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档案工作条例
大学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XXXX大学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人事档案管理,合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人事档案信息,更好地为学校建设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组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XXXX)13号)、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第27号令《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XX)1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人事档案是指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德、能、勤、绩、廉)等内容的材料,是个人人生轨迹客观体现的重要依据,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必须坚持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机密性原则,严密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学校人事处负责集中管理全校在职、离退休、死亡教职工的人事档案。
第二章档案材料的收集与归档第五条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第一类:履历材料这类材料主要包括以反映干部本人自然情况、经历、家庭和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为主要内容的材料。
其中,知青、教师、军人、工作人员、党员干部登记表或简历表;干部履历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简历;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委员简历等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这类材料主要包括自传和属于自传性的材料。
自传是个人撰写自己家世、身世和主要社会关系的自述。
其中,自传;以自传为主的履历表或简历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第三类: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这类材料主要包括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组织人事部门通过各种途径,对干部德能勤绩廉进行调查、评价的材料。
其中,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出国人员、国外工作期间鉴定表; 审计、离任审计等材料。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事业,培养高素质军事人才,促进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实施院校教育的基本依据。
本条例所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以下简称院校教育),是指为培养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由军队院校实施的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
第三条院校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培养高素质军事人才,发展军事科学技术,为军队建设服务。
第四条军队院校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军事人才的基本途径。
全军应当把院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第五条院校教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以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为依据,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适应军队建设和"打得赢"、"不变质"的需要,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军、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第六条院校教育必须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原则,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院校各项建设的首位,发扬党和军队的优良传统,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七条院校教育必须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坚持理论与实际、教学与科学研究、院校教育与部队建设相结合,遵循院校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法治教,从严治校,实行开放办学,提高教育质量、办学水平和效益。
第八条(略)第九条军队院校的设立、变更、撤销和组织编制管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编制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略)第十四条总部、军兵种、军区在领导管理直属院校教育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领导直属院校贯彻执行院校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有关规章;(二)制定直属院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直属院校训练任务规划建议,组织落实训练任务规划;(三)领导直属院校教学、科学研究工作;(四)负责直属院校的学籍管理和学历工作,组织招生和毕业分配工作;(五)领导直属院校的学位工作;(六)领导直属院校教员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七)领导直属院校教学保障工作;(八)领导直属院校的军事工作、政治工作、后勤工作和装备工作;(九)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

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1995-06-12批准1995-10-01实施第一章编制说明一、编制目的为了适应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日益发展的需要,统一全国高等学校的档案实体分类,实现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编号、排架、检索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达到加强高等学校档案和档案工作的科学管理,促进整体业务建设的深化,充分发挥高校档案的作用,更好地为学校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编制本法。
二、编制原则本法的编制,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引入系统论的观点和现代化管理的方法,源于实践,高于实践,把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前景结合起来,具有较强的思想性,科学性和适用性。
(一)体现思想性档案工作是党性、政治性很强的工作。
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的体系结构、类目设置、序列编排,都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以国家的有关档案工作的法规标准为依据。
要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的原则精神,从实际出发,突出教学、科研档案在高等学校档案中的中心地位,党政管理档案统率全局的作用,力求反映新时期高等学校职能活动的新情况、新特点。
(二)符合科学性本法规定的各项内容,既要实事求是,符合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实际,又要遵循档案学基础理论和形式逻辑原则,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方面,有较强的科学性,力求有所发展,有所创新。
1.采用“高等学校档案”这一综合概念,以高等学校全部档案为对象,按照高校档案形成的领域范畴将形成于同一活动领域的档案作为一个整体归人相同的类别。
