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函(皖价医函〔201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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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中心静脉药物配置等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皖价医函[2010]143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中心静脉药物配置等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皖价医函[2010]143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中心静脉药物配置等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中心静脉药物配置等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皖价医函〔2010〕143号)黄山市、合肥市物价局、卫生局:报来《关于静脉药物配制服务价格的报告》(黄价字〔2010〕46号)和《关于“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费”等收费标准的请示》(合价费〔2010〕86号)悉。

根据《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核定和调整中心静脉药物配置等价格(120400014)具体见附件。

同时对实行中心静脉药物配置的静脉输液(120400006)由6元/组降低为3.5元/组,项目的其他内涵不变。

二、儿童视力筛查、尿碘监测等项目按《安徽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后再定。

以上价格为最高价格,你们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最高价格内制定实际执行价格。

本文自2010年8月30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报告,以便进一步完善。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附件:核定和调整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表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元)说明120400014中心静脉药物配置(普通药物、抗生素药物)药物中心配置组3250104036细菌性阴道炎联合化学检测含唾液酸苷酶、白细胞酯酶活性、过氧化氢浓度等3项次22含唾液酸苷酶、白细胞酯酶活性、过氧化氢浓度、脯氨酸氨基肽酶、乙酰氨基葡萄糖苷酶等阴道炎五联检45元/次。

——结束——。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函(皖价医函[2010]24号)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函(皖价医函[2010]24号)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函(皖价医函[2010]24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2.03•【字号】皖价医函[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函(皖价医函〔2010〕24号)安徽省立友谊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报来《关于将“洁悠神长效抗菌材料”作为〈医疗服务价格〉的请示》(省友医〔2009〕64号)、《关于报请调整体外冲击波碎石项目价格的请示》(院财〔2009〕29号)和《关于申请人工流产术等项目的请示》(院财〔2009〕34号)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医疗机构使用另外计费的医疗器械应将医疗器械的单价、疗效等情况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由患者或其家属自愿自主选择,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收取费用;未经签字确认的,不得收费。

建立医疗器械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及时调整。

医疗器械加价率按现行规定执行。

肺功能细菌过滤器目前市场价格40元/只;洁悠神长效抗菌材料价格待进一步调研后再定。

二、调整体外冲击波碎石(311000040)项目价格400元/次,含影像学监测、摄片和心电监护,国外进口设备加收50%,其中多尼尔体外冲击波碎石900元/次。

三、公布无痛人工流产术临床操作流程和价格(一)无痛人工流产应当遵循以下临床操作流程:1.病人术前准备;2.建立静脉通道、接三通、输液;3.外阴、阴道冲洗、消毒;4.妇科检查,查清子宫大小、位置;5.窥阴器观察阴道、宫颈情况;6.静脉复合麻醉、面罩吸氧、心电监护;7.手术医师按手术规范施行手术;8.病情观察、呼吸、脉搏、生命体征监测;9.手术结束,停止麻醉,观察半小时,交代注意事项。

(二)经过上述临床操作流程,核定无痛人工流产术(311201053a)价格为400元/次,微管人流加收100元/次,麻醉药品价格除外。

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

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
〔1〕头颅平扫

100.00
〔2〕全身平扫

150.00
十四检验费调整工程及标准
〔一〕血细胞分析(2分类12项)

6.00
〔二〕血细胞分析(3分类18项)

9.00
〔三〕尿液分析(仪器)
〔四〕八项

5.00
〔五〕十项

7.00
〔六〕"免疫球蛋白IgG,IgA,IgM"

6.00
〔七〕免疫球蛋白E

2.00
安徽省医疗效劳价格工程及价格
序号工程名称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一综合医疗类
〔一〕院际会诊
会诊交通费
1市内
〔1〕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200.00
〔2〕主治医师

