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击剑协会击剑比赛管理办法
击剑队管理制度

击剑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击剑队的管理,规范队员行为,促进队伍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击剑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击剑队全体教练员、队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具体包括训练管理、队员考核、队员权益保障、队伍发展等内容。
第三条击剑队须严格遵守国家体育工作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合法合规。
第四条击剑队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开展训练和比赛活动,不得擅自违规操作。
第五条击剑队应当加强队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队员的奋斗精神和团队意识,促进队伍的发展和队员的素质提升。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击剑队设立管理委员会,由队长、教练长和负责队内事务的干事组成。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队伍发展规划、训练计划和比赛安排等事务,对击剑队进行全面管理。
第八条减剑队设立教练团,包括总教练、技术教练和体能教练等人员,负责队员的训练和技能提高。
第九条减剑队设立心理辅导员,负责队员的心理辅导和情绪调节,促进队员的健康发展。
第十条击剑队设立后勤人员,负责队内设施的维护和队员的日常生活保障工作。
第三章训练管理第十一条击剑队对队员进行分级培训,根据队员的基础情况和潜力进行不同程度的训练。
第十二条击剑队每周进行6天的训练,每天训练时长为4小时,其中包括基本技术训练、体能训练和战术训练等内容。
第十三条击剑队每月进行一次集中训练,由国内外优秀教练进行指导,对队员的技术水平和比赛心态进行提升。
第十四条击剑队每年进行一次集训,选派一批优秀队员到国内外知名的击剑训练基地进行深造和磨练。
第十五条击剑队对队员的训练成绩进行考核,定期进行技术测评和体能测试,根据成绩考核进行奖惩制度。
第四章比赛管理第十六条击剑队对重要比赛进行备战,包括制定比赛计划、参与国内外比赛和调整队员状态等。
第十七条击剑队注重实战经验的积累,安排队员参加多样化的比赛项目,提高队员的比赛经验和心理素质。
第十八条击剑队重视国内外比赛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及时调整战术策略和技术手段,提高队员在比赛中的竞技水平。
中国击剑协会

中国击剑协会裁判员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击剑裁判员队伍建设,确保击剑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不断提高竞赛组织工作水平,促进击剑项目发展,特成立中国击剑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裁判员委员会。
第二条裁判员委员会作为本协会的分支机构,在本协会统一领导与指挥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职责任务第三条参与、指导、监督国内举办的各项击剑比赛的竞赛组织工作,学习研究、准确把握最新的击剑竞赛规则和裁判理论,加强击剑裁判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裁判工作水平。
第四条协助制定击剑裁判员发展规划;组织裁判员学习、培训、考核、注册,按规定举行裁判员晋级考试;制定裁判员选派办法,提出裁判员选派的建议名单;对裁判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价;对裁判员的奖励与处罚提出具体意见。
努力提高裁判员队伍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英语、法语水平,建设高水平的击剑裁判员队伍。
第五条保持与国际接轨,及时组织翻译与更新国际击剑联合会竞赛规则、比赛操作手册和裁判员工作指导文件;根据国际规则变化及竞赛组织实践经验,认真研究并及时对国内击剑规则、竞赛规程、处罚细则、比赛操作手册和裁判员工作指南等文件提出修订意见;组织裁判员深入学习、正确理解和严格执行竞赛规则,不断总结经验,充实、细化、完善各项竞赛组织与裁判工作方法、岗位职责、工作流程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六条协助建立和维护各项赛事数据库。
第七条协助推进击剑比赛管理与组织的信息化进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八条协助做好与比赛管理与组织相关的运动队(员)服务工作。
第三章组织人员第九条裁判员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与成员若干组成,每届任期至本协会下一届换届代表大会。
第十条裁判员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构成裁判员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条裁判员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需具备击剑国家级或大众A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敬业精神,业务水平高,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二条裁判员委员会成员由本协会会员协会推荐,上一届裁判员委员会提名,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产生。
