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第二章CISG讲解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与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概念和背景: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学科。
其涵盖范围广泛,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
其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经济法中非常重要的内容。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即《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也被称为维也纳公约。
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旨在为跨境货物买卖提供统一的法律规则。
目前已有约90个国家签署加入。
1.1 背景和意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通过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贸易活动日益频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及的法律规则也变得复杂多样。
CISG的制定旨在为跨境贸易提供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以减少交易中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1.2 内容和特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主要规定了国际买卖合同的基本原则和义务,例如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等事项。
该公约强调契约自由原则,即各国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适用该公约。
然而,公约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和排除条款,以确保公约的适用范围和灵活性。
1.3 适用范围和争议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于参与公约国家之间的商业买卖合同。
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各方合同未选择适用其他法律,则该公约自动适用。
公约还规定了争议解决的机制,包括仲裁和司法管辖等方式。
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指《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这是一个由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惯例,旨在统一国际贸易中各种术语的解释和理解。
2.1 背景和意义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制定旨在消除不同解释带来的歧义,保障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国际贸易涉及的术语繁多,例如FOB、CIF等,不同的解释会导致不同的义务和责任。
通过统一术语的解释,可以减少误解和纠纷,并提高贸易的效率。
2.2 内容和特点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有11个条款,每个条款针对不同的贸易条件和责任作出了解释。
国际经济法讲义(完整版)

国际经济法讲义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伴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是所有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具有主体多元性、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法律规范的综合性等特征。
一、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元性国际经济法主体具体包括国家、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
国家在国际经济主体中其特殊性,一方面国家可以制定和签署立法,组织实施立法,管制本国涉外经济活动,作为立法和行政主体。
另一方面国家可以直接参与国际经济投资贸易活动,作为民事主体。
在后种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将涉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在当代国际经济领域,国与国之间的场合并不一定是指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与国家之间。
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国家,广义上还包括不具有主权性质的特别行政区域,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称之为单独关税区,即指一国范围内具有行政边界,享有行政、立法和独立的司法等权力,并能在一定范围内从事对外社会经济活动和签署条约,享有特别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行政区域。
二、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特殊性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和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
(一)横向国际经济关系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强调的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自愿、权利和平等性。
包括二类关系:一是国际经济法主体相互之间从事国际经济交易活动所产生的关系;二是国家间、国际经济组织及其相互之间促进国际经济发展进行合作与协调所产生的关系。
(二)纵向国际经济关系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强调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责任、义务和不平等性。
包括二类关系:一是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制所产生的经济关系;二是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对一国的涉外经济管制活动进行干预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三、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是指国际经济法渊源或者说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国际经济法讲义12页

国际经济法讲义第一讲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P28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P9 (重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三、国际经济法渊源:P12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联国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国内立法四、国际经济法的特征:P29五、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P30六、国际经济法的主体:P38跨国公司、国际经济组织、国家、其他(自然人、法人)第二讲国际货物买卖法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内容P73 (重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适用的合同通过国际私法规范的扩大适用(可以保留)1供私人或家庭用2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3依令状进行的销售不适用的合同4公债、股票、证券等5船舶、气垫船、飞机等6电力适用范围第3条排除提供货物与补偿贸易提供服务结合的合同技贸结合公约未涉及的问题:1合同的效力2货物所有权转移3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责任公约适用的任意性:1可以排除对公约的适用2可以对公约的内容进行修改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1合同形式的保留2扩大适用的保留(国际私法扩大适用)公约的适用具有任意性,这意味着:(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即既使当事人都位于公约的缔约国,他们也可以选择其他法律,从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则公约自动适用于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
(2)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部分的适用公约。
设下列各公司所属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A.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的关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B.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关于船舶的买卖合同C.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劳务构成了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D.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关于食品的贸易合同就买卖合同而言,下列各项中不能由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的问题是哪些?A.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的影响B.如货物对第三人造成了损害,卖方的产品责任问题C.合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D.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下列哪些货物的买卖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10架空中客车飞机 B.100辆法拉利跑车C.20艘游艇 D.黄金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重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就要研究要约和承诺的问题,这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点内容,也是掌握其他内容的一个基础。
国际经济法2

