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书评
证据法一本通读后感

证据法一本通读后感
近日,看完了书名为《证据法一本通》的书籍,该书由著名的法律学者李春水编写,旨在为读者提供对法学中关于证据领域的全面、系统和深入的认识。
该书作者从证据法法律思维到证据构成,再到证据接受准则和证据效力等多方面深入研究,以深略的视角、系统的分析和清晰的分类,进行了全面的讲述。
书中讲完整的证据及其应用的过程,深刻分析了不同类型的法律事实和证据,对证据的有效性进行全面性的考察,并分析了法律实践中出现的各种证据问题。
另外,它还着重介绍了证据法学理论、法定证据准则以及诉讼责任等内容,为读者完整地理解法律细节提供了一个宏观认识,丰富了读者的知识。
最近,证据法在法律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深入浅出的体现在解释证据的方法上,它提供了丰富的解释手段,更有助于形成正确的证据评估,有效的加强对证据的审查与保护,从而有效的运用法律规则,推动公正、公平的争议解决,维护正当的权利与义务。
回想起《证据法一本通》,我深深地感受到了书中文字的灵动与深邃,激发了我学习证据法学的兴趣。
这本书让我更清晰地理解了法律中证据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更深入地思考了证据对法律实践和法律决策的重要意义,也让我对法律思维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总而言之,《证据法一本通》是一部具有学术价值的著作,值得法律从业者和法学研究者认真阅读,更加贴近法律实践,更加深入理解法律。
证据法一本通读后感

证据法一本通读后感
近日,我读了《证据法一本通》一书,在读完这本书之后,我有了深刻的感悟与体会。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证据法。
证据法是一种处理案件的形式,它会考虑当事人在这个案件中提供的证据以及做出最终裁决。
加上规则,证据法在律师和法官之间形成了一种巩固的关系,以确保最后的裁决是公正的。
《证据法一本通》这本书论述的是如何利用证据法来有效的处理案件。
书中主要记录了一些关于如何正确使用证据法来处理案件的内容,包括允许或拒绝记录、考虑哪些证据有价值并考虑其他因素。
当然,它还谈到了证据法的局限性,以及它在案件处理中会带来的挑战。
读了《证据法一本通》之后,我发现证据法在审理一个案件时确实有其优点,但有时也会遇到一些挑战。
首先,证据法需要律师提供有价值的证据,因此律师要熟悉法律,及时发现有价值的证据。
其次,证据法可能会忽视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双方要保持公平,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最后,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法官将判决最终裁决,有可能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因此法官在判决时要尽可能的公正。
总之,证据法在审理案件中是一种很好的形式,但它也存在一些问题。
律师必须发现有价值的证据,双方要保持公平,法官要尽可能的公正,才能使证据法发挥最大的作用。
总而言之,读完《证据法一本通》之后,我对证据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学到了一些实用的知识。
证据法的根基读后感

证据法的根基读后感篇一:证据法是法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分支,其基础是证据的原则和规则。
最近读了一本关于证据法的书籍,深受启发,以下是我对该书的一些读后感。
该书介绍了证据法的基础原则和规则,包括证据的收集、质证、证明和审查等方面。
作者强调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
这些原则和规则是证据法的核心,也是所有法律程序的基础。
该书还介绍了证据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作者列举了一些常见的证据规则和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些规则的实际应用。
例如,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质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需要严格按照证据规则进行操作,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证明则需要更加严格,因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而不是赔偿损失。
除了介绍证据法的基础原则和规则之外,该书还提供了一些实用的建议和技巧,以帮助读者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应用证据法。
例如,作者建议读者在收集证据时,要尽可能收集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避免收集与证据内容无关的证据。
此外,作者还建议读者在质证时,要充分听取被诉方的意见,并在质证过程中进行适当的记录和归纳。
该书是一本非常有用的证据法书籍,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证据法的基础原则和规则,以及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应用这些规则。
读者还可以从该书中获取一些实用的建议和技巧,以提高自己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
篇二:标题:证据法的根基读后感正文:《证据法的根基》是一本由德国证据法学家卡尔·斯普雷格尔所著的法律书籍,是证据法领域的经典之作。
这本书对证据法的原理、原则和规则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和解释,使我对证据法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本书的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证据法的历史和发展,包括证据法的起源、主要流派和主要贡献。
斯普雷格尔认为,证据法的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早期的证据法主要关注证据的收集和证明,而随着法律实践的发展,证据法逐渐涉及到证据的收集、采信和证明等方面,同时也关注到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思辩为本,推陈出新——卞建林教授新编《证据法学》评介

思辩为本,推陈出新——卞建林教授新编
《证据法学》评介
思辩为本,推陈出新——卞建林教授新编《证据法学》评介如下,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发展,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证据立法及证据理论研究取得了重大进步,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凸显。
