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裁判文书隐名规则

裁判文书隐名规则
裁判文书中隐名规则是指在裁判文书中对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进行隐去或不具体披露的规定。
这些规则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个人安全,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审判程序。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裁判文书隐名规则:
1. 隐去当事人的真实姓名:在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的真实姓名可能会被用"甲方"、"乙方"等符号或数字进行替代。
2. 隐去当事人的个人身份信息:除了姓名外,当事人的其他个人身份信息,比如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等也可能被隐去,以免影响当事人的隐私权。
3. 隐去当事人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为了防止当事人受到骚扰或其他不良影响,裁判文书中通常会将当事人的地址和联系方式进行隐去或简化。
4. 隐去案件涉及的第三方信息:如果案件中涉及到其他未参与诉讼的第三方,他们的个人信息可能也会被隐去,以保护他们的隐私。
需要注意的是,裁判文书中隐名规则的适用范围可能因司法体系和具体案件的性质而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这些规则都是司法机关或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
裁判文书隐藏个人隐私申请

裁判文书隐藏个人隐私申请
尊敬的裁判文书相关部门:
我写信是要申请裁判文书中隐藏个人隐私。
根据我了解,裁判文书是公开的文件,可能包含个人敏感信息,如个人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我希望对这些敏感信息进行隐藏或删除。
我理解公开审判是司法透明的一部分,但保护个人隐私也是重要的。
根据相关法律和道德原则,我们有责任保护个人隐私,尤其是在公开的文书中。
隐藏个人隐私可以有效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泄露或用于不当目的。
为了方便您的工作,我已经将裁判文书的相关信息列出如下(包括文书名称、案号、当事人姓名等),请您根据我的请求对其中的个人隐私进行隐藏或删除:
- 文书名称:[文书名称]
- 案号:[案号]
- 当事人姓名:[当事人姓名]
- 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详细列出]
请注意,我理解这是一项繁琐的工作,但我求助于您的机构是基于法律和道德责任的考量。
我确信您会认真对待我的请求,并根据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希望您能予以支持和配合,尽快解决我的申请。
非常感谢您的
理解和帮助!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信息或文件,请随时与我联系,我将尽力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再次感谢您的关注和配合!期待很快得到您的回复。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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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隐私权视野下的网上公开裁判文书之限.docx

最新整理隐私权视野下的网上公开裁判文书之限隐私权视野下的网上公开裁判文书之限裁判文书的公开是审判公开的应有之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的规定,上网亦是公布裁判文书的重要形式。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进一步指出,要加强和完善审判与执行公开制度,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和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
正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推动下,裁判文书上网得到了很好的开展。
最近的调研显示:的高级人民法院和83.7%的中级人民法院都在其网站上设有裁判文书公开栏目。
①诚然,裁判文书的上网是一项落实审判公开,实现“以公开促公正”的有力措施,但伴随着网络的巨大影响力,在裁判文书逐渐透明的同时,当事人隐私所受到的威胁也会不断增加,因而,如何在公开裁判文书的过程中妥当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就成为一项重要问题。
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美国,20xx年通过的《电子政府法》就要求政府机关在提高公众对政府信息与服务的获取能力的同时,进行隐私影响评估,以促进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实际上,美国联邦司法会议(The Judicial Conf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早在2000年11月就已着手研究裁判文书电子化与隐私保护的问题。
20xx年,我国xxxx地区“司法院”也就“判决书公开兼顾个人隐私政策”举行听证会,讨论判决书公开与隐私权保护的问题。
反观我国大陆,就裁判文书上网的讨论,多数声音都以“大词”表示赞同,而就裁判文书上网对隐私权可能造成的侵害却未有xx,②相关制度安排自然亦未对此作细密协调。
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目前很多法院通过网络公开的裁判文书中,既未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xxxx等个人信息有所遮掩,甚至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未成年人的姓名也“昭然若揭”,未有遮蔽。
司法的公正与权威从来不在于我们去提出如何宏大的话语,而是更深刻地蕴含在司法的每一细节当中。
就此而言,裁判文书上网虽然有助于司法公开、公正、公平的实现,但我们仍不能仅仅因为裁判文书上网之利而不顾甚至放任其隐含的问题。
