行政听证的范围不仅仅限于行政处罚法明确列举的三类行政处罚。

两种观点各有支持者,但不幸的是,前者的支持者往往是行政机关,后者的拥护者却往往只是法律界的学者们。

而从行政法的立法本意——限制日益膨胀的公权力便可以得知,我们不能期待行政机关主动适用“等外说”。

而实际情况是,各地行政机关必然唯“等内说”是用,甚至缩小适用范围。

假如没有更多新的司法解释或者是法规法条出台,等内说将依然是行政机关拒绝该三项列举的行政处罚的其他任何处罚的行政听证要求的最佳选择,而本来就处于弱势的行政相对人在法律上寻找不到任何可以关于这方面有利的法条法规作为支持,其权益如何能得到保护,公民又从何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法律又如何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的限制,这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令人堪忧。

而从根本上说,这更是与行政法的立法原则及目的背道而驰的。

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2、33条的规定;规定如下:相对人对下列行政处罚有异议的,行政关可以不举行听证:对限制人身自由有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行政机关不举行听证;对于证据确凿的违法事实,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所做出的警告和一定数额以下的罚款有异议的,不举行听证。

一定数额以下的罚款是指:对公民处在50元人民币以下的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在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这进一步将适用行政听证的行政处罚范围收窄。

从以上条文字面上看,第42条规定的适用听证的行政处罚是吊销证照等三种处罚,这三种处罚都属于比较重大的行政处罚;那该条文的立法本意应是对公民合法权益影响比较重大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举行听证,以保障公民的权利;我们作出如此的推断可以说是相当合理的。

那么,一个奇怪的现象出现了,《行政处罚法》第42条将吊销证照等对公民权益影响比较重大列入了听证的范围,但第32、33条却将与公民权益最为密切、影响最为重大的行政处罚——人身罚排除在外;虽然条文中写的是“可以”并不是“应当”,但就如笔者上文写到的“等内说”,我们又怎能期待行政机关作出对自身不利的法律解释呢?就法律处罚与制裁对公民的影响程度而言,人身罚的影响程度是最为重大的;行政听证程序本身就是为了保障已经相对弱势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一道防线;然而这防线的基础—法条本身却把防线最重要的部分—保障人身权利硬生生拆掉;这真是有点啼笑皆非。

退一步说,即使《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了“被裁决拘留处罚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

”这个条文里面规定的一个最重要前提是担保,无论是担保人或是保证金;即当事人的申诉及诉讼这种救济行为是有条件的。

并不是法律赋予其本身应具有的权利。

这样的有条件的权利,行使起来的真正效力有多大本身已很值得商榷,更遑论其障碍有多大了。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这种排除性的条款及过窄的适用范围是行政处罚法中听证程序的规定中一个很明显的缺陷。

(二)听证笔录案卷排他性原则没有确立听证笔录案卷排他性原则是指,听证记录应当具有约束力,行政决定必须根据听证记录做出的案卷做出,否则行政决定无效。

但是,行政处罚法关于这方面并无规定。

我国《行政处罚法》仅在第42条第1款第7项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这使得听证笔录对行政机关缺乏强制约束力。

没有将听证笔录在决定中作为唯一依据加以明确规定,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部分缺失。

而行政决定必须建立在听证笔录的基础上作出,这是对程序正义的基本扞卫,也是听证程序真正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

假如行政机关不以听证笔录为根据而作出的裁决,那么听证程序只不过是一种对公众的欺骗而已。

同时听证笔录效力的部分缺失使得听证会缺乏公信力,从而对维护社会和谐安定有间接的负面影响。

由于听证笔录对听证会的法律效果不具备约束力,这意味着相对人在听证会上的发言在法律上无任何实际意义,这将相对人在参与前已对听证会失去信心,导致相对人往往对行政机关抱以更强烈的不信任感。

一旦听证结果不能如其所愿,即使听证会真正做到公正公开,相对人也将先入为主,极容易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很容易以其他危险、暴力的甚至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发泄其不满情绪,对社会安定没有任何益处。

(三)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救济途径正所谓:“有权利必有救济”,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有赖于健全的监督和救济体制的建立。

而在听证的具体程序、听证的细节等方面,现行法律法规对此规定得相当模糊,对听证程序监督和救济的规定更是几乎没有。

听证程序对行政决定难以起到强大的监督作用,相对人在这方面无据可依、无法可依,又如何提起公民运用听证维护权益的主动性呢。

在这样的情况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救济机制显得尤为重要,但遗憾的是目前在我国有效的行政听证的监督机制和救济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

二、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程序的完善(一)适当扩大并且明确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首先,通过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修改现有行政处罚法,合理扩大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范围,同时明确规定适用听证的行政处罚类型,使得公民在申请听证时有法可依。

笔者认为拓宽范围的方式可用排除性条文表述,即作一个最低处罚标准,低于该标准的处罚即认定为对公民影响较小的处罚决定,不适用听证程序。

这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下同时保证行政资源的有效利用。

这里提到了排除性条款,那么关键问题出现了,假如以确定适用范围下限为解决办法的话,关于行政处罚法中的关于人身罚的排除性条款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呢?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行政立法将最为严厉的行政拘留排除在行政听证范围之外,不管是基于任何的理由,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逻辑上,都是无法成立的。

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原意应是保障公民的权益。

而该条文根本就与立法原意相去甚远,这样的条款将公民最重要的权益排除在外,即便其他处罚决定都适用听证程序;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决定却与听证无缘,听证程序对公民的保障又能有多少呢。

将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公开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也是我国行政机关构建新型服务性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我国行政法的价值内涵的重要体现,也将是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必然发展趋势。

(二)确立听证笔录案卷排他性原则听证应坚持“案卷排他原则”,这是毋庸置疑的。

因为,听证的目的是对行政决策进行判断与决定,通过听证保证行政行为的公开性与公平性;而听证笔录是记录整听证过程的重要文书,其可以说代表了整个听证过程。

假如如此重要的文书却仅仅是行政决策的依据之一,不具备终局法律效力的话,那么听证程序决定行政决策的效果也肯定将大打折扣。

《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7项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笔录在该条文中所显现的效力可谓是苍白无力。

虽然后来的《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但这对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程序仍然不具实际意义。

因此,笔者认为,将《行政许可法》中的听证笔录排他性原则也引入至《行政处罚法》中,对保障行政处罚法中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减低公众对现今听证程序的怀疑及不满情绪有很大帮助。

那么,在实际运行和操作中,我们又应该使得这项重要的原则得以实施呢。

首先,必须以于听证笔录上所记载的的观点、意见和证据为最优先。

请各位注意的是,是以“所记载的……”为最优先,这是对笔录效力的绝对肯定,这才能使得听证笔录作为行政决策的唯一依据。

其次,必须将听证笔录的内容、格式、保管要求、核实程序用立法的形式进行明确严格的规定。

后者是前者的前提只有对听证笔录的各方面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那么该笔录才有足够的公信力作为行政决策的唯一依据,这是程序正义的要求,同时也是限制行政机关权力的重要措施;退一步讲,即使听证结果不如当事人预期,由于有了严格规范的听证笔录作为依据,也能降低当事人的不满情绪。

(三)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救助途径在上文中笔者已经详细论述了现今行政处罚法中听证程序的各种缺陷,因此,为了完善行政听证制度,使之真正发挥作用,非常必要的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督、救济机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