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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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

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
鲁卫规财发[2006]7号 鲁卫规财发[2006]7号 鲁卫规财发[2006]7号 鲁卫规财发[2006]7号 鲁卫规财发[2006]7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1 全血 每单位 2 手工分红细胞悬液 每单位 3 手工分浓缩血小板 100毫升 4 手工分冰冻血浆 治疗量 5 机采血小板 (袋)治疗量 6 机采白细胞 每单位 7 洗涤红细胞 80U 8 人血浆冷沉淀 每单位 9 洗涤机采血小板和去除白细胞机采血小板 (袋)治疗量 10 RH(-)机采血小板 每单位 11 RH(-)手工分血小板 每单位 12 RH(-)洗涤红细胞 每单位 13 RH(-)悬浮红细胞 200毫升 14 RH(-)全血 100毫升 15 RH(-)新鲜冷冻血浆 每单位 16 RH(-)机采白细胞 每单位 17 代浆全血 每单位 18 少浆全血 每单位 19 年轻红细胞 袋(治疗量) 20 机采年轻红细胞 每单位 21 冷冻红细胞 每单位 22 浓缩红细胞 每单位 23 浓缩白细胞 每单位 24 富含血小板血浆 100毫升 25 新鲜冷冻血浆 100毫升 26 新鲜血浆 100毫升 27 病毒灭活血浆 袋(治疗量) 28 外周血干细胞采集 注:一、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20元 二、滤除白细胞输血器材价格为30元/(单位血液)

单病种限价管理制度

单病种限价管理制度

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单病种限价管理制度为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机制改革,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诊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部分病种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2】72号)文件要求,我院实施单病种限价管理,具体规定如下:一、限价管理的单病种种类及收费标准(共计8个病种)。

1、结节性甲状腺肿(全麻),甲状腺全切术,限价:5670元2、结节性甲状腺肿(全麻),甲状腺部分切除术,限价:5346元。

3、急性单纯性阑尾炎,阑尾切除术,限价:3483元。

4、老年性白内障(单眼),白内障超声乳化吸除+人工晶体植入术,限价:2592元,除外人工晶体。

5、老年性白内障(单眼),小瞳孔白内障超声乳化吸除+人工晶体植入术,限价:2754元,除外人工晶体。

6、子宫平滑肌瘤,经腹全子宫切除术,限价:4698元。

7、子宫平滑肌瘤,经阴道全子宫切除术,限价:4698元。

8、子宫平滑肌瘤,经腹子宫次全切除术,限价:4698元。

二、医院成立单病种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日常的监管工作,定期组织相关科室和人员进行综合质量检查和考核,包括:进入单病种质量管理路径患者的医疗护理质量、出入院人数、平均住院天数、平均药品费用、材料支出费用比例、检查项目费用比例等指标,实行动态监控,进行效果评价,必要时对单病种管理路径进行修正。

三、各临床科室要成立科主任为负责人的单病种质量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的单病种医疗质量和限价工作,保证医疗安全,切实保障患者权益。

由个案管理员负责单病种的登记、信息上报等工作。

四、单病种限价收费是指单病种患者住院诊疗过程中,患者确诊入院到出院时,一次性交纳单病种限价的费用。

本次住院医疗费用(门诊诊疗费用另行结算)未超过本院备案公示的限价标准,按限价标准结算;超过限价标准的,除路径规定的中止限价的情况外,超过部分由患者所在科室负担。

五、对进入单病种限价管理的患者严格按照单病种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进行相关诊疗、护理工作,同时按照单病种质量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确保患者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河北省医价收费标准

河北省医价收费标准
项目编码 11010000100 11010000101 11010000102 11010000103
项目名称 挂号费 计算机预约挂号 初诊建病历 病历手册
计价单位 次 次 次 册 次 次 次 次 次
县级价格 (元) 0.8 1 2 0.5 1 3 6 20 5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说明
11020000100 普通门诊诊查费 11020000201 副主任医师诊查费 11020000202 主任医师诊查费 11020000203 知名专家诊查费 11020000300 急诊诊查费
次 - 2 -
3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价单位
县级价格 (元) 200 100 10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说明 不足半小时 100元,超过 半小时不足一 小时200元。
11100000300 远程会诊(一小时) 11100000301 远程会诊(半小时) 12010000001 护理费使用防褥疮气垫加收
小时 半小时 天
小时 支 个 个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个 个 个 - 5 -
4.16 0.95 2.1 3.68 0.03 8.09 0.9 1.26
项目编码 12040000100 肌肉注射 12040000101 12040000102 12040000103 12040000200 12040000201 12040000202 12040000203 12040000300 12040000400 12040000401
次 次 公里 日 - 1 -
40 60 2.5 3
#中央空调计 入床位费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价单位 日 日 床日 床日 床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1]12号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1]12号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1]1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8]19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含血站采集、储存、分离和检验的费用等):(一)全血,每200毫升220元;(二)手工分离成分血,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240元;(三)手工分离新鲜冰冻血浆,每100毫升40元;(四)机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1600元;(五)血站或血液中心对外开展的其它服务收费,暂按冀价行费字(1997)第220号文规定的价格执行,待《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正式颁布后,再进行统一规范。

