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培训)三级管理消防
三级防火责任制度范文(5篇)

三级防火责任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为加强火灾防控工作,建立健全企业的三级防火责任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和企业财产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责任分工1. 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火灾防控工作负总责,确保企业建立、实施和维护防火制度,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和器材,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火灾应急演练,并向有关部门和员工负责。
2.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火灾防控工作负责,贯彻执行企业防火制度,制定本部门的防火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部门内的防火培训和宣传,监督和检查部门内的火灾防控工作。
3. 员工是企业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各自的防火责任,严格遵守防火制度和有关规定,加强自身的防火意识和技能培训,积极参与防火演练和应急疏散,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并协助部门负责人组织火灾处置工作。
第三章防火措施1. 企业应配备完善的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器材等防火设施设备。
2. 企业应定期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3. 企业应制定消防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和检验。
4. 企业应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火灾防控知识,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防火检查和评估1. 企业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对可能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2. 部门负责人应负责对本部门的防火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3. 防火检查和评估应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以备查阅和验收。
第五章火灾应急处理1. 发生火灾时,企业负责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员工疏散和调动消防力量进行灭火。
2. 部门负责人应指挥员工按照预案进行疏散和灭火,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3. 员工应听从上级的指挥,按照预案进行疏散和灭火。
第六章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和有关规定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2. 对未能履行火灾防控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企业火灾防控制度实施细则制定人:企业负责人审核人:部门负责人批准人:企业负责人日期:年月日三级防火责任制度范文(2)为加强对火灾的预防控制工作,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三级防火责任制度。
消防安全培训制度

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消防安全培训制度(精选5篇)消防安全培训制度1为加强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业务知识和水平,增强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学会在紧急时刻的自救与逃生,特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制度。
一、凡入厂职工(包括适用期员工、合同工、实习生等)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消防教育。
二、三级安全消防教育的主要内容1、一级(公司级)安全消防教育新入厂职工报到后,由办公室负责组织,防火、工业卫生、保卫、安全意识教育,时间不少于8小时。
其教育内容:1.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法令、法规和规定;1.2公司的性质、生产特点及本公司安全生产消防规章制度;1.3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防火、防爆、防毒、防尘常识等;1.4公司的纪律、规定和入司后的安全注意事项;1.5典型事故及其教训。
经一级安全消防教育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工作,否则各部门不得接受。
2、二级(部门级)安全消防教育:由部门分管领导或指定专人负责教育,时间不少于8小时,其教育内容:2.1本单位概况,生产及工作特点,注意事项;2.2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3安全设施、工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等2.4以往的事故及其教训。
经二级安全消防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班组。
3、三级(班组)安全消防教育:由班长或班组安全员负责教育,可采取讲解和实际表演相结合的方式。
其主要内容为:3.1本岗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3.2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3.3本岗位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装置、消防器材、安全设施、安全监测仪器的作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办法;3.4本岗位事故教训及危险因素、预防措施、应急处理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及逃生。
三、日常消防安全教育1、车间每年春季应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的培训教育活动。
2、消防安全培训的内容包含:①、学习安全消防文件法规、通报、安全规程及安全消防技术知识;②、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吸取事故教训。
消防三级证书

消防三级证书
消防三级证书是从事消防设施操作和维护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的职业资格证书之一。
该证书主要针对消防从业单位中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证明其具备了一定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可以从事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和管理工作。
消防三级证书的报考条件包括: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消防设施高级操作员正规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消防三级证书的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消防设施的安装、操作、维护和管理等,考试难度较高,需要考生掌握专业知识才能通过考试。
持有消防三级证书的人员可以从事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控制室监控、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具有广阔的就业前景。
消防安全培训方案(五篇)

消防安全培训方案为保证各酒店安全各项措施及配置得到有力保障,切实提高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夯实消防安全工作的群众基础,有效遏制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全面落实好消防部门关于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根据《____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研究决定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培训工作,具体方案如下:一、参培人员公司所有人员(含新入职员工)都必须接受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二、培训内容1、《____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2、火灾事故案例分析3、安全消防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基本知识;4、有关消防设备的性能、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及消防设施检查维护管理等;5、正确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人员疏散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三、培训效果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队员、新员工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特殊工种、重点岗位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消防培训要做到参培职工必须了解本单位火灾危险性、懂基本消防常识、懂预防火灾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期火灾、会____人员疏散;3、能购确保本单位消防设施、疏散标志完整好用;4、能购确保单位开展自查自改火灾隐患,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5、能购提供消防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消防设施操作基本技能,提高广大员工的自防自救能力,切实促进消防安全两个主题责任的落实。
消防安全培训方案(二)三、培训对象消防安全培训的对象为我校全体师生四、具体培训工作安排(一)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培训1.培训主体我校全体师生2.培训周期每月一次3.培训内容学校的消防培训内容,涉及消防安全知识,消防器材的使用,火灾自救技巧等。
(二)新教职工的消防安全培训1.培训主体学校对公司新入职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2.培训时间新员工入职的一周之内,配合学校对新员工开展整体培训工作。
安全(消防)培训(三级)教育考核试卷

