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设备与介质管理制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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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定义第一条涉密计算机是指存储、处理、传输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第二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存储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优盘、光盘、磁带、存储卡及其它具有存储功能的各类介质.第二章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原则第三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明确责任,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要建立制度、明确职责、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第三章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确定第五条严禁在未确定的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中存储、处理和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第六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统一购置、统一标识、统一备案、授权使用、集中管理;确定后的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要统一进行密级标识、建档管理.第七条要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确定在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中存储的涉密信息进行规范定密,并按照涉密信息的最高密级,对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涉密级别定级.按照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对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实行分级管理和采取相应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第四章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第八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严禁随意更换操作人员和使用人.第九条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在使用时须具有相应的口令和身份识别认证.第十条涉密计算机待机5分钟以上,应采取锁屏等保密防范措施.第十一条移动存储介质不使用时,应存入安全可靠的保密防范设备中.第十二条严禁将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带入与工作无关的场合.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秘密级的需经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机密级以上的需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第十三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安装、存储和运行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和信息;严禁擅自更改与涉密性质相关的监控软件、系统软件、硬件连接方式和有关设置.第十四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严禁连接国际互联网和非涉密网,不得具有红外、蓝牙及无线联网功能,严禁使用无线网卡、键盘、鼠标及其它能够与互联网连接的外围设备.第十五条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或在非密机上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第十六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拷贝、复制涉密信息要履行严格审批手续.拷贝、复制秘密、机密级信息,须制发机关允许后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拷贝、复制绝密级信息,须经信息产生单位批准.第十七条与涉密计算机联接的输出载体,也要按照同等密级及有关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严格保密安全防范,防止显示、打印输出结果被非授权查看和获取.第十八条涉密计算机配置使用的安全保密防范设备产品,必须使用国家保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认证许可或经保密、安全等主管部门授权的测评机构检测合格的国产设备产品,在无相应国产设备时,可使用经国家保密、安全等主管部门检测、批准的国外设备.第十九条涉密计算机配置的安全保密技术产品不得对外公开招标采购.第五章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维护维修及报废第二十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和相关设备的维护应当在现场进行,并指定专人全程监控,确需到外维修的,应到保密局指定的涉密计算机定点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第二十一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和相关设备存储数据的恢复,须到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指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二十二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和相关设备在变更用途时,须进行技术处理后方可变更用途,并要进行登记备案注销涉密计算机编号.第二十三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和相关设备报废时,要进行技术处理或销毁,确认计算机内不包含任何形式的国家秘密信息并登记备案、注销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编号.第二十四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使用人员因调动、调离或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所在部门应当即时变更涉密计算机系统访问授权,收回其使用的与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和相关物品.。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定义第一条涉密计算机是指存储、处理、传输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

第二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存储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优盘、光盘、磁带、存储卡及其它具有存储功能的各类介质。

第二章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原则第三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明确责任,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要建立制度、明确职责、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第三章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确定第五条严禁在未确定的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中存储、处理和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第六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统一购置、统一标识、统一备案、授权使用、集中管理;确定后的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要统一进行密级标识、建档管理。

第七条要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确定在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中存储的涉密信息进行规范定密,并按照涉密信息的最高密级,对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涉密级别定级。

按照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对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实行分级管理和采取相应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第四章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第八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严禁随意更换操作人员和使用人。

第九条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在使用时须具有相应的口令和身份识别认证。

第十条涉密计算机待机5分钟以上,应采取锁屏等保密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移动存储介质不使用时,应存入安全可靠的保密防范设备中。

第十二条严禁将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带入与工作无关的场合。

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秘密级的需经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机密级以上的需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制度非常重要,尤其在当今信息化时代,这些设备成为了重要的信息处理和存储工具。

为了保护机构的敏感信息和数据安全,制定和执行一套合理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以下是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的内容。

一、制度的目的二、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机构的所有员工、承包商和临时工,以及所有被授权使用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人员。

三、基本原则1.责任制:各级管理人员都要对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工作负有责任,并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2.需求分析:对各部门的敏感信息和数据进行分类和分级,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

3.访问控制:对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进行访问控制,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和使用。

4.密码保护:要求所有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使用强密码进行保护,并定期更改密码。

