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品管理制度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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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与范围该制度旨在建立和完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环境安全。

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工作。

二、责任与义务1. 公司负责人有权制定和修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2. 部门负责人有责任组织开展该部门内部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3. 各部门员工有义务按照该制度要求开展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使用、存储和处理工作。

三、易燃易爆物品管理1. 对于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处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

2. 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应符合相关的安全防护要求,包括储存于指定的仓库、远离火源、防止与其他不相容物品接触等。

3.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戴好个人防护装备,并遵守操作规程。

4. 定期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条件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性。

四、有毒有害物品管理1. 对于有毒有害物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处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

2. 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区域应设立标志并限制非相关人员进入。

3. 使用有毒有害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并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

4. 对于有毒有害物品的废弃物处理,应按照公司制定的废弃物处理程序进行操作。

五、安全培训与教育1. 公司应定期组织有关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安全的培训与教育活动,确保员工了解相关法规和公司制度。

2. 新员工入职时,应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规程。

3. 员工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使用、存储和处理有任何疑问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咨询并提出解决方案。

六、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1. 每个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员工培训。

3.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领导,启动应急预案。

2024年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2024年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2024年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经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进入市场流通或使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监管,建立相关管理机构,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指的是具有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性质的物质、制品和极低温物质。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化学危险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责任第七条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落实;(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三)落实员工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四)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防爆设备,确保应急救援措施的有效性;(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化学危险事故的发生;(六)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七)按照国家规定备案或审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存储条件,确保存储环境安全。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并将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九条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明存储、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区域,以及事故应急通道和灭火装置的位置。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安全管理制度(5篇)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安全管理制度(5篇)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为规范对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火与防爆(一)生产储存设备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库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以及有关的专业防火技术规范的要求。

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3、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____%以下,如与安全连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____%以下。

4、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5、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

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国家防静电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7、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8、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____米以上。

9、建筑物、装置等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安设防雷保护措施,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不准设置移动照明灯具,敷设的配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或难燃塑料管保护,防爆场所必须用防爆电器。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理制度(5篇)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理制度(5篇)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的有毒物品均属于危险物品,对于这些物品的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严格加强管理。

一、购买和运输1、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认定。

依照国家关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分类执行。

2、对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购买应由公司根据作业要求提出详细的计划,由专门人员负责购买。

进货渠道必须正规,不准购入假冒伪劣产品。

3、对于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按审批要求和管理规定专车装运,严禁与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装。

二、贮存说明1、化学危险物品应专库贮存。

其贮存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防火防爆要求。

2、化学危险物品的领用必须严格把关,领用必须先经单位提出计划,交安监科或公司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由仓库发货。

3、使用时必须按防火防爆和防毒要求谨慎使用,在搬运过程中严禁乱丢乱放,不准乱敲乱打,以防发生意外。

4、搬运和使用过程中必须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尤其是有毒物品的使用,同时要有必要的挽救后备措施。

5、对于暂时中断使用的危险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专人看护,也可以退回仓库保管。

三、其它1、危险物品的保管人员应了解物品的性能和发生意外的处理办法,要有较强的责任心;2、使用时要有有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在场;3、由于故意违反规定而造成的事故,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理制度(2)是指一套用于管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规章制度,旨在保障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该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管理机构和责任:明确管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 相关法规和规范:制定和执行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管理制度。

3. 贮存和仓储:规定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贮存和仓储要求,包括防火、防爆、通风等。

4. 运输和装卸:规定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安全运输和装卸要求,包括包装、封存、标识和车辆设备要求等。

5. 使用和操作:规定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使用和操作规程,包括使用前的检查和试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护要求等。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范本一、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毁的物品,均属危险物品。

二、危险品必须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能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三、危险物品的装卸和运输,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承担。

四、装运人员应按危险品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轻拿轻放,严禁撞击和拖拉、倾倒,所用扳手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

五、液体危险品无聊装卸时,要严格执行防静电的有关规定。

往贮罐内输送物料前,必须认真检查输料管路,输送泵和电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并按要求启闭阀门,并随时检查液位,防止溢料,往铁桶内灌装物料前,要认真检查桶是否完好,灌装时要认真负责,灌装毕桶盖应拧紧,防止跑、冒、滴、漏、洒落地面的无聊要及时处理,清理干净,不得留有残液。

六、危险品仓库、货场,必须严格执行出入库发放制度。

七、危险物品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等情况,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八、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机动车,应悬挂“危险品”信号,罐车要挂接静电导链。

九、储存易燃、易爆物料的库房、货场区的附近,不准进行封焊、1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

如因特殊需要进行这些作业,必须经批准,采取安全措施,派员进行现场监护,备好足够的灭火器材。

作业结束后,应当对现场认真进行检查,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十、库区、场区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和杂务应当及时清除。

