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房地产企业资质进行管理的规定,以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资质分类:根据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经营规模,将房地产企业分为不同等级的资质,如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等。
2. 资质审批:房地产企业需要通过资质审批程序来获取资质证书。
审批机构将对企业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等进行审核,确保企业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活动的能力和条件。
3. 资质管理:房地产企业在获得资质后需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管理。
管理机构会定期对企业进行资质复核,检查企业的运作状况、项目质量和信誉记录等。
4. 资质奖惩:根据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状况,管理机构会对企业进行奖惩。
如合规经营的企业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和优惠政策,而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则会受到处罚,包括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
5. 资质备案:房地产企业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资质备案,将资质证书、经营许可证等信息进行备案登记。
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提高房地产企业的运营水平和信誉度,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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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引言房地产业是中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也是福建省的重要产业之一。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运作,维护市场秩序,福建省制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资质管理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适用于福建省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房地产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房地产代理服务企业等。
二、资质申请条件1.注册资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一定金额,具体标准由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专业人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城市规划师等专业人员,以确保项目的专业性和质量。
3.历史业绩: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一定的历史业绩,具体要求由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资质审批程序1.资格预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资质之前,应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的内容包括企业资质、专业人员、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
2.资质申请:通过资格预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专业人员情况、历史业绩等。
3.资质复审:资质申请获得初步通过后,还需要进行资质复审。
资质复审的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方面。
4.资质审批:经过资质复审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获得相应的资质批准文件。
资质批准文件应包括资质等级、有效期限等。
四、资质管理要求1.信息公示: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定期公示已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资质等级等。
2.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应接受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以确保项目的规范运作。
3.资质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发生股权变更、公司名称变更等情况,应及时向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变更。
4.行业处罚:对于违反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行业处罚,如吊销资质、限制参与招投标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由作者给大家带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为提升本项目以及各参与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施工单位)的整体形象,保证项目运行的高效性、严密性和条理性,确保本项目能保质期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望各参与单位严格执行。
工地安全礼貌施工管理制度1、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礼貌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将不定期邀请有关部门按《成都市建设工程现场礼貌施工检查评定标准》等要求进行检查,达不到礼貌工地标准的,建设单位即可勒令其停工整改。
2、施工现场务必按要求设置“五图一牌”,标牌的资料及形式务必贴合相关规定要求。
3、施工现场应有恰当的标语和安全警戒标志。
标语标牌由施工单位拟定,交甲方现场代表审定批准后付诸实施,切勿乱写乱画以及随意张贴悬挂。
4、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各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门岗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务必佩戴证明身份的证卡进出,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证卡由施工单位拟定资料及形式,交由甲方审定批准后实施。
5、本工程施工场地,以该项目总平面红线范围内及临时租用地作为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务必在甲方规定的区域内布置临设,并将总平面布置图交由甲方审定批准后,方能付诸实施。
6、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属临街和居民居住区在建工程的,应当设置封闭式围护设施作业,工地周边50米、出入口100米内无垃圾、污水,持续工地周边整洁。
7、施工现场应确保进出道路通畅、平整、坚实,有回旋余地,施工现场应有可靠的排水措施,施工污水沉淀排入甲方指定的地方,排水系统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
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合理布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施工机具设备,减少二次倒运与搬迁,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 引言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为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以确保房地产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2. 资质管理的目的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的目的在于:•确保房地产企业具备合法经营的条件和能力;•提高房地产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保障房地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3. 资质管理的法律依据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4. 资质管理的主体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的主体包括:•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地产协会或行业协会等。
5. 资质管理的分类根据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规模,资质管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房地产代理经纪企业资质管理;•房地产评估企业资质管理;•房地产咨询企业资质管理;•房地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
6. 资质管理的程序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的程序如下:6.1 申请资质房地产企业在符合相关条件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基本信息;•经营范围;•从业人员资质;•企业资金实力证明;•资质证书等。
6.2 审核评估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的合法性和信誉度;•经营管理能力和经验;•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财务状况和资金实力等。
6.3 发放资质证书经审核评估合格的房地产企业将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以确认其合法经营资格和能力。
6.4 资质管理监督主管部门对已发放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以确保其在经营过程中的合规性。
7. 资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房地产企业在资质管理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定期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
202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合作社、独立工程队等。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不同等级,包括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
第四条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主体要求:(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商业信用;(三)具有合法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资质;(四)具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组织机构、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及注册文件;(三)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业绩报告;(四)企业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五)企业具备的技术条件及设备情况;(六)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核程序:(一)材料审核: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二)现场考察: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对企业的组织架构、人员素质和设备状况进行审查;(三)综合评议:对申请企业进行资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资质等级的依据;(四)颁发资质证书: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评定标准第七条特级资质的评定标准:(一)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二)具有十年以上的房地产开发经验;(三)在过去五年内曾承担过至少5项建筑规模超过50万平方米的大型房地产项目;(四)具备一流的技术力量和完善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八条一级资质的评定标准:(一)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二)具有五年以上的房地产开发经验;(三)在过去三年内曾承担过至少3项建筑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的中型房地产项目;(四)具备良好的技术力量和较好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九条二级资质的评定标准:(一)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二)具有三年以上的房地产开发经验;(三)在过去两年内曾承担过至少1项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小型房地产项目;(四)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组织管理能力。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时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一些内容:
