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水上安全管理制度

水上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水上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水上活动、保障水上安全而制定的管理规范。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水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游泳池、水上游乐设施、水上运动等。
二、责任分工1. 单位负责人:负责全面领导水上安全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和规范,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
2.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水上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监督水上活动、制定应急预案、安排安全培训等。
3. 执行人员:负责执行水上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水上活动的安全。
三、安全设施和装备1. 游泳池等水上活动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员,确保水域内有专人进行监督和救援。
2. 水上游乐设施应定期检测,确保设备安全可靠,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 所有参与水上活动的人员应佩戴必要的安全装备,如救生衣、浮板等。
四、安全规范1. 禁止在未经批准的水域内进行游泳活动,以免发生意外溺水事件。
2. 参与水上游乐设施的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方法和顺序使用设施,注意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3. 在进行水上运动时,应与他人保持一定距离,避免相互碰撞造成伤害。
五、应急预案1. 水上活动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发生时的救援流程和联系方式等。
2. 每年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对危险情况的能力。
六、安全培训1. 所有参与水上活动的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了解事故防护和自救逃生的方法。
2. 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和用户的安全意识。
七、监督检查1. 水上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水上活动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确保水上活动的安全。
八、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依法处理。
以上为水上安全管理制度的正文,希望广大水上活动单位和个人能够严格执行,共同维护水上活动的安全。
祝愿大家在水域中玩得开心、玩得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作业和活动许可第五条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四)打捞沉船沉物。
第六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水上水下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1. 为了加强水上水下作业安全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水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二、安全管理职责1. 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水上水下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2. 作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 作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水上水下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水上水下作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2)组织编制、修订水上水下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4)监督检查水上水下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5)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
三、作业许可1. 从事水上水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
2. 作业单位应确保许可证合法、有效,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期限和作业要求进行作业。
四、作业准备1. 作业单位应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目的、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区域、作业方式、安全措施等。
2. 作业单位应确保作业设备、工具、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3. 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作业人员掌握作业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五、作业实施1. 作业单位应严格按照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2. 作业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3. 作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绳等。
4. 作业单位应配备专业的救生和应急人员,随时应对突发事件。
六、作业结束1. 作业单位应确保作业现场清理干净,恢复原状。
2. 作业单位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结束情况。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水上作业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水上作业项目,包括船舶作业、码头作业、水下作业等。
第三条水上作业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水上作业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水上作业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协调。
第五条安全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水上作业安全检查;3. 处理水上作业安全事故;4. 对水上作业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水上作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部门职责:1. 负责水上作业安全教育培训;2. 制定和实施水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3. 监督水上作业安全措施落实;4. 及时上报水上作业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八条对所有参与水上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一条水上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章操作。
第十三条船舶作业时,必须确保船体结构完整,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码头作业时,必须确保码头设施安全可靠,人员操作规范。
第十五条水下作业时,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定期开展水上作业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发生水上作业事故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后,要及时上报,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条建立水上作业安全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安全行为进行考核。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5篇)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及特殊培训、无证人员严禁上岗。
2、水上作业船只及设备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
3、做租用的交通艇必须证照齐全,按规定配足够救生器材。
并表示成员定员标准及乘坐规定。
4、施工前,与当地航道部门联系,商定有关航运和施工的安全事项,发布通航公告。
5、施工使用的各种船只,按航政部门规定设置航运标志,并备有就生、消防及靠绑设备,并加以保管。
6、作业现场配备安全值班船,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救护措施。
7、定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联系。
当六级以上大风时,停止工作,并检查加固水面上的船只和锚缆等设施。
如确有需要继续作业时,采取有效措施。
8、施工现场上游和下游必须按规定距离设置通航警示标志。
9、施工区域航道两侧应设置水上交通作业安全须知牌。
10、水上施工应设立明显的航标,以确定施工范围。
11、临水区域设置防护设施,树立有关安全警示标志。
12、作业人员戴好救生衣,不得穿有统胶鞋、高跟鞋、带钉易滑硬底鞋。
13、船上流动作业人员及乘坐十人以下非机动小船的人员,穿好救生衣。
14、每次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所有的救生衣进行检查,确认其安全有效。
15、禁止单人独自作业。
定位船锚后,派人昼夜值班。
16、夜间作业须有足够照明。
17、水上施工设专用救生船,;并派人值班。
18、船上在夜间应有照明设备,没有照明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及电池灯具。
19、船与船之间搬运物件作业,须将两船靠至最近距离并注意浪涌影响。
20、施工作业区域应设立垃圾收集箱(池),以收集施工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21、作业人员不得向施工水域抛弃施工生产废弃物、污油、污水和生活垃圾。
22、作业船只航行中认真了望。
当来玩船只动态不明或声号不统一时,立即减速停船。
必要时开倒船。
23、所打设栈桥、操作平台有防护栏杆及有防滑措施,对其承载力要有验算依据,并检查各受力部件的受力情况。
24、运料船在作业船附近作业时,防止锚缆挂住叶轮和船舵被打坏。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水上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1. 水上作业必须事先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包括作业内容、作业区域、安全措施等,并经过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和批准。
2. 水上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持有效的上岗证件,并具备相关技能和经验。
