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主体2.国际货币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主体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二、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述有关跨国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是A、跨国公司是一个具有多重国籍的法人B、跨国公司是由不同实体组成的,这些实体分布在不同国家C、跨国公司是区别于合伙的其投资者分布多个国家的股份公司D、跨国公司内部不存在母子公司关系,而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2.下述有关跨国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跨国公司的跨国性,跨国公司既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B、跨国公司的根本特征在于它们之间存在股权投资关系。
C、微软中国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中国法人,享有独立于微软公司的决策经营权。
D、跨国公司的出现与发展,是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相联系的。
3.就跨国公司的管辖来说,下述说法正确的是A、跨国公司是国际法人,受国际法院管辖。
B、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人,受国内法院管辖。
C、跨国公司是是国际法人,直接适用国际法确定其权利义务。
D、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人,其国籍的确定只有一种标准。
4.关于跨国公司中母子公司间的责任,正确选项是A、由于母公司集中管理,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B、由于母子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人,母公司对子公司按照公司法承担有限责任。
C、由于母子公司分属不同国家的法人,母子公司之间无任何责任。
D、由于母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性,它们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5.下列有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A、二者调整对象是独立的,在这方面无联系B、二者的管理体制是一样的,其决策都遵循多数表决原则C、二者的组成成员是不同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必须是国家政府,而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可以是单独关税区政府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要负责对发展中国家的贷款,而世界贸易组织则负责国际贸易的管理6.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是指A、在法律上享有人格权,其人格不受侵犯B、是国内法人,根据公司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C、在国际经济关系上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D、在其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的资格7.下面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陈述,正确的是A是政府间国际组织B包括非政府间国际组织C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D依据国际条约设立8.下述国际经济组织中,每一成员均享有一票投票权的组织是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B世界贸易组织组织C国际金融公司D国际复兴开发银行9.下列国际经济组织中,属于经济区域一体化的组织是A世界贸易组织B欧洲共同体C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D国际商会10.在欧洲联盟的机构中,起主要立法作用的机构是A欧洲法院B欧洲议会C部长理事会D欧洲委员会(二)多项选择题1.ABC有限公司是依据中国外商投资立法设立在外资公司,该公司由美、日、英、法四国的投资者投资设立,其中美国投资者所占股份为76%,主要在香港从事经营。
国际经济法导论

(二)各国经济主权平等原则 1. 各国自主选择本国的经济制度 2. 国际经济决策的平等参与和决策权 3. 各国自主确定国际经济关系的权利
二、公平互利原则 (一)概念 (二)表现 1.GATT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S&D 条款,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ment Provision ) 2.普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 概念及发展 • 不同观点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全球性原则、国家经 济主权原则、平等双赢原则、诚实信用原 则、安全原则、发展原则 国际经济管理法独立和政治主权
↓
经济独立和经济主权
(一)各国对本国自然资源、财富和经济活 动之永久主权 1. 尊重各国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永久主 权 2. 各国对本国一切经济活动(外国投资和跨 国公司)和全部财富的永久主权 3. 各国对外资实行国有化的权利
第一篇 导论
•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 • • • 一、早期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 二、国际经济法产生的基础 三、国际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过程 I、二战前,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与前相比有 了很大变化 • II、二战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
三、国际经济法的对象 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个人、法人、国 家与国际组织间由于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 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而不应限于国家、 国际组织间狭窄的经济关系。
甲国A公司在向本国海外投资保证机构投保 后,在同甲国签有BIT的乙国与当地B公司 举办合营企业。
四、国际经济法的体系(“水果拼盘 说”)
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2022年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5)卖方应与有良好信誉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除非有相反的明示协议,应根 据《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他类似的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保险 期限为整个运输期限,即从货物装上船到买方在目的港接受货物,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 定的价款,另加 10%(即 110%),并应采用合同中的货币。 (6)负责将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日期或期间装上轮船。 (7)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 (8)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支付运费和保险费,支付出口关税和费用。 【简答、案例分析】在 CIF 下,买方的主要义务。 (1)向卖方支付合同约定的价金。 (2)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3)在目的港接收卖方所交付的货物。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或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届满之后的一切风险。 (5)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费用,支付卸货费,支付进口关税和费用。 【单选】CFR,“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 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装 上船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单选】FCA,指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将货物交至指定的地点,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 履行其交货义务。 【单选】CPT 即“运费付至”,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关于货物丢失或毁坏的风险 以及货物交由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至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 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单选】自然人的能力一般是由其属人法确定的。 【单选】外国法人通常必须通过内国的承认才能在内国作为一个法人而存在,才能被认为具有 独立的法律人格。 【简答】跨国公司的特征。 (1)跨国性。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多选】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通常有成立地说、住所地说、控制说和复合标准说。 【多选】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主要有:一般许可制、特别许可制和相互承认制。 【单选】子公司通常是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