2.在充分反映高等学校档案的形成规律和内容、特点的前提下,确定统一的实体分类体系,把同一门类档案的管理性和业务性材料集中在一起,适度注意与《中国档案分类法教育档案分类表(即信息分类)》体系的协调。
3.类目设置必须有相对稳定性。
不受偶然因素、短期行为的影响,在较长时期内不随意改变。
4.类目排列,档号结构的确定须符合逻辑原则。
要充分考虑到高等学校档案记述和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的不同,严格按从总到分,从一般到具体原则划分,做到各类之间,各类相同级位之间的划分标准一致。
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业务条件

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业务条件一、试验技术(一)、《试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旳有关规定1.试验员(1)大专、中专毕业, 见习一年期满;高中毕业, 从事试验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并已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旳基础知识;并具有下列条件者:(2)理解与本门业务有关旳专业知识和技术, 初步掌握常规旳试验工作原理、措施和环节;能对旳使用与本职工作有关旳仪器设备, 在有关人员旳指导下, 可以完毕一般旳试验任务。
2.助理试验师(1)大学本科毕业, 见习一年期满;三年制大学专科毕业, 担任试验员职务一年以上, 二年制大学专科毕业, 担任试验员职务二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 担任试验员职务四年以上;并具有下列条件者: (2)基本掌握与本门业务有关旳专业知识和技术, 掌握常规试验工作原理、措施和环节;(3)能纯熟地使用与试验工作有关旳仪器设备, 并理解其原理和性能, 对一般仪器设备具有初步维修旳技能;二、参与过一定数量旳试验工作, 能初步独立地制定试验方案, 提供精确旳试验数据和成果, 很好旳完毕试验任务, 写出试验汇报。
三、农业技术(一)、《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旳有关规定1.农业技术员农业大学专科毕业生和中等农业学校毕业生, 见习一年期满;从事农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获得农业中专毕业学历者, 经考核评审, 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旳规定, 并初步掌握所学专业旳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能承担本专业一般旳技术工作, 完毕工作任务。
2.助理农艺师(1)获得农业硕士学位硕士;高等农业院校本科毕业生, 见习一年期满;农业大学专科毕业生, 担任农业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担任农业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经考核评审, 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旳规定, 并具有下列第一款及二、三款之一者。
(2)能运用所学专业旳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结合当地农业生产状况, 承担本专业技术工作。
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进行一般旳技术指导或技术征询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其具体范围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
反映地方文化习俗、民族风貌、历史人物、特色品牌等的档案,其具体范围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档案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档案机构,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场所和设施,并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档案工作,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五条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中央国家机关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国家机关经本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档案知识,传播档案文化,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第八条国家加强档案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立档案学等相关专业。
大学档案工作管理条例

大学档案工作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档案工作,适应高校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档案在教学,科研和各项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档案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条例。
第二条学校档案工作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政管理、设备仪器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
他是师生员工劳动智慧的结晶,是各项工作真实的记录,是重要的历史资源和历史凭证,是的宝贵财富。
按上级档案局的要求,学校对档案实行集中统领导,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以利于开发利用。
第三条档案工作是学校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是各项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教学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尺寸,各院、处必须加强档案工作的管理,对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归档列入各院、处的职责范围内,严格实行部门和科研题目立卷归档制度。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基本任务第四条学校档案由一名校长(或副校长)分管档案工作,由专人负责单位的档案收集、整理和移交。
以求达到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集中统管理的要求。
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地宣传贯彻《新档案法》和《刘号令》忠于职守,热爱档案事业,遵守纪律,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第五条各类文件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是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的基础。
各二级学院档案专业人员应按工作程序,进行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
年度工作结束时,进行整理、立卷,按归档要求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合格后,向相关部门移交。
第六条凡在教学、科研、政管理等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必须按归档制度移交,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对于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自编教材、获奖论文等)档案室可以通过征集代管的形式进行收集管理。
第七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群工作类主要包括及地方各级机关和高校务管理的文件材料,学校、团、工会、民主派等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计划、总结、规章制度等。