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基于《网络安全法》的裁判文书案例分析

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基于《网络安全法》的裁
判文书案例分析
贺新宇;刘音露
【期刊名称】《征信》
【年(卷),期】2022(40)8
【摘要】以《网络安全法》为例,实证研究当事人和法院援引《网络安全法》的裁判文书,研究表明:在个人信息主体主张个人信息保护权益时,存在举证责任困难、不同类型个人信息边界认知有误区、“最少必要”原则存在争议等问题。
此外,个人信息权利主体呈现多样性,这涉及如何平衡多方主体利益的问题,典型情形为平台企业责任界定、反不正当竞争、个人信息产权配置等。
为此,可以通过出台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等方式提供指导指引,积极发挥公益诉讼制度的作用,并逐步构建法律保护、市场保护、监管保护等多元个人信息保护体制。
【总页数】8页(P55-62)
【作者】贺新宇;刘音露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博士后工作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3
【相关文献】
1.车辆挂靠运营中驾驶员与被挂靠单位的劳动关系裁判研究——基于(2014-2015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研究)
2.女性侵占资产舞弊问题调查分析——基于ACFE调查报告及我国江浙地区裁判文书的案例数据
3.我国个人信息权的司法保护实证研究——以611份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
4.被遗忘权范式下裁判文书上网后撤回机制的检视与优化--基于131份撤回文书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定向分析
5.涉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原因分析与对策思考——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302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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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公开规则

裁判文书公开规则二、公开原则第一条公开原则合法性原则裁判文书的公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公正性原则在公开裁判文书时,应保证文书内容的准确、公正,避免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透明性原则裁判文书的公开过程应透明,确保公众能够方便、及时地获取裁判文书信息。
保密性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应严格保密,防止泄露。
三、公开范围第二条公开范围判决书各级法院作出的正式判决书,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书。
裁定书对案件进行裁定的文书,包括驳回上诉、终结诉讼等裁定书。
调解书各级法院作出的调解书,涉及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
第三条排除范围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的裁判文书,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确保信息安全。
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家庭生活等信息的裁判文书,需对隐私部分进行必要的隐匿处理。
未决案件的裁判文书对于尚未终结的案件,涉及裁判的文书通常不予公开,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四、公开程序第四条发布渠道法院官方网站各级法院应在其官方网站上设立裁判文书公开栏目,及时发布相关裁判文书。
法律信息服务平台法院可以通过法律信息服务平台发布裁判文书,方便公众查询。
其他公开方式第五条信息审核在公开裁判文书前,应对文书内容进行审核,确保不涉及敏感信息、个人隐私和国家秘密。
审核内容包括:隐私信息审核对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进行隐匿处理,确保当事人隐私不被泄露。
秘密信息审核检查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如有,需对相关内容进行处理。
第六条文书格式公开的裁判文书应采用统一的格式,确保信息的规范性和可读性。
格式包括但不限于:清晰标注裁判文书的类型(如判决书、裁定书)。
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件编号、审理法院、审判日期等信息。
裁判内容详细记录案件的审理过程、法院裁判意见及判决结果。
当事人信息处理对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进行适当处理,如匿名处理。
论判决书公开与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保护

重要。盖与农村社会不同 , 于现代人 口众多之工商社会 , 一方 面民众之无闲旁听审判 ,另一方 面法庭亦无法容纳众多 民众 之旁 听。 大众虽 可依赖大众传播机关获悉审判之情形 , 但 但大
在讨论判决书和个人信息 、 个人隐私保护关系之前 , 有必
要先对个人 隐私 和个人信息的观念进行澄清。学术界对隐私
概 念 的 界定 多种 多 样 . 具 代 表 性 的观 点 有 如 下 几 种 : 一 种 较 第
我 国台湾地区学者对判决书公开的必要性作 出了精辟 的
论 述 , 为 “ 某 方 面 言 之 , 决 书 之 公 开 , 比审 理 公 开 更 为 认 从 判 实
司法权和行政权相 比 . 具有谦抑 性 、 守性等特点 , 是 保 但 司法权 同样属于公权力 , 其运作也需要 一定 的监督 。 判决书公
开有利于民众多司法审判进行监督 ,判决中的推理过程是怎 么样 的. 审判 中审判员是否存 在意见分歧 , 判决书的结果是如 何形成 的, 这些都应该在判决 书上 载明 , 民众可以通过查阅判 决书 , 获知审判过程 的详细信息 . 监督司法审判中是否存在违 法、 违规 的行为 。可以说 , 判决书公开是人们对司法权进行监