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级安全(消防)教育培训考核试卷工程名称:现代网络厂区宝星依力大楼姓名:分数:一、单项选择题(每题5分共60分)1、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B、质量第一、兼顾安全C、安全至上D、安全责任重于泰山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
A、马上报告有关部门B、找有关人员协商C、立即制止D、通知项目负责人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现场前,应当接受〔〕.A、专业培训B、操作规程培训C、安全生产教育培训D、治安防范教育培训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有权〔〕。
A、拒绝接受施工交底B、修改施工交底和施工方案C、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D、修改工艺规格5、特种作业人员年龄限制为〔〕.A、年满16周岁B、年满18周岁C、年满25周岁D、无年龄限制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
A、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B、产品编号和生产日期C、产品材料证明D、生产制造人和检验人7、安全技术交底应有书面材料,有〔〕。
A、双方的签字B、交底日期C、证人D、A和B8、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在〔〕.A、全国通用B、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C、所在部门内使用D、所在单位内使用9、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穿戴〔〕。
A、安全帽B、绝缘鞋C、防护面罩D、劳动防护用品10、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
A、有关负责人B、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C、有关人民政府D、行业归口管理部门11、扑灭电气火灾应使用〔〕。
A、水B、泡沫灭火器C、干粉灭火器D、B和C12、特种作业证,要求每〔〕年复审一次.A、4B、3C、2D、1二、是非题(每小题3分共30分)1、在高处作业时,严禁往上、下抛掷任何物品,拆下的材料,应及时清理运送到指定的地点.〔〕2、在高处作业时,暂时不用的工具,应转入工具袋,随拿随用.〔〕3、遇到雨天、雪天时进行高处作业要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防冻的措施。
消防安全三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委员会成员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组成。
2. 消防安全管理小组消防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消防设施的维护、消防器材的配备、消防安全培训、火灾隐患排查等。
3. 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本部门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消防安全教育(1)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新员工入职时,应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 消防设施及器材(1)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2)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保养由消防安全管理小组负责。
3. 火灾隐患排查(1)单位应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
(2)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工作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4. 消防安全检查(1)单位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消防安全检查应形成记录,并存档备查。
5. 火灾应急处理(1)单位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火灾时,各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火灾扑救。
6. 消防安全奖惩(1)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附则1. 本制度由单位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级消防安全培训资料

