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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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g整理的笔记-国际经济法总论

lyg整理的笔记-国际经济法总论

国际经济法知识梳理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1.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跨国经济关系——特点【横向交易法和纵向管理法并存私法和公法并存任意法和强⾏法并存】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自然人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属人法自然人的身份和地位:关于自然人的国籍;外国人的地位和待遇法人主体资格问题取决于权利能力的范围权利能力中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属人法的确定法人的国籍与地位成立地标准住所地标准管理中心所在地营业中心所在地(较少使用)控制标准(成员国籍、资本控制等)新问题:协议控制(2015年外国投资法草案中关于VIE结构的规定)对新问题的关注。

例如,可变利益实体(VIE)•在当今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VIE结构使外国的资本、技术、管理经验源源不断进入中国。

•自从新浪公司第一个通过VIE结构成功在美国上市后,VIE结构就被众多的互联网企业作为其在海外上市的首选方式。

95/over 200•然而,VIE架构绕过中国政府禁止外资进入的管制领域的现实也使得VIE结构的合法性备受质疑。

•实践中,既存在由中国投资者实质控制的VIE结构,也存在由外国投资者实质控制的VIE结构,所经营的业务也不仅限于限制或禁止领域。

外国法人的地位和待遇国家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管辖豁免执行豁免绝对豁免论限制豁免论(公法行为豁免)《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肯定豁免原则,但确认限制豁免的8种情况)主体资格国家行为原则(Act ofState Doctrine)单独关税区根据GATT以及WTO协定诞生;四个单独关税区(欧盟,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国际经济组织IMF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WBG(World Bank Group)【IBRD; IFC; IDA;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WTO3.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商领域直接优先适⾏,保留除外,⾏商以外个案⾏论,WTO规则转化适⾏】●国际商事惯例(CISG Art.9)【经国际组织编纂成文的规则,不是国际习惯,不是缔约产物,不是⾏法,只有经当事⾏选择才对特定当事⾏具有法律约束⾏】●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组织的决议国内立法【国际法不能直接适用于特定涉外关系】4.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自然资源;境内的外国投资、跨国公司活动;外国财产收归国有、征收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谋发展原则所有国家的发展可持续发展加强国际合作5.国际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国经与国公1.国经与国私第二章变动中的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1.国际法规制范围的扩大与作用加强a)WTO规则管辖范围扩大b)WTO规则和要求似的调整相关经济活动的国际法规则于国内规则基本一体化c)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地位提高(数量、范围)2.国际商事实体法统一化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 CISG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FROIT Principle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3.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机制强化(1)WTO争端解决机制(2)ICSID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4.国际经济秩序改革5.中国的一带一路Belt and Road Initiative(BRI)贸易领域(1)降低关税、简化通关手续程序、协调规则(2)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投资领域●投资协定、投资规则●投资便利化、自由化●投资保护金融领域(1)金融合作协定(2)扩大人民币使用范围经贸争端解决创新争端解决机制6.国际经济法作为“分层秩序”●自发秩序与刻意创造的“指令秩序”和“各类组织”的历史演进产生了一种“行为规则的分层化”●胶合板原则(plywood principle)在胶合板原则基础上,各国、区域和国际的规则体系与有序的政治过程之间的相互关系通过复合要素而增加整体弹力。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二) 国家作为国际经济合同的当事人
(三)揭开法人面纱 3、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必须严格区别以国家名义同外国私人订立的合同和以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公司的名义同外国私人订立
的合同。
四、跨国公司的管辖冲突 四、跨国公司的管辖冲突
第二节 跨国公司(二) (二)取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的能力,
从实践中看,解决管辖冲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2、一般承认制,又称登记制。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跨国公司属于一种特殊的法人,通常是由位于不同国家的 多个经济实体所组成,从事国际经营活动。其具有如下基 本特征: (一)跨国性 (二)实行全球战略和集中管理 (三)公司内部一体化
二、跨国公司的法律人格
(一)母公司以及组成跨国公司的诸实体的法律人格问题 (二)跨国公司能否作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
4、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在为完成其职能之限度内,在各成员国领土内享有特权与豁免。
(一)通过国家单方面采取措施进行自我限制 一、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二)国际经济法主体必须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四一、) 国自际(然经人济二的组权织)利的能类通力型和过行为双能力边或者多边协商解决
3、我国还主张通过达成国际条约和协议的方式来消除各国 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法分歧。
第五节 国际经济法的其他主体(一)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各国的民事法律确定。
(二)自然人国籍的确定
所谓自然人的国籍,就是指自然人属于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 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指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国家的国籍的情形,
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指自然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的 情形。

