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与平等原则:国际经济法尊重各国主权,认为每个国家在发展经济政策时应拥有自主权,并主张所有国家在经济事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2.自由贸易原则:自由贸易是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主张国家间通过降低关税,减少非关税壁垒和限制性措施来实现商品、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
3.可持续发展原则:国际经济法鼓励实施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政策,确保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社会公正之间的平衡。
4.公正与非歧视原则:国际经济法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国别歧视和对外国投资的不公正待遇。
5.公正与合理的投资保护必要性:国际经济法认为对外国投资应提供公正和合理的保护,包括确保合法投资者享有基本权利和合理回报的权利。
6.合同自由原则:国际经济法尊重合同自由原则,即在经济交往中,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解除应由各主体自由决定。
7.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国际经济法鼓励保护知识产权,以鼓励创新和知识的产生和传播。
8.公共利益原则:国际经济法强调保护公共利益,包括公众健康、环境保护和社会福利。
9.竞争政策原则:国际经济法倡导竞争政策的实施,以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
10.解决争端的和平原则:国际经济法主张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包括谈判、调解和仲裁等手段,以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互信。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基础。
它们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于促进经济合作、保护各国利益和确保公平竞争的追求。
国际经济法通过确立这些原则,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公认的框架,以引导和规范国际经济交往。
尊重和遵守这些原则能够提高国家间的合作和互信,有利于实现经济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即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示范法(international model law):通常是由国际组织起草的、供各国立法机关采纳的行为规则。
其本身不具有强制拘束力。
目的是协调和统一各国的有关立法和国际商事交易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减少国家间的法律冲突。
在一定条件下,示范法可以转化为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所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主体: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两个基本要素:具有独立参加国际经济关系的资格,具有独立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权利能力。
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能力,即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指由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
第四章: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贸易术语(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在长期的国际货物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专门术语。
特点:1.形式:三个字母的缩写或简单的表述。
后面通常写上一个地名。
2.内容:国际货物买卖的交货条件、价格构成、运输、保险、进出口清关手续、风险划分等法律问题。
订入特定贸易术语,通常意味着确定了大部分买卖条件。
3.性质:成文国际惯例的一种,具有丰富的法律内容。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指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指导国际经济活动、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3、经济主权: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4、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5、承诺:是指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6、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巴黎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于1936年首次公布的具有国际性的解释通则。
此后,该通则在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89年、1999年、2009年经过多次补充和修订。
7、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8、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的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9、提单:指承运人在接受所交托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书面凭证。
10、预借提单:指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没有装船或在装船过程中,应托运人的请求即时签发的提单。
即该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
11、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签发提单时,应托运人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至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12、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承运人未加注货物表面状况不良的提单。
13、适航:承运人提供能够对抗海上危险的船舶和船员的义务。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南北矛盾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一、国际经济法向来在南北矛盾中逐步演进南方国家是指广大的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如非洲国家、拉美国家,包括亚洲南方地区的国家;北方国家指工业化的发达国家,如欧洲国家、北美国家。
1.在长达2、3百年的历史时期,制定或创立国际公法规范和准则的权力为欧美列强垄断,由此而生的国际经济秩序,势必反映列强的利益,充满了殖民主义和强权政治的色彩。
2.二战后数十年间,众多新主权国家兴起,逐渐形成发展中国家聚合的第三世界,使国际社会内部结构和力量对比产生重大和深刻变化,创立国际公法规范和准则成为所有主权国家的共同任务。
3.近六十年来,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加速,使各国经济互相依存,互相影响日益强化和不断加深。
4.第三世界的各国日益崛起,它们在制定或则各自制定各类国际经济法行为规范的过程中,希望对传统国际经济法规范逐一审查,凡是符合改造旧秩序,建立新秩序的予以沿用、重申和强调,反之,则改订、废弃或破除。