100.00
〔3〕医师

50.00
2外埠
〔1〕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300.00
〔2〕主治医师

200.00
〔3〕医师

100.00
〔二〕气管切开护理
十大型仪器设备检查费
〔一〕核磁共振

800.00
〔二〕CT头颅平扫

120.00
十一增设工程及标准
(一)门、急诊诊断费
不分中西医、与挂号费同时收取
1省级医院

2.00
2市、地级医院

1.50
3县级医院

1.00
(二)住院诊疗费
1省级医院
床日
3.00
2市、地级医院
床日
2.00
3县级医院

(售后服务)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

(售后服务)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

2 静次 注
0.25(壹次性)0.5
壹次性注射器另收费
3 滴 次 0.50(壹次性)1.00 "加液不收费,壹次性输液器另收费" 注
中医治疗费
八针灸、 次
推拿
不超过 91 年省定标准的壹倍
九手术费
于 91 年省定标准基础上平均上调 40%
十大型仪器设备检查费
(壹)核磁共振
次 800.00
(二)CT 头颅平扫
(七)免疫球蛋白 E
次 2.00
(八)T 细胞花环形成试验
次 6.00
(九)B 细胞 EAC 形成试验
次 6.00
(十)T 淋巴细胞转化率
次 6.00
(十壹)类风湿因子测定
次 5.00
(十二)抗双链脱氧核糖核酸抗体
次 6.00
(十三)三碘甲腺原氨酸
次 10.00
(十四)甲状腺素
次 10.00
(十五)促甲状腺素

20.00
五门诊费用: "不分定额内和超额,不分正常班次和业余劳动,均按此标准挂号收费。"
(壹)挂号费:
"遵医嘱院内门诊转科就诊者,不另挂号。针灸、推拿、按摩、理疗、注射等壹次开单多次处 置的,首次必须挂号,以后历次针灸、推拿、理疗、按摩等不再挂号。不得另收门诊病历费、处 方笺费(含复写处方)、门诊部(室)的取暖费、降温费"
次 120.00
十壹增设项目及标准 (壹)门、急诊诊断费 1 省级医院 次 2 市、地级医
次 院 3 县级医院 次 (二)住院诊疗费 1 省级医院 床日 2 市、地级医
床日 院 3 县级医院 床日 (三)护理费 1 壹级护理 床日 2 二级护理 床日

安徽省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厅关于核定安徽省立医院综合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厅关于核定安徽省立医院综合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厅关于核定安徽省立医院综合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11.11•【字号】皖价医函〔2014〕192号•【施行日期】2014.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厅关于核定安徽省立医院综合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函皖价医函〔2014〕192号安徽省立医院:报来《关于申报安徽省立医院综合病房楼床位费等收费标准的请示》(计财发〔2014〕44号)悉。

根据《安徽省非营利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管理暂行办法》(皖价医〔2013〕80号)等精神,并考虑同等医院床位费价格水平,经研究,暂按以下函复意见执行:一、新建综合病房楼床位费价格:单人间床位费、双人间床位费、三人间床位费、普通床位费、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新生儿床位费分别为 117元/日、52元/日、42元/日、32元/日、20元/日、15元/日,具体见附件。

二、核定急救中心和医疗保健中心老住院病房四人间普通床位费为28元/日。

三、床位费价格项目内涵中有医疗服务项目的,按规定的价格向患者收取费用;无医疗服务项目的,一律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

医保支付床位费按现行标准执行,今后统一调整。

四、对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特困群众住院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五、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病房取暖费、空调费,以及特殊病房床位费等价格暂不调整,待《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清理规范时统一调整。

六、干部病房床位费价格,你院可与省保健委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际执行价格。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卫计委、省人社厅报告。

附件:省立医院新建综合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11月11日附件省立医院新建综合病房楼床位费价格。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8.20•【字号】皖价医函[2012]150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医函〔2012〕150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人社局,省属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精神,做好新旧项目衔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外省做法,现先行对规范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具体见附件,并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政策范围。

二、取消无陪护护理项目和价格。

鉴于无陪护护理不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之列,决定取消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我省第四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卫计秘〔2010〕317号)中无陪护病区护理项目,废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关于将无陪护护理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4号)和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无陪护护理费的函》(皖价医函〔2010〕106号)。

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无陪护护理费。

三、调整后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仅在省属(含解放军、武警)医疗机构和市属医疗机构执行;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将结合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另行制定。

四、各地和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规定执行,除项目规范的“除外内容”可以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外,一律不得另外收取其他一次性医用耗材费用。