国际经济法主体范围

国际经济法主体范围

国际经济法主体范围一、引言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涵盖了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安排。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国际组织、国家、企业以及个人等各种主体。

本文将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范围进行详细介绍。

二、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主体之一。

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

这些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法中担任着制定规则、管理和监督国际经济活动的重要角色。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负责制定和实施国际贸易规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负责维护国际金融稳定等。

三、国家国家在国际经济法中也是重要的主体之一。

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手段来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自身的利益。

国家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国内法律,参与国际经济协定的谈判和签署,保护国家利益,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等。

国家的法律、行为和政策对国际经济活动具有重要影响力。

四、企业企业是国际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主体,也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对象之一。

企业通过跨国投资、国际贸易等方式参与国际经济活动。

国际经济法主要通过规定和保护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来维护国际经济秩序。

例如,国际投资法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国际贸易法规定了贸易壁垒的规则等。

五、个人个人在国际经济法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个人通过就业、创业等方式参与国际经济活动。

国际经济法保护个人的权益,规范个人的行为。

例如,国际劳工法保护劳工的权益,国际反垄断法规范个人的市场行为等。

六、其他主体除了上述主体外,国际经济法还涉及其他各种主体,如非政府组织、智库、消费者组织等。

这些主体通过参与国际经济活动、提供专业意见等方式对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发挥重要作用。

七、结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范围广泛,涵盖了国际组织、国家、企业以及个人等各种主体。

这些主体在国际经济法中发挥着不同的角色和责任,共同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各自的利益。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范围将继续扩大,各主体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也将变得更加重要。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一国际经济法导论1。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2。

公平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3。

国际经济法主体: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4。

国家行为原则: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

5.国际经济组织:1.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2。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南亚国家联盟)3。

专业性国际组织(初级产品出口国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天然橡胶生产国联盟等、国际商品组织)二国际货物买卖法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

2。

国际商事惯例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所自发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所承认并惯常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

3。

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私人当事人在国际上市交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规则.4。

贸易术语:装运港交货:FOB船上交货 CIF成本加运保费 CFR成本加运费承运人交货:FCA货物承运人 CIP运保费付至 CPT运费付至EXW工厂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5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要约的构成要件: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2。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3。

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4。

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承诺构成要件: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3。

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要约的撤回是送达以前,要约的撤销是送达以后承诺以前。

6.卖方的义务:交付货物;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品质担保义务;卖方对货物的权力承担义务.7.买方的义务:支付价款、收取货物。

国际经济法(简答,论述)

国际经济法(简答,论述)

五、简答题1、试述国际经济法主体答:(1)个人。

个人作为一般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

但由于个人受物力、财力所限,因此,个人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有限。

(2)法人。

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

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

跨国公司凭借其优厚的财力、物力、人力优势和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国际组织。

大多数国际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的能力,有些国际组织甚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

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

2、试述CFR术语买方与卖方的主要责任。

答:CFR术语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

根据《2000年通则》,买卖双方的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如下:卖方必须:(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则必须:(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捐、税、费;(3)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