中国击剑协会大众击剑比赛积分排名办法

中国击剑协会大众击剑比赛积分排名办法一、目的与原则(一)为进一步激发大众参与击剑运动的热情,扩大击剑项目人口,促进击剑俱乐部等大众击剑组织发展,特制定此办法。
(二)大众击剑比赛积分排名将作为中国击剑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评价大众击剑组织和运动员成绩水平、制定奖励方案、选拔其参加全国击剑比赛的主要依据。
二、积分范围与对象(一)根据《中国击剑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在本协会注册成功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大众击剑比赛,可根据此办法获得相应的积分与排名。
(二)连续两年未获得任何积分的运动员或单位,其积分将清零,相关积分排名信息将被从积分排名表中删除。
三、积分周期与场数(一)每个赛季为一个积分排名周期。
(二)每个赛季运动员或团体取得的分值较高的4站分站赛积分加上总决赛积分之和计为总积分,超出站数不计入总积分。
(三)运动员或团体前一赛季的积分按20%计入下一赛季。
B组U10、U12、U14、U16运动员因年龄增长跨组可将前一赛季积分按照上述方式分别带入B 组U12、U14、U16、17+;A组U12、U16运动员因年龄增长跨组可将前一赛季积分按照上述方式分别带入A组U16、17+。
(四)运动员和团体积分排名将动态更新并在本协会官网公布。
四、积分排名计算方法(一)运动员积分排名1. 运动员积分排名将分剑种、分组别分别计算。
(1)剑种分为:女子花剑、重剑、佩剑,男子花剑、重剑、佩剑;(2)组别分为:A组:U12(8至12岁)、U16(13至16岁)、17+(17岁及17岁以上);B组:U10(8至10岁)、U12(11至12岁)、U14(13至14岁)、U16(15至16岁)、17+(17岁及17岁以上);运动员年龄按照出生年计算,并与大众击剑比赛组别设置方式保持一致。
2. 运动员参加大众击剑比赛获得有效成绩,将按照比赛名次获得相应组别的积分,积分分值与取得名次相对应(详见附件)。
3. 如单一剑种单一组别个人赛参赛人数达到60人以上(含60人),则该剑种该组别所有运动员获取的积分将上浮10%;如单一剑种单一组别个人赛参赛人数达到100人以上(含100人),则该剑种该组别所有运动员获取的积分将上浮20%。
中国击剑协会全国击剑比赛积分排名办法-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中国击剑协会全国击剑比赛积分排名办法一、目的与原则(一)参照国际剑联规则,结合我国击剑运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积分排名将作为评价运动员和运动队成绩与水平,以及选拔运动员进入国家集训队和代表国家队参赛的重要依据。
二、积分范围与对象(一)根据《中国击剑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在中国击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或“本协会”)注册成功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全国比赛,可根据此办法获得相应的积分与排名。
(二)可以获取成年组积分的全国比赛包含: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分站赛和总决赛以及其他由本协会指定的比赛;可以获取青年组积分的全国比赛包含:青运会、全国青年锦标赛、全国青年集训赛以及其他由本协会指定的比赛。
三、积分周期与滚动制(一)每个自然年第一站比赛至最后一站比赛为一个积分排名周期。
(二)积分计算采取滚动替代制,即当年比赛的积分取代前一年同站比赛的积分。
(三)如当年新增比赛,则积分在原有基础上累加计算;如某站比赛当年未能举办,则前一年通过该站比赛获取的积分将于当年相同时间清零。
(四)运动员和团体积分排名将动态更新并在本协会官方网站公布。
四、积分排名计算方法(一)运动员积分排名1. 运动员积分排名将分剑种分组别计算。
剑种包含:女子花剑、女子重剑、女子佩剑、男子花剑、男子重剑、男子佩剑;组别包含:成年组、青年组。
2. 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个人赛获得有效成绩,将按照比赛名次获得相应剑种的积分,积分分值与取得名次相对应(详见附件)。
3. 如运动员总积分相同,则依据全国锦标赛比赛名次确定排名先后;如相关运动员均未参加全国锦标赛,则依据最近一站冠军赛分站赛或总决赛、青年集训赛比赛名次确定排名先后,以此类推。
4. 运动员积分排名中“所属团体会员(代表单位)”按照最新注册单位列出。
(二)团体积分排名1. 团体积分排名将分剑种计算。
剑种划分方式与运动员积分排名相同。
2. 团体积分按照成绩分与处罚分两部分之差计算:(1)成绩分团体参加全国比赛团体赛获得有效成绩,将按照比赛名次获得相应剑种的积分,积分分值与取得名次相对应(详见附件)。
中国击剑俱乐部联赛办赛手册【模板】

中国击剑俱乐部联赛办赛手册为保证中国击剑俱乐部联赛顺利举行,保证联赛各方面条件的整体性和一致性,为广大参赛者提供良好的参赛条件和竞技体验,特制定中国击剑俱乐部联赛办赛手册。
本手册旨在为中国击剑俱乐部联赛的办赛条件提出技术要求,各承办单位在承接各站俱乐部联赛的比赛时,应严格对照要求进行比赛的筹备组织工作。