可以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费用,其价格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我省第五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我省第五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我省第五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9.19•【字号】卫规财秘[2011]609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我省第五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卫规财秘﹝2011﹞609号)各市卫生局、物价局,厅直各医疗机构、医学院附属医院:根据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安徽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卫计秘〔2004〕269号)文件精神,经组织专家对各医疗机构所申请新项目进行评审,同意增设“术中超声引导”等8个医疗服务项目(附表一),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含《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所列及2007年新增和修订部分)要按有关规定报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另行审批。

二、经专家评审,此次申报项目有37个可与国家计委、卫生部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相关项目进行归并的医疗服务价格,或为《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已列项目(附表二)。

同时另有18个申报项目不得作为医疗服务项目向患者开展(附表三)。

三、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徽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工作,要认真对照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定义,做好新增项目的甄别工作,严禁将现行项目打包或将现行项目分解后作为新增项目进行申报;对仅是方法学改变而导致医疗成本变化的项目,应按规定报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重新核定其项目价格。

四、各医疗机构在申请新增项目时,除需提供《安徽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相关材料外,各新增项目申请材料必须有申报科室主任、医院分管医疗服务价格科室负责人及医院负责人签字,对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将不列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评选范围。

五、本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仅在三级医院试行,试行期两年。

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2)

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2)

南陵鼓楼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一、综合医疗服务类说明:1.本类包括一般医疗服务、一般检查治疗及预防保健项目和其他医疗服务项目。

共计四类86项。

本类编码为。

2、一般医疗服务项目中的挂号费、诊查费、住院床位费,可根据不同级别医院拉开档次分别定价。

3、多科室共同使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列入本类之中,如护理、抢救、注射、换药等。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另收挂号费和诊查费;(1)由医生指定在院内换号诊断;(2)取化验及各种检查结果。

5、门诊医药费用清单和住院病人医药费用明细清单不得另外收费。

6、妇科检查用的一次性扩阴器、垫单、一次性手套等可按每人次3元收取成本费,耳鼻喉科按每人次1元、口腔科按每人次5元收取器械耗损费。

经县物价、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口腔科使用牙科手机特殊消毒仪(仅指预真空压力蒸气灭菌器)可按每次每机头加收5元消毒费。

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说明1101 (一)一般医疗服务1101 1.挂号费挂号费含门诊、急诊及其为患者提供候诊就诊设施条件、诊断书、收费清单计算机预约挂号服务、初诊建病历、病历手册次 1门诊注射、换药、取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按疗程收取一次挂号费,不分门急诊。

初诊建病历及病历收费不超过0.5元11022.诊查费指医护人员提供(技术劳务)的诊疗服务。

包括营养状况评估、儿童营养评估、营养咨询简易门诊不收诊查费。

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放射治疗按疗程收取一次诊查费。

中医科诊查费在对应级别的价格基础上加收1元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次 2专家门诊次 4知名专家门诊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知名专家,含挂号费次40知名专家每人半日挂号不超过8人(含病人拿到检查报告后免费复诊一次);专家诊察区域须与普通门诊分开,单独设立诊室、候诊室、配备空调设备,专人为病人提供从挂号、诊疗、缴费、取药等全程导医,知名专家排班看普通门诊时,按普通门诊收取仅限在急诊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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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函(皖价医
函〔2010〕57号)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价医函[2010]5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4.09
【实施日期】2010.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函
(皖价医函〔2010〕57号)
安徽省立医院,安徽省立友谊医院:
报来《关于申报“血酮体快速测定”等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院计财发〔2010〕14号)和《关于将“洁悠神长效抗菌材料”作为〈医疗服务价格〉的请示》(省友医〔2009〕64号)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核定血酮体快速测定(250303019)等价格,具体见附件。

定量检测抗dsDNA抗体、EGFR基因测序、Kras基因测序等项目不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不予核定其价格。

对超声刀等“手术治疗说明”的相关内容,目前正在研定之中,随后下发。

二、为杀灭和隔离细菌、真菌及病毒,同意在创面治疗中收取长效抗菌材料费,价格每人次不超过4.2元。

医疗机构应将使用另外计费的“长效抗菌材料”的单价、疗效等情况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由患者或其家属自愿自主选择,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收取费用;未经签字确认的,不得收费。

本文自2010年4月20日起试行。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报告,以便进一步完善。

本文制定的价格为最高价格,你们可结合实际,在此最高价格内制定实际执行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卫生厅
二○ 一○ 年四月九日
附件:
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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