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2013年县公立医院医药改革文件

关于印发2013年河北省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2013/7/1 16:55:00 来源:中国报道唐山新闻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冀价管[2013]56号各设区市、辛集、定州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河北省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2013年河北省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方案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6月26日附件2013年河北省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方案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今年我省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70%的县(市、区)的134所(含去年11所试点医院)县级公立医院。
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人社部《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87号)要求,总结去年11所试点县级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做法,现就2013年我省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提出如下方案。
一、2013年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原则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目标是破除以药补医、建立新型补偿机制。
医药价格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1、“总量控制,结构调整”。
“总量控制”是以2012年药品差价为基数,并根据药品实际招标价格下降幅度,财政、医保保障情况和医院内部适当消化的要求,在上述总量内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按照省政府确定的6:3:1补偿比例,通过提高医疗服务价格补偿60%左右,财政补偿30%左右,医院自行消化10%。
“结构调整”是指通过药品零差率销售,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引导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
2、医药价格联动。
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必须在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前提下实施。
3、与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
医药价格政策调整要与医保、财政、卫生等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支付范围。
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商务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药品监督治理局〕、法制办、纠风办: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关于解决群众看病贵药品价格高问题改革建议》精神,现将《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印发三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进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商务部国家药监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纠风办二○○六年五月十九日附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整顿医药市场价格秩序,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等问题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当前医药市场面临的矛盾仍很突出,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为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
对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进行全面调整。
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到位;突出重点、有升有降”的原那么,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有需求、企业没有生产积极性的廉价药品价格。
要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那么,制止企业变换剂型、规格、包装变相涨价行为。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中药饮片加价率可适当放宽,但原那么上应操纵在25%以内。
药品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
【二】试行核定药品出厂价格。
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解决目前药品流通环节利润空间过大的问题,进一步改进药品定价方法,选择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从出厂〔口岸〕环节操纵价格,通过限制流通环节差价率,降低最终零售价格。
试行核定出厂〔口岸〕价格的药品品种,按照国家进展改革委公布的试点目录执行。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冀医保函〔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冀医保函〔2024〕20 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省直各医疗机构:根据《关于河北省医保局“拟调整检验、抢救等15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重要事项报告的复函》(医保价采函〔2024〕4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医疗服务创新发展,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决定有升有降动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检验、抢救15项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说明等要素(见附件)。
二、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务必于2024年4月9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
各市医疗保障局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指导各医疗机构政策落实落地。
三、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0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反馈。
附件: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26日。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1]12号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1]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fee1a574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ea.png)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1]1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8]19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含血站采集、储存、分离和检验的费用等):(一)全血,每200毫升220元;(二)手工分离成分血,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240元;(三)手工分离新鲜冰冻血浆,每100毫升40元;(四)机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1600元;(五)血站或血液中心对外开展的其它服务收费,暂按冀价行费字(1997)第220号文规定的价格执行,待《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正式颁布后,再进行统一规范。
具体收费项目见附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和临床用血服务费两部分,临床用血服务费(含医疗机构储存、配血费用和输血中的一次性材料费用)每份(袋)10元。
三、我省各级血站和中心血库必须按卫生部要求,对乙肝、丙肝、爱滋病等规定项目,全部使用有批准文号、有批检合格报告及防伪标签的试剂进行严格的初检和复检,对不按规定项目和不使用规定的试剂进行检验的,将据实降低血液的检验费、材料费,并给予相应处罚。
四、输血量不满50ml按50ml计算,50ml以上不满100ml按100ml计算,成分血不足单位按1单位计算。
河北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指南

40
40
40
120400010
静脉穿刺置管术
次
20
20
20
PIU导管
1205
5.清创缝合
依据伤口损 伤程度、长 度、深度、
修补难易程 度分大、 中、小
120500001
大清创缝合
次
120
110
100
创面50cm2
以上,伤口
达15cm以
上,深度达
肌组织
120500002
中清创缝合
次
80
75
70
刨面30〜
雾化吸人
次
3
3
3
包括超声、 高压泵、氧 化雾化及蒸 气雾化吸人
药物
*超声加
1元,高压 泵、氧气雾 化加2元
1209
9.胃肠减压
120900001
胃肠减压
日
2
2
2
含留置胃管
抽胃液及间
断减压
*一次性胃
肠减压器另
收
1210
0.洗胃
121000001
洗胃
次
30
30
30
含插胃管及
