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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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启用“社区卫生综合管理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启用“社区卫生综合管理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启用“社区卫生综合管理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12.06•【字号】冀卫农基[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启用“社区卫生综合管理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的通知(冀卫农基〔2010〕40号)各市卫生局:根据卫生部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省卫生厅组织完成了“河北省社区卫生综合管理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的软件开发工作,并在部分地市进行了试运行,运行情况良好。

“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是以社区居民健康档案为核心的基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社区卫生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九个子系统,涵盖了国家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为进一步规范和落实“九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现全省统一的社区卫生信息化管理,经省卫生厅研究决定,自2010年12月15日起在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启用“社区卫生综合管理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系统登录方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通过“河北省社区卫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直报系统”的登陆用户名及密码登陆“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

各市、区卫生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重新下发分配系统权限、功能,确保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全部开放、应用。

二、系统使用要求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社区卫生信息化建设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对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日常的系统使用、以及系统数据采集录入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数据要及时通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予以纠正,确保进入系统的信息数据全面、准确、及时、完整。

2、“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的适用范围为全省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医疗机构许可证为准),包括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县级市和县城区中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创建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创建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创建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冀卫农基[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创建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农基〔2008〕20号)各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高乡(镇)卫生院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全面落实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创建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积极组织开展创建活动。

附件:1.河北省创建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实施方案2.河北省创建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实施规划二OO八年九月一日附件1:河北省创建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实施方案为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使全体人民“病有所医”的目标任务,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省卫生厅决定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开展创建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活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农村卫生工作为重点,以创建活动为载体,以加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队伍建设为基础,以深化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为动力,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条件,提高乡(镇)卫生院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全面落实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关于印发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基本内容(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基本内容(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基本内容(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公布日期】2024.06.2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印发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基本内容(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居民健康档案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面向城乡社区居民提供的一项基本服务内容,自2009年启动实施以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展。

随着各地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化进程迅速。

为推进电子健康档案务实应用,规范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会同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印发《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基本内容(试行)》(国卫办基层发〔2024〕15号,以下简称《基本内容》),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十四五”全民健康信息化规划》要求强化基层信息化便民服务,规范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安全有序向个人开放。

近年来,我委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部署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估,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主要依托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开展服务并逐步取消相应纸质档案。

制定《基本内容》对加强各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规范化建设,推进电子健康档案普及应用,支撑提升基本公共卫生健康管理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是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中有关重要健康信息依据统一标准动态提取形成的个人健康档案概要,其功能定位于全生命周期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主数据和分布式主索引,是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跨区域互通共享和规范查询的基本要求与基础支撑。

按照“最小够用”原则,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基本内容主要由个人健康标识、个人基本健康信息和卫生健康服务活动记录等三部分信息内容构成。

其中,个人健康标识是利用数字化技术标注居民个人健康管理状态(如是否慢性基础性疾病管理对象,是否妇幼、老年人等重点服务对象等)的个人健康特征标识,由相关业务管理系统自动推送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动态更新、不可随意更改、可追溯。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八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八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八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14•【字号】冀卫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八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卫发〔2019〕2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网信办,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我省社会办医疗机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河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2019年8月14日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非禁即入",形成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良好发展格局,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提升社会办医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委《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简化准入审批服务(一)提高审批效率。

建立社会办医多部门联动审批机制,提供"一站式"服务,推广"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审批效率。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领导小组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领导小组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2.16•【字号】冀卫办[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2.1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领导小组的通知(冀卫办〔2012〕4号)厅直属各单位:为做好厅直属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工作,根据省档案局冀档发[2011]75号《河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同意成立省卫生厅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主要任务是对厅直属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4A级、 3A级、2A级进行考评认定。

主要职责:一是听取申请认定单位档案工作自查情况汇报及整改情况报告。

二是按照《认定标准》四项57款逐条查验认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佐证材料,并进行实地查验。

三是综合评议认定考评组集中进行评议,对照《河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标准》逐条进行打分,形成认定意见,并在审批表上签字确认。

四是宣布考评结果,考评组宣布认定意见,对考评认定情况进行说明并提出努力方向。

五是考评组在认定工作完成后,及时将审批表报送省档案局审批、备案、颁发标牌及等级证书。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六日附件:河北省卫生厅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领导小组名单组长:省卫生厅梁占凯副组长:省卫生厅周志山耿丽英吕秀英成员:省第六人民医院李佳勋省人民医院王宁娟省血液中心佟少萍省妇幼保健中心沙翠省疾控中心程彩娟省卫生监督局张冬夏。

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实施方案

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实施方案

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实施方案》和《石家庄市农村老年人健康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石卫字[2010]39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0.07.20【实施日期】2010.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实施方案》和《石家庄市农村老年人健康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卫字〔2010〕39号)各县(市)区卫生局:为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积极推进健康档案建立工作,让农村居民享受到均等化公共卫生服务,市卫生局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河北省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冀卫疾控〔2009〕63号)、《河北省关于落实“河北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冀卫农基〔2009〕41号)等文件要求,组织制定了《石家庄市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实施方案》、《石家庄市农村老年人健康管理实施方案》(见附件1、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是一项关系农村卫生事业良好发展、惠及广大农村居民群众健康的基础性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局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管理机构,安排负责人员,明确职责任务,组织协调好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疾控中心、妇幼院等单位落实完成工作任务。

