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的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上海2016

公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沪建质安〔2016〕256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六年四月五日—1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2 —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一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3 —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年9月30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年12月31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3 构配件
3.1钢管 3.1.1脚手架钢管应采用现行国标《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 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中要求旳Q235一般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 国标《碳素构造钢》GB/T700中Q235级钢旳要求。 3.1.2脚手架钢管宜采用Ø48.3*3.6钢管。每根钢管旳最大质量不应不小于25.8kg。 取消了φ51×3.0钢管 3.2扣件 3.2.1扣件应采用可锻铸铁或铸钢制作,其质量和性能应符合国标《钢管脚手 架扣件》GB15831旳要求,采用其他材料制作旳扣件,应经试验证明其质 量符合该原则旳要求后方可使用。 3.2.2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到达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3.5悬挑脚手架用型钢
• 悬挑脚手架用型钢和用于固定型钢悬挑梁旳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均 应符合有关原则要求。
4 荷载
• 4.1荷载分类
– 根据脚手架用途分为“单、双排与满堂脚手架”和“满堂支撑架”两大类。
– 4.1.4用作砼构造施工旳支撑架上旳永久荷载与可变荷载,应符合现行行业 原则《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旳要求。
双排架,风荷载+3.0kN
5 设计计算
• 5.1基本设计要求 – 5.1.1脚手架旳承载能力应按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法旳要求,采用分项系数设 计体现式进行设计。可只进行下列设计计算: • 1 纵横向水平杆等受弯构件旳强度和连接扣件旳抗滑承载力计算; • 2 立杆旳稳定性计算 • 3 连墙件旳强度、稳定性和连接强度旳计算 • 4 立杆地基承载力计算。 – 5.1.2计算构件旳强度、稳定性与连接强度时,应采用荷载效应基本组合旳 设计值。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2,可变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4。 – 5.1.3脚手架中旳受弯构件,验算构件变形时,应采用荷载效应原则组合旳 设计值,各类荷载分项系数均应取1.0。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word1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壁厚应不小于3.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word2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 年9月30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 年12 月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资产的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旗下全部项目的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
第三条安全责任各项目部负责人为本项目的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确保施工钢管扣件安全措施的订立、执行以及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在施工前,项目部负责人应与设计师和监理单位共同确定施工钢管扣件的使用方案。
2.依据使用方案,编制认真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提交相关单位进行审批。
3.在施工前,必需对施工场合及设备进行检查,并除去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五条施工中的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必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含禁止吸烟、脚手架禁止悬挂物等。
2.确保施工钢管扣件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严禁使用损坏的或有质量问题的钢管扣件。
3.施工现场必需配备充分的安全防护设施,包含安全帽、安全绳、防护网等。
4.在高空施工时,必需设置安全网,并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
5.定期对施工钢管扣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更换。
6.施工现场必需保持清洁整齐,防止杂物堆放,确保通道畅通。
第六条施工后的整理工作1.施工结束后,项目部负责人应组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钢管扣件完好,并清理现场。
2.将不再使用的施工钢管扣件进行分类、整理,并妥当存放。
3.将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及时清除,保持施工现场的乾净。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七条考核内容1.施工现场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进行了充分的安全防护设施配备。
2.施工钢管扣件的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施工现场是否保持清洁整齐,是否及时清理施工完成后的现场。
4.项目部负责人对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的执行情况和相关记录。
第八条考核方式1.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2.举办安全培训班,培训施工人员关于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的知识和操作技能。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一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年9月30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 年12 月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安装、使用、拆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当选用高质量的钢管和优质的脚手架配件,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标准施工。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质量标准。
第五条建筑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进行安装、使用和拆卸,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六条安装工作前,应对施工场地进行评估,并确定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案。
第七条安装工作前,应对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材料和配件进行质量检查,不合格材料和配件应及时退换。
第八条拆卸工作完成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拆卸,并进行彻底的清理和整理。
第二章施工前安全措施第九条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评估,确定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安装位置、使用时间和拆卸时间计划。
第十条施工前,必须将周围的设施、建筑物和人员全部标注并进行防护,以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安装施工前必须通过技术验收,并确保施工措施和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在安装施工过程中,必须遵照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进行操作。
在出现问题时,应随时及时上报相关负责人。
第十三条安装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关的培训和技能,避免出现事故和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安装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施工人员和周围人员的安全,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章使用安全措施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制定使用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向施工人员进行相关的操作培训,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使用时必须检查配件的连接和安全性,并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防滑措施、扶手和安全网。
第十七条使用过程中必须及时清理和排除管道内的杂物,保持通畅。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施工安全要求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体系施工安全要求一、构配件质量管理(一)对施工单位自行购置的构配件,由施工单位对其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对施工单位租赁的构配件,由施工及租赁单位共同对其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二)构配件租赁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施工现场出租构配件;租赁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所出租构配件的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等有关质量证明材料.(三)对每批次进场的构配件,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附录D的要求,对其质量情况进行进场验收,并重点检查下列项目:1。
钢管应使用Q235普通钢管,进场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
钢管外径应为48.3mm,壁厚应为3。
