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飞行检查办法20131125
建筑工程飞检迎检方案

建筑工程飞检迎检方案1. 背景介绍建筑工程飞行检查(简称飞检)是指利用航空、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对建筑工程进行全面、立体的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并解决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飞检技术的应用可以大幅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效率和准确性,减少人力资源的投入,为建筑工程施工和管理提供重要支持。
本文档将介绍建筑工程飞检迎检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飞检的优势、迎检前的准备工作、飞检的流程和注意事项等。
2. 飞检的优势飞检作为一种全新的工程检查方式,具有以下优势:•全面性:飞检可以从高空俯瞰整个建筑工程,全方位观察和记录施工现场的情况,能够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高效性:相比传统的人工巡查,飞检可以大幅提高检查的效率,减少人力资源的投入,并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全面的检查工作。
•准确性:飞检利用高清航拍技术,可以捕捉到施工现场的细节,并记录下来。
这些数据可以提供给专业人员进行分析,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安全性:飞检可以避免工程现场巡查过程中的一系列安全风险,尤其是在高空、危险区域进行巡查时,可以降低检查操作本身的安全隐患。
3. 迎检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建筑工程飞检前,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飞行设备准备:确保无人机等飞行设备的正常工作,检查电池、摄像头等设备的状态,确保能够成功完成飞检任务。
•数据备份:将以往飞检过程中获得的数据备份至可靠的存储设备中,以便后续的分析和对比。
•飞行轨迹规划:根据要检查的建筑工程的特点,规划合理的飞行轨迹,确保能够全面覆盖施工现场。
•安全措施:飞检前需要对飞行设备、飞行区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不会对人员和设备造成伤害。
4. 飞检的流程飞检的主要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准备设备和人员,确认飞行轨迹和巡查区域。
2.进行飞行巡查,根据预定计划进行高空航拍,拍摄建筑工程的各个角度和细节。
3.在巡查过程中及时记录异常情况,如裂缝、变形、施工不规范等。
4.拍摄完毕后,对航拍数据进行整理与分析,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和归类。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区财政局及时审查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单位依此办理核销拨款、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区档案局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竣工档案验收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后评价)政府投资项目建成运行后,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有选择地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的责任)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根据项目批复的要求,组织实施项目,严格依法合规建设。
项目单位应当定期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报告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资金使用等情况。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区发改委可对项目单位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安排年度计划和停止审批其它项目等决定;区财政局可对项目单位作出停止拨款等决定;区审计局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区档案局对重点档案损失的项目单位依法查处。
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及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的责任)咨询评估、监理、审价、审计、招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不按照批复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的相关咨询、设计单位,由区发改委视情况给予劝诫或限制其承担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任务,并建议有关资质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对项目单位未经区发改委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的行为,财务(投资)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向项目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和区审计局报告。
对未及时制止和报告上述行为的财务(投资)监理机构,由区财政局视情况给予劝诫或限制其承担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投资)监理任务,并给予相应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质量监督和投资控制的工程监理单位,由区建交委会视情况给予劝诫或限制其承担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监理任务,并给予相应处罚。
工程飞检迎检方案

工程飞检迎检方案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飞速发展,各种工程项目如桥梁、高楼大厦、水电站等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而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质量,工程飞检迎检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飞检迎检工作,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项目的各项工作进行临时检查和核查,确保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因此,本文将结合实际工程项目,针对工程飞检迎检的方案进行详细分析和探讨。
二、工程飞检迎检的意义1.保障工程质量:工程飞检迎检能够及时发现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2.确保工程安全:飞检迎检能够及时察观和排除工程中的安全隐患,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3.保障工程进度:飞检迎检能够及时发现工程施工中的问题,消除施工障碍,确保施工进度;4.维护工程利益:飞检迎检能够确保工程的合规性,避免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维护工程的合法权益。
三、工程飞检迎检的基本内容1.施工现场管理飞检迎检要重点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施工材料的安装和使用情况,以及施工现场的整体管理情况;2.工程质量管理飞检迎检要重点检查工程质量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确保工程的质量达到规定标准;3.施工工艺管理飞检迎检要重点检查施工工艺的执行情况,确保施工工艺的合理性和可行性;4.工程管理制度执行飞检迎检要重点检查施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
四、工程飞检迎检的操作流程1.确定飞检迎检责任人指定专门负责飞检迎检工作的责任人,负责制定飞检迎检方案,组织飞检迎检工作;2.制定飞检迎检计划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制定飞检迎检计划,明确飞检迎检工作的时间和内容;3.开展飞检迎检工作按照制定的飞检迎检计划,安排专业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飞检迎检,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中存在的问题;4.整理飞检迎检报告根据飞检迎检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结果,整理飞检迎检报告,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以及加强管理措施;5.迎检筹备工作根据飞检迎检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迎检筹备工作,确保飞检迎检工作的有序进行;6.接受迎检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接受飞检迎检组织的迎检工作,积极配合飞检迎检组织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和核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做好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做好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31•【分类】其他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做好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13-12-31 来源:发改委字体:【大】【中】【小】发改办投资[2013]3076号各司、局、室:2013年12月2日,《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印发生效,取消、下放和转移了49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其中,将19类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将20类项目的核准权限下放省级政府或者地方政府,将10类项目的核准职责转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实施。