用过的棉纱、抹布、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和及时处理。

十一、装卸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倒置和摩擦,不准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十二、进入库区、场区的汽车、拖拉机必须带火罩,并不准进入库房。

十三、库房、货场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使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安全生产,防范化学、火灾等相关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储存、使用和处置等环节。

企业及全体员工都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出企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访客等。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全面控制和监管,确保其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的安全使用。

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培训,提高员工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七条企业应当与相关行政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共同推进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风险评估和管控第八条企业应当开展针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风险评估,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第九条企业应当制定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安全使用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存放、包装、运输、使用和处置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条企业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分类和标识,确保员工能够正确识别和使用这些物品。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存放区域,并设置防火、防爆、防毒设施。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物品使用日志,记录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流向以及使用人员的信息。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实行严格的访客登记制度,严禁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存放区域。

第三章应急管理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事件分级和应急响应措施。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购置和维护应急设备,确保在火灾、泄漏等紧急情况下的及时处置。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增强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和反馈机制,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并采取措施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员工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制度,定期进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安全教育培训。

2024年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存放管理制度例文(3篇)

2024年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存放管理制度例文(3篇)

2024年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存放管理制度例文为确保校园安全,维护师生健康,特制定以下中和小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管理制度:一、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范:1. 仓库及实验室须明示相关规章制度及警示标语,建筑结构应满足防爆要求,确保安全。

2. 化学易燃易爆物品须按类别分库存放,保持堆垛间及与墙壁间必要的通道和通风口,避免与其他物品混合存放。

3. 对阳光直射易燃易爆的化学物品,不得露天存放或置于高温区域。

4. 对于相互接触易引发爆炸、燃烧的物品及使用不同灭火方法的物品,应实行隔离存放。

5. 对性质不稳定、易分解、挥发的物品,应定期进行检查,以防止自燃或爆炸。

6. 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须配备足够能力的消防设备,并严格禁止吸烟。

7. 仓库及实验室应严格控制非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完毕后需进行防火检查,并确保电源切断。

8. 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无阻。

9. 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购、保管及分发应指定专人负责。

10. 使用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确保人身安全。

二、有毒有害物品管理规范:1. 毒性化学品应分类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及具有气化腐蚀性的化学品同库存放。

2. 剧毒化学品应单独存放在专门的铁柜中。

3. 建立健全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对物品的入库、发放进行严格登记,定期清点,确保账物相符,对于数量不符的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报告。

4. 有毒有害物品仓库禁止非保管人员进入,确保仓库安全。

5. 使用有毒有害物品的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6. 加强有毒有害物品发放与领取的计划管理,使用部门负责人应严格履行领用审批程序。

7. 使用部门应按照生产、试验需求定期编制物品使用计划,并提交给相关部门。

8. 各部门领取有毒有害物品时,应由两名可靠的专人负责,并填写领料单,详细登记数量。

三、有毒有害物品的保管与使用:1. 有毒有害物品的库存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障施工、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化学危险品指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自燃物、遇水燃烧物、易燃液体、毒害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条保管、运输、使用及销毁化学危险物品,必须交由经过专门训练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执行。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保管第四条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得随意乱放。

各施工单位应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符合节约;既统一,又可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永久或临时的化学危险品仓库。

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1、仓库区必须与生产区、生活区有适当的间隔。

2、库房一般应采用一层建筑,每间库房应设有足够的独立安全出口。

储存氧化剂、易燃液体、固体和剧毒物品的库房,应该采用容易冲洗的不燃烧地面。

3、化学危险品库房应当符合安全、防火规定,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设备,并根据物品的性质和不同的储存方法设置相应的防爆、防火、灭火等安全设施。

4、储存易爆物品的库房必须采用封闭、防爆或其他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

如采用一般灯具时,应安装在玻璃窗的外面。

电灯开关应该安装在库房外面。

无电源的仓库应有蓄电池灯照明。

第六条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1、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不得过高、过密。

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及通风口。

2、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于专门的仓库中。

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在同一库房中存放。

3、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严禁在同一储存室存放。

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5、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怕冻、怕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露雨、低洼容易积水、低温和高温处存放;对可以露天存放的化学危险物品,根据不同性质,应具备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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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品管理制度正式版
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品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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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确保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储存和使用,防止爆破安全事故及火工用品流失事件的发生。

特制定本规定,请工区结合管段内施工项目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第二条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爆破作业人员相关要求:
1.爆破工必须经过地方公安部门正规培训,并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2.爆破工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各级政府制订
的条例、规章等制度。

爆破作业必须按照爆破安全技术设计实施。

3.爆破设计人员必须经过公安部门的培训,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方能进行相应等级的爆破设计。