5.数据备份:要求对重要数据进行定期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

6.设备丢失报告:对于丢失的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要及时进行报告,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7.网络安全:要求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在网络环境中使用时,要遵循网络安全规范。

四、具体措施1.授权管理:所有使用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人员必须经过授权,严禁未经授权的使用。

2.物理保护:对于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物理安全,要求在使用过程中保持随身携带,并在离开工作场所时妥善保管。

3.加密技术:对于存储在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上的敏感信息和数据,要求使用加密技术进行保护。

4.访问控制:对于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访问,要求进行授权认证,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

5.数据备份:对于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上的重要数据,要求定期进行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

6.丢失报告和处理:对于丢失的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要立即向上级报告,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7.网络安全防护:要求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在网络环境中使用时,要遵循网络安全规范,使用防火墙和杀毒软件等工具进行保护。

企业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最新直接使用

企业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最新直接使用

企业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最新直接使用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企业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服务器、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U盘、手机等信息处理设备及其相关存储介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外包人员和访问人员等所有使用或接触企业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人员。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责任制度,明确保密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责任。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监控和管控,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章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台帐,记录其购置、维护、更换、报废等情况,并确保台帐的有效性和时效性。

第七条企业应当制定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管理方案,包括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分发、归还、检查、接收、报废等流程,明确相关责任人。

第八条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权限管理制度,对于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读写权限进行合理划分和管控。

第九条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加密措施,对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中的数据进行加密保护,确保数据在传输和储存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企业应当制定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定期检查制度,对计算机和存储介质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排除潜在安全隐患。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使用人员的资格审查制度,确保使用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意识和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对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使用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信息安全意识和保密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记录制度,记录使用人员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审查使用记录,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制定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转岗、离职处理制度,确保涉密信息不丢失和泄露。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外包人员和访问人员的管理,确保其使用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安全。

第四章外部网络接口管理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网络接入控制制度,限制外部网络与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连接,减少网络攻击风险。

保密设施与介质管理制度

保密设施与介质管理制度

保密设施与介质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和管理保密设施和介质,确保机构的信息安全和保密性。

保密设施和介质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存储设备、电子系统和信息传输设备等。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职员和访客。

2. 定义- 保密设施:指用于存储、处理和传输保密信息的物理场所,包括保密办公室、机房和保密资料库等。

- 介质:指媒介,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件、硬盘、光盘、存储卡等。

3. 保密设施管理3.1 使用保密设施的权限- 仅有得到授权的人员可以进入和使用保密设施。

- 未经明确许可,不得擅自进入保密设施和接触保密信息。

3.2 保密设施的访客管理- 访客必须在进入保密设施前,在接待处登记并取得授权。

- 访客在进入保密设施期间,必须由专人陪同,并遵守保密规定。

3.3 保密设施的维护和监控- 保密设施的维护和日常巡检应由指定人员负责,并及时处理设施存在的问题。

- 保密设施应安装适当的监控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测和检修。

3.4 保密设施的退役和销毁- 保密设施在退役时,应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销毁或处理。

- 销毁保密介质的方法应确保信息无法恢复,并记录销毁过程和结果。

4. 介质管理4.1 介质的标识和归档- 所有介质必须进行标识与归档,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等。

- 归档应按照机构制定的标准进行,确保信息的可追溯和安全性。

4.2 介质的存储与传输- 介质的存储应采取物理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安全性和可访问性。

- 介质传输过程中,应加密和确保传输的完整性。

4.3 介质的备份和恢复- 机构应制定介质备份和恢复的策略,并定期进行备份和测试。

- 介质备份必须存放在安全的地点,防止丢失和未授权访问。

5. 处罚与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照法律法规和机构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停职、责任追究、经济处罚等。

6. 附则本制度由机构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制度修订后,应及时通知全体职员并进行培训。

以上为保密设施与介质管理制度的完整版,希望全体职员和访客遵守并落实相关规定。

Oguneu关于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Oguneu关于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秋风清, 秋月明,落叶聚还散,寒鸦栖复惊。

关于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便携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和移动存储介质(移动硬盘、U盘、软盘、光盘、录音笔等以下简称存储介质)的管理, 根据有关涉密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的规定, 结合办公室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为本单位购买的在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全体人员。