二、国际经济法的立法、守法和变法1.数十年来,世界经贸立法体制的三大弊端(1)少数大国暗箱操作只由七八个最发达的国家首脑或其代表进行密室磋商,黑箱作业,或进行半公开、半隐蔽的讨价还价,定出基调或基本框架之后,交由十几个或者二十几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性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协调各方利害关系,定出共同主张和一致步调,然后才提交全球性的经贸大政会议或国际经济组织进行讨论。
这种做法一开始就排除了、剥夺了众多发展中国家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导致他们在会议中措手不及,缺乏必要的思想准备、理论准备和实践准备,从而在磋商或者论战过程中处在劣势或弱势地位。
例如:为了讨论气候变暖,在哥本哈根召开的气候会议,其中四个国家抛出一个小文本,这个文本遭到以中国为首的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反对。
(2)旧的立法表决制度很不公平例如:在国际经济领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中,实行“加权表决制”,它使寥寥几个西方发达大国和强国加在一起,就可以操纵全球性重大经济事务的决策,导致众多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利地位。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①含义: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②地位:该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国际经济新秩序建立的基础。
③内容:根据《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1条、第2条的规定,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第二,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监督、管理权。
第三,国家对外国资产享有国有化的权利。
(2)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9条、第17条指出:“所有国家有责任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全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
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贸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援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其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其经济和社会发展。
”(3)全球合作原则①南北合作(中心环节)原因:A南北矛盾是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主要矛盾。
B南北矛盾的根源在于世界财富的国际分配存在严重不公。
C南北矛盾的实质是发达国家凭借其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在国际经济体系中的垄断地位和绝对优势继续控制和盘剥发展中国家,力图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而发展中国家不愿继续忍受发达国家的控制和剥削,为维护其民族经济利益和抗争,力图变革国际经济旧秩序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D南北具有明显的相互依存性。
实践:1975年2月,属于第三世界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46个发展中国家与欧洲共同体的9个国家在西非国家多哥的首都洛美签订了贸易和经济协定,简称《洛美协定》。
此后,陆续签定了三个《洛美协定》,最后一个洛美协定与2000年期满。
2000年6月,欧盟15个成员国与非家太地区77个国家在贝宁的科托努共同签署了新的《伙伴关系协定》,简《科托努协定》,取代了原先的《洛美协定》。
国际经济法主观题

国际经济法论述题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是指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地行使此项权利。
(二)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地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公平互利原则还要求追求实质性的平等,而非仅仅形式上的平等。
(三)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各国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四)有约必守原则指的是民事关系当事人或上市关系当事人之间一旦依法订立合同(契约),对约定条款,必须认真遵守和履行。
2.论述MIGA的投保条件(一)合格的投资者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会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
(二)合格的投资《MIGA公约》对合格投资的具体形式未作严格限定,而将此项权力留给董事会,以便本机构能够适应投资形式的不断发展变化。
但对合格投资的内容和“质量”方面的要求相当严格。
(三)合格的东道国只有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跨国投资才有资格向MIGA申请投保。
(四)承保的险别MIGA的担保险别也包括“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以及“货币汇兑险”。
还另外增设了一个新的险种:“违约险”。
(五)代位求偿权MIGA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保投资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
(六)分保与“赞助担保”《公约》规定,对于会员国或会员国机构、或其多数资本为会员国所有的区域性投资保险机构已予保险的特定投资,MIGA可以提供分保。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一国际经济法导论1.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2.公平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3. 国际经济法主体: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4. 国家行为原则: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
5. 国际经济组织:1.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2.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南亚国家联盟)3.专业性国际组织(初级产品出口国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天然橡胶生产国联盟等、国际商品组织)二国际货物买卖法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
2. 国际商事惯例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所自发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所承认并惯常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
3. 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私人当事人在国际上市交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规则。
4. 贸易术语:装运港交货:FOB船上交货CIF成本加运保费CFR成本加运费承运人交货:FCA货物承运人CIP运保费付至CPT运费付至EXW工厂交货DDP完税后交货5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要约的构成要件: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承诺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3.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