冲洗
药物和一次
性胃管
使用洗胃机
50
40
12
(二)一般检查治疗
1201
1•护理费
药物、特殊 消耗材料及 特殊仪器
120100001
重症监护
小时
4
4
4
含24小时室 内有专业护 土监护,监 护医生、护 士严密观察 病情、监护 生命体征、 随时记录病 情、做好重 症监护记录 及各种管道 与一般性生 活护理
*按小时计
价
120100002
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商务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药品监督治理局〕、法制办、纠风办: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关于解决群众看病贵药品价格高问题改革建议》精神,现将《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印发三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进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商务部国家药监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纠风办二○○六年五月十九日附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整顿医药市场价格秩序,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等问题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当前医药市场面临的矛盾仍很突出,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为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
对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进行全面调整。
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到位;突出重点、有升有降”的原那么,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有需求、企业没有生产积极性的廉价药品价格。
要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那么,制止企业变换剂型、规格、包装变相涨价行为。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中药饮片加价率可适当放宽,但原那么上应操纵在25%以内。
药品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
【二】试行核定药品出厂价格。
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解决目前药品流通环节利润空间过大的问题,进一步改进药品定价方法,选择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从出厂〔口岸〕环节操纵价格,通过限制流通环节差价率,降低最终零售价格。
试行核定出厂〔口岸〕价格的药品品种,按照国家进展改革委公布的试点目录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2010年6月28日)一、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
从2010年4月30日起,59个试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
在省统一采购限价公XXX实施前,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药品(包括2010年4月30日前已采购库存的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
省统一采购限价公XXX实施后,要在省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内(其中包含配送费用,下同)实行零差率销售。
其中现行采购价格高于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的必须降至公布的采购限价;现行采购价格低于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的按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试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省采购限价之内,通过谈判确定的本区域内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统一采购价格,要抄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在改革中,各试点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及增补的非基本药物原来的销售价格、进价、实行零差率后的新价格张榜公布,并在收费窗口悬挂12358举报电话温馨提示牌,方便群众监督执行。
二、加强基本药物价格动态监测和跟踪调查。
各试点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抓好对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后医疗机构实际采购品种、数量、结构和价格的监测分析,以及跟踪调查反馈工作。
对于实际成交价与省统一采购限价相差悬殊的,或价格调整后市场供应出现紧张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物价局反映,并提出对策建议。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42号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c44246a5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d9.png)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4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等学校教育收费政策,切实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高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其学费收费标准分别为:1、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一般本科和师范类专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本科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燕山大学、河北工业大学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河北大学本科生文史哲6类专业(汉语语言文学、历史学、图书馆学、档案学、教育学和哲学)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其它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本、专科学费执行北京标准,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本、专科学费执行辽宁标准。
普通高校的艺术、体育类专业本科生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可在本校一般本科专业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75%;河北体育学院一般体育专业本科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125元,高尔夫管理方向专业(本、专科)每生每学年12000元,网球训练方向专业(本、专科)每生每学年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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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
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价行费[2005]3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5.20
【实施日期】2005.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5]33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和温家宝总理“要严格规范医疗收费,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特作如下通知:
1.严格规范门诊收费。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有门诊科室都必须设普通门诊。
(2)门诊患者为诊断一种疾病,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只收一次挂号费和诊查费。
(3)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按疗程收取一次挂号费,治疗疗程中不再收取诊查费。
(4)已收急诊监护费的不再收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和急诊观1 / 2
察床位费。
(5)体检和婚前体检均不得另收挂号费及诊查费。
2.严格规范床位费和护理费。
(1)医疗机构病房应配备床位费项目内涵列示的各种物品,如有不足,当地物价、卫生部门要在省定指导价格的基础上,按比例相应核减床位费标准。
(2)有关组织向医疗机构合法收取的各类医疗垃圾处理费计入病床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另行立项收费。
(3)病房内安装降温和取暖设施并使用该设施的,降温和取暖费不计入病床成本,医疗机构可在病房床位费之外另行收取降温和取暖费。
中央空调计入床位费,不得另行收费。
(4)医疗机构在核定的病房床位数之外一般不得增加病床。
由于治疗的需要,确需临时加床的,按病区低档床位价格的50%收费。
在病室外(病房走廊)增加的病床不得收取空调降温和取暖费。
(5)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护理费项目内涵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指导价格执行。
一、二、三级护理费、特殊疾病护理、新生儿护理等项目之间不得重复计算收费。
重症监护、特级护理当日计算达到12个小时的,不再收一、二、三级护理及气管切开护理费、一般专项护理费。
(6)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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