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卫生类社会团体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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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7.12.04
•【文号】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
•【施行日期】2017.1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2017〕第424号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经2017年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7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5件(截至2017年8月31日)。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
2017年12月4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1994年9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按本《指导原则》进行,合理配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更好地为公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区域医疗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因此,《规划》的制订,应遵照区域医疗规划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规划》是以卫生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及公平地向全体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

依据《规划》设置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符合区域内一定人群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重叠或遗漏,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既能为我国公民公平地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又能比较有效地控制医疗成本。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8•【字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6月28日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全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为,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从严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县级及以上政府将政府投资项目统一交由本级政府确定的专门机构或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建设管理的运行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由县级及以上政府确定的,会同使用单位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按照各单位职责分工共同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和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专门机构或单位。

代建单位可以是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但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内控制度健全、专业化管理人员齐备,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省发展改革委代表省政府作为委托单位,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选择确定省级代建单位,具有建设管理职能的省直单位也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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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通告范文_政府通告格式_政府通告怎么写政府通告范文_政府通告格式_政府通告怎么写政府通告范文关于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的通知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县直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扎实推动全县创卫工作,以干净整洁的市容环境迎接周文化艺术节顺利举行,县委、县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任务1、全力整治县城和蔡家坡地区城镇环境卫生。

对各路段、背街小巷和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以及乱搭乱建、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发传单广告等“五乱”现象彻底整治,取缔所有马路市场、占道经营等行为,坚决消除乱倒垃圾、乱泼污水现象。

2、重点整治周五路沿线环境卫生。

要集中清理路面和绿化林带垃圾,彻底清除周五路沿线及各支线视野内“三堆”;全面清扫各乡镇政府驻地的街道、市场和村组的环境卫生,清理“三堆”、治理“三乱”,开展绿化、美化活动,大力改善卫生面貌。

3、集中整治民俗村环境卫生及经营秩序。

对重点区域、公共区域及民俗接待户垃圾乱倒、污水乱泼、乱贴乱画、宣传牌不规范等问题下功夫整治。

4、突击整治各乡镇区环境卫生及市容市貌、交通秩序。

二、职责任务县城环境卫生整治由县创卫办组织各路段包抓部门牵头负责落实;蔡家坡地区环境卫生整治由开发区管委会和蔡家坡镇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周五路路面环境卫生整治由县交通局负责,绿化林带由各责任部门负责;周原广场西侧、南侧环境卫生整治由凤鸣镇负责;北郭民俗村由周公庙风景名胜民俗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凤鸣镇配合;其他各乡镇负责本辖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三、工作要求1、充分发动,全民参与。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各方面积极参与,集中开展卫生大扫除活动,全面整治所辖路段和地区的环境卫生。

各包抓责任部门要由领导带队,组织干部职工对包抓路段进行彻底打扫,力争在短期内使市容市貌和城乡环境卫生有较大改观。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4.06•【文号】卫规财发[2007]117号•【施行日期】2007.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局属(管)各单位,部、局机关各司局:为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发展,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管理,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在《办法》起草制定过程中,先后征求了监察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的意见,并商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七年四月六日附件: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疗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机构,下同)。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

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卫生厅(局)、经(计)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 .目前,多数企业重视对伤病长休职工的管理,认真执行国家社会保险政策,同时注意在改革中探索建立健全新的制度和办法,使社会保险制度更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企业改革和生产发展。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近几年企业伤病长休职工人数出现增长趋势,其中部分职工一面领取伤病保险待遇,一面从事各种有收入的活动,影响了在岗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不利于搞好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

为加强对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的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一、要健全企业职工工伤和疾病保险的管理制度,做好伤病职工的管理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提出的建立社会保险体系的要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落实搞好大中型企业的措施,本着既有利于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又有利于改善企业管理和搞高经济效益的原则,抓紧进行工伤及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伤病职工管理措施,主动关心爱护伤病职工,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得到及时治疗、休息和有生活保障。