1、要约的概念和特征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 3、要约的撤回、撤销
生效前的收回 生效后的收回
要约不能撤销的两种情形:
1、明确写明承诺的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 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不可撤销,
并已本着这种信赖行事。
2009年11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
第二篇 国际贸易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贸易法
国际货物运输法
国际货运保险法 国际贸易支付法
第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第五节 货物风险的转移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风险转移问题(修改)
在实际业务中,买方要求卖方提交“清洁已装船提单”,
则卖方须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安全地装入船舱。即交货点和 风险点由“船舷”延伸到“船舱”。
2、装卸船费用,双方约定。如果买方采用班轮运输,一 般由买方支付。(补充)
3、船货衔接。买方要及时派船、及时通知(卖方仓储费
DAP即Delivered at Place,该术语类似于DAF、DES和 DDU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包括港口)交货,只 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而卖方应承担将 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
外),亦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多式联运方式及海运。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
(二)CISG不适用的货物销售 第2条
国际经济法第二章.ppt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
3.主要内容 •(1)适用于任何单一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any mode or modes of transport)的国际贸易术语有7个,分为E、F、C、D 4组 (EXW/ FCA /CPT/ CIP/DAT/DAP/ DDP),其主要内容如下:
• 1)E组。包括一个贸易术语:EXW[Ex Works(named place)], 意思是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二)主要内容 • 按其规定,公约适用于:
• 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 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 3.货物买卖。
• 公约采用排除法,列举了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1)股票、债 券、票据、货币、 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3)电力的买卖;(4)卖 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5)仅供私人、家人 或家庭使用 的货物买卖;(6)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7)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 售。
制定CISG,于1980年3月在由62个国家代表参加 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 • 自1988年1月1日起,CISG生效。中国加入了 CISG。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
2.公约的宗旨 • 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
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 系。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
• 2)F组。包括一个贸易术语: FCA[Free Carrier(named place)],意思是货交承 运人(指定地点)。
• 3)C组。包括两个贸易术语: CPT[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意思是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意思是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国际经济法之第二篇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之国际货物贸易法第一节

两个海牙公约的简单比较
公约名称 ULIS
ULF
生效时间 1972年8月18日
1972年8月23 日
主要内容 主要规定了买卖双方 主要规定了合同
的权利义务关系
成立的有关问题
参加或核准 比利时、冈比亚、联 比利时、冈比亚、
运费、保险费付至 (指定目的地)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组
DES
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 定目的港)
5
DEQ
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1)公约的适用首先须依双方当事人的合同 约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适用公约;或 只就合同部分内容选择适用公约;或 排除适用公约(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或 修改公约的条款或改变其效力等(须以书 面形式作出。
(2)在双方当事人未于合同中就适用法律作出选择的情况 下,如何判断公约是否可以适用?(如图所示)
分类 (组别)
各组 术语 个数
英文 缩写
E组 1 EXW
FAS
英文全称
Ex works …named place 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
中文含义
工厂交货(指 定地点)
船边交货(指 定装运港)
F组
3
FOB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国际贸易合同法律纠纷的防范条约