要约的撤回是送达以前,要约的撤销是送达以后承诺以前。
6. 卖方的义务:交付货物;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品质担保义务;卖方对货物的权力承担义务。
国际经济法概论第二章试题及答案

(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这种平等地位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主要体现之一,就是国家不分大小、贫富和强弱,在世界性经贸大政的讨论、磋商和作出决定的全过程中,都享有完全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C.联合国大会第3016(XXVII)号决议
D.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
E.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3.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
A.独立自主原则
B.经济主权原则
C.全球合作原则
D.和平共处原则
E.公平互利原则
4.以下文件中规定了“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的有( )。
A.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B.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题
1.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基本规范是( )。
A.公平互利原则
B.经济主权原则
C.全球合作原则
D.有有经济上自决权的联合国文件是( )。
A.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
B.关于经济发展与通商协定的决议
C.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
D.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资源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
B.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关系
C.意识形态上的变异
D.世界财富分配不公、贫富悬殊的局面
7.欧共体与非洲、加勒比以及太平洋国家之间签订的《洛美协定》,是( )原则的初步实践。
A.全球合作
B.公平互利
C.经济主权
D.有约必守
8.《洛美协定》期满之后,取代它的是( )。
A.第二《洛美协定》
B.理事会
C.执行委员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南北矛盾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就目前而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
第一节南北矛盾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世界经济运行的游戏规则由大国强国制定,世界上大部分地区并非国际法的主体,没有资格参与制定游戏规则。
因此,在这种旧的国际经济秩序之下,广大亚非拉地区处于被掠夺、被剥削的地位。
二战结束后,广大新兴独立国家要求打破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在这个过程中,旧秩序受到冲击和挑战,但并没有完全被打破,新的秩序正在形成之中,但并未完全定型。
伴随着南方国家的抗争和双方的妥协,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逐渐形成,主要包括: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
第二节经济主权原则一、经济主权原则的提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它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础。
二战后,许多原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和地区相继获得政治上的独立。
但是,在经济上,它们往往仍然受到原宗主国的控制,它们意识到,只有在经济上获得独立,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自己的政治独立。
经济主权与政治主权是密不可分的。
二、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形成过程经济法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首要基本规范。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简称《宪章》)第1条明文规定:“每一个国家都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可以根据本国人民的意愿,不仅选择本国的政治、社会和文化制度,而且选择本国的经济制度,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干涉、压制和威胁。
”《宪章》第2条进一步规定:“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宪章》第10条又进一步规定:“各国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地和切实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性的经济、财政金融以及货币等重要问题的国际决策过程;特别是有权通过相应的国际组织,并遵循这些组织的现行规章或逐步改善中的规章,参加这种决策过程,并且公平地分享由此而来的各种效益。
”第一点强调各个国家在经济制度上总体的独立自主的权利,第二点强调各个国家在本国境内行使经济主权的体现,第三点强调各国经济主权在涉外经济交往中的体现,特别是平等地参与、制定国际经济游戏规则方面的体现。
1952年1月,联合国大会第6届会议通过第523(VI)号决议,即《关于经济发展与通商协定的决议》,率先肯定了各国人民享有经济上的自决权。
1952年12月联合国大会第7届会议通过了第626(VII)号决议,即《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开始把自然资源问题与国家主权问题联系起来。
这个决议的效力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得到确认。
1962年12月联合国大会第17届会议通过第1803(XVII)号决议,即《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正式确认了国家对本国境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原则。
(该宣言有一定的缺陷)1974年5月,联合国大会第6届特别会议通过了第3201(S---VI)号和第3202(S---VI)号决议,即《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
1974年12月,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通过第3281(XXIX)号决议,即《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这些纲领性的法律文献,从全世界国际经济秩序实行重大变革和除旧布新的全局上,从作为调整全球国际经济法关系的“根本大法”的高度上,以更加鲜明的文字,不但再次确认和强调了各国对本国境内的全部自然资源享有完整和永久的主权,而且确认和强调各国对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也享有完整的和永久的主权。
同时还删除了1962年《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中关于国有化问题的无理限制规定和含混模棱之处。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的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一方面,各国可以独立自主地制定国内的和涉外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另一方面,各国有权独立自主的对外缔结或参加各类国际经济条约,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二)各国对本国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1962年《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规定:承认各国享有根据本国国家利益自由处置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并且尊重各国的经济独立。
