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26•【字号】浙建[2011]02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1〕02号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地、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2.28•【字号】建人教发[2014]76号•【施行日期】201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建人教发〔2014〕76号)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城市管理局、义乌市建设局: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2月28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和《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建人专函[2013]3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和证书管理,推动职业标准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统一考核评价对于规范专业人员的职业能力评价,指导专业人员的使用与教育培训,促进科学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加强我省现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现场管理提高工效的重要手段。
二、基本原则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归口管理、考培分开、统筹协调、责任明晰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1.按照全国统一职业标准、统一评价大纲、统一证书式样,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全省统一组织管理、统一考核评价的体系。
2.构建规范的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工作机制,完善岗位培训考核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考核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
政风行风制度

改进机关领导作风制度为进一步转变机关领导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现制定以下办法。
一、开辟进取,求真务实。
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本委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和中共山西省委、中共太原市委的指示精神,集中精力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认真负责,提高效率。
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每一个委领导成员既要各司其职,又要互相配合。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通过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增加政务的透明度和决策的科学性。
每位领导对分管的工作不推委,不扯皮,及时处理,需上报和上会研究的事项要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办事效率。
重大事项及特殊紧急事项及时处理,普通请示报告要在 5 个工作日内赋予答复;涉及面大的请示报告,最多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
三、加强学习,调查研究。
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联系实际认真学习,思量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减少应酬和不必要的会议,拿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事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调查研究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到第一线,掌握第一手资料。
委领导和各处室负责人每年要坚持“四个四分之一”工作制度,即四分之一时间学习,四分之一时间调研,四分之一时间融资引资,四分之一时间处理业务。
四、精简会议,减少文件。
委办公会议主要议大事,研究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
凡是委领导分管职责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不安排上会,各处室职责范围内的日常工作由处室处理。
需委办公会研究的问题,主办处室要提前将相关文件材料分送委领导成员审阅,留有充分的思量讨论时间。
文件、便函、请示卡片等要认真执行公文管理规范,控制和减少文件发行的数量,提高公文质量和水平五、勤俭节约,减少应酬。
提倡艰难奋斗,勤俭办事,严禁铺张浪费。
下基层调研时要轻车简从,就餐按规定办理。
本委召开的会议经费要严格控制,会议标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减少各种应酬性礼仪活动。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9.06•【字号】浙建〔2024〕6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24〕6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现将《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9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训第三章考核、发证第四章延期复核第五章从业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保障建筑施工人员生命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建筑和环境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三)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四)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十一)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十二)建筑焊工。
事业单位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模版

事业单位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省人力社保厅政风行风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监督员队伍作用,推动全省人力社保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员从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代表以及其他社会各界群众代表中聘任。
第三条监督员的聘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二)热心和关注人力社保工作,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三)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督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四条监督员的聘任由省人力社保厅向相关单位、部门提出聘任意见,经单位、部门推荐,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填写《xx人力社保厅政风行风监督员推荐表》,报省人力社保厅党组研究确定后,颁发聘书和监督员证,并向全省人力社保部门公布。
第五条监督员工作属兼职性质,其行政关系、工资福利等由原单位负责。
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五年。
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经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一期。
聘期内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本人可以提出辞聘要求。
对无故不参加监督活动、不履行监督员职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监督员的,应予解聘;因监督工作需要,也可增补。
解聘或增补需报经厅主要领导同意。
第六条监督员的工作职责:(一)对全省人力社保部门,重点是对具有行政执法、公共管理或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窗口单位政风行风进行民主监督;(二)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的安排和要求,参加监督、评议、问卷测评、调研等有关活动和工作;(三)广泛收集社情民意,随时反映、传递自己或他人对人力社保部门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监督员的权利:(一)对全省人力社保部门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二)参加省人力社保厅组织的政风行风会议和活动,查阅和获取有关政风行风建设的文件和资料;(三)参加有关学习和培训,了解纠风工作法规、政策和工作程序。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c2b86565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71.png)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宁波市发改委: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客观、及时、合理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要素的变化水平,全面推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进程,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变化情况,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等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计价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XXX使用,加强价格信息工作监管,为政府宏观决策、规范计价行为以及造价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内容是根据建筑市场行情,对建设工程造价组成的人材机价格按照规定的组价程序合理确定价格,并通过网络平台、网刊和其他途径适时发布价格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全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动态管理工作。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建[2014]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建[201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9f46b6e1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d5.png)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建〔2014〕1号)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市、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月3日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积金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省公积金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住房公积金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遵循教育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职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职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实施。
行风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

行风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能力专项提升和市场监管系统三年行风建设,优化市场监管营商环境,改进服务质量,规范市场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率,完善市场监管的社会监督机制,发挥行风监督员作用,增强行风监督的实效性,共同维护好我县市场秩序,特制定行风监督员制度。
第二条行风监督员由我局聘请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参与,主要任务是对全县市场监管系统工作人员依据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执行公务和履行职责以及遵守法律法规、行风政风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行风监督员条件(一)愿意参与行风监督工作,热心行风建设和监督工作;(二)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三)一定程度了解并熟悉市场监管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业务知识;(四)具有正式党员身份,具备履行监督义务的能力和工作条件,身体健康。
第四条行风监督员工作职责(一)学习、宣传国家有关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收集、反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市场监管工作热点、难点问题,对行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对所反映的问题,有权要求在一定范围给予保密;对所反映问题的处理结果,有权要求给予反馈。
(二)监督县市场监管系统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和行风政风执行情况。
对市场监管系统的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及时把监督过程中发现和了解到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实事求是地向市场监管系统主管部门反映,配合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项调查研究。
(三)参加针对县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情况的社会评议。
(四)积极参加各类行风监督的相关活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人员不得聘请为行风监督员(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受到过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开除公职或其他处分的;(三)工作期间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或曾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等被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重大疾病、身体不健康或其他不适合担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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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建监[2009]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1.06
【实施日期】2009.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建监〔2009〕3号)
各市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义乌市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省建管局,厅直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建设厅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建设厅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附件:
浙江省建设厅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浙委〔2008〕2号)和我厅《关于全省建设系统建立健全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浙建监〔2008〕40号)文件精神。
不断加强我省建设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建立健全政风行风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监督员队伍作用,结合我省建设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群众代表、媒体记者和部分党政机关干部以及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老同志中聘任。
第三条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改革开放,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有一定的监督知识和工作经验,热心政风行风监督工作,能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积极参加监督检查活动;
(三)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