卞建林教授新编《证据法学》本书以《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监察法》《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重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吸收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成果,分为“绪论”“事实论”“证据论”“证明论”四编,对证据法的基本理论、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证据规则、待证事实、免证事实、证据形式、证据能力、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与解读,反映了中外证据法理论研究的最新情况。
在体例方面,除正文外,本书设置了导语、思考题、理论探讨、实务研究、案例研析、参考文献等栏目阐释相关内容,并通过二维码链接部分内容,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强调内容推陈出新,以最大限度地优化教材功能。
龙宗智证据法理念制度方法读后感

龙宗智证据法理念制度方法读后感《龙宗智证据法理念制度方法》一书由龙宗智教授撰写,探讨了证据法的相关理念、制度和方法。
阅读该书后,我深受启发和震撼,对证据法的重要性和深远影响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首先,该书对证据法的理念进行了系统的阐述。
在我看来,证据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念应当更加注重保障公正正义的实现。
龙教授指出,证据法的理念应当弘扬事实真相的追求,确保证据的充分调查和表述,提供公平的机会顺序。
这种理念将证据法与法治原则互为依托,体现了证据法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独特地位。
其次,该书对证据法的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证据法制度是固化证据法理念的方式和手段,对于实现公正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龙教授对证据的获取、保存、传递和审查等制度进行了详细阐述。
尤其是对于争议性证据的处理方法,我深受启发。
作者强调,争议性证据不应当因为立场不同而被排除,而应当通过程序和规则进行审查和解释。
这种制度安排不仅减少了司法裁量的主观性,也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和依法行政的效果。
然后,该书还介绍了证据法的方法和技巧。
作为一门法律学科,证据法需要具备合适的方法和技巧来应对变化多样的案件情况。
龙教授强调,证据法的方法应当注重实用性和适应性。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证据法方法。
例如,在处理身份证明争议案件时,可以采用DNA技术进行鉴定;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可以运用事故现场勘查和交通监控等证据。
这种方法和技巧的灵活应用,有助于提高证据的效力和避免证据的滥用。
最后,我认为,《龙宗智证据法理念制度方法》一书对于推动我国证据法体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的证据法体系有其独特的特点和问题,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龙教授通过对理念、制度和方法的探讨,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和思考,为我国证据法的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我相信,只有在推动证据法理念和实践的改革中,我们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正正义的实现,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水平。
综上所述,《龙宗智证据法理念制度方法》一书通过对证据法的理念、制度和方法的深入研究,为证据法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借鉴。
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书评

《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是一本针对法律工作者、法律学生以及对民事诉讼证据运用和实务技巧感兴趣的读者而写的书籍。
作者在书中详细介绍了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种类和运用技巧,为读者提供了丰富的案例分析和实务操作指导。
本文将就该书的主要内容、特点和价值进行全面解读和评述。
一、书籍内容概述《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一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概念:书中首先对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原则进行了介绍,使读者对证据的定义和分类有了全面的了解。
2.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作者对书中所涉及的各种证据种类进行了详尽的介绍,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每种证据种类都有相应的案例分析和应用技巧。
3. 民事诉讼证据的运用技巧:除了介绍证据的种类外,作者还对如何运用证据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包括证据的收集、整理与保全,证据的质证与反驳等方面的技巧和方法。
二、书籍特点《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一书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 系统全面:作者在书中对民事诉讼证据的各个方面进行了系统全面的介绍,使读者能够全面深入地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知识。
2. 实务性强:书中不仅有理论知识的介绍,更重要的是融入了大量的实务操作案例,读者可以通过这些案例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证据运用的技巧。
3. 案例分析详实:书中所涉及的案例分析都非常详实,这些案例均来源于实际的法律诉讼案件,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三、书籍价值《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一书具有极高的实用价值和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对法律工作者的指导意义:对律师、法官、法律工作者等具有极高的指导意义,在法律实务工作中可以作为重要的参考书。
2. 法律学生的学习利器:对法律专业学生而言,这本书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知识,提高学习效果。