国际经济法(简答,论述)

五、简答题1、试述国际经济法主体答:(1)个人。
个人作为一般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
但由于个人受物力、财力所限,因此,个人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有限。
(2)法人。
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
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
跨国公司凭借其优厚的财力、物力、人力优势和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国际组织。
大多数国际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的能力,有些国际组织甚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
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
2、试述CFR术语买方与卖方的主要责任。
答:CFR术语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
根据《2000年通则》,买卖双方的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如下:卖方必须:(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则必须:(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捐、税、费;(3)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
3、试述《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买方宣告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答:(1)根据公约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所谓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余劲松教材版)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前言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2、不同的观点: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3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①从国际经济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2、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层次: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5、意义:将共同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自然人能否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有争议的。从历史上看,自然
人是最早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主体,所以,大多数国家法律均承认自然
国内法 国 人具有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权利能力,且被各国的
和
际法所认可。
实际参与国际经济活动,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在此不述)
2021/7/27
7
(二)法人
• 法人是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财产和
济目标,通过一定的协议形式建立的,
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组织。
• 国际经济组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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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际经济组织的特征
• 1、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主要是国家; • 2、 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之间的组织,成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
原则; • 3、 国际经济组织有明确的目标和宗旨; • 4、国际经济组织是以缔结条约或其他协议的形式而设立的组织。
(7)享受不 低于营业所在国本国企业依照 2021/7/国27 家法律、条例及行政管理制度所享受的待遇。28
2、各国的主要分歧
(1) 对资源永久主权及跨国公司与所在国 内部事物问题;
(2) 对跨国公司的待遇问题; (3) 对守则的性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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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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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则》的前景与意义
• 1、基本原则: • (1)尊重所在国的自然资源永久主权 • (2)接受营业所在国依据法律规定而实行
的管辖: • (3)尊重每个国家对本国境内跨国公司活
动实行管辖和监督权利; • (4)应根据营业所在国政府制定的发展目
标、政策开展活动; • (5)尊重营业所在国的社会及文化目标、
价值与传统; • (6)不干涉营业所在国的内政事物;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关系和世界经济发 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而跨国公司 的法律地位问题就直接关系到对跨国公司的 管制等一系列重要的实际问题。我们要区分 跨国公司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上的不同法律地 位。
(一)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 在国内法上,跨国公司没有特殊地位, 他们与所在国家的其他商事主体具有相同地 位。不过由于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形式不同, 跨国公司各实体的法律地位也不尽相同。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跨国公司 第三节 国际经济组织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主体概念 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享 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 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通常,要具有国际经济 法主体资格,应具备的两个基本因素:其一,国际 经济法主体应具有独立参与国际经济关系的资格, 亦即具有独立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权利能力; 其二,国际经济法主体应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 律关系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资格,该资格即法律上 的行为能力,主要表现为订立合同、取得和处分财 产以及进行诉讼的能力等。
跨国公司与东道国间的矛盾主要有:①与东道国发展目标和计划的 冲突。当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与东道国社会发展计划和目标不一致 时,子公司是遵循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还是按东道国的目标和计 划进行经营的问题。在实际上,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东道国,其经济 发展极易受到跨国公司的制约;②跨国公司采取转移定价逃避东道 国的税收,逃避东道国的外汇管理措施;③在东道国采取限制性商 业惯例,限制竞争,垄断市场;④在技术转让中,可能通过各种限 制性条款,阻碍技术性交流,阻碍东道国的技术发展,或可能会抬 高技术转让费以牟取暴利;⑤在雇佣与劳动问题上,可能不愿雇佣 当地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重视劳动安全保护问题,执行反工会 政策。在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管理等方面与东道国的法律、 政策不一致;⑥跨国公司为了避免汇兑风险或进行货币投机等目的, 大量转移资金,给东道国的国际收支带来重大影响;⑦环境保护问 题。跨国公司可能会将有严中污染和公害的工厂开设在东道国,给 东道国的环境质量造成重大损害;⑧消费者保护问题。跨国公司可 能不注意产品对消费者的健康损害和安全问题;⑨对国家主权的挑 战。跨国公司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无视或违反东道国的法律,逃 避东道国的管辖,阻碍或破坏东道国的发展目标和政策,占有的掠 夺东道国的自然资源,有的甚至干涉东道国的内政。