第四条便携式计算机日常管理制度1.便携式计算机使用部门为直接责任科室, 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

2.办公室与便携式计算机的使用人员签订《便携式计算机使用管理保密责任书》(附件1)。

3.便携式计算机在使用时须做到专机专用、专人负责。

4.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为涉密便携式计算机, 须按照单位涉密计算机管理规定严格管理, 并按其所涉及的秘密等级粘贴密级标识。

5、办公室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实行申报登记制度。

各部门拟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必须进行申报登记。

凡未进行申报登记的便携式计算机均属非涉密计算机, 严禁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6、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必须设置开机密码, 应按国家保密局发布的BMZ1一2000《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技术要求》规定, 设置密码, 处理秘密级信息口令长度不少于8位, 更换周期不得长于一个月;处理机密级信息口令长度不得少于10位, 口令更换周期不得长于一周。

处理绝密级信息口令长度不得少于12位,采取一次性口令。

口令一般应是大小写与英文字母、数字和字符中两者以上的组合。

7、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内不能存储涉密信息, 处理涉密信息应直接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中处理, 按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保存;严禁使用涉密便携式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

8、接入国际互联网的便携式计算机, 必须与涉密计算机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 并要做到专机专用, 不得处理或存储任何涉密信息, 不得连接任何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接入涉密信息网。

保密介质管理制度

保密介质管理制度

保密介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涉密信息的保护,防范信息泄露风险,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本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密管理规定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涉密信息处理活动。

二、适用范围本保密介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本单位涉密信息的处理和存储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光盘、磁盘、移动存储设备等介质。

三、保密介质的分类管理1、保密介质根据涉密级别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控制级四个级别。

根据不同级别的保密介质,采取相应的保密管理措施。

2、保密介质的分发与归集需要按照保密级别进行,严格遵守保密管理规定,保证保密介质的安全。

3、对于机密级别以上的保密介质,在处理、传输、交接过程中,必须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不受泄露。

四、保密介质的存储管理1、存储:存储涉密信息的介质必须具备相应的保密级别,且需存放在专门的保密区域内,禁止将涉密信息带出保密区域。

2、备份:对于涉密信息,应根据需要进行定期备份,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防止备份信息泄露。

3、销毁:对于已经处于报废状态的保密介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并记录销毁流程和结果。

五、保密介质的传输管理1、外发传输:对于需要外发的涉密信息,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安全要求进行打包和传输,确保传输过程不受到信息泄露的风险。

2、内部传输:在本单位内部传输涉密信息时,应采取特定的传输方式,不得使用非安全的传输方式,确保信息的安全。

3、传输记录:对于外发和内部传输的涉密信息,必须对传输过程进行严格的记录和管理,以便日后的审计和追溯。

六、有关人员的保密责任1、全体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无论职务和岗位,都有保密责任,应严格遵守保密管理规定,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

2、对于依法承担保密责任的人员,应接受相应的保密培训,并签署保密协议,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3、对于涉密信息的处理,有关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安全要求进行,不得擅自使用、传输或外泄涉密信息。

七、保密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本单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涉密计算机管理制度

涉密计算机管理制度

涉密计算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密计算机的安全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涉密计算机的单位和个人。

涉密计算机是指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

第三条涉密计算机的安全保密管理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涉密计算机及其存储、处理、传输的信息安全可控。

第二章涉密计算机的使用管理第四条涉密计算机必须专机专用,严禁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和硬件。

第五条涉密计算机必须设置符合保密要求的口令,并定期更换,口令长度不得少于8位,且应包含字母、数字和特殊字符。

第六条涉密计算机不得连接互联网或其他非涉密网络,严禁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无线设备。

第七条涉密计算机应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定期进行病毒查杀和更新病毒库。

第八条涉密计算机的使用人员应定期接受保密教育培训,提高保密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涉密计算机的存储与传输管理第九条涉密计算机应存储国家秘密信息,且存储介质必须符合国家保密标准。

第十条涉密计算机中的涉密信息必须按照规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进行标识和管理。

第十一条涉密计算机中的涉密信息不得通过普通邮寄、快递等方式传递,必须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涉密载体进行传输。