为落实国务院《通知》要求,做好工作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单位要坚决落实国务院《通知》要求,做好取消、下放和转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后续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二、对于2013年12月2日之前我委已经受理的项目申请报告,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要求作出处理:(一)对于取消核准的项目,请主办司局以办公厅名义按规定程序立即退回原报文单位。
(二)对于下放或者转移核准权限的项目,分两类情况进行处理:1、已经具备核准条件的项目,本着为企业提供便利、避免重复申报的原则,对属于下放核准权限的,请主办司局在征得地方意见后尽快办理核准手续;对属于转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请主办司局在征得地方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尽快办理核准手续。
2、尚不具备核准条件的项目,请主办司局以办公厅名义按规定程序立即退文,由地方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分别按规定核准。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3年12月17日信息来源:国家发改委。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办法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办法鄂纪发〔2009〕11号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央关于推动科学发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资金使用安全和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监管效能,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根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包括:(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二)本省各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点、大中型建设项目;(三)本省各级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本级和下级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综合性或专项监督检查,适时派出督查组或督查人员开展工作。
第五条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办事、有错必纠,注重增强督查工作的实际效果。
第六条通过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加快重大建设项目筹备、实施工作进度,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重大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督查:(一)检查建设项目规划、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及中央和省规定的投向,项目安排和投资决策是否履行民主化、科学化程序,投资有无用于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有无用于违反规定的楼堂馆所项目等情况;(二)检查建设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是否依法合规,是否履行国家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是否严格执行土地、环保、节能等政策和管理规定;(三)检查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实施和管理,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情况;(四)检查发展改革部门是否迅速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国土资源、环保、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是否及时有效办理相关手续,地方和项目单位的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五)检查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透明、公开,是否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等情况;(六)检查项目及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是否严把工程质量关,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防范事故风险;(七)检查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6•【字号】青政发[2012]61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2〕61号2012年12月26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
日常工作由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稽察办)承担。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稽察特派员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第六条稽察工作人员依法稽察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稽察人员执行公务。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预防为先的原则。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的主要范围:(一)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二)使用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三)使用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四)使用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建设的项目;(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的主要内容:(一)是否依法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等法定的申报审批手续;(二)是否按照法定的招标方式、组织形式和范围开展招标、投标;(三)是否依法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四)是否落实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度等控制措施;(五)是否建立投资概算控制、资金筹措和使用、预算执行以及项目财务管理制度等;(六)是否按照程序组织项目竣工验收、资产清理移交以及项目文件资料归档等;(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内容。
工程质量安全飞行检查(1)

一、工程质量安全飞行检查
第三方工程质量评估单位为加强在建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通过建立和实施第三方安全飞行检查制度(简称飞检),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万科项目除飞检以外:1、夜间检查;
2、天网行动;
二、检查方式
1、房地产投资企业或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在飞检开始前一到两周拟定被飞检项目和周期给到第三方工程质量评估单位运营部。
2、飞检采取突击检查方式,具体评估人员、时间、行程,事先不予通知地区公司及被检项目。
3、飞检当天,评估组长提前半小时通知集团对接人、地区公司、项目负责人。
三、注意事项
1、评估人员不得事先告知被检项目的行程和内容,到达指定项目后,第一时间直接进入现场,开展评估工作;
2.评估人员应当及时收集或保全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数据或证据,注重数据或证据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
