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产品外观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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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产品外观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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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2011.11.10

修改记录

文件版本修订人日期修订內容备注

制订部门:品管部

制作:

审核:

批准:

生效日期2011.11.10

1.0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x科技有限公司品牌,以及其他无客户特殊外观要求的品牌的盒式产品、一体化机箱和手持类产品的外观检验标准。在本标准中未出现的缺陷种类参照现有关规定执行或参考与它相似(影响程度相当)的项目执行。

本标准可用于指导结构件供应商生产、装配检验,xxx科技有限公司装配检验等环节对xxx 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的外观检验和验收。

如果某个产品的客户对外观有特殊要求,则按照客户提供的外观标准来进行检验和验收。本标准对一些可以接受的表面外观缺陷进行限制。

2.0术语和定议

产品表面等级根据重要程度,可划分为A级面、B级面和C级面,具体定义如下:

表面等级定义

产品表面等级定义

A级面客户经常能够看到的表面为A级面。举例:

1)机箱的前面和顶面;

2)拉手条装配在机箱前面也是A级表面。通常贴面膜的拉手条表面都是A级面。

B级面在不移动产品的情况下,客户偶尔能够看到的表面为B级面。举例:1)机箱侧面和后面;

2)如果拉手条装配在机箱后面也是B级表面。通常镀镍和喷涂的拉手条表面是B

级面)。

C级面客户在移动或打开产品后,才可以看到的面为C级面。举例:

1)机箱底面;

2)如拉手条装配在机箱内部或拉手条装配后还需贴面膜等做装饰性处理,一般

是C级面

3)通常表面不作处理的或做拉丝处理的都是C级面。

机箱的A级面、B级面和C级面的区分如图 1 所示:

A级面B级面C级面表面等级的规定是产品的外观标准,对于产品在客户处使用时看不见的内部表面,如塑胶滑道等,不属于本标准规定范围。

表面等级的定义是以在最终客户处使用情况为条件而界定的。如果零件、部件、产品在后续装配、安装过程中被掩盖,则以被掩盖后的表面来定义;如果零件、部件、产品在后续装配、安

生效日期2011.11.10

装过程中有可能被掩盖也有可能不被掩盖,则按照不掩盖的表面来定义。

3.0检验条件

3.1光照要求

在自然光或光照度在500LX 的近似自然光下检验。对于40W的日光灯、检验距离要求是500mm。

3.2检验员的要求

检验者的视力或矫正视力不低于1.0,被检查表面和人眼视线呈45°角(图2).

3.3检验时间、距离和是否旋转的要求

不同表面等级的检验条件要求

A级面B级面C级面

检查时间(秒) 10 5 3

检查距离(mm) 450 450 600

是否旋转旋转不旋转不旋转

4.0 判定总则

可接收的A级面、B级面和C级面缺陷不能影响装配和功能,否则仍判不合格。

同一表面同一区域缺陷不能聚集过多。即在直径100mm的圆内,实际缺陷数量不能超过缺陷允收表规定的缺陷数量N 。

同一表面同一区域缺陷不能聚集过大。即实际测量结果不能大于缺陷允收表的要求。对于可累积计算的缺陷如长度L和面积S等,记录累积值(L=L1+L2+…Ln,S=S1+S2+…Sn)与缺陷允收表比较。对无法累积计算的缺陷如高度H,宽度W,直径D等,记录最大的测量值与缺陷允收表比较。

缺陷允收表解释:

缺陷允收表规定了在直径100mm的圆内各类缺陷的允收标准,两个缺陷点间的距离要大于50mm。

缺陷允收表中的N代表缺陷数量;L代表缺陷长度;W代表缺陷宽度;H代表缺陷高度;D 代表缺陷直径;S代表缺陷面积,面积的单位是mm2。本文中涉及到的长度,宽度、粗细、高度、直径的单位是mm。

生效日期2011.11.10 缺陷允收表中关于缺陷的记录解释如图 3 所示:

缺陷允收表中关于缺陷的记录解释

5 .0 塑胶件外观标准

5.1 塑胶件缺陷定义

塑胶件缺陷定义

塑胶件缺陷类型缺陷定义

浅划痕手指甲触摸无凹凸感。

深划痕手指甲触摸有凹凸感。

凹陷表面局部凹陷的现象,手摸时有不平感觉。

凸起表面局部凸起的现象,手摸时有不平感觉(凸起与凹陷是同类)。

异物零件表面粘附的与零件不同类型的东西(如砂粒、毛发、铁屑,异色点等)。

水纹塑胶成形时,熔体流动产生的可见条纹。

缩水因材料、工艺等原因使塑胶件表面出现凹陷的收缩现象。

气泡指塑胶件因工艺原因内部出现的可见空气泡。

雾状透明塑胶表面上的模糊、不清晰、不光亮的现象。

融接痕材料流动融接处形成的线状痕迹。

分模线沿合模线在零件表面形成的可观察到的线状痕迹或多余材料。

披锋塑胶件上浇口残留物取掉后的毛刺。

色差同一零件表面颜色不一致,或零件表面颜色与色板不一致。

修补因膜层损坏而用涂料所作的局部遮盖。

刀刮痕因去塑胶批锋而留下的刮刀痕迹。

生效日期2011.11.10

模具印在模具注塑成型过程中,在零件表面形成的与模具位置和大小相符合的痕迹。

5.2 塑胶件缺陷允收表

塑胶件缺陷允收表

缺陷类型 A 级面 B 级面 C 级面

浅划痕L≤ 3,W≤ 0.2,N ≤1 L≤10,W≤0.5,N≤2 允许

深划痕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

凹陷不允许S ≤1.5,H ≤0.4,N ≤ 2 允许

凸起S ≤ 0.2,N ≤ 1 S ≤1.5,H ≤0.4,N ≤ 1 允许

异物S ≤ 0.1,N ≤ 1 S ≤1.5,H ≤0.4,N ≤ 2 允许

水纹不允许L ≤ 6,N ≤ 2 允许

缩水不允许H ≤ 0.1,N ≤ 2 允许

气泡不允许 D ≤ 0.3,N ≤ 2 D ≤ 1.0,N ≤ 4 雾状不允许S ≤ 6,N ≤ 2 允许

融接痕不允许W ≤ 0.05,N ≤ 2 允许

分模线不允许两个面段差不超过0.1 两个面段差不超过0.2 披锋不允许不刮手不刮手

色差不允许允许允许

修补不允许L ≤10,W≤0.5,N≤2或

S≤3,N≤2 L ≤50,W 0.5,N 2或S ≤50,N 1,且修补后不能有明显色差

刀刮痕不允许深度小于0.5且均匀允许

模具印不允许允许允许

备注:

当塑胶件有签样时,对于水纹、缩水、融接痕、分模线、模具印、脱模刮花等可以通过模具控制的缺陷,按照签样来检验。对于后续在搬运、操作等过程中造成损伤的缺陷按照该“缺陷允收表”来检验。

6.0 喷涂(喷粉、喷漆)件外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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