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审批程序与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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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一、申请阶段2.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并缴纳相关的申请费用。

二、初审阶段2.现场考察:相关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实地进行考察,了解其基本情况和设置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公示公告:初审通过的医疗机构需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医疗技术人员的职称及从业情况等。

三、评审阶段1.组织评委会:相关部门组织评委会,由多个专家组成,对医疗机构的申请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评审主要包括医疗机构的规模、技术水平、人员配备等方面的评估,评委会根据评审标准对申请内容给出评分和意见。

3.综合评审:评委会根据各项评分和意见对申请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并提交给有关部门。

四、批准阶段1.分级审批:根据医疗机构的规模和设置类别的不同,审批部门可能会进行分级审批,由上级部门进行最终决策。

2.批准通知:审批部门向申请人发出批准通知,并告知医疗机构批准的条件和要求。

3.批准证书:审批部门向医疗机构发放批准证书,作为医疗机构开展业务的法律依据。

五、备案登记阶段1.申请备案:医疗机构在收到批准通知后,需向相关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

3.发放备案证书: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向医疗机构发放备案证书,医疗机构正式开始运行。

六、监督检查阶段1.日常监督:相关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的业务运行是否符合规定,并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2.定期检查: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包括医疗设备、人员资质、卫生条件等方面的检查。

3.不定期抽查:不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随机抽查,以确保医疗机构的合规性和质量。

以上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的一个简要介绍。

不同地区和国家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可能有所不同,具体的流程还需根据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情况而定。

同时,医疗机构的审批流程也应考虑到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以便更好地服务于患者的需求和医疗事业的发展。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修订)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修订)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4•【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施行日期】1999.05.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5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侵犯。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计划生育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六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分级负责。

(一)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1)五百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2)一百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3)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4)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冀编制外的医疗机构。

(二)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1)一百张床位以上五百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2)市区内一百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和各类门诊部;(3)一百张床位以下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4)不设床位和一百张床位以下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5)急救站、护理院、护理站;(6)医疗美容机构。

医院审批工作程序

医院审批工作程序

医院审批工作程序一、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

二、受理范围个人和单位申请开办医院(含专科医院)。

三、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程序个人和单位申请开办医院,按审批权限规定向市卫生局(医政处)或所在地区卫生局提交设置申请书。

经初审提供材料真实完整的由市、区卫生局受理。

受理后30日内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审核,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对予以批准的申请者,由市、区卫生局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其中由区卫生局审批的,应复制一份申报材料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报备市卫生局(医政处、中医类交中医处、基层卫生类交基妇处)。

市卫生局有权在按到备案报告30日内纠正或撤消区卫生局作出的不符合相应条件和程序的《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对不予以批准的申请者,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其中应报省卫生厅审批按规定程序审报。

四、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2、可行性分析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注: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明;所在地周围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所在地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所在地医疗机构分布情况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拟设医院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拟设医院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拟设医院的组织结构、人员、仪器、设备配备;拟设医院的污水、污物处理方案;拟设医院的通迅、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拟设医院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拟设医院的投资预算;拟设医院五年内成本效益预测分析;申请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选址报告应包括选址的依据;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占地和建筑面积。

附:医务人员的聘用意向书、原执业注册机构拟同意意见及相关资格证明。

合法的房屋或用地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意向书及平面图。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0.06•【字号】冀卫农基[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卫农基〔2008〕24号)各市卫生局、省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六日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地区。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按照合作医疗管理规定,为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经办机构审查,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审查,报县级经办机构审核,上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第六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一)方便就医原则。

定点医疗机构布局合理,方便参合农民就医。

(二)功能合理原则。

定点医疗机构应包含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提供疾病初级门诊服务的村级医疗机构,提供常见病诊治的乡级医疗机构,提供重大疾病诊治的县级医疗机构和提供危重、疑难疾病诊治的省、市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许可证办理程序

医疗机构许可证办理程序

医疗机构许可证办理程序一、申请准备工作1.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医疗机构许可证办理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医疗机构条例》等。

申办方需要明确了解相关的规定,以便在申请过程中合规操作。

2.确定申请类别:根据医疗机构的类型和经营范围,确定申请的具体类别,如综合医院、中医诊所、口腔诊所等。

3.收集必要的材料:医疗机构许可证申请需要提交一系列的必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医疗机构章程;(3)医疗机构管理制度;(4)财务状况证明;(5)医疗机构人员岗位设置和任职资格证明;(6)医疗机构场所使用证明等。