1970年联合国大会第25届会议以及1972年联合国大会第27届会议先后通过第2692(XXV)号决议和第3016(XXVII)号决议,将各国对本国自然资源享有的永久主权,从陆地资源进一步扩展到该国邻接海域以及大陆架上覆水域的资源。
1974年《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规定:每一个国家对本国的自然资源以及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过公司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从历史上看,资本输出的主要目的,在于更方便地利用职权东道国当地廉价的原料、便宜的劳力和广阔的市场,更有效地掠夺殖民地的自然资料和剥削殖民地人民的劳动成果,以攫取超额利润。
《宣言》规定:接纳跨国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国家,根据它们所拥有的完整主权,可以采取各种有利于本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措施来管制和监督这些跨国公司的活动。
《纲领》规定:国际社会在这方面应当采取具体行动,制定一套国际性的跨国公司行动准则,借以防止跨国公司干涉东道国的内政;对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境内的各种活动加以管束…《宪章》规定:各国有权根据本国的法律和条例,对境内的外国资产实行管辖和管理;有权对境内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加以监督管理。
(四)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一个国家对于在本国境内的外国资产进行征收、国有化在国际法上是可以成立的,因为一个国家有权对本国境内的经济活动进行管理。
它对本国境内的外国资产进行征收、国有化也正是这种管理行为的体现。
对于一个国家是否有权征收、国有化本国境内的外国资产这一问题,过去曾经引起过很大争议。
在殖民主义盛行的年代,有一些大国、强国认为东道国没有权利对外来投资进行征收、国有化,而只有保护的义务,如果东道国将外国资本征收或国有化就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且外国投资者的母国就可以追究东道国的国际法律责任,这种观点曾经在西方国际法学界占主导地位。
20世纪初阿根廷外交部长德拉果提出“德拉果”主义,挑战西方殖民主义政策。
德拉果主义是说:“一个国家有权对外资进行征收,外资的母国没有权利进行干涉。
”1938年,美国针对墨西哥的改革,提出“赫尔三原则”。
美国的外交照会提出:“依据法律和公平合理的一切准则,不论为了何种目的,如果不针对征用提供迅速及时、充分足够以及切实有效(prompt,adequate and effective)的赔偿,任何政府都无权征用私有财产。
”二战后,《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均肯定了发展中国家的意见。
1962年联合国大会第17届会议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它意味着在国际社会上开始普遍承认各国有权把外资控制的自然资源及其有关企业收归国有或加以征用,但它同时规定:“采取上述措施以行使其主权的国家,应当按照本国现行法规以及国际法的规定,对原业主给予适当的赔偿”。
与此同时,此项决议还在“序言”中要求发展中国家尊重当年在殖民统治下被殖民主义者攫取的既得利益,保证“绝不损害任何联合国会员国在既得财产上对于继承国和继承政府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一问题的任何方面的立场”。
1973年,联合国大会第28届会议通过了第3171(XXVIII)号决议,规定国有化的赔偿问题以及因赔偿引起的争端,均应按照实行国有化的国家的国内法加以解决。
1974年联合大会第29届会议又以压倒性大多数票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明文规定:“每个国家都有权把外国资产收归国有、征用或转移其所有权。
在这种场合,采取上述措施的国家应当考虑本国有关的法律、条例以及本国认为有关的一切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
(五)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国家在世界性经贸大政中的参与权和决策权,既是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保证。
国家不分大小、贫富和强弱,在世界性经贸大政的讨论、磋商和做出决定的全过程中,都享有完全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在当代世界性经贸大政的磋商和决策过程中,最为常见的三大弊端是:第一,只由七八个最发达国家的首脑或其代表,进行密室磋商,黑箱作业,或进行半公开、半秘密的讨价还价,定出基调或基本框架之后,交由十几个或二十几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性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定出共同主张和一致步调,然后,才提交全球性的经贸大政会议或国际经济组织进行讨论。
第二,事先就在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体制规章上,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表决制度,实行表决权力大小一不甚至极端悬殊的投票安排。
第三,就全球惟一的超级大国而言,它在世界性经贸大政磋商和决策进程中,历来奉行的“国策”是“本国利益至上”和“对人对已双重标准”,这是它的两大行动准则。
三、世纪之交在经济主权原则上的新争议与“攻防战”:综合评析十年来美国单边主义与WTO多边主义交锋的三大回合第三节公平互利原则一、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过程及其主要宗旨在殖民主义盛行的时代,宗主国与附庸国之间、殖民国家与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之间根本没有公平互利可言,不仅实质上的公平互利不存在,连形式上的公平互利也不存在。
殖民主义体系崩溃之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所谓的公平互利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形式,实质上仍然是不公平的。
1974年《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确立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互利。
二、公平互利的初步实践之一: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为了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消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鸿沟,发达国家应当尽可能在国际经济合作的领域内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不要求互惠的和不加以歧视的待遇。
同时,责成发达国家根据国际关税主管机构的决定,针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产品,积极推行普遍的、不要求互惠的和不加以歧视的关税优惠制度。
前者通常简称“非互惠的普惠待遇”,或“普惠待遇”。
后者通常简称为“非互惠的关税普惠制”、“关税普惠制”、“普惠关税制”、“普遍优惠制”或“普惠制”。
1964年,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首届大会上,与会的77个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排除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出口的障碍,针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商品给予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关税互惠待遇,并且把这种要求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总要求紧密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