二、要坚持和完善企业伤病职工的休假和复工制度。

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

伤病职工需要转入长休的,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经企业行政批准。

要建立定期家访制度,及时了解长休职工的伤、病、残情况变化,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根据劳动能力恢复情况,安排一定的试工期或调换适当工作;要加强企业劳动纪律,对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伤病保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

三、要建立健全劳动鉴定制度。

企业要定期对长休职工进行劳动鉴定,实事求是地安排职工休息、治疗、复工或调换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公共场所卫生,预防、控制和消除公共场所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作原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发挥业务指导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

第四条(管理主体)国家实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者的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改善卫生条件,提高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水平,并对本单位发生的公众健康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社会监督)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卫生要求第七条(基本卫生要求)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应当清洁、卫生。

第八条(环境质量要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空调送风质量、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和防噪音污染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用品用具要求)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按卫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

清洗、消毒、储存用品、用具的专用设施应当分类设置,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健康无害。

第十条(饮水、用水要求)公共场所饮水和各种洗浴水、泳池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公共场所中的高层建筑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

第十一条(消毒设施要求)宾馆、饭店、洗浴场所、美发美容场所、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消毒间和储存间,消毒设施齐全、运转正常,并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药品。

第十二条(相关产品要求)公共场所中的客用清洁卫生用品、化妆品、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空气净化装置,及其它健康相关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全省新时代军休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全省新时代军休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全省新时代军休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布日期】2021.04.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全省新时代军休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石家庄警备区,各军分区政治工作处、保障处:为深入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56号),不断提升全省军休服务管理水平,增强广大军休干部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夯实工作基础,实行规范化服务管理(一)合理优化资源配置。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根据军休干部接收安置数量和便于服务的原则,优化配置军休服务管理相关资源。

在军休干部相对集中居住的区域,合理规划设置军休机构或服务站(点),为军休干部提供区域化便捷服务。

(二)建立健全领导班子。

按照规定配齐配强军休服务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建立党的组织,制定党委(支部)会议议事规则和主任(所长、站长)办公会议、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等制度,确保组织健全、工作规范。

(三)规范管理工作队伍。

加强军休机构队伍建设,在编制员额内配齐配强工作力量,优化队伍结构,逐步提高社会工作、护理、信息化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招聘比例,确保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围绕思想政治、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等方面,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和安全教育等活动,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军休工作队伍。

(四)配套完善基础设施。

服务管理机构用房按集中安置军休干部购房补贴建筑面积10%标准建设,科学规划、布局合理、功能完备。

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会议室、活动室、阅览室、荣誉室、工作人员办公室等服务办公场所,建设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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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卫生类社会团体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卫科教[2009]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2.16
【实施日期】2009.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卫生类社会团体管理的通知
(冀卫科教〔2009〕3号)
厅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对河北省境内卫生行业全省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卫生社团)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卫生社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近日,我厅制发了《河北省卫生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冀卫科教[2009]2号),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卫生社团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为我省境内卫生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我厅内部对卫生社团的管理采取分工负责制。

(一)科教处负责卫生社团的综合管理,主要包括卫生社团及其分支机构的成立、变
更及注销登记的审查;常务理事会的换届审批;卫生社团举办重大活动的审批;卫生社团的年度检查的初审等;
(二)人事处负责在卫生社团及其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厅管干部的资格审查和省管干部的报批事项等;
(三)机关党委负责卫生社团党的组织建设工作等;
(四)规划财务处负责卫生社团在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卫生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部门查处卫生社团及其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相应卫生社团及其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日常业务指导工作,并依法对重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为进一步监督指导卫生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严格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厅机关内部对卫生社团实行业务指导与廉政风险防范责任归口管理(责任分工见附件1)。

三、根据《行政许可法》,“成立、变更、注销卫生类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审查”是我厅行政许可事项之一。

对外审查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我厅机关内部按照第一条、第二条责任分工进行审查,并按照《河北省卫生厅省级卫生社团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审查内部运行流程图》(见附件2)流程运行。

附件:1、省级卫生社团业务指导与廉政风险防范责任处室一览表
2、河北省卫生厅省级卫生社团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审查内部运行流程图(略)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1:
省级卫生社团业务指导与廉政风险防范责任处室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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