一、办赛单位资格要求1.申办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承办赛事的能力,具有体育赛事组织运营经验,拥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商业信誉。
2.能够适时按照当地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体育、公安、消防等)的规定,负责办理赛事相关的审批手续。
二、时间要求1.比赛场地确定时间:每年1月15日前确定比赛地及比赛场馆,并在中国击剑协会官方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后不得更改;2.场地平面图提供时间:于比赛前45天向中国击剑协会提交规划确认后的场地平面图,该图纸须经场地器材供应商确认;3.场地器材确认时间:于比赛前30天与场地器材供应商确认运输及铺设时间;4.酒店信息及补充裁判员信息确认时间:于比赛前40天提交中国击剑协会以便发布补充通知及裁判员选调通知;5.比赛报名起止时间:于补充通知发布次日0点开放;6.现场视觉呈现效果送审时间:于比赛前25天提交中国击剑协会审核;7.成绩证明材料送审时间:同上;8.场地内各类设备就位时间:比赛前2天;9.场地器材铺设、调试和现场搭建时间:比赛前2天;10.志愿者培训时间:比赛前1天;11.技术会及裁判会时间:比赛前1天,具体时间由办赛方与技术委员会协商,由办赛方提供会议室。
12.市场开发工作由各赛区根据时间进度自行安排,但以不影响比赛为前提。
三、场地条件(一)场馆周边条件1.比赛场地应选择在交通便利的区域。
2.场地周边10公里范围内应具备充足的酒店住宿条件。
3.如有组委会推荐酒店,应在酒店内设置器材检查点。
4.裁判员入住酒店以安全、舒适为宜,不建议快捷酒店。
(二)场馆内部条件1.根据预计报名人数确定场馆面积及相关条件,选择适合比赛的场馆(参见下表)。
2023年全国少年、儿童击剑锦标赛竞赛规程

2023年全国少年、儿童击剑锦标赛竞赛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我国少年、儿童击剑运动的普及和发展,促进少年儿童体质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国击剑协会的要求,特制定本竞赛规程。
第二章比赛组织第二条本次全国少年、儿童击剑锦标赛由中国击剑协会主办,各级击剑协会、俱乐部等协办。
第三条本次比赛设男子组、女子组两个项目,可设置多个年龄组别。
第四条比赛统一使用国际击剑联合会规定的击剑器材和计分系统。
第五条参赛选手年龄不得超过14周岁。
第六条比赛地点由主办单位确定,并提前公布。
第七条主办单位提前公布比赛日程和参赛选手名单。
第八条参赛选手限报一个项目,参赛选手及其所在单位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第三章竞赛制度第九条本次比赛采用循环赛制和淘汰赛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循环赛阶段,参赛选手按小组进行比赛,每组选手进行1对1的交叉比赛,并计分。
第十一条循环赛的计分方式为:胜利者得2分,平局1分,失败者0分。
小组内的每个选手都需与其他选手进行比赛。
第十二条淘汰赛阶段,循环赛每个年龄组别的小组前两名晋级,晋级选手按照抽签的方式进行交叉对决,直到决出冠军。
第十三条比赛中,对决时使用三分钟制,每轮决斗为三局两胜。
第四章裁判员和技术规定第十四条比赛期间,对每个比赛场地设3名裁判员,其中1名主裁判,2名辅助裁判。
第十五条裁判员由中国击剑协会推荐并组织培训,经考评合格后方可担任比赛裁判。
第十六条比赛期间,选手及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裁判员的指示,否则将视为违规行为,可根据裁判员的裁决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每个队伍有权对裁判员的判决提出投诉,但一旦裁判的判决予以确认后,投诉将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比赛器材的选择及使用必须符合中国击剑协会的要求。
第十九条参赛选手需佩戴符合安全标准的击剑头盔和护具。
第五章奖励办法第二十条本次全国少年、儿童击剑锦标赛将设立多个奖项,包括个人奖、团体奖、优秀教练员奖、最佳裁判员奖等。
第二十一条个人奖设冠军、亚军、季军等奖项,冠军将获得奖杯和证书。
中国击剑协会管理制度

中国击剑协会管理制度
中国击剑协会是中国体育界的一个专业组织,负责管理和组织全国范围内的击剑运动。
为了确保击剑运动的规范发展和运作,中国击剑协会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
1. 组织机构:中国击剑协会设有主席团、常务委员会、秘书处等组织机构,由有关部门推荐和任命。
2. 会员管理: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会员需遵守协会章程和规定,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3. 竞赛组织:协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击剑比赛,包括选拔赛、锦标赛、国际比赛等。
比赛项目、规则和赛程等均由协会制定和调整。
4. 训练管理:协会负责组织国家击剑队的训练和管理工作,制定训练计划、选拔和选拔队员,提供专业教练和培训资源。
5. 裁判管理:协会负责选拔、培训和管理击剑裁判员,制定裁判员考核标准和比赛规则,保证比赛的公正和公平。
6. 教练员管理:协会负责选拔、培训和管理击剑教练员,制定教练员资质认证标准和培训计划,提高教练员的专业水平。
7. 选材与选拔:协会负责选拔和培养优秀的击剑运动员,进行选材和选拔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奖励和扶持政策。