3.对现安全文明等不符合体系标准等进行拍照和记录;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人员应第一时间通知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做出扣分处理。
工程迎接飞行检查方案

工程迎接飞行检查方案一、前期准备工作1.1 确定飞行检查日期和时间飞行检查是一项严肃的任务,需要提前确定检查日期和时间,以便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和安排相关人员的工作。
1.2 制定检查计划根据飞行检查的要求和标准,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内容、时间安排、检查人员的分工等。
1.3 检查前的设备准备确保所有相关设备的完好和准备工作的完成。
包括飞行器的检查设备、地面设备等。
1.4 安排人员根据检查计划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的工作,包括飞行检查人员、飞行器维护人员、地面服务人员等。
1.5 提前通知相关单位提前通知其他相关单位,包括机场管理部门、航空公司、航空交通管制部门等,以确保飞行检查的顺利进行。
二、检查前的工程准备2.1 飞行器的准备检查飞行器的飞行前准备工作,包括燃料、润滑油、气压、电源、通信设备、导航设备等的检查和准备工作。
2.2 地面设备的准备确保地面设备的完好和准备,在飞行检查过程中为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2.3 检查区域的准备清理和准备检查区域,在飞行检查的过程中保证安全和顺利进行。
2.4 防火安全的准备加强防火安全工作,做好火灾应急措施的准备,提早消除火灾隐患,确保飞行检查过程中的安全。
2.5 气象条件的准备提前关注气象情况,根据天气预报的情况作出必要的准备和应对措施。
三、检查过程中的工程保障工作3.1 飞行检查人员的保障为飞行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保障工作,包括各种设备的支持和配备、饮食、休息等。
3.2 飞行器检查的支持提供飞行器检查过程中的支持工作,包括设备的调试和维护、数据的采集和处理等。
3.3 地面设备的支持提供地面设备的支持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运转。
3.4 环境保护的工作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确保飞行检查过程中的环境安全。
3.5 安全生产的保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对各种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处理,确保飞行检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四、检查后的工程总结和反馈4.1 检查结果的汇总和分析对飞行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滨江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飞行检查办法为促进我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规范高效管理,保障工程优质、干部优秀,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法律和质量管理条例、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以及《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要求,通过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重要环节的“飞行”检查,及时发现工程建设领域容易产生不当管理、影响投资、质量、进度控制的主要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改善管理、提升效率的建议和措施,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高效、廉洁履行职责。
现将检查办法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检查主体区监察局根据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的不同特点,建立相应的飞行检查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程建设领域特邀监察员等组成,一般每组为3-5人。
二、检查范围滨江区在建的房屋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及其修缮、整治等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三、检查内容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和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十项制度规定,检查组主要针对工程建设中易发生腐败行为和不当管理的重要环节如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项目审批与前期准备、招投标及采购管理、资金管理与使用、合同管理、工程变更与联系单签证管理、工程进度与质量安全、资料档案管理等重要环节(详见附件一)进行监督检查。
四、检查程序检查采取突击方式,事先不予通知。
主要步骤如下:(一)制定预案。
根据检查重点,确定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并制定检查预案;(二)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应即时做好检查工作记录(详见附件二),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发现的问题、询问对象和内容等。
为收集证据的需要,检查组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抽样取证或对检查过程及重要环节录音录像。
(三)检查反馈。
检查人员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即时反馈。
(四)结果处理。
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在政府内网上公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违规行为的处理将记入信用档案;对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予以严厉惩处。
五、有关要求(一)检查人员要坚持全面、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标准,秉公办事;要尽职尽责,敢于碰硬,善于监督;要自觉遵守廉政纪律,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严禁接受有关单位的宴请或馈赠,对于查实确属违法违规的,依法依纪从严从重追究其法纪责任。
(二)各建设、监理和施工企业要积极配合飞行检查工作,即时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查工具、用具,不得阻扰和拒绝检查。
(三)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分析和研究。
及时发现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加强对策研究,提出改进和创新建议,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附件一: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检查重点附件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飞行检查记录杭州市滨江区纪委杭州市滨江区监察局2013年月日附件一: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检查重点一、项目审批与前期准备(一)项目审批:是否履行国家规定的各项审批手续,审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权限、程序和产业政策等,实施情况是否与审批结果相一致。
(二)用地许可:是否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土地,用地许可手续的办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土地的实际用途是否与许可的用途相吻合。
(三)规划许可:是否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设计图纸及工程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四)施工图设计审查:是否未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施工图设计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
(五)前期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的产生是否符合区相关文件规定,无需招标的单位产生是否经集体决策。
二、工程招标采购管理(一)发包的内容与方式:发包内容是否完整,发包方式的选择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有无规避招标行为,标段划分是否合理,有无肢解工程行为,招标单位是否具备自行招标的能力。
(二)报建登记手续:是否办理报建登记手续,报建登记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招标投标:1、工程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是否通过合法媒介公开发布,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招标单位是否有隐瞒自身真实情况的行为。