第十二条涉密计算机与外部设备连接时,必须使用专用保密传输线路或设备,确保信息传输的安全。

第四章涉密计算机的维修与报废管理第十三条涉密计算机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应送交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四条涉密计算机的报废处理应按照国家保密局的规定进行,确保涉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五条报废的涉密计算机应拆除存储介质,并送交指定的销毁机构进行销毁处理。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涉密计算机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职责,并加强对涉密计算机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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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设备与介质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设备与介质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保密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涉密信息系统中所使用的设备与介质等安全设备的采购,应实行业务归口部门进行统一购置、统一标识、统一发放。

在具有资质的单位和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内采购。

二、应选用国产设备,非安全保密产品应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和保密需要,优选国产设备;不得选用国家保密部门禁用的设备或附件。

三、计算机病毒防护产品应优先选择国产产品,并须是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密码产品应获得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批准,其他安全保密产品(如身份识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入侵检测和电磁泄露发射防护等)应获得国家保密部门的批准。

四、涉密信息系统中所采购、使用的安全保密产品,应要求查验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检测证书原件,以验证其真实性。

五、应由专人负责对供货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对产品型号、数量、配置、检测证书等进行严格核对。

六、设备及介质领用前,应由指定的或负责的部门统一注册和登记,再分发到各使用人使用,禁止使用个人设备违规接入系统。

七、涉密设备及介质的安装、运行和安全操作使用,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国家保密部门的有关规定。

八、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中“设备安全”和“介质安全”的要求,加强设备和介质的外出携带管理,防止出现被盗、被毁以及失泄密等情况。

九、对需要携带外出的涉密介质,应进行必要的审批和登记,明确携带责任人。

检查介质上只存有与本次外出相关的信息。

归还的设备和介质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所采用的技术、设备和措施应符合相关保密规定和标准。

十、保密设备或介质禁止违规外联行为和外接使用。

严禁将用于处理涉密信息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如复印机、打印机等)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连接。

十一、严禁未经许可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介质和电子设备接入涉密系统。

十二、严格限制从互联网将数据拷贝到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信息系统:确因工作需要的,存储设备及介质在接入前应经过计算机病毒与恶意代码检查处理。

十三、拷贝涉密信息外传、上报必须按程序审批;严禁私自拷贝涉密信息并带离工作场所。

十四、严禁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磁存储介质和电子设备带入重要涉密场所。

十五、外来设备须经信息办、保密办进行相关检查、审批后,方能授权接入涉密信息系统。

十六、建立涉密设备和涉密介质资产管理清单(台帐),注明设备资产的使用人、安全责任人、安全分类以及资产所在位置;定期进行清查核对。

十七、所有设备均应根据所承载信息、软件的重要程度,进行标识和分类,重要设备应进行重点管理。

十八、重要介质的借用、拷贝、收发、传递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严格落实登记签收制度,在收发、传递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的保密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十九、所有涉密设备和涉密介质均应落实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使用人,并签订管理使用协议书,落实安全责任,明确责任主体。

二十、涉密设备和涉密介质需要维修时,应在指定的单位实施,同时还需与维修单位及其人员签订安全保密协议书,明确责任和义务。

二十一、对于不再使用或无法使用的涉密设备和涉密介质及时进行报废处理,并完善登记备案手续。

二十二、涉密设备和涉密介质需要维修、报废时,应向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信息办会同保密办严格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中有关要求进行相应技术处理,再退回装备或原配发部门;并完善登记备案手续。

二十三、设备和介质实施现场维修时,应有相关人员进行陪同监督,严禁维修人员擅自读取和拷贝计算机、数字复印机等涉密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涉密信息;需要将设备带离现场维修时,应将涉密存储部件拆除并妥善保管;涉密存储部件出现故障需要维护,如不能保证安全保密,则必须在国家保密部门指定的具有数据恢复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由专人负责送取。

维修和送维修应进行做好记录登记。

二十四、需要报废的设备和介质,应进行信息消除和载体销毁处理,所采用的技术、设备和措施应符合相关保密规定和标准。

二十五、对报废设备和介质的密级情况、经办人和流转去向应进行严格的记录,确保查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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