具体收费项目见附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和临床用血服务费两部分,临床用血服务费(含医疗机构储存、配血费用和输血中的一次性材料费用)每份(袋)10元。

三、我省各级血站和中心血库必须按卫生部要求,对乙肝、丙肝、爱滋病等规定项目,全部使用有批准文号、有批检合格报告及防伪标签的试剂进行严格的初检和复检,对不按规定项目和不使用规定的试剂进行检验的,将据实降低血液的检验费、材料费,并给予相应处罚。

四、输血量不满50ml按50ml计算,50ml以上不满100ml按100ml计算,成分血不足单位按1单位计算。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后血费报销流程的补充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后血费报销流程的补充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后血费报销流程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21•【字号】冀卫办医函〔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后血费报销流程的补充通知冀卫办医函〔2019〕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院,省血液中心:为做好我省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用血报销工作,根据《河北省省内异地用血报销工作实施方案》(冀卫规〔2016〕4号)和《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后血费出院即报工作的通知》(冀卫办医〔2014〕18号)有关要求,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后血费报销流程的通知》(冀卫办医函〔2018〕132号)(以下简称《通知》),依据有关政策调整情况,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一、《通知》中《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0〕41号)已废止,我省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139号)要求执行。

二、《通知》中《河北省献血、临床用血费用报销(返还)比照标准》《献血、临床用血报销(返还)血费标准对应表》按照本通知附件执行。

附件:1.河北省献血、临床用血报销(返还)血费比照标准2.献血、临床用血报销(返还)血费标准对应表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2019年1月21日。

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报》
【年(卷),期】2005(000)012
【总页数】2页(P25-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3
【相关文献】
1.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J],
2.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医疗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 [J],
3.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J], ;
4.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J], 无
5.关于《光谱学与光谱分析》调整审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J], 无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对执行上一级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进行核查的通知-冀价管字[2008]49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对执行上一级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进行核查的通知-冀价管字[2008]49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对执行上一级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进行核查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对执行上一级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进行核查的通知(冀价管字〔2008〕49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根据部分群众反映,近期省局将会同省卫生厅组织力量对全省执行上一级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重新核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内容1、医疗设施和技术水平是否达到规定的执行上一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条件;2、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3、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和“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单”制度落实情况;4、近三年收费年审、价格举报、价格监督检查情况。

二、核查方法和时间安排省局将会同省卫生厅抽调各地有关人员组成核查组,进驻医疗机构通过调查、座谈以及调阅患者病例、凭单、住院清单等方法进行核查。

为避免工作交叉,今年,对执行上一级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由核查组直接进行收费年审。

核查时间:2008年6月20日至8月31日。

三、核查中有关问题的处理经核查,医疗设施和技术水平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取消执行上一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资格。

对年审中发现的乱收费等问题,由物价检查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罚。

附件:执行上一级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名单二○○八年五月十五日附件:执行上一级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名单1、参照省级价格执行的医疗机构(15所)石家庄市第一医院、唐山市工人医院、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秦皇岛市第一医院、秦皇岛市妇幼保健院、邯郸市中心医院、邯郸市第一医院、邢台市人民医院、保定市妇幼保健院、承德市中心医院、廊坊市人民医院、(衡水)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张家口市第一医院、解放军第251医院、解放军第252医院。

河北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河北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河北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河北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已经1994年9月10日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四年十月八日河北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的质量,保护公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采血、供血和用血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市(地)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机构进行监督。

第四条血液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和统一采供血的原则。

第二章采供血机构的管理第五条省会设置血液中心,负责省会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并指导全省的采供血业务、教学和科研。

市(地)设置中心血站,负责本辖区内的采供血工作,并指导辖区内的采供血业务。

县级市可根据需要设置基层血站,负责本市的采供血工作。

县(含自治县,下同)或未设置基层血站的县级市,可在一所医院内设置中心血库,负责本辖区内的采供血工作。

未设置中心血站、基层血站和中心血库的,经市(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院输血科可以采集只供本医院临床使用的血液。

第六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省临床用血需求,统一规划全省采供血机构的设置。

一个城市(县)只设置一个血站或中心血库,不得重复设置。

红十字会在未设置血站的地方设置血站,应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血站和单采血浆站(红十字会设置的血站除外)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设置血站、中心血库或单采血浆站,应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上报,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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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
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10〕41号
省血液中心: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下发的《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9〕5号)试行期一年已满,根据试行情况,制定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血液中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在血液中心(血站)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储血费。

1、配血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6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储血费每袋加收10元。

三、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规财发〔2005〕437号文件精神及我省现行规定,制定的全省血液中心(血站)统一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20元。

去除白细胞的材料费另行收取,材料费由省血液中心通过集中招标等方式确定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

各市、县血液中心(血站)不得自行确定材料费加收标准。

五、各血液中心(血站)应与各医疗机构签定送血计划,对于计划内送血,应提供免费送血服务;计划外送血收取送血服务费。

收费标准为:市区内20元/次,周边郊县50公里以内的50元/次,50公里以外的80元/次(含路、桥收费站的通行费用)。

送血服务里程按单程计算。

送血服务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得由病人承担。

六、各血液中心(血站)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冀价行费(2003)45号、冀价行费(2005)53号、冀价行费〔2009〕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河北省血液收费标准
附件:
河北省血液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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