1. 第2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三、国家 (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国家还可 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直接参加国际 经济贸易活动,可以与另一国家的国民(包括公 民和法人)缔结各种经济合同。 国家以民事主体参与国际经贸活动时,其地位具 有特殊性。一方面,国家若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 应与另一方私人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另一方 面,国家毕竟同时还具有另一重身份,即主权者 身份,这就涉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
(三)母公司责任的根据 本书认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应该与子公司 所享有的自主性的程度相联系,视子公司自主性 被剥夺的程度来让母公司负部分或全部责任。 具体来说: (l)在子公司具有足够的或必要的自主性,是一 个独立自主的自治体,能独立作出决定从事各种 民事活动,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有限责任 的原则应占有优势,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不负 责任。
(二)法人的国籍与地位 法人的属人法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要确定 法人的能力和地位就必须确定法人的国籍。 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通常有如下几种: (l)成立地说,即法人具有登记地(或批准地) 国的国籍 (2)住所地说,即法人的住所在哪一国家就具有 哪国国籍。 何处为法人的住所?一种认为,法人住所是指管 理中心地;另一种意见认为,法人住所是指其营 业中心地或开发中心地。 (3)控制说,或称成员国籍说、资本控制说,即 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一国国民手中就具有哪一国 的国籍。 (4)复合标准说,即把法人的住所地和法人的成 立地结合起来确定法人国籍。
2.分公司 国外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 营业机构。这种机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只不过是总公司的 增设部分,具有总公司的国籍。总公司对分 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 3.母公司或总公司 与子公司的概念相对应,凡是在子公司中享 有全部或多数股权、或通过合同等其他手段 控制子公司的公司就是母公司。 与分公司的概念相对应,凡设立该分公司的 公司称为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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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及财产豁免
国家豁免的含义及内容 管辖豁免—起诉 执行豁免—扣押或执行
分类: 绝对豁免—公法私法都予以豁免 相对豁免—仅对公法上的行为进行豁免
联合国公约8种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
(三) 国家行为原则
识记定义---在本国领域内发生的行为
国家豁免
否认外国的管 辖权
国家行为原则
即便外国法院 有管辖权也不 能审查本国境 内的政府行为
二 单独关税区
(一)识记单独关税区
根据GATT和WTO的规定, 在对外贸易关系和其他事项 拥有完全自主权, 可称为GATT和WTO缔约方的非国家实 体
WTO四个单独的关税区
(二)单独关税区的法律地位
法律能力只限定于特定的范围
欧盟
独立法律人格
港澳台
跨国
公司
法人
1、自然人成为主体的资格
具备一般的法律能力 具有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力能力或资格
各国家有不同的限制 一般由属人法确定
2、身份地位的确定
属人法—国籍 如何确定国籍? 出生或入籍 积极冲突
有多国国籍或者无国籍怎么办?
确定自然人的国籍有什么意义?
消极冲突
不具有国籍的自然人是外国人
在经济领域,有些国家对外国人的权利 予以限制。
3、确定法人身份地位的意义
1)经过确认的外国公司才能在内国作为 一个独立的法人存在,具有法律人格。
2)外国法人被确认后,在权利能力和行 为能力还要受到内国法的支配,享有内国 同类法人所能享有的权利
例:安利在中国的起起伏伏
上世纪90年代初,安利进入中国大陆
时,没有店铺的直销模式在美国等国 家已非常成熟,但是在中国却刚起步 。当时一些非法传销诈骗集团也乘机 打着直销的旗号,欺骗消费者后一走 了之,安利也深受其累。 1998年中国 政府发出一纸禁令,所有以直销、传 销形式销售的公司一律关闭,安利面 临退出中国的考验。
跨国公司的组织结构
福特汽车 美国母公司
分公司
子公司
合资企业
国内法 无特殊
母公司 子公司
总公司 分公司
设立
法律 人格
国际法
不具备国 际法地位
国内法人, 服从国家管辖
自然人 法人
一般权利 行为能力
从事国际经济 交往的能力和
资格
权利能力 的范围
属人法
国籍
外国人
属人法
成立地说 住所地说 控制说 复合标准说
外国法人
承认
跨国 公司
国内法无 特殊地位
国际法 无法律Leabharlann 位子公司 分公司第二节 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一 国家 二 单独关税区
一 国家
(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独立主体---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缔约 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与私人缔约
主权者 特殊性
国家 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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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第二节 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第三节 国际组织
本章特点 理论性强,较为抽象
学习攻略
1、把握各主体特点 2、识记专业名词
第一节 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一 自然人与法人 二 跨国公司
一 自然人、法人和跨国公司
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 的资格和能力
法律地位
自然人
1、成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条件
取决于其权利能力范围。 由属人法确定 04年之前我国的部分法人不允许从事外贸 经营
2、法人国籍地位的确定
依据属人法—国籍
关于国籍的确定
成立地说—登记地 住所地—居所
不具有国籍就是外 国法人,须经过内
控制说—成员国籍 复合标准说
国的承认才能具有 独立的法律人格
一般许可
特别许可 相互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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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中国政府颁发了《直销管理
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中国直 销企业进入有明确合法身份的时代。 2006年12月,安利(中国)拿到直销牌 照,用了近一年按照法规对运营模式 调整,于2007年9月推出“直销+店 销+经销”的多元化营销模式。
跨国公司是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参加
者,在国际经济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和作用,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主体。
(二)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豁免权来源于成员国的授权 特权内容
二、三大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二)世界银行集团 (三)世界贸易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投票权 IMF组织机构 中国与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v_show/id_XN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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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独立法律人格
一、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二、三大普遍性的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经济组织的主体资格
(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 法律人格取决于国家授权 能力范围取决于特定的宗旨与职能,取决 于其基本文件的规定。 基本法律能力包括三项:缔约、财产、诉讼
要在非成员国活动,必须得到非成员国承认
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 《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 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 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 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跨国公司在法律性质上与一般的商业
组织相同,但有自己的特殊之处。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跨国性
全球性 集中性
联系性
一国为基地 母公司决策管理
母公司控制下的整体
复述跨国公司的定义
分设在两个以上不同国家 多个实体组成的企业 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依一定的决策体制 一个或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