6 mm,每米自重应为39。
7N,不得使用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及裂纹的钢管,钢管使用前必须涂刷防锈底漆及黄色面漆,严禁在钢管上打孔.2.扣件应采用可锻铸铁或铸钢制作,进场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并应按规定对其力学性能进行抽样复试.直角扣件重量不得小于13。
2N/个,旋转扣件重量不得小于14。
6N/个,对接扣件重量不得小于18。
4N/个,扣件在使用前表面应进行防锈处理,并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扣件在螺栓拧紧力矩达到65N·m时,不得破坏。
3。
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进场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螺杆外径不应小于36mm,螺母厚度不应小于30mm,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长宽不应小于100×100mm,螺杆与支托焊接应牢固,焊缝高度不得小于6mm,支托板、螺母有裂缝的严禁使用。
(四)构配件使用过程中,施工及租赁单位应严格维护保养及报废制度,应及时对构配件进行防锈、除锈、更换破损零部件等维护保养,对有严重锈蚀、变形、出现裂纹及其它不符合标准情况的构配件必须作废处理,严禁继续使用。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管理,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专业资料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专业资料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壁厚应不小于3.24mm;自发文之日起,环线以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环专业资料至外环线以的建设工程于2016 年9月30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 年12 月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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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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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
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
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
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
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
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一致;
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 年9 月30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 年12 月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第七条(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生产厂家、租赁单位合格供应商名录,并选用合格钢管和扣件。
二、签订示范合同。
钢管、扣件使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购销、租赁合同,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制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内容签定,明确钢管、扣件的数量、质量保证书编号、规格型号、使用时限、维修保养职责等信息,书面合同报送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备案。
三、严格材料进场验收。
施工单位应按进场批次对钢管、扣件及其五金配件质量进行抽检,对于严重锈蚀、变形、出现裂纹等不符合标准的钢管,以及重量不足或外观变形、出现裂缝、螺栓出现滑丝等不符合标准的扣件,应责令退场;不合格数量超过国家检验批次件标准的,应责令整个批次退场。
施工单位应对钢管、扣件产品合格证、带编号的质量保证书(见附件一)、年度检验报告以及扣件生产许可证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书面材料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查。
验收记录(见附件二)应存档备查。
四、钢管、扣件应按规定进行送样复试。
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对现场用于承重体系的钢管、扣件进行抽样,委托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复试,每个工地钢管、扣件复试批次不得少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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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复试钢管不得少于3 根;直角扣件不少于16 只;对接、旋转扣件不少于8 只。
复试扣件不合格数量超过国家检验批次件标准的,应责令退场;更换批次重新复试仍然不合格的,合同材料全部退场。
五、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钢管扣件有序分类堆放,建立钢管扣件现场使用管理台账,记录产权单位、生产厂家、规格数量、进出场时间及使用管理情况等。
六、强化现场抽查。
现场脚手架、模板支撑承重支架施工前以及搭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依据方案,对钢管壁厚及扣件
同时进行抽查(见附件三),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参与进场验收、抽样复试工作,并对其中钢管、扣件的数量、质量保证书编号、规格型号、使用期限等内容以及验收、复试程序进行监管,发现弄虚作假或违反管理规定等情况,监理单位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审查资料留存备查。
二、监理单位应对脚手架、模板等支撑承重支架,尤其属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支撑承重支架所使用的钢管、扣件,进行抽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第十二条(抽样、检测单位职责)
按照抽检分离、盲样检测的工作原则,加强建设工程的钢管、扣件的抽样、实样检测管理。
抽样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部位随机抽取检测样品,规范样品的封存和标识。
检测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对钢管进行尺寸(外径、壁厚)及其相应的抗拉、弯曲等指标;以及扣件的抗滑、刚度、抗破坏、抗拉等指标进行检测,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填写规范,检测内容应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
市、区(县)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应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结合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加强在建工程钢管、扣件的监管:
一、发现日常管理程序不规范、现场实物与方案、记录等资料不相符的情况,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并将该工地列入监控重点。
二、督促监理单位将钢管、扣件的监管纳入其日常监理的工作中,完善钢管、扣件的验收、抽查、处置工作。
三、加强对钢管、扣件检测、抽样等单位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各方的抽样、检测行为。
四、每年应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重点突出高支模的钢管、扣件监督抽检,发现隐患严重或者拒不整改则应责令停工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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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第十四条(协会管理)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对进入本市的钢管、扣件供应单位及其产品实行登记制度;做好诚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的录入和统计工作;对企业的诚信自律情况进行通报公示。
诚信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违规处理)
钢管、扣件的管理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动态考核。
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实施约谈、通报、记分等行政处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附则)
本办法自2016 年6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 年5 月31 日。
其它类型脚手架、模板支架等设施所用的构配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用脚手架钢管、扣件质量保证书
2、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进场验收表
3、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过程抽查表
附件1:编号:上海市建设工程使用钢管、扣件质量保证书
供应企业:(盖章)联系人:手机:
使用单位:联系人:手机: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
合同编号:本市备案证编号:SHDWBA-
一、产品附表
二、产品质量承诺
(一)本企业提供的扣件产品质量执行GB15831《钢管脚手架扣件》标准。
五金配件符合下列要求:扣件用 T 型螺栓为M12,总长度为(72±0.5)mm;螺母对边宽为
(22±0.5)mm、厚度为(14±0.5)mm;垫圈的厚度为(2.5±0.3)mm;铆钉直径为
(8±0.5)mm,铆接头应大于铆孔直径1mm;旋转扣件中心铆钉直径为(14±0.5)mm。
(二)产品经过本市法定检测机构年度质量检验,其力学性能符合标准规定。
企业检验人员:
20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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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进场验收表项目名称:
附件3:
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过程抽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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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抽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