3. 对普通读者的启发与启示:书中所涉及的案例分析和实务操作方法,对一般读者也具有一定的启发与启示作用,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法律知识。
证据法学读后感

证据法学读后感《证据法学》是一本关于法律证据的经典著作,作者通过深入浅出的方式,系统地介绍了法律证据的基本概念、种类、规则和适用。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证据在法律领域中的重要性,以及它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下面是我的一些读后感。
首先,通过阅读《证据法学》,我对法律证据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书中系统地介绍了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
我了解到不同类型的证据在法庭上的作用和价值,以及它们在不同案件中的适用情况。
这让我对证据的概念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也使我在日常生活中更加关注和理解身边发生的法律事件。
其次,通过阅读《证据法学》,我对证据规则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书中详细介绍了证据的收集、保全、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等规则,以及证据的认定和评价标准。
我了解到在法庭上,证据的收集和运用需要符合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而法官对证据的认定和评价也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原则。
这让我对法庭上的证据审查和评价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也让我在日常生活中更加理性地对待和分析法律事件。
最后,通过阅读《证据法学》,我对证据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书中强调了证据在法律领域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它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我了解到在法庭上,证据是裁判的基础,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真相和公正的实现。
这让我更加重视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在日常生活中也更加注重保护和维护自己的证据权益。
总的来说,通过阅读《证据法学》,我对法律证据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对法律领域中的证据问题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这本书不仅让我在法律知识上有了更大的收获,也让我在日常生活中更加理性地对待和分析法律事件。
我相信这些知识和认识对我的未来学习和工作都会有很大的帮助。
《刑事证据法》读书笔记

《刑事证据法》读书笔记《刑事证据法》这本书,对我而言,不仅是一次深入了解刑事证据法的机会,更是一次对法律精神与价值的探索之旅。
此书系统地阐述了刑事证据法的理论体系,为我们揭示了刑事证据法的内在逻辑和运行机制。
阅读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刑事证据法的复杂性和微妙性。
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严谨、细致的操作,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同时,我也认识到了刑事证据法在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
它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坚实屏障,也是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追究犯罪的有力工具。
在阅读过程中,我被书中的案例分析所吸引。
这些案例不仅具有典型性,而且深入浅出地阐述了刑事证据法的具体应用。
通过这些案例,我更加深入地理解了刑事证据法的实际运作,也更加明白了法律条文背后的精神和原则。
然而,学习的过程并不总是一帆风顺。
书中某些深奥的理论和复杂的条款,曾一度让我感到困惑和迷茫。
但正是这些挑战,促使我更加深入地思考和探索。
每一次深入研读,每一次与同伴的讨论,都让我对刑事证据法有了更深的理解和领悟。
阅读《刑事证据法》给我带来了许多启示。
我明白了法律的真谛在于公平和正义,而刑事证据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和意义不言而喻。
同时,我也认识到了法律人的责任和使命,那就是捍卫公正,维护人权,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以《刑事证据法》为指引,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
我希望能够运用所学的知识,为法治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同时,我也期待与更多的法律同行共同交流和学习,共同探索刑事证据法的未来发展。
总的来说,《刑事证据法》这本书为我打开了一个全新的视野,让我对刑事证据法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理解。
我相信,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这本书将会成为我重要的指引和支撑。
我会带着它赋予我的知识和启示,继续在法律的世界里探索和前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评《诉讼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标准研究》方姚学号:2013004072王圣扬教授著的《诉讼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研究》分上下两篇:上篇主讲诉讼证明责任,对我国三大诉讼的证明责任进行深入比较和剖析;下篇主讲诉讼的证明标准,探析影响证明标准的因素,比较西文和苏联的证明标准来剖析我国证明标准的优缺点,并对我国证明标准的改革提出建议。
在此,先概述本书的内容后评断本书的优缺点。
一、全书内容概览诉讼证明责任。
(一)王圣扬教授分析了奴隶制、封建制、资产阶级国家以及苏联、东欧等国家刑诉中原被告哪个主体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
(二)提出举证责任是“一个具有多种含义而又模糊不清的概念”,认为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是翻译上的不同所导致的概念模糊而无需辨析,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可以通用。
(三)在此引出证明责任这个主题后阐明证明责任的意义和作用。