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与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的通知教办[1993] 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委属各高等学校:为适应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发展和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实现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及业务建设各环节的标准化、规范化,我委在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并在分片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分类法》、《规范》),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分类法》和《规范》对现行的高等学校档案分类及管理有了很大改进,是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重要基础建设,望各部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报我委办公厅。
《分类法》和《规范》适用于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亦可参照执行。
《分类法》和《规范》的印发办法将另行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六日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第一章编制说明一、编制目的为了适应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日益发展的需要,统一全国高等学校的档案实体分类,实现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编号、排架、检索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达到加强高等学校档案和档案工作的科学管理,促进整体业务建设的深化,充分发挥高校档案的作用,更好地为学校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编制本法。
二、编制原则本法的编制,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引入系统论的观点和现代化管理的方法,源于实践,高于实践,把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前景结合起来,具有较强的思想性,科学性和适用性。
(一)体现思想性档案工作是党性、政治性很强的工作。
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的体系结构、类目设置、序列编排,都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以国家的有关档案工作的法规标准为依据。
要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的原则精神,从实际出发,突出教学、科研档案在高等学校档案中的中心地位,党政管理档案统率全局的作用,力求反映新时期高等学校职能活动的新情况、新特点。
高等院校党政类档案管理规范

高等院校党政类档案管理规范为加强我校党政类档案(党群、行政类,以下简称党政档案)管理,逐步实现党政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有效地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党群、行政类档案工作规范》、《北京广播学院档案工作条例》,特制订本规范。
一、凡我校在党群、行政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均属党政档案。
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二、党政档案严格执行部门立卷归档制度,各归档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纳入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
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三、学校各部门要有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档案工作,并确定一名兼职档案员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四、归档范围党政文件材料归档的主要内容是党务、行政(教学、科研、基建、设备、出版、外事、财会管理文件均归入相应的门类)二大系统的内容。
归档的重点以本校形成的不同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为主,特别是全局性、综合性的文件材料。
其次是上级和其它单位发来的电文及附件。
上级来文中,应以针对学校指令性、指导性文件为主。
具体范围见附件1和附件2。
五、归档要求1.平时预立卷工作,根据本部门不同种类文件材料形成的特征,制定其案卷类目,随时将办理完的文件按问题归入相应卷夹(盒)。
2.立卷归档前兼职档案员要认真检查文件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是否齐全完整;检查文件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是否相符;检查文件的结构(标题、作者、时间、印章等)是否齐全,如有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不同年代的文件一般不在一起立卷;同一类文件材料按形成规律有条理地排列组卷;正文在前,附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定稿在后,不能分散。
4.行文类的文件按件进行小装订,卷内以件的形式排列,编写件号、页号。
数据报表类的文件材料按卷装订,对较大表格要以A4幅面为准,适当地折叠,卷内文件编写页号,数量一般不超过2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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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档案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1989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校档案系指在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基本建设、设备仪器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也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档案工作法令、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加强我校档案建设、保持档案工作与学校各方面工作的协调发展,为教学、科研、管理和其他各项工作服务。
第四条档案工作作为一项事业列入学校整体建设和工作计划,并成为各级领导职责和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人员配备、经费、用房等基本工作条件上给予保证。
第二章体制、机构和任务
第五条我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
学校建立综合档案工作机构—院综合档案室,对党政管理、教学、科研、基建、设备、出版物、外事、财会、声像、实物等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我校档案工作由主管院长分管,院长办公室直接领导。
各二级学院、部、处、室、所必须有一名负责人主管本部门的档案工作,并配备1名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七条档案工作要纳入领导的议事日程,纳入教学、科研及
各项管理工作,纳入教师专业人员和干部的职责范围,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学校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八条院综合档案室既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同时又是保存和提供利用本校档案的机构。
第九条院综合档案室的基本任务
1. 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令、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规划全校档案工作。
2. 制定本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
3. 组织建设全校档案工作网络,指导和协助各单位做好各类档案的收集、征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和档案统计工作。
4. 进行档案开发利用工作。
5. 负责全校专兼职档案人员业务培训。
参加档案工作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6. 开展档案宣传工作和利用者的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档案意识。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归档、移交和接收工作
第十条实行职能部门和课题组立卷归档制度,各类文件材料由形成部门按各类档案管理规范进行立卷,定期向院综合档案室移交。