3. 水上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作业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改变作业方法或超范围作业。
4. 在进行水上作业前,必须对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安全要求。
5. 水上作业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器材,包括救生设备、防护装备等,并保持良好的状态和使用效果。
6. 在水上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7. 水上作业人员必须随时保持警觉,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安全状况。
8. 水上作业过程中必须加强沟通和协作,确保团队成员之间的信息传递和相互支援,避免事故的发生。
9. 水上作业结束后,必须对作业场所进行清理和整理,将设备和器材安全存放,确保不留后患。
10. 水上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定期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更新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
以上是对水上作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以确保水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性和保障。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本规定是为了保障水上作业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二、责任与义务1. 水上作业的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水上作业安全管理知识,确保工作场所设施完好,并制定适当的安全措施。
2. 水上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水上作业操作规程,严守工作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三、作业管理1. 水上作业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安全检查,并对作业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保证工作设备的安全可靠。
2. 水上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保持通风畅通,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3. 水上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如救生衣、安全帽等,在危险地点必须佩戴安全绳和脚手架。
4. 水上作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体检,并保持身体健康状况良好,避免因身体原因引发事故。
四、事故预防1. 水上作业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措施规划,确保作业过程中不会出现事故。
2. 水上作业人员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疲劳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3. 高风险水上作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经验丰富的人员进行,确保作业的安全可靠性。
4. 水上作业设备必须经过合格的检测和鉴定,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并具备安全保障措施。
五、应急处置1. 水上作业现场应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2. 水上作业人员应当熟悉应急预案的内容,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以提高应急处置的效率和能力。
3. 在发生事故或危险情况时,作业人员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适当的紧急措施,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六、监督与检查1. 监管部门对水上作业安全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水上作业责任人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及时整改问题,并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
3. 各级水上作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水上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
七、法律责任对违反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水面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水面作业安全管理,确保水面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水面作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水上交通、船舶运输、水上施工、水上娱乐等活动。
三、安全责任1. 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水面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2. 作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水面作业安全负总责,各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水面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
3.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确保自身安全。
四、安全措施1. 作业前准备(1)制定水面作业方案,明确作业内容、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
(2)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3)对作业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2. 作业过程(1)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规定的救生衣、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2)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密切关注周围环境,发现险情立即报告。
(3)作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救生圈、救生衣、救生绳等。
(4)作业单位应设立安全警戒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 事故处理(1)发生事故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
(2)作业单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3)事故发生后,作业单位应立即上报相关部门,配合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1. 作业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水面作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3. 作业单位应接受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
六、奖惩1. 对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我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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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及特殊培训、无证人员严禁上岗。
2、水上作业船只及设备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
3、做租用的交通艇必须证照齐全,按规定配足够救生器材。
并表示成员定员标准及乘坐规定。
4、施工前,与当地航道部门]联系,商定有关航运和施工的安全事项,发布通航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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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施工使用的各种船只,按航政部门]规定设置航运标志,并备有就生、消防及靠绑设备,并加以保管。
6、作业现场配备安全值班船,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救护措施。
7、及时观测气象请。
当六级以上大风时,停止工作,并检查加固水面上的船只和锚缆等设施。
如确有需要继续作业时,采取有效措施。
8、施工现场上游和下游必须按规定距离设置通航警示标志。
9、施工区域航道两侧应设置水上交通作业安全须知牌。
10、水上施工应设立明显的航标,以确定施工范围,
11、临水区域设置防护设施,树立有关安全警示标志。
12、作业人员戴好救生衣,不得穿有统胶鞋、高跟鞋、带钉易滑硬底鞋。
13、船上流动作业人员及乘坐十人以下非机动小船的人员,穿好救生衣。
14、每次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所有的救生衣进行检查,确认其安全有效。
15、禁止单人独自作业。
水上作业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16、夜间作业须有足够照明。
17、水上施工设专用救生船,并派人值班。
18、船上在夜间应有照明设备,没有照明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及电池灯具。
19、船与船之间搬运物件作业,须将两船靠至最近距离并注意浪涌影响。
20、施工作业区域应设立垃圾收集箱(池),以收集施工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21、作业人员不得向施工水域抛弃施工生产废弃物、污油、污水和生活垃圾。
22、作业船只航行中认真了望。
当来玩船只动态不明或声号不统一时,立即减速停船。
必要时开倒船。
23、所打设栈桥、操作平台有防护栏杆及有防滑措施,对其承载力要有验算依据,并检查各受力部件的受力情况。
24、运料船在作业船附近作业时,防止锚缆挂住叶轮和船舵被打坏。
25、船头、船尾、船板上不得站立和骑坐,非驾驶人员,不得私自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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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船按规定吨位卸载,不偏载。
装载的料具符合安全规定。
船到位后,靠稳拴好,搭好跳板后,方可卸料。
27、料船之间的空隙,铺脚手架,或挂安全网,防止人员落水。
28、有大风暴雨时,服从船长的指挥。
29、遇有雾天雷暴雨使视线不清时,作业船只只显示强烈灯光信号,并鸣锣、敲钟、喊话,引起过往船只的警惕。
30、上游失去控制的船只或巨大漂游物威胁作业船只安全时,立即派出机动船协助避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