二、注重工作方法。

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坚持自愿原则,要与各种健康体检、疾病筛查结合起来,必要时可入户调查,要充分取得居民的信任和配合,在为居民检查、治疗、预防、健康、康复时准确记录相关信息。

三、严格档案管理。

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具有保密性。

居民健康档案可由乡镇卫生院管理,也可由村卫生室管理。

要专设档案管理室,配备统一标准规格的档案橱柜等设施设备,明确管理责任人,严格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发行应用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发[2013]2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发行应用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发[2013]2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发行应用工作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发行应用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发[20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属(管)医院,部直属各单位:为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2]38号),切实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以居民健康卡为联结介质,实现跨机构、跨地区医疗卫生信息共享和卫生信息化直接服务群众的目标,现就加快居民健康卡发行应用工作通知如下:一、居民健康卡建设的目标和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居民健康卡是基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用于居民身份识别、个人基本健康信息存储、实现跨区域跨机构就医和费用结算的信息载体。

各地要坚持统筹规划,重点突破的原则,以新农合参合农民、新生儿(儿童)、职业病高危人群、无偿献血者等 4个重点人群和大型医疗机构为突破口,加快发行使用居民健康卡,到2015年底,使居民健康卡发卡率达到75%以上,初步实现跨机构、跨地区就医“一卡通”,方便群众获得连续、优质的预防保健及诊疗服务,获得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费用结算,在线查询持卡人健康信息等;到2020年,基本实现人人拥有居民健康卡,充分发挥居民健康卡便民、利民和服务管理的作用。

(二)总体要求。

各地要按照《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和《居民健康卡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省(区、市)为单位统筹推进居民健康卡建设。

可在卫生部审核同意的居民健康卡试点地区和医疗机构先行试点,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加快推广。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31•【文号】•【施行日期】2009.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积极配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以健康档案为核心的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根据部领导指示精神,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卫办发〔2009〕46号),我部组织编制了《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

现印发你们,供参照试行(建设指南文本在卫生部网站下载),并请在试行过程中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在此基础上,我部还将组织专家研制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技术解决方案,为各地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提供进一步技术指导。

联系人: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胡建平汤学军联系电话:(010)68792481、68792477附件: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卫生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OO九年五月)目录第一章前言第一节编制背景第二节关键概念第三节编制目的第四节适用范围第五节主要内容第二章区域卫生信息化需求分析第一节卫生信息化建设现状一、国外区域卫生信息化发展情况二、我国卫生信息化建设现状三、我国区域卫生信息化发展面临的问题与挑战第二节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用户分析一、居民个人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三、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四、卫生行政部门五、其他卫生相关单位与部门第三节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业务需求分析一、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二、社区卫生服务的需求三、公共卫生服务四、综合卫生管理的需求第三章居民健康档案信息架构第一节信息架构概述一、信息架构的内容二、数据模型的重要性第二节健康档案的信息内容一、健康档案的系统架构二、健康档案的基本内容三、健康档案的信息来源第三节健康档案数据建模方法一、数据概念模型二、数据逻辑模型第四节数据模型实例一、数据建模方法二、数据建模实例第四章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系统架构第一节平台架构分析一、平台系统功能二、数据来源模式三、数据存储类型四、系统架构类型五、数据利用模式六、隐私保护与信息安全第二节平台框架第三节平台构件组成一、注册服务二、健康档案存储服务三、医疗卫生信息共享和协同服务四、全程健康档案服务五、信息接口服务六、医疗机构内部信息系统数据交换七、数据仓库八、健康档案浏览器第五章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技术架构第一节总体技术架构第二节数据交换技术方案一、企业服务总线二、数据接口方式三、业务组件服务四、运行监控管理五、平台配置管理六、技术方案选型第三节数据存储技术方案一、数据存储结构二、技术方案选型第四节数据展示技术方案一、健康档案浏览器二、技术方案选型第五节硬件网络支撑平台一、网络总体结构二、硬件平台要求三、几种组网方式第六节安全保障体系方案一、安全等级二、物理安全三、系统安全四、数据安全五、应用安全六、安全管理第七节标准规范管理方案一、标准规范建设原则二、遵循与参考的标准三、标准规范体系管理第六章区域卫生信息平台部署模式第一节平台应用架构第二节纵向分级部署模式第三节横向扩展布署模式第四节其他应用模式第七章附录第一节缩写第二节主要参考文献第一章前言第一节编制背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正式发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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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卫农基[2009]3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10.26
【实施日期】2009.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的通知
(冀卫农基〔2009〕35号)
各市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 [2009]75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09]155号),经各市申报,我厅研究确定了17个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县(市)(见附件)。

为进一步做好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工作,促进农村居民享有均等化公共卫生服务,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请各市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卫生部网站-妇幼保健栏目)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试点县建档工作,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作任务,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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