8. 国际交流与合作:协会组织和管理中国击剑队参加国际比赛和交流活动,与国际击剑组织保持联系和合作,提升中国击剑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以上是中国击剑协会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这些制度的实施和执行有助于保证击剑运动的健康发展和竞争力。
中国击剑协会管理制度 -回复

中国击剑协会管理制度-回复中国击剑协会是中国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是中国击剑运动的管理组织。
作为管理组织,中国击剑协会拥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其中包括选材选拔、培养训练、比赛管理、人员聘任、财务管理等各个方面。
首先,中国击剑协会的选材选拔制度是保证中国击剑队人才储备和培养的重要环节。
击剑协会会派出專業技術指導人員走訪各地的聯網擂臺,對來自全國各地的優秀擂台選手進行嚴格的體能、素質和技術考核,以篩選出具有潛力和天賦的運動員。
此外,協會還會舉辦全國性的擂臺比賽,以促進各地擂臺選手的競技水平,同時對表現優異的選手進行重點培養。
其次,中国击剑协会的培养训练制度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
选手在入队之后,击剑协会会根据个人特点和潜力安排专业教练和训练课程,包括体能训练、技术训练、战术训练等。
协会还与体育学院等高等院校合作,组织选手进行学业兼顾的培训,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辅导和支持。
此外,协会还会定期组织国内外的训练交流活动,为选手提供更广阔的竞技舞台和锻炼机会。
第三,中国击剑协会的比赛管理制度确保了比赛的公平竞争和规范进行。
协会会根据各级比赛的规模和重要性,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制定比赛规程、安排裁判员和技术人员,并确保比赛场地、器材等设施的完善和安全。
同时,协会还组织对各级比赛的裁判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以保证裁判员的公正和专业水平。
第四,中国击剑协会的人员聘任制度确保了协会工作的高效和专业性。
协会会根据不同职责和需求,招募和聘用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的人员,包括教练员、技术指导员、行政人员等。
聘任过程中,协会会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拔,确保任职人员的能力和素质达到相应的要求。
最后,中国击剑协会还拥有一套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款的合理支出和高效使用。
协会会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制定预算、管理收支、审计核算等工作。
协会会定期公开财务状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和审查,确保公款的合法使用和流转。
总的来说,中国击剑协会的管理制度确保了中国击剑运动的良性发展和竞技水平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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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击剑协会
击剑比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举办击剑比赛的积极性,规范击剑比赛管理工作,促进击剑运动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普及与推广击剑运动,根据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击剑协会主办、承办或冠以“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中华”、“中国击剑协会”等字样的击剑比赛。
第二章国际击剑比赛
第三条在华举办的国际击剑比赛,按照“计划报批,分类审批”的办法进行审批管理。
第四条国际击剑比赛按照主办方、比赛性质和重要程度分为A、B、C三类。
第五条A类国际击剑比赛包括:由国际击剑联合会或亚洲击剑联合会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世锦赛、世界杯赛、亚锦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比赛;由体育总局或体育总局相关单位、中国击剑协会主办的重要国际击剑比赛或跨省(区、市)的国际击剑比赛。
A类国际击剑比赛,须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按照现行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
第六条B类国际击剑比赛包括: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中国击剑协会主导,与地方共同主办或交由地方承办的国际击剑比赛。
B类国际击剑比赛,须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承办地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C类国际击剑比赛包括:地方自行举办的国际击剑比赛;由地方主导,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中国击剑协会参与主办、协办的国际击剑比赛。