也 可 以在 先 例 的 基 础 上 . 造 性 地 作 出 司 法 判 决 ; 二 , 型 创 第 典 判 例 的 普通 民众 具 有 指 导 作 用 。民 众 在 生 活 中 遇 到 法 律 疑 难
主要 的就是判决 书公开和判决书 中包含的一些个人 信息和个 人 隐私保护之间 的冲突 。 例如 , 蔡某等数人 m于家庭内部 的遗 产 纠纷 而进行 诉讼 , 二审之 后 , 在 形成 了 (0 8 成 民终字第 20 )
能够 促 进 法 学 研 究 。 是 判 决 书 公 开 也 遇 到 了一 定 的障 碍 , 但 最
如何在法律框架下平衡保密与信息共享

如何在法律框架下平衡保密与信息共享在当今信息高度发达的社会,保密与信息共享之间的平衡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无论是在个人生活、商业领域还是公共事务中,我们都面临着如何在保护敏感信息的同时,合理地共享必要的信息以促进发展和合作。
这一平衡的实现,需要我们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审慎的思考和行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保密和信息共享的概念。
保密意味着对特定的信息进行保护,防止其未经授权的披露或使用。
这些信息可能包括个人隐私、商业机密、国家机密等。
而信息共享则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内,将信息传递给有需要的人,以实现共同的目标或利益。
在法律框架下,保密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例如,个人的隐私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未经个人同意,他人不得随意获取、使用或披露其个人信息。
商业领域中,企业的技术秘密、客户名单等商业机密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以防止竞争对手的不正当获取和使用。
此外,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相关的机密信息更是受到法律的严密保护,任何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然而,信息共享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在医疗领域,患者的信息在一定程度的共享可以使医生更好地了解病情,为治疗提供更准确的方案。
在科学研究中,数据的共享可以促进研究的进展和创新。
在社会治理中,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公众。
那么,如何在法律框架下实现保密与信息共享的平衡呢?一方面,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哪些信息属于保密范畴,以及保密的程度和期限。
这需要对不同类型的信息进行分类和评估,根据其重要性和敏感性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同时,法律也应当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保密信息进行披露,例如为了公共利益、国家安全或者司法程序的需要。
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至关重要。
对于需要共享的信息,应当明确共享的范围、方式和目的,并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准确性。
例如,在企业内部,可以通过建立严格的权限管理制度,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和使用特定的信息。
裁判文书查询注意事项

裁判文书查询注意事项
1.确保查询的裁判文书来源可信。
可以选择官方法院网站或法律研究机构的数据库进行查询,以保证所获取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明确查询的裁判文书的具体目的和范围。
了解所要查询的案件类型、时间范围、涉案人员等信息,以便缩小查询范围并提高查询效率。
3.提供尽可能详细的查询信息。
包括案件名称、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单位、法院名称等,提供足够的信息可以减少查询出错和漏项的可能性。
4.尽量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查询。
可以尝试使用关键词搜索、按照时间、案件类型等进行筛选和排序,以确保能够找到所需的裁判文书。
5.阅读和理解裁判文书时要谨慎和全面。
注意阅读判决要点、法院意见、裁定结果等部分,确保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法律处理有充分的了解。
6.查询裁判文书时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避免泄露敏感信息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细节。
7.如有需要,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对查询到的裁判文书进行解读和分析,以确保对于案件相关信息的准确理解和合理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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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摘要]一般而言,基于司法审判权的本质要求,法院的裁判文书应该公开。
在新媒体技术环境下,裁判文书上网已经日渐成为主导趋势和时代需求。
但是另一方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有可能造成个人信息的过度传播,并给当事人带来诸多负面影响。
实践中,我国法院对裁判文书上网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做法不尽一致。
有鉴于此,应当探寻一种统一的制度路径,为上网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平衡依据。
[关键词]新媒体;个人信息保护;裁判文书公开;知情权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审判和执行公开的规定和意见,对公开的基本原则、具体范围和程序以及制度保障提出要求,各级法院也纷纷推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以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并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裁判文书公开带来的诸多益处毋庸多言,下面先来讨论一下公开的依据有哪些。