露天爆破作业
1.爆破作业应根据地形、地质和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爆破器材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随用随取。

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

3.装药应符合下列规定:
3.1装药前,非装药人员应撤离装药地点;装药区内禁止烟火;装药完毕,应检
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3.2不得使用金属器皿装药;
3.3起爆药包应在现场装药时制作;
4.大雾天、黄昏和夜间不应进行爆破。

确需在夜间爆破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5.起爆前应作好下列防护工作:
5.1起爆应由值班指挥人员监督和统一指挥;
5.2警戒区周围必须设警戒人员;警戒范围:小药量爆破应距离放炮地点200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的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确定;
5.3警戒区内的人、畜应撤离,施工机
具不能撤离的应有可靠的防护;
5.4在有车、船通过的施工地段,确定爆破时间,应事先与有关运输部门取得联系。

6.起爆应符合下列规定:
6.1导火索起爆时,点炮人员必须有计划地依次点炮并选好撤离线路及躲炮地点。

每人每次点火应以信号雷管控制点炮时间,信号雷管的引线长度应比最短的点炮引线短0.8m,其总长不得小于1米。

6.2火花起爆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严禁使用火柴、烟头和打火机。

爆破中应记录起爆个数,最后一炮响后
20min,方准进入爆破区检查。

6.3当近处有闪电和雷声或云雨弥漫可
能突然发生雷电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6.4同一施工地段有若干地点同时爆破时,必须统一指挥,在全部警戒和防护工作未完成之前,严禁任何一处起爆。

7.起爆器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保管。

8.处理瞎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8.1应由装药人当场处理;处理瞎炮时,不得撤除警戒;遇特殊情况,经施工负责人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瞎炮位置应设置明显标志,其周围5m 内禁止人员通行。

8.2炮眼中的爆破线路、导火索、导爆索等检查完好时可将引线或电线重新接
通,再行起爆。

8.3应在取出堵塞物后重装起爆药包。

8.4不得在残眼中继续打眼。

8.5可在距瞎炮不小于0.6m处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

8.6硝铵类炸药可用水冲淡。

隧道开挖爆破作业除应符合第㈡条露天爆破作业的相关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洞内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

按爆破物品管理规定办理领取、运输、使用手续,在装运过程中严禁起爆器材与炸药混装,必须有专人清点押运,未使用完的爆破物品,必须及时办理退库手续,严禁私自存放,严禁丢失。

2.洞内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离,
撤离的安全距离应为:
2.1独头巷道内不小于200m;
2.2相邻上下导坑内不小于100m;
2.3相邻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小于50m;
2.4双线上半断面开挖时不小于
400m;
2.5双线全断面开挖时不小于500m;
3.遇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爆破:
3.1照明不足;
3.2开挖面围岩破碎尚未支护;
3.3出现流沙、流泥未经处理;
3.4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尚未治理;
3.5出现③、④种异常情况未经地质预
报的;
3.6没有警戒好的。

4.洞内爆破不得使用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

5.洞内爆破不得采用明火起爆。

6.爆破后必须通风排烟,15min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开挖面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6.1有无瞎炮;
6.2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
6.3顶板及两帮有无松动的围岩;
6.4支撑有无损坏与变形;
7.爆破时,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并设故障照明;
8.装药与钻眼不得平行作业。

当采用
钻孔台车平行钻凿深孔爆破并采取下列措施时,可不受此项限制:
8.1制订操作细则并经批准;
8.2钻孔与装药顺序应自上而下,钻孔与装药孔至少隔开一排,其距离不小于
2.5m;
8.3钻孔与装药人员必须分区。

9.两个相向贯通的开挖面之间的距离只剩下15m时,只允许从一个开挖面进行贯通,另一端应停止工作并撤走人员和机具设备,在安全距离处设置标志。

10.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远离洞口50m以外。

若洞口距开挖面大于1000m时,可在洞内设立加工房,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0.1存储药量仅限于当班药量;
10.2洞身应大于10m,并与隧道中线有60°交角,设有两道外开的门;
10.3设立明显的标致和专人看守;
10.3加工房设在坚固的围岩中,并应设置栏杆,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11.进入爆破作业区的爆破物品在使用前、后必须清点,对失效(哑炮处理)的爆炸物品,也应记入爆破记录表。

严禁乱丢乱放,洞内应设置临时火工品存储箱2个(存储箱内壁应内衬橡皮胶垫),雷管、炸药应分箱并上锁,专人看护,仅限当班临时存放。

12.瞎炮的处理按前款8规定执行。

13.当隧道采用电雷管起爆时,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有关规定。

第三条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要求
爆炸物品临时存储专用仓库的选址需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2.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3.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
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爆炸物品。

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

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条对违反本规定,导致火工品遗失或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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