综合档案室则应加强立卷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我校形成的各类档案,既是学校工作的真实记录,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有利于开发利用。
凡个人在教学、科研、管理及一切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长期滞留或据为己有;对于非职务活动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档案室可采取征集、代管等形式收集保管,对于移交和捐赠档案的部门和个人应尊重其权益。
第十二条充分发挥档案法规的行政监督职能。
在领导支持、职能部门配合下,严格把好鉴定验收、上报成果、晋升等晋级关。
在科技成果鉴定、基建工程验收、大型仪器设备开箱时,档案人员必须参加,有关业务人员会同档案人员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加以审查,并签署意见。
没有完整、准确、系统文件材料的科研项目一律不予上报、不予验收。
其它各种门类档案也应采取相应措施,使立卷归档工作制度化。
第十三条归档范围
(一)党政管理类
主要包括院党委、行政、工会、团委、民主党派等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计划,总结;上级机关与本校关于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党务管理的文件材料。
(二)教学类
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文件材料。
(三)科研类
主要包括科研管理和科研实践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四)基本建设
主要包括基本建设管理和项目建设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五)仪器设备
主要包括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申请购置、开箱验收、安装调式、管理使用、维修改造、申请报废等各个环节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六)出版类
主要包括学校出版部门的管理性文件及出版的学报、专刊、校报;我校教职工出版的专著、译著。
(七)外事类
主要包括外事工作管理和外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主要有学校有关人员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含在国内举办的)、出国考察、
讲学、合作研究、进修,及学校聘请的外籍港澳专家与教师在教学、研究及其它有关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授予中外学者、著名社会活动家名誉职务的有关材料等。
(八)财会
主要包括财务工作管理和会计核算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九)声像类
主要包括学校各项活动中形成的照片(底片)、录音、录像带、幻灯片、光盘等声像材料和配套的文字说明及材料。
(十)实物类
主要包括反映本单位历史真实面貌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特定物品,如:奖状、奖杯、锦旗、证书、纪念品等。
第十四条不归档范围
(一)上级机关普发的仅供参阅、不必办理的文件材料;
(二)上级机关发来供工作参考的抄件和征求意见未定稿的文件;
(三)重份文件;
(四)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
(五)本校未经会议讨论,未经学校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文件,电报草稿,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
(六)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一般性表态、询问一般性问题,提出一般性建设性意见和人民来信;
第十五条案卷质量要求
(一)各类档案的质量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彼此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利用。
(二)卷内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必须准确反映我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活动的真实内容,手续完备,字迹工整、清晰,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复写纸等易腿色的书写工具。
要去掉卷内文件的金属物,托裱破损文件,字迹模糊的应复制与原件放在一起。
装订用三孔一线,以左下方对齐,在左侧装订。
不装订的案卷,应按标准用细线逐件装
订。
成卷装订的卷内文件编页号,按件装订的卷内文件编件号。
(三)管理内容的档案按问题、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要注意密不可分的材料排列顺序: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定稿在前,历次重要讨论稿在后;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
专题性、成套性档案(含教学、科研、产品、科技开发、基建、设备、出版档案)按阶段、结构、部件等分别组卷。
(四)档案的保存价值,要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和为国家积累历史文化财富的需要,准确进行判断:
1. 凡反映学校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本校、国家建设、历史研究有长期利用价值的,为永久保管(50年以上)。
2. 凡反映学校一般工作活动,在长期内对学校和社会有查考利用价值的,为长期保管(16年至50年)。
3. 凡在短期时间内对学校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为短期保管(15年以下)。
(五)页号的编写:卷内文件材料按顺序排好后,不论单面或双面,只要是书写的文件材料,均应依次在非装订线一侧下角编页号。
(六)每个案卷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卷内文件目录。
(七)卷内文件材料情况说明,应填在备考表内。
若无说明,也应将立卷人、检查人姓名、时间写上。
检查人应是立卷单位负责人。
(七)案卷题名应简明确切,一般包括主要责任者、内容、名称(文种)等。
部分案卷题名可以是项目的名称代字、代号及其组件、部件、阶段的代号和名称。
一般写在卷面,不超过50个字。
第十六条归档时间和手续
(一)党政部门和能按年度归档的部门在次年6月底以前将
整理好的文件材料归档。
(二)教学部门和能按教学年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次年寒假
前将整理好的文件材料归档。
(三)科研档案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整理好归档。
(三)基建项目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整理好归档。
(四)向档案室移交档案必须履行归档手续,填写移交清单一式2份,交接双方签名盖章各存一份备查。
第四章档案保管和利用
第十七条档案分类编号力求统一规范,档号编制要便于手检、机检,便于对档案的控制、利用和科学管理。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档案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损毁、散失和泄密。
第十九条档案摆放采取将案卷按档号顺序在档案柜内依次自上而下,从左到右竖立排放的排架方式。
同时,档案库房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鼠、防光、防尘、防污染工作。
第二十条建立档案借阅制度,积极提供利用,同时按密级履行审批手续。
档案查阅、借阅须办理登记手续,借出档案,限期归还。
严禁拆卷、抽取、涂改、圈点、损坏档案或转借他人,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人员一旦调离、退休或辞职,应先将所借档案归还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档案室和业务主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对档案密级进行调整和对需要销毁的档案提出建议,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销毁档案要造具清册,2人以上组织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建立档案统计、检查和利用效果登记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根据本条例制订各门类档案管理规范。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最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