一、裁判文书公开之依据首先,从司法民主层面分析,公开裁判文书是实现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有效方式。
知情权,又称获知权、知晓权、知悉权等,是公民获取有关社会公众领域信息以及与本人相关信息的权利,具体包括政府知情权、司法知情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知情权。
[1]通过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以知晓国家司法机关如何行使司法权,有助于实现司法民主的价值。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司法权也不例外。
公开裁判文书可以让公众对司法权进行监督。
此种监督可以预防并遏制司法腐败,促使司法官员依法公正地处理所有案件,进而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其次,从法律层面分析,公开裁判文书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
我国1954年《宪法》在最高规范层面上对司法公开作了原则规定,即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现行《宪法》第125条保留了该规定。
司法公开包括审判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的重要形式之一,从这个层面分析,裁判文书公开是实施宪法的方式之一。
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都对审判公开原则予以“法律化”,如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等。
再次,从实践层面分析,公开裁判文书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裁判文书是司法机关庭前公告、立案、开庭、庭审质证、编写裁判文书、宣告判决结果等司法活动的记录和反映,公开裁判文书会促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严格规范其司法行为,让其不断提升自身的司法能力并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是实现公众相信法律、尊重司法裁判的重要前提。
另外,通过公开裁判文书,各级法院可以相互学习和借鉴司法经验,对形成统一的司法标准大有益处,还可以避免同案不同判的尴尬,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实践中,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反响却并非如预想的那样好,存在裁判文书质量差、与个人信息保护产生了冲突等问题。
本文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视角,来分析其与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之间的矛盾。
二、裁判文书上网与个人信息保护之价值冲突在传统媒体环境下,裁判文书的公开主要借助于口头和纸媒进行公布,无论是传播速度、传播范围或是传播效果都非常有限。
但是新媒体环境下,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效果更强,将裁判文书在网络媒体上进行公开,可能导致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过度传播,所以应该研究两者产生冲突的本质,并寻找平衡矛盾的途径。
公众希望自己的私生活不受任何侵扰,这也是人类普遍追求的自由、平等和人格尊严等价值的体现。
上述价值的实现依赖于个人的私人生活领域与社会相对的隔离,也就是说个人信息处于私密状态。
然而,裁判文书上网的主要价值就是促进司法公开,不能公开则无法满足公众的司法知情权,缺乏司法知情权就无法对司法权进行有效监督,所以在司法公开大趋势的主导下,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势必会越来越大。
然而当裁判文书中涉及个人信息时,是否应该在网络媒体上公开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看法。
有学者认为应该禁止通过网络媒体公开裁判文书,因为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带来的消极影响远远超过所带来的利益,尤其是个人私密信息很有可能被怀有恶意的个人或机构获得并滥用,所以不应该允许在网上公开。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公众可以通过旁听庭审或者到档案馆查询相关的裁判文书,将其公布到网络媒体上没有必要。
另有学者认为应该通过网络媒体公开裁判文书,因为网络媒体可以提升司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如果予以禁止将会剥夺公众的知情权。
[3]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可以屏蔽或者过滤掉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这种技术处理可以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
总的来说,我国对裁判文书上网持肯定态度的同时,也明确提出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
依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的要求:“为保护裁判文书所涉及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利,对拟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以及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上公开判决书应删除当事人详细信息建议的答复》:“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对涉及当事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以及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个人信息的,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
