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浙江省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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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延续)
专业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法定代表人和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部门负责人还需提供任职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七)企什昔'『执昭•
(八)固定办公场赢勺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申请人、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社保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提供承诺书,注明验证方式。后期如发现虚假承诺,将严格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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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乙级)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十一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建建发[2015]42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10.30【实施日期】2015.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建发〔2015〕421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级有关专业厅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一、换证范围及颁证机构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业企业(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的劳务分包企业暂不换证)。
(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换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核发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以及同时核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2.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书。
3.按原标准核发的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
(二)由省建设厅换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按原标准核发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书及铁路、通信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书;2.按原标准核发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
3.按原标准核发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
(三)由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换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按原标准核发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书;2.按原标准核发的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3.按原标准核发的专业承包二级、三级预拌商品混凝土资质证书;4.按原标准核发的模板作业、脚手架作业劳务分包资质证书。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77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773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决定在北京、上海、浙江3省(市)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
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7年11月9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效率,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探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制定本试点方案。
本方案所指告知承诺审批,是指对提出资质行政审批申请的申请人,由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行政审批机关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制度。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办发[2017]19号文件部署,准确把握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方向,不断创新和改进政府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机制,围绕“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资质审批新模式,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激发建设工程企业发展活力,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助推建筑业更好更快发展。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一)资质申请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省的企业,可以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政务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由其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并核对申请材料中的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章(申请材料有关要求和清单详见附件1、2)。
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2.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首次申请或增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3.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4.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5.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3。
其他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二)许可权限1.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所申请的资质。
三级及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三级及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 号第八条、第九条)。
2.条件: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 号)和省建设厅相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申报条件为:(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自有流动资金不低于800 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 年以上;(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2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 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级资质申报条件为:(1)注册资本州属和延吉市企业不低于500 万,其他县(市)不低于300 万,自有流动资金有相应金额;(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 年以上;(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8 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 人;(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暂定级资质申报条件为:标准不低于四级资质标准,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计入该公司人员的基数。
上述人员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兼职。
3.审批程序:(1)申办企业向注册所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也可网上下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d6011fe0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bea4641.png)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为业绩)是反映建设工程企业资信能力的主要指标,核查业绩的真实性是保证资质审查质量,确保资质审批结果公正公平的重要前提。
近年来,部分企业和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业绩材料,骗取资质的现象比较多,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资质审查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严格建筑市场准入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通知如下:一、业绩核查的范围和主要内容(一)核查范围1. 凡申报我部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的企业,在其资质审查前均须开展业绩核查工作。
2. 业绩核查的范围包括以下两种类型:(1)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本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企业业绩);(2)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本企业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的大型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个人业绩)。
(二)核查的主要内容1. 企业业绩:主要核查业绩完成单位、开竣工时间以及工程造价、标准考核指标、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情况。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豫建房管[2010]29号•【施行日期】201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房管〔2010〕29号)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按照“两转两提”的工作要求,为继续深入开展为企业服务活动,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等法律法规,现就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按照政务公开和建设服务型机关的要求,切实体现由审批型、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继续认真开展为企业服务活动,根据实际选择当地重点企业建立联系点,加强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信息,采取更直接、更有效的措施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在资质审批过程中,要提高工作效率,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和审批事项,要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要求,按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及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今后我厅将不再集中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资质动态考核工作,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结合市场监督检查的情况,对开发企业资质进行抽查。
二、加强日常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将工作重点从重事前审批向加强日常监管转变,切实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是落实制度,加强项目管理。
要认真落实《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从《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入手,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项目资本金、预售许可、商品住房交付使用、两书等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获得开发项目之日起5日内,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如项目名称、规模、工程进度、预售情况等记录在手册中,每月定时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验核备案。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摘要)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一)资质申请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省的企业,可以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2、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首次申请或增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3、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3、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四)资质审查1、受理企业资质申请资料的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对企业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章。
企业资质申请资料受理后,申请资料不得修改更换。
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做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有疑异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4、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5、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6、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8、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相关资质的,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信息为准,无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未按规定进入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将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在发布平台中的信息不能证实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资质许可机关应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业绩情况,核实不符的,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