(四)王圣扬教授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性质和任务认为公检法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查明案件事实的义务,法院在案件真伪不明的情况还要主动搜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因而承担证明责任。
同理,王圣扬教授认为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是由自诉人和法院共同承担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不应承担证明责任的学理分析,并对几个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观点进行驳斥。
另外,还就例外情况下证明责任倒置的问题进行说理解释。
(六)解析证明责任的内涵,对我国三大诉讼中证明责任异同点进行比较,认为“查明案件事实”是三大诉讼的相同点。
不同点是在刑诉中法院要承担一部分证明犯罪事实的义务,在民诉中法院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应当调查收集的职责,因而在刑诉、民诉中法院都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而行政诉讼的证明责任由被告人承担。
(七)民诉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但驳斥法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承担责任的观点,认为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并进行了说理,并阐述法官在事实认定时的自由心证的判断标准问题。
(八)行政诉讼中被告是证明责任承担主体,驳斥原告承担证明责任的有关观点,并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相关规定——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可以收集、调查证据,论述了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承担一定证明责任。
诉讼证明标准论。
(一)对证明标准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归纳总结证明标准内涵,论述其性质,并对我国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其性质进行分析。
(二)介绍历史上各种证据制度下及当代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苏联的证明标准,探究我国证明标准的渊源和苏联的证明标准对我国立法与司法的影响。
(三)探析证明标准与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
(四)探析证明标准与司法状况与法官素质之间的关系。
(五)论述诉讼目的、诉讼模式和诉讼价值三者关系及内涵,解析诉讼价值、诉讼目的与三大诉讼证明标准的关系,以及我国诉讼证明标准的改革与发展必须要适应诉讼价值、目的与模式。
(六)介绍几种证据制度中的证明标准,评析我国证据制度客观性的证明标准并论述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引入我国证据制度的可行性。
(七)介绍西方国家多元化的证明标准,评析我国的一元化的证明标准,介绍我国多元化诉讼证明标准的构建。
(八)介绍两大法系民诉的证明标准,提出我国应确立证据优势的民诉证明标准,并论述证据优势的证明标准在我国民诉中的实施。
(九)阐述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论述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为法律事实更为合适。
(十)对三种关于刑诉证明标准层次性问题的具有代表性观点进行评析,介绍外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层次性问题,设想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层次性的构建并举例适用。
(十一)阐述刑事证明标准与疑案的含义及关系和刑事疑案的处理与刑事证明标准的问题。
二、对本书的批判(一)本书认为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只是翻译上的不同造成的词义混乱,实际上并无差别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两者词义辨析在学界并无定论,造成实践中两者互用的现象。
何家弘教授则认为证明责任必须以举出证据作为基础因而证明责任包括举证责任,而反过来“就会觉得难受”。
一般举证责任的概念在庭审前使用较多强调提供证据,而证明责任则较多适用于庭审中强调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各自含义的侧重点不同,应有所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使用的则是举证责任这个概念,也就是说民诉中更多强调“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而举证责任概念使用较多。
(二)作者驳斥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的观点并认为在刑诉、民诉、行政诉讼中法院均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作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认为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主要由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和《行政诉讼法》第34条、35条、36条、61条之规定认为法院有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义务因而承担证明责任。
作者的逻辑思维是法律规定法院要查明、证明案件事实,而我国有错案追究制度,法官不负责任的查明、证明案件事实是要承担责任的,所以法院承担证明责任。
“责任”在汉语词典中解释为:没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
作者自己也承认“对证明责任后果承担的不可推卸性”是证明责任的特征,而且是最主要的特征也是证明责任的核心内涵。
何家弘教授认为证明责任包括三个层面:1、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2、说服事实裁判者的行为责任;3、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我国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诉讼活动的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因而在法律条文中必然有法院有收集、调查证据的职权的规定。
作者将法院的证明活动与错案追究的责任联系在一起阐明法院承担证明责任,是将证明责任的概念与法官依职权证明案件事实相混淆了。