三、平衡裁判文书上网与个人信息保护之路径(一)明确裁判文书上网的范围有学者主张裁判文书应该部分上网,将具有案例指导意义的裁判文书公开即可[4];还有学者认为将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即可,以免造成上网的经济成本过高。
[5]但是“现阶段研究中国的司法权问题,必须且不能不将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问题摆在中心的位置。
”[6]裁判文书上网的目的和意义不仅仅在于形成统一执法、进行法律研究或教育,更在于促进司法活动透明化以及实现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另外现实生活中,我国只有少数法院允许公众查询裁判文书,如果再限制裁判文书上网,有可能无法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综上分析,裁判文书应该尽量“全部”在网上公开。
当然,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亦有例外。
根据“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仍应公开宣告判决”的法律规定,如果判决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权益等内容,则允许公众旁听。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基本结论:”不公开审理案件,仅是审理过程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并不意味着其所有活动及其结果不向社会公众公开。
”[7]即使公开宣告上述法定不公开案件的判决,公众知晓的范围十分有限,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形成的负面影响较小,但是裁判文书上网则会产生较大影响,所以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应该将其裁判文书公布在网络媒体上。
另外,为维护法律秩序与规则,保障裁判文书的确定性和权威性,未生效的裁判文书不应该上网。
由于未生效的裁判文书具有不确定性,其很可能被推翻或者撤销,如果盲目地网上公开,则会误导公众。
(二)规范裁判文书上网的程序裁判文书上网前是否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有学者认为当事人出于名誉、商誉等诸多因素的考虑,并不愿意裁判文书被公开。
如果不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而将与其有关的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开,则可能给当事人造成诸多的不利。
[8]《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也提出,“当事人对于在互联网上公开裁判文书提出异议并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在互联网上发布。
”但是有学者却持相反意见,认为除法定理由外,不应该设置当事人异议的程序。
因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相当于在运用公共资源,不应受到当事人意志的左右;原被告双方对公开的意见不同,有时无法协调一致;“正当理由”很可能被错用、滥用。
[9]笔者认为裁判文书上网前没有必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但是网上公开前必须进行严格地信息审核。
一般案件的裁判文书信息,由承办案件的具体法官审核即可;疑难复杂以及社会关注度较高案件的裁判文书信息,由承办法官和上一级部门负责人进行双重审核。
对法定不公开的信息必须进行技术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宜公开内容的,应当对其进行屏蔽处理。
如果裁判文书上网后,当事人提出异议,法院应该对其进行审查,审慎权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四、结语在新媒体时代的背景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带来了诸多便利的同时,也使公众知情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冲突更加尖锐。
如何平衡两者的价值冲突、完善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宏观层面上既要立足于我国的现实环境,又要与司法改革的步调相吻合,还要考虑与其他司法活动尤其是执行公开相互衔接;微观层面上要求对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内容的“取舍”,应以保障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的实现,满足司法公开的需要作为衡量标准。
[10]参考文献[1]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263.[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3]曾娜.判决文书网上公开中的隐私问题研究[J].时代法学,2013(1):86.[4]胡夏冰.理性地看待判决书上网[N].法制日报,2006-01-05(9).[5]苏力.谨慎,但不是拒绝——对判决书全部上网的一个显然保守的分析[J].法律适用,2010,(1):52.[6]葛洪义.司法权的“中国”问题[J].法律科学,2008(1):41.[7]李友根.裁判文书公开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J].法学,2010(5):134.[8]尹西明.裁判公开制度研究[J].河北法学,2003(5):62.[9]李有根.裁判文书公开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J].法学,2010(5):132-133.[10]韩朝炜,朱瑞.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衡平[J].法律适用2012(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