二、申请办理流程1.递交申请材料:申办方将收集好的申请材料齐全并整理好后,递交给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通常需提供一份原件和复印件。

2.初审与审查:卫生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对医疗机构的设备、人员配备等进行审查。

3.现场核查:卫生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医疗机构的场所、设备、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申办方需要提前备好相关资料,如设备清单、资质证明等。

4.评估与评审:申请医疗机构的规模较大或特殊类别的,可能需要进行专家评估,对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估和评审。

5.发证与公示:经过以上步骤的审核,卫生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会根据审核结果给予发证或不予发证的决定。

如果申请通过,申办方将得到一份医疗机构许可证,并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三、注意事项1.办理过程需要耐心和细心:医疗机构许可证办理过程需要耐心和细心,各个环节都需严格按照要求完成。

一旦遗漏或出现不符合法规要求的情况,可能导致申请被否决或延误。

2.尊重规定并及时响应:在办理过程中,申办方需要尊重相关规定,并及时响应卫生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补充材料、提供进一步核实等。

3.合规经营与监督管理:获得医疗机构许可证后,医疗机构需要依法规范运营,并接受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8.08•【字号】冀卫医函〔2018〕83号•【施行日期】2018.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8〕8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理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要求,加快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调动社会办医积极性,规范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改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优化诊疗科目登记,促进医疗资源共享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的牵头医院设置应当符合相应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应当设有检验科、影像科、病理科,具备消毒供应等服务能力,符合区域医疗中心的功能定位。

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其他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全部或者部分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

负责医疗机构执业和变更登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以下合并简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同时注明协议单位。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角度,对医疗机构委托服务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必要时可请相关专业专家进行评估。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11.25•【字号】冀卫规财[2009]114号•【施行日期】2009.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冀卫规财〔2009〕114号)各设区市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明确审批程序和要求,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完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我厅制定了《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设区市卫生局要依据《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要求,按照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认真做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审核工作,切实加强对配置审核工作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明确审批程序和要求,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完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根据《河北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参照《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制定本制度。

一、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确定全省规划控制数和各设区市规划配置数量,报卫生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省卫生厅依据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相应配置标准,组织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更新审批工作。

二、实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专家论证评审制度。

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开展大型医用设备规划配置论证评审工作,提高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更新工作决策水平。

评审专家从《河北省大型医用设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程序(一)申报1.医疗机构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应对设备适用性、先进性和可行性等进行论证,提交申请材料。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一、许可依据和程序(一)设置许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二)执业许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三)执业校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四)受理对象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许可和校验,执行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规定。

市卫生局受理范围:1、市区各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2、市区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三个诊疗科目以上(含三个科目)的诊所、门诊部、医院(乡镇卫生院除外),以及申请设置产科、医疗美容科、精神卫生科、皮肤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等特殊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3、市区范围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注:南宁市范围内的乡镇卫生院、未设街道办事处的乡镇行政区域2个科目以下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到相应城区卫生局申请办理。

(五)办理地点: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卫生局窗口,咨询电话:3221278、322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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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审批办理流程及时限
一、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149号)第九、十五、二十、二十一条;
2、《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省政府3号令,2002年省政府16号令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二、办理条件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设置人符合规定的条件;
(3)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4)投资总额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医疗机构选址合理;
(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合理。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1)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投资到位;
(4)医疗机构用房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符合要求;
(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合格。

3、医疗机构变更登记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许可或简化程序;医疗机构歇业注销登记须有正当理由。

三、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设置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3、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3)变更项目涉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有特殊规划要求的,需要提供同意设置的批复。

4、医疗机构歇业或注销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书》;
(2)申请注销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四、办理流程
1、接件;
2、材料审查;
3、正式受理;
4、现场审核;
5、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五、办理时限
医疗机构设置受理后30日,执业许可受理后45日
六、实施主体
1、综合医院——医政处(监督电话:58989822)
2、中医院——中医局(监督电话:85989757)
七、医疗机构设置许可申报材料具体要求
(一)设置申请书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须按照卫生部门的申请表格规范填报(由卫生局提供或网上下载)。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报告,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书写,具体内容要求如下: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三)选址报告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四)建筑设计平面图
建筑设计平面图(平面图上标面积、科室布局及比例)。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其他必须提交的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1、申请人资信证明(个人为银行存款证明);
2、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身份证、不在岗(未注册)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申办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合伙申办要提供经过公证的合伙协议。

5、所有材料需A4纸打印材料、3号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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