3、试述《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买方宣告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答:(1)根据公约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所谓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自然人的国籍与住所冲突。国籍有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 我国不允许多重国籍,经常居住地为其国籍。住所是户籍所 在地。其他国家是个案判定,相当于我国的经常居所。
居所是居住场所。经常居所是国际经济法决定属人法的基本 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自然人的民事 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住地法律。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 能力适用经常居住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据经常 居住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但依据行为地法律有行为能 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继承的除外。
请问:A公司是否应对兴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为什么 ?
结论
由于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国际经济活动的主体大为扩大, 涉及贸易、投资、金融、货币、税收等广泛领域,因此法 律适用范围上也突破了传统的公法和私法、国际法与国内 的界限,形成了一个独立新兴的法律部门。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市场的统一,传统的 国际法分类原则正在受到不断深化的经济全球化现实的挑 战,国际公法私法化、国际私法(冲突法)实体化、国际经 济法统一化的趋势十分明显,国内法越来越受国际法的规 制,国际法也深受国内法(特别是美国法律制度)的很大 影响,这是否是一种法律全球化?
跨国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揭开公司的面纱 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 。《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
练习
1、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之一,下列说法错误 的是
A. 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 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 约和协定,并以国库资产承担责任。
B. 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 等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
知识点五 国际经济法主体
一、概述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又称国际经济法 律关系的参与者或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 和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2、调整围〔1〕国际贸易法〔2〕国际投资法〔3〕国际货币和金融法〔4〕国际税收法〔5〕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经济法等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哪些区别,存在哪些联系?◆主体不同国际经济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个人、法人国际公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国法主体:个人、法人国际私法主体:一般限于私人◆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关系国际公法调整对象: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经济等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国法调整对象:国经济组织、个人间经济关系◆法律渊源不同国际经济法渊源: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惯例,国际民商事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规有关经济方面的国际公法规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国法中的涉外经济规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相互关系: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经济法之间具有不同的涵与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

虽然他们相互之间在*些方面互相联系并且相互穿插或者重叠,但他们均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国际经济法不是经济的国际法,也不是国际私法或国涉外经济法。

三、国际经济法的根本原则1、可持续开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2、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永久主权原则自由处置自然资源的权利自由勘探和开发恢复对自然资源有效控制权和损害赔偿的权利为民族开展而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按照国家环境政策来惯例自然资源的权利平等分享跨境自然资源的权利管理外国投资的权利对外国投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权利3、国际合作以求开展原则4、公平互利原则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围 (选择题)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于*一缔约国法律3、货物买卖不适用于公约的货物买卖包括:〔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它投资证券的交易;〔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3〕电力买卖〔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效劳的买卖〔5〕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6〕由拍卖方式进展的销售〔7〕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跨国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国际司法和国际政治途径 等方式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民间团体法律责任
民间团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
民间团体在进行国际经济活动时,违反国际法义务、 不当行使权力或疏于履行职责,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 。
民间团体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民间团体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国际司法和国际政治途 径等方式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
个人法律责任
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
个人在进行国际经济活动时,违反国际 法义务、不当行使权力或疏于履行职责 ,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
VS
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个人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国际司法和国际 政治途径等方式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方式 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谢谢
THANKS
国家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
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在进行国际经济活动时,由于违反国际法义务、不当行使权力或疏于履 行职责,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国家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国际司法和国际政治途径等方式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
国际组织法律责任
要点一
国际组织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
跨国公司通过国际合作和竞争,推动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传播,促进全球生产要素的 优化配置,同时也为国际经济争端解决带来挑战和机遇。
民间团体
民间团体是国际经济法中的 要主体之一,包括商会、行业 协会、非政府组织等。
民间团体通过参与国际经济活 动和政策制定,代表成员的利 益诉求,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 发展。
球经济发展。
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法中具有法 律人格,可以独立地参与国际经 济法律关系,并在国际经济争端

国际经济法

名解:1、国际经济法主体:指在国际经济法发挥调整作用的过程中,在国际经济关系领域享受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的主体。

P172、提单: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成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1733、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指多式运经营人以两种或上中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P1824、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同时课税。

国际税法上通常所说的国际双重征税就是指国际重复征税。

P3885、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指导的国际经济活动、构成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的法律原则。

P606、议付行:是根据开证行的授权,在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预付或同意预付款项,从而买人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或单据的银行。

P1647、保兑行:指在开证行承诺之外作出承诺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的银行。

P1648、保险代为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P1879、备用信用证:是开证人应申请人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付款的一种独立的书面承诺。