2、选择投标单位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无歧视或者排斥潜在投标单位的行为,是否邀请了不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是否一视同仁地向所有投标单位提供信息,是否偏向某个投标单位,是否与投标单位有串通行为。
3、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公平、合理、合法,并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
4、投标单位之间是否有串通投标行为,是否有采取欺骗方式骗取中标或者以向招标单位人员、评委行贿的方式谋取中标的行为。
5、招标投标过程中有无泄露评委会名单等依法应当保密内容的行为。
6、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产生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遵守了保密和回避的规定,评委是否存在与投标单位串通行为。
7、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是否符合预先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的时间是否充分,是否对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评价,评审结果是否公正、合理,拟中标单位名单是否进行了公示,定标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材料设备的采购:是否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质优、价廉为目标确定采购方式(如实行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等),应纳入总包范围的材料设备供应是否存在肢解工程和违法分包情况,是否违规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
(五)材料设备的检测和试验:对材料、设备的检测和试验是否充分,材料的取样、制作、保管、送检、检测和试验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伪造检测和试验结果的行为,是否使用了性能、技术、质量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新型材料、设备的使用是否经过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鉴定,并取得生产许可证,检测和试验用各种仪器、设备是否在有效计量周期内,是否具备规范要求的检测和试验条件,检测和试验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
(六)合同签订:合同签订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一致,合同任何一方有无向对方提供额外的优惠,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另行分包的内容等。
三、建设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一)建设资金的筹集:是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建设资金。
(二)建设资金的管理:是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资金管理使用的审批和监督机制。
开户银行和存款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建设资金的使用:在建项目进度款是否按合同要求支付,并与在建工程进度基本一致,工程款的拨付和竣工决算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定,合同价与审计前送审价、审计后结算价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虚假签证行为,是否存在挪用和违规使用建设资金等情况。
四、工程进度与质量安全(一)施工许可:是否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规定。
(二)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行为:1、监理、施工单位及其选派的总监及监理人员、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是否专业配套,是否足额到位。
2、如果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的,现场的总监、项目经理是否与中标的人选相一致,施工过程中是否更换,更换的原因是否合理或经建设单位同意。
3、总监、项目经理是否正确地履行了职责。
4、有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5、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人员之间是否有非正常的交往。
6、是否按照设计要求、监理规范、施工验收规范和规程进行监理和施工;是否及时、合法、合理地处理了违反法律法规、施工验收规范和规程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并得到整改。
7、监理日志、施工日志、材料设备的检测和试验结果的记载是否及时、详细,是否与工程进展情况相一致。
(三)质量与安全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建立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制定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目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已制定的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具体措施是否得到切实履行。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尤其是关键部位,如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装和装修施工等部门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质量与安全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是否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事故的原因是什么,对事故的处理是否及时、有效。
(四)质量评估与鉴定,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工期调整是否符合工程实际情况,是否合理。
是否存在先使用后竣工验收情况。
质量监督机构是否依法履行职能,所出具的质监报告是否全面、真实,是否存在利用质量评定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
五、合同管理和变更控制(一)合同管理:合同中有关建设单位与项目代建、施工、监理及其他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以及履约保障约定是否明确;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联系单签署、质量要求和付款方式等表述是否准确清晰;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范围、结算和调价方式以及合同双方的责任,是否在合同实际执行中得到正确履行;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一致。
(二)工程变更:1、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工程变更联系单管理制度,是否存在随意变更、先变更后审批行为,因工程变更导致建设费用的调整是否经过签证。
2、工程设计变更是否经设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变更后是否对工程使用功能、合同履行产生影响。
3、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是否有相互串通利用工程变更等手段不合理增加工程费用的行为。
4、工程变更是否按规定实行了公示。
5、投资控制是否落实,是否实现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6、重大变更是否报区政府重大变更委员会审批同意,是否执行先报批后实施的规定。
7、单项材料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且变更占合同工程量50%以上的,是否另行单独招标或采购。
六、建设单位管理制度(一)建设单位是否执行集体审议项目招标、工程变更、资金拨付、合同管理等重大事项,是否落实利益公开、利益回避等规定。
建设单位是否建立项目建设岗位责任制度,是否对项目建设任务进行分解,细化到岗、考核到人,并将考核结果与个人奖惩评定相挂钩。
(二)建设单位是否落实专人负责落实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是否注重对项目前期决策、审批、施工图、招标、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管理以及价款结算等方面资料的梳理归档,确保工程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内部工作规则,是否制定党风廉政责任书,是否建立工程变更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工程计量支付制度,是否建立工程结算制度,是否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和工程款支付制度等办法。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