天宇公司新進員工三级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教材消防安全部份一、火灾基础知识(一)什么是可燃物(二)什么是氧化剂(三)什么是点火源二、防火基础知识(一)职工基本防火常识(二)常见的火灾隐患(三)四种防火基本方法三、火灾报警;(一)向附近人员报警方法(二)向消防队报警(三)报警注意事项四、初起火灾扑救(一)火灾分类(二)灭火的基本方法(三)常用消防设施的使用五、火场逃生(一)火场逃生的基本原则(二)火场逃生的要点和方法(三)火场逃生的心理和行为误区(四)典型火灾事故案例六、消防安全标志(一)火灾报警和手动控制装置的标志(二)火灾时疏散途径的标志(三)灭火设备的标志(四)具有火灾、爆炸危(wei)险的地方或者物质的标志一、火灾基础知识火是物质燃烧产生的光、热、烟,是能量的一种。
“火灾”,是指在时偶尔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通俗的说,着火失去控制而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等灾难性事件,被称为火灾。
在各种灾害中,火灾是最时常、最普遍地威胁公众安全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灾害之一。
人类能够对火进行利用和控制,是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火,给人类带来文明进步、光明和温暖。
但是,失去控制的火,就会给人类造成灾难。
所以说人类使用火的历史与同火灾作斗争的历史是相伴相生的,人们在用火的同时,不断总结火灾发生的规律,尽可能地减少火灾及其对人类造成的危害。
对于火灾,在我国古代,人们就总结出“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的经验。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社会财富日益增多的同时,导致发生火灾的危(wei)险性也在增多, 火灾的危害性也越来越大。
据统计, 我国 70 年代火灾年平均损失不到 2 . 5 亿元, 80 年代火灾年平均损失不到 3.2 亿元。
进入 90 年代, 特殊是 1993 年以来,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上升到年均十几亿元,年均死亡 2000 多人。
火灾发生的原因包括:雷击起火、自燃起火、使用明火不慎以及使用燃气或者电器不当等。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1.建立消防安全协调机制,加强与所在地消防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1)定期向消防部门报告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接受其业务指导。
(2)组织联合消防演练,提高与消防部门的应急联动能力。
(3)积极参与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活动,共同提升区域消防安全水平。
2.加强与相邻单位、社区等的消防安全交流与合作。
七、消防安全信息管理
1.建立消防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消防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利用。
2.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数据进行实时监控,为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3.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记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为消防安全评估提供依据。
八、消防安全责任与追究
1.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的消防安全责任,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
二、职责分工
1.消防安全领导机构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政策和目标。
(2)组织、协调、监督消防安全工作。
(3)审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4)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2.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1)制定、修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2)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巡查。
(3)组织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
(2)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确保各级人员熟悉应急预案的内容和操作流程。
(3)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其有效性和实用性。
2.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提高火灾初期的应对能力。
(1)制定火灾初期应急处置指南,明确初期火灾扑救、报警和疏散等操作要求。
(2)在重点部位和关键场所设置紧急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设备。
2.消防安全管理部门
(1)消防安全管理科:负责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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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44号)(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二)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协调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装备;(六)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把消防工作纳入工作、生产、经营管理内容,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四)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持完好有效;(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配备应急照明设施;(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九)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九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熟悉和掌握本单位消防工作情况,逐级落实各项防火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的投入,促进本单位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二)遵守本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安全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四)不乱堆乱放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五)爱护公共消防设施;(六)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有关单位和公民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按照规划确定的方案监督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改善和维护;(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四)负责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审核和建筑工程竣工的消防验收;(五)监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销毁;(六)监督火灾隐患的整改;(七)监督消防产品的质量;(八)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建设和训练;(九)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十)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处理火灾事故和消防违法行为;(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消防、城市规划、发展和改革等部门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十三条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
城市新建道路、居住区、开发区以及旧城改造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城市原有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公共消火栓被损坏时,城市供水部门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的基本建设和消防装备,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纳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城市建设维护费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建设、配置和维护,具体比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资助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第十五条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必须避开居民密集的市区,布置在独立安全地段。
已建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等场所,应当采取限期迁移或者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以及输油、输气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消防设施专项工程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后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未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的设计图纸,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应当自收到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之日起,一般工程在十日内,国家、自治区重点工程以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在二十日内,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工程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在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在验收后七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建筑工程竣工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含有下列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委托依法成立的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一)消防供水和自动灭火系统;(二)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施;(三)消防电源及其配电;(四)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检测,应当向施工安装单位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建设单位在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本条第一款所列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时,必须提交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经消防验收后,建筑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对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建筑内部和墙体设置防盗设施,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影响人员疏散。
第二十一条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不燃或者难燃的材料。
装饰、装修不得破坏原有消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原有消防通道。
第二十二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馆等公众聚集场所,必须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
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所用建筑的消防设计图纸审核和消防验收意见书;(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灭火疏散预案;(四)其他有关资料。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申报之日起十日内完成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举办大型的集会、展览(销)会和焰火晚会、灯会、文化体育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在举办日二十日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四条建筑物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不一致的,在使用区域内由使用人负责,所有权人应当予以监督和协助。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二十五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禁止向城市下水道、地下工程、公共水域等倾倒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或者吸烟。
对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有关单位内部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并事先办理审批手续,明火作业应制定动火方案并存档备查。
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遵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下列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者经过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一)单位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的设计人员;(三)自动、固定消防系统的安装、检测、清洗、维修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四)消防产品的维修人员;(五)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管理人员。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有关部门对电工、焊工等从事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时,应当将消防知识作为培训内容。
第二十八条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和占用防火间距,不得锁闭安全出口、堵塞消防通道。
货物、仓库等火灾危险场所以及机动车辆、船舶上,应当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设施、器材。
第三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向村(居)民家庭,开展宣传活动,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监督和指导村(居)民消除火灾隐患。
农村建筑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设置必要的防火灭火设施。
已建成连接成片或者耐火等级比较低的建筑,应当采取增设防火间距、提高耐火等级等措施,逐步进行改造。
易燃建筑密集、乡镇企业集中的乡(镇),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