P37410、国际经济主权原则:指的是国家在国内本部和本国对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上,都享有独立自主之权,当家做主之权。

P6411、倾销: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商品正常价值的价格,将商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P19212、抵免法:以纳税人在来源地国已缴纳的税额来抵免其应汇总计算缴纳居住国应税额的一部分,从而达到避免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或财产价值的双重征税的效果。

P40513、跟单信用证:指凭跟单票据规定的单据或仅凭单据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信用证。

P16914、有约必守原则:是指当事国一旦参与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条约,就在享受该项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即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关系和世界经济发 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而跨国公司 的法律地位问题就直接关系到对跨国公司的 管制等一系列重要的实际问题。我们要区分 跨国公司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上的不同法律地 位。
(一)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 在国内法上,跨国公司没有特殊地位, 他们与所在国家的其他商事主体具有相同地 位。不过由于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形式不同, 跨国公司各实体的法律地位也不尽相同。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跨国公司 第三节 国际经济组织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主体概念 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享 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 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通常,要具有国际经济 法主体资格,应具备的两个基本因素:其一,国际 经济法主体应具有独立参与国际经济关系的资格, 亦即具有独立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权利能力; 其二,国际经济法主体应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 律关系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资格,该资格即法律上 的行为能力,主要表现为订立合同、取得和处分财 产以及进行诉讼的能力等。
跨国公司与东道国间的矛盾主要有:①与东道国发展目标和计划的 冲突。当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与东道国社会发展计划和目标不一致 时,子公司是遵循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还是按东道国的目标和计 划进行经营的问题。在实际上,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东道国,其经济 发展极易受到跨国公司的制约;②跨国公司采取转移定价逃避东道 国的税收,逃避东道国的外汇管理措施;③在东道国采取限制性商 业惯例,限制竞争,垄断市场;④在技术转让中,可能通过各种限 制性条款,阻碍技术性交流,阻碍东道国的技术发展,或可能会抬 高技术转让费以牟取暴利;⑤在雇佣与劳动问题上,可能不愿雇佣 当地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重视劳动安全保护问题,执行反工会 政策。在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管理等方面与东道国的法律、 政策不一致;⑥跨国公司为了避免汇兑风险或进行货币投机等目的, 大量转移资金,给东道国的国际收支带来重大影响;⑦环境保护问 题。跨国公司可能会将有严中污染和公害的工厂开设在东道国,给 东道国的环境质量造成重大损害;⑧消费者保护问题。跨国公司可 能不注意产品对消费者的健康损害和安全问题;⑨对国家主权的挑 战。跨国公司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无视或违反东道国的法律,逃 避东道国的管辖,阻碍或破坏东道国的发展目标和政策,占有的掠 夺东道国的自然资源,有的甚至干涉东道国的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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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经济法得主体一、概述国际经济法得主体,就是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得法律人格者。

国际经济法得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

(一)自然人①国际条约及各国法律一般均规定,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得主体不仅应具有一般得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而且还应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得权利能力或资格。

②有些国家对本国自然人从事某些国际经济交往活动进行限制。

③自然人得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般依属人法确定。

④对于特殊权利能力,视不同得法律关系,依所在地法或契约准据法确定。

⑤对于自然人得行为能力,不少国家为了保护国内交易安全,对属人法得适用给予一定得限制,而以行为地法作为确定自然人行为能力得准据法。

⑥任何自然人,如果不具有某国国籍,就就是该国得外国人。

外国人在内国享有何种权利,即外国人在内国得法律地位,就是完全依据内国得法律及有关得条约来决定得。

⑦每个主权国家都有权根据本国得情况,通过国内立法或者缔结得条约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或者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不歧视待遇。

(二)法人(legal person)①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得主体,应具有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得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②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各国都有权规定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得权利与进行活动得范围。

③法人得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

④法人得属人法就是指法人国籍所属国得法律。

⑤确定法人国籍得标准通常有如下几种:1、成立说2、住所地说(管理中心地、营业中心地或开发中心地)3、控制说4、复合标准说《中华人民共与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得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得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得,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民通意见》第184条: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得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得法律规定。