案件事实的证明活动是由原、被告承担的,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则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法官作为一个居中裁判者,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查明案件事实是基于法律规定职权从而才能更好的裁判,法官不可能承担诉讼的不利后果。
而作者所指的错案追究责任,追究的是法官在审判中渎职不依职权查明案件事实或枉法裁判,与承担诉讼的不利后果无关,这点更能证明法官在案件中是不承担证明责任的。
法院依职权有收集、调查证据,查明、证明案件事实的活动,而不能据此是证明责任的前两项内容就得出法院承担证明责任的结论,因为证明责任的核心含义是要承担诉讼不利后果的,离开此语境谈证明责任毫无意义。
(三)本书在上篇证明责任中缺乏对证明责任倒置与证明责任转移的介绍作为诉讼证明责任的专门研究,应该系统全面的介绍证明责任所涵盖的所有方面,使之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而且证明责任的倒置与证明责任的转移属于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应独立成章进行独立的研究。
本书提到了“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并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重点举例说明例外情况下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则,但缺乏对证明责任倒置这种证明责任分配特殊规则的归纳与总结,更没有提到证明责任分配的另一种特殊规则——证明责任的转移,更无从谈起证明责任转移与证明责任倒置的相互比较了。
何家弘教授对证明责任的倒置与转移进行了总结归纳,并对两者含义进行了辨析,他认为二者之义是有差别的:证明责任的转移在实质上并没有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明责任分配规律,因为证明责任的转移都是基于辨方提出了具体的事实主张,即承担证明责任者都是提出事实主张的一方;而证明责任则是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律。
作者驳斥了“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是有罪推定的观点,指出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并不是无根据的猜测,而是在查证犯罪嫌疑人真实经济水平与收入严重不符后做出很合理的推测,而且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司法机关往往对差额巨大的财产无法查证,而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即使承担证明责任也很好举证说明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另外这种证明责任的倒置也是出于举证便利和诉讼效率等社会政策性的考虑。
三、本书新的观点(一)作者驳斥原告诉不作为的行政诉讼中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的观点有人认为“原告必须提供支持自己事实请求的事实根据,也就是负有举证责任”,而作者认为这只是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一个诉讼条件而已,案件还处于受理阶段还没有进入诉讼更谈不上举证责任。
(二)作者认为证明标准因诉讼类型而异,因诉讼主体而异1、作者认为证明标准应有一定的层次性,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应当适用不同证明标准,比如刑诉中采取强制措施的标准就比起诉的村标准低,而起诉的标准则比审判的标准低,这样的设置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2、作者认为证明标准应是多元性,应因诉讼类型不同,如刑诉就是为了打击犯罪和保护无辜,证明的标准必然要严格;而民诉是为了解决民事纠纷,为了更好的裁判证明标准就相对较低;而行政诉讼为了查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行政主体行使的是国家行政职权不能像一般民事主体能自由处分。
另外,行政权在行使过程中还涉及社会利益,因而证明标准自然要比民诉高。
3、作者认为证明标准还应由诉讼主体而异,如刑诉中公诉机关行使强大的公权力进行调查取证,而被告可能被采取了强制措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而在被告承担证明责任的案件中,比如持有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只需说明合理来源即可证明,因而被告的证明标准要比公诉机关低。
(三)建立民诉“证据优势”的证明标准、行政诉讼“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和构建刑诉多层次的证明标准根据我国现行法,我国三大诉讼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是说我国实行的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
而对于民诉来说,此证明标准要求太高,而且与民诉追求高效的解决诉讼纠纷的目的不符,提出了相对低一点的证明标准——证据优势,即证据盖优性占优,也就是说证明主张事实的证据比反对该事实的证据更可靠、更有说服力,证据在“可能性的天平上”占有一定的优势即可。
证据优势的证明标准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原则,亦能体现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同时也能体现民事意思自治与诉讼的经济原则。
另外,作者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该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认为这一规定实际上确立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要求,并论述了此校准的施行。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应是高于民诉而低于刑诉的,作者认为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对行政诉讼同样要求过高,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就能达到证明的要求了。
行政诉讼还有一个监督和补救的功能,而且作者举出一例,行政诉讼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只是有些证据尚未取得,而《行政诉讼法》不允许被告在诉讼中收集证据而要判被告败诉,但如果依客观事实就应判被告胜诉。
据此,作者认为这显然是根据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来作为证明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