C类国际击剑比赛,实行报备制,不再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作为地方外事活动由地方有外事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除上述A、B、C类国际击剑比赛外,由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商业性、群众性国际击剑比赛,比赛主办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不再报送体育总局或相关单位、中国击剑协会审批。
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在竞赛组织等方面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九条未经国际击剑联合会和亚洲击剑联合会认可,击剑比赛名称不得冠以“世界”、“亚洲”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第三章全国击剑比赛
第十条根据体育总局发布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名录内的“全国击剑锦标赛”、“全国击剑冠军赛”、“全国击剑青年锦标赛”由中国击剑协会主办,并按照本办法说明的程序确定比赛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名录外的击剑比赛,合法的法律主体均可依法组织和承办。
中国击剑协会将可根据承办单位需要提供技术指导与支持。
第十二条由中国击剑协会主办或参与共同主办的击剑比赛(以下简称“中国击剑协会比赛”),其名称可使用“中国”、“全国”、“国家”、“中华”、“中国击剑协会”等字样。
其他击剑比赛不得使用上述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第四章击剑比赛的申办与比赛承办单位的确定第十三条申办A、B、C类国际击剑比赛,须按照相关国际体育组织规定的时间与要求向中国击剑协会提交申办报告及材料,由中国击剑协会审查并根据本办法履行国内审批程序后,提交至相关国际体育组织。
第十四条申办全国击剑比赛,须于比赛前一年向中国击剑协会提交申办报告及材料。
第十五条中国击剑协会比赛的申办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拥有与比赛规模和性质相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三)拥有与比赛规模和性质相当的办赛经费;
(四)已落实比赛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第十六条申办中国击剑协会比赛,应首先取得比赛举办地所属本协会会员协会的同意与支持。
第十七条击剑比赛申办报告正文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办赛宗旨和理由;
二、拟申办比赛的名称、时间、地点和规模;
三、建议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四、经费来源。
第十八条中国击剑协会收到申办报告及材料后,将对建议比赛举办地的办赛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酌情选派技术代表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九条经审查符合办赛条件的赛区,中国击剑协会将其列入新赛季击剑竞赛计划,并综合考虑国际组织安排、申办单位意向、参赛单位意见以及击剑运动发展需要安排竞赛日程。
第二十条中国击剑协会将与比赛申办单位商定合作办赛有关事宜,约定办赛标准与条件,签订办赛协议。
第二十一条举办击剑比赛需要办理的公安、交通、工商、税务、卫生、临建等其他审批手续,比赛申办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二条已列入计划的比赛如变更比赛时间、地点、组织形式或撤消,须按照与申办比赛相同的程序申请变更或撤消。
第五章击剑比赛管理
第二十三条成功申办比赛后,申办单位自动转成比赛承办单位。
第二十四条中国击剑协会对比赛组织运行工作进行赛前、赛中与赛后的管理、指导与监督。
中国击剑协会选派比赛监督人员,负责监督比赛是否符合竞赛规则和办赛标准,并向中国击剑协会提交比赛监督报告。
第二十五条国际击剑比赛裁判员由相关国际组织选调,全国击剑比赛裁判员由中国击剑协会选调。
第二十六条中国击剑协会将根据比赛筹办工作需要向比赛承办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并按照统一、公开的标准合理收取服务费用。
比赛承办单位也可自行寻求符合击剑比赛标准的技术服务。
第二十七条比赛承办单位须根据办赛协议以及相关国际组织标准与要求、《中国击剑协会比赛操作手册》实施比赛各项筹备与组织工作,确保比赛安全、公平、顺利举行。
第二十八条办赛水平较高、参赛人员满意度高的赛区,中国击剑协会将视客观条件给予荣誉与物质奖励;比赛筹备与组织工作不符合标准的赛区,将被取消击剑比赛的承办资格。
第二十九条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等所有参赛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国击剑协会赛风赛纪管理办法》。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解释权与修订权归中国击剑协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