(三)国家(sovereignty country)1、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得资格①国家就是国际经济法得主要制定者。

②在国际经济法中,作为主权者得国家具有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得能力与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与义务得能力。

③一方面,国家有权同其她国家或国际组织订立国际经济条约与协定,有权参加国际经济组织得活动,有权对本国得自然资源与经济活动行使永久主权等。

另一方面,国家又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直接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可与另一国得法人或自然人订立经济合同。

2、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①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得国家在地位上具有特殊性,即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

②国家豁免一般指一个国家不受另一个国家管辖。

(1)管辖豁免: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她国法院对其起诉或以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得。

(2)执行豁免: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加以扣押或执行。

③国际上存在着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两种理论与实践。

(1)绝对豁免:就是指不论国家从事得就是公法行为还就是私法行为,除非该国放弃豁免,都给予豁免。

(2)限制豁免:只对外国公法行为给予豁免,对于私法行为则不予豁免。

3、国家行为原则①国家行为原则,就是指对于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采取得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得合法性效力。

(四)国际经济组织(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1、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得资格①国际经济组织可分为政府间组织与非政府间组织两大类。

②国际经济组织得主要特征:1、国际经济组织得主要参加者就是国家;2、国际经济组织就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设立得机构;3、国际经济组织就是以国家间得正式协议为基础得。

③国际经济组织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量出现得国际经济关系得新主体。

④国际经济组织须具有一定得法律人格才能作为国际经济法得主体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并在其职能范围内进行活动。

⑤国际经济组织得法律人格取决于各成员国建立该经济组织得基本文件得规定。

⑥国际经济组织享有一定得特权与豁免,此种特权与豁免来自于成员国得授权。

⑦具有法律人格得国际组织得基本得法律能力包括缔约、取得与处置财产、进行诉讼得能力。

⑧国际经济组织得基本文件对非成员国没有约束力,非成员国无义务授予该国际经济组织以某种法律能力。

2、国际经济组织得特权与豁免①国际经济组织得特权与豁免通常限于执行职能所必要得范围。

这种特权与豁免也来自于成员国得授权。

②具体内容通常包括财产与资产免受搜查、征用、没收或其她形式得扣押,档案不受侵犯等。

3.主要国际经济组织4.(1)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就是指那些成员资格对世界各国开放,调整国际经济重要事务得组织。

(2)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就是指那些由同一区域若干国家组成得国际经济组织。

(3)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主要就是指初级产品出口国与国际商品组织。

(一)跨国公司得概念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公司等,就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实体组成得企业,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得决策体制进行经营,因而具有一贯得政策与共同得战略。

(二)跨国公司得法律地位在国内法上,跨国公司得各个实体没有特殊地位。

无论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得这些实体就是内国公司还就是外国公司,它们与其她商业公司在法律地位上没有差别。

但就是,在法律上,子公司与分公司具有不同得法律地位。

①子公司子公司,通常就是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得企业,或者通过合约、契约等形式对公司实际行使决定性控制权得企业。

子公司具有独立得法律人格,相对于其母公司,它们就是独立得法律实体。

子公司根据东道国法律得规定,能独立以自己得名义享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能独立进行诉讼,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②分公司国外分公司,就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得办事机构、经营机构。

分公司没有独立得法律地位,不具有独立得法律人格,只不过就是总公司得增设部分,具有总公司得国籍。

总公司对分公司得行为直接负责任。

③母公司母公司(总公司)就是与子公司得概念相对应,就是指拥有子公司得全部或多数股权,或通过合同等其她手段在国内活动。

母公司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与义务得能力,只有当国际法成为国内法时才能享有该国际法上规定得某种权利并承担某种义务。

(三)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得债务责任位于不同国家得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一般在法律上相互独立,但在经济上却又相互联系。