国际贸易合同法律纠纷的防范条约简介国际贸易合同是进行跨国贸易的基础,但在跨国贸易中,法律纠纷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有效防范国际贸易合同法律纠纷的发生,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这些条约旨在确保合同各方的权益,并提供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本文将介绍几个常见的国际贸易合同法律纠纷的防范条约。
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是国际贸易领域最重要的公约之一。
该公约适用于涉及跨国货物买卖的合同,特别是适用于未指定适用法的合同。
CISG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等方面的规则,并提供了纠纷解决的程序。
加入CISG的国家可以通过该公约统一适用法律,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2. 联合国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 (ICC Rules)联合国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机构之一,其仲裁规则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合同纠纷的解决中。
根据ICC规则,当合同纠纷发生时,合同各方可以选择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而不是通过诉讼。
仲裁相对于诉讼具有许多优势,如快速、保密和灵活性等。
ICC规则为仲裁程序提供了详细的指导,确保公正和有效的纠纷解决。
3. 联合国国际仲裁公约 (New York Convention)联合国国际仲裁公约,简称New York Convention,是国际仲裁领域的核心公约。
该公约旨在促进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为当事人提供一种有效的国际仲裁纠纷解决机制。
根据该公约,签署国可以互相承认和执行来自其他签约国的仲裁裁决。
这为国际贸易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保障。
4. 联合国国际经济法委员会的经济法规则 (UNCITRAL Rules)联合国国际经济法委员会经济法规则,简称UNCITRAL Rules,是为国际商事仲裁制定的一套全面的规则。
这些规则包括仲裁程序的具体指导,如仲裁庭的组成、程序安排和证据等。
UNCITRAL Rules确保了仲裁过程的公正和有效,为国际贸易合同的纠纷解决提供了一个可靠的框架。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国际经济法知识点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一、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主体的普遍性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2、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包括三个层次:(1) 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2) 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管理或管制的关系(3) 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3、规范的多样性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是表现为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分三个层次:⑴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⑵国家对当事人所从事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实施管理和管制的“公法”规范,这类规范一般属于“强制性”规范⑶调整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国际法规范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该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国际经济新秩序建立的基础。
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1)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4)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5)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经济主权原则的意义:(1)它是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用以维护自身的国际经济权利、反抗外来干涉的法律武器;(2)它是各国间进行正常的友好交往,发展相互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基础;(3)它是建立一个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基石。
(二) 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重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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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 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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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同基本民事合同一样,即双方当事 人之间必须要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简称合意。 合意由两方面组成,一是要约(发价),一是承 诺(接受)。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未作规定, 但《合同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要约(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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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 向不特定的人寄送商业广告、商品报价单、招标公 告的行为等。 CISG公约14条第2款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 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要约邀请,除非提出 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和肯定。要约通知中 如包含货物名称、数量、价格或确定数量、价格的 方法,即为“内容十分确定”。 (3)要约人清楚地表明愿意按要约内容订立合同的 意思。即表明要约人在对方接受要约的内容时,愿 受该要约约束。
根据公约第14条(1)款规定:“要约是向一个或一 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 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 意旨,构成发价。”通常提出建议的人为要约人, 或发价人、发盘人;被发出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 人、受发价人或受盘人。 1、有效要约之条件(CISG第14条)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若非向一个 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应视为“要约 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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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介绍
(2)公约的扩大适用——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公 约 CISG公约第1.1条(b)项规定:“如果国际私法规则 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本公约也将适用于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 合同。” 据此,只要当事人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即使这些国 家并非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 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 些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该规定的意图在于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但通过国际 私法规则而援用公约将使得法律适用产生不确定性, 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对此条款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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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介绍
(3)混合合同(CISG第3条) 公约规定了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是提供劳务或提供其他服务的合同(卖方不卖货而卖 服务),也不适用于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原 材料的合同(买方不买货,而买服务)。 例如我国沿海地区的来料加工贸易,由外国或港澳台提 供原料,由境内企业加工制造后运出,并由境外企业 支付加工费。——买卖的实际上是劳务,不适用公约。 3、CISG不涉及的事项(CISG第4、5条) (1)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等——合同的有效性 由各国合同法规定;
中国于1986年12月11日批准加入CISG,公约于1988 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我国在核准CISG时,根 据公约第95条和第96条的规定,声明对第1(1) (b)项和第11条的规定作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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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介绍
1、适用范围保留——1(1)(b)项 即我国不同意根据公约第1.1条(b)款而扩大公约的 适用范围,我国仅承认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 缔约国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 据此,如果中国当事人与营业地位于其他国家(该国 未参加公约)的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约定适用第三国法律,即使第三国为公约缔约国, 也不能援用该第三国之国际私法转而适用公约。 2、书面保留 即我国当事人与营业地位于其他缔约国的当事人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对合同进行修改,必须采用 书面形式。 但自从1999年我国《合同法》生效后,在实践中已允 许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故对CISG公约的书面保留已滞后于国内立法和实 践的新发展,应尽快予以撤回。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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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介绍
二、CISG的适用范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适用CISG的合同 (1)营业地主义——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合同 CISG第1.1条(a)项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 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 些国家是缔约国。” 所谓营业地,是指固定的、永久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 所。(例如外国公司驻中国的代表处或联络处,法 律地位属于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 从事代理活动,权利义务都有委托人承担,不属于 公约意义上的“营业地”) 营业地积极冲突时:交易一方存在多个营业地时营业地 判断标准为CISG第10条(a)款:以与合同及合同 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 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 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消极冲突时:当事人没有营业地,以惯常居住地为准。 (10条(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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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介绍
2、不适用CISG的买卖 公约只调整货物买卖,非货物交易《公约》不适用。 对货物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六种不适用于《公约》的货物交易(CISG第2 条) 一是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除非 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 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买用作这种使用 的; 二是经由拍卖销售的物品; 三是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销售的货物; 四是股票、公债、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 五是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 六是电力的买卖。 (2)《公约》不适用于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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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介绍
(2)买卖标的物所有权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 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及买卖合同能否切断第三人对 已出售的货物固有的权益问题; (3)买卖的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或损害的责任问 题——卖方产品责任问题,属于产品责任法或消费 者保护法调整,各国可以做出各自规定。
三、CISG立
2、要约的生效 根据CISG第15条(1)款规定:“要约于送达受要约 人时生效。” 因此,如果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就已 经做出“承诺”,且恰好“承诺”的内容与对方要 约的内容一致,也不能视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订立 合同,而只能归结为相互向对方发出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