(四)对跨国公司得国际管制1、跨国公司与有关国家矛盾与冲突2、管辖冲突及其解决跨国公司就是国内法得产物,就是国内法人,必须受国家管辖与管制。

同时,由于跨国公司从事跨国投资经营活动,又会导致有关国家间得管辖冲突。

(1)效果原则效果原则,就是指当公司在国外得行为对国内产生“效果”(影响)时,就对其行使管辖权。

(2)单一实体原则(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根据这一理论,当跨国公司得母公司完全控制了其子公司,母子公司作为一个实体行动时,可无视它们各自具有得独立得法律人格,将其作为一个实体来进行管辖。

二、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就是依各成员立法机关批准得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设立得永久性组织,就是国际法上得国际组织,具有法律人格,可以自己得名义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处分财产,其官员可以享有各国给予得外交豁免。

①WTO与GATT关系1.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吸收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

2.世界贸易组织遵循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得决策方法与惯例指导。

3.在争端解决制度方面,世界贸易组织信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解决争端适用得原则。

②世界贸易组织得成员世界贸易组织就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建立得多边性贸易组织,其成员就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得各国政府与单独关税区政府,任何个人、企业或其她非政府机构都不能成为贸易组织得成员,也不能向它主张权利。

单独关税区,就是指不具有独立得完整得国家主权但却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得其她事项方面拥有完全自主权得地区。

(中国香港、澳门与台湾都就是这样得单独关税区)三、世界贸易组织得法律框架世界贸易组织得法律制度就是一个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得马拉喀什协定》为核心得统一得多边贸易法律制度,由一系列规则组成。

各协议、规则各自规定了不同得独立义务,共同约束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得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就是多边贸易协议。

第二部分就是诸边贸易协议,包括附件4与《信息技术产品协议》。

诸边贸易协议只有极少数成员参加,也只对参加了诸边协议得成员有约束力。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得马拉喀什协定》《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得马拉喀什协定》正式确立了世界贸易组织得多边贸易制度。

该协定本身主要就是机构性得规定以及与组织机构有关得问题。

四、世界贸易组织得机构设置部长级会议就是WTO得最高决策机构---总理事会(负责WTO得日常工作,处理紧急事务,负责争端解决机构与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得职能)---下设三个理事会与六个各专门委员会---下属机构WTO设立由总干事领导得秘书处。

(一)最高决策机构——部长会议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得代表组成部长会议。

部长会议就是最高级会议,改造世界贸易组织得职能,并为此采取必需得措施。

部长会议有权对所有多边贸易协议中得任何事项作出决定。

(二)常设权力机构——总理事会①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部长会议得职能由总理事会行使。

②总理事会由各成员代表组成,根据情形召开会议。

③总理事会同时履行争端解决机构与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得职责。

(三)(部门贸易)理事会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得不同调整范围,设立了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以及与贸易有关得知识产权理事会。

履行附件协定以及总理事会指定得职能。

各理事会得成员资格对全体成员开放,但并非所有成员代表都参加理事会。

各理事会设有下属机构。

(四)(综合)委员会环境与贸易委员会、收支平衡委员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最不发达国家小组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就是六个在总理事会之下设得委员会。

负责处理贸易与发展、环境、区域贸易协定及行政事务,向总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下属机构几乎每一个理事会、委员会都有下属机构,处理专门问题。

(六)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与总干事世界贸易组织得工作机构,就是由总干事领导得秘书处。

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设在日内瓦,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总干事任命秘书处职员。

总干事与秘书处得职员纯属国际性质,不应寻求与接受任何政府或当局得指示,各成员不应对她们履行职责施加影响。

五、世界贸易组织得决策程序(一)协商一致优先WTO得决策程序基本遵循协商一致得原则,即如在场得成员未正式提出异议,则视为一致作出决议。

如未能达成一致,则采用投票方式,各成员拥有一票投票权。

(二)决策事项不同,投票要求不同投票方式下,一般而言,部长级会议与总理事会得决议以简单多数票表决通过。

(三)例外得情形1、修改最惠国待遇原则,需由全体成员方接受方始有效;2、对协议条款得解释,需成员方3/4以上多数同意;一般条款得修改,需成员方2/3多数通过,涉及权利义务条款得修改,对接受修改得成员生效;不涉及权利义务条款得修改仅对所有成员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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