1. 资质分类:根据企业的实力、信誉和业绩等因素,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如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等。
2. 资质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注册资料、业绩报表、财务报表等。
3. 资质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申请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审核过程中会对企业的资产状况、开发经验、实力等进行评估。
4. 资质认定:经过审核通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获得相应
的资质认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5. 资质管理:获得资质认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遵守相
关规定,如按时提交年度报表、参加行业培训、定期接受
监督检查等。
6. 资质升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力和业绩,申请资质的升级,从而扩大其开发范围和项目规模。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内容,
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差异。
房地产开发企
业应该密切关注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自身的资质合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1.16•【文号】建设部令第28号•【施行日期】1993.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发布日期:2000年3月29日实施日期:2000年3月29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二十八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九日经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候捷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健康发展,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在城市及村镇从事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开发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企业和兼营企业。
专营企业是指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的企业,兼营企业是指以其他经营项目为主,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等级;兼营企业不定资质等级。
第五条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任命的专职经理,并配备有企业等级相适应的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
(三)有不少于等级规定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五五个等级。
各级企业的资质标准如下:(一)资质一级企业:1、自有流动资金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0人;3、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总会计师、经济师以上(含经济师)职称的总经济师。
2024年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4年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水平,促进开发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土地开发、城镇化建设等相关开发活动的企业,即开发企业。
第三条开发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章以及本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开发企业资质,并按照规定进行资质管理。
第四条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特级为最高等级,四级为最低等级。
第五条开发企业资质的评定、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国家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机构负责,具体事项可以委托地方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资质评定第六条开发企业资质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定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注册资金和资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二)企业的开发项目经验和技术实力;(三)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四)企业的管理规范和社会信誉度。
第七条开发企业资质评定采取申请、审查和公示的程序。
开发企业应当向评定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开发企业资质评定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评定结果由专家组综合评定。
第九条开发企业资质评定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合格的开发企业将获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并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十条开发企业资质评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三年。
过期未进行评定的开发企业将自动降为四级。
第三章资质管理第十一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所获得的资质等级,参与相应的开发项目,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经理和相关职责,确保项目的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实力,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改进管理水平,提高项目的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政府报送相关信息和材料,并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应当诚信守法经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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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体定义)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资质功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第四条(管理机构)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资质功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特征,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用语。
第六条(资质级别)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资质等级。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新增设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应当申请暂定资质。
第七条(分级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余资质等级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开发范围)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异地开发)以本企业名义从事跨地区开发经营的,应当在项目开发地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备案手续,并将异地开发项目和异地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员情况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资质条件第十条(资质条件)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二)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三)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四)近3年内无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情节严重的;2.发生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违法开发行为,情节严重,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3.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投诉并经核实负有主要责任的;4.其他应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严重违法开发行为。
第十一条(一级资质)一级资质等级条件如下:(一)以货币形式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二)开发过3个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获得二级资质3年以上;(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60万平方米以上;(四)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五)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六)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二条(二级资质)二级资质等级条件如下:(一)以货币形式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二)开发过两个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获得三级资质2年以上;(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20万平方米以上;(四)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五)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六)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三条(三级资质)三级资质等级条件如下:(一)以货币形式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0万平方米以上;(四)近3年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五)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六)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第十四条(四级资质)四级资质等级条件如下:(一)以货币形式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2万平方米以上;(四)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五)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六)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第十五条(暂定资质)申请暂定资质的企业应当以项目存在为原则,以货币形式实缴的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等条件应当与所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相适应,且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相应条件。
新增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其净资产应符合本规定相应资质等级的注册资本要求。
第十六条(业绩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评定资质等级时,申报的业绩事项应当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载的事项一致。
母公司控股超过50%之后子公司开发的项目,其业绩可以按照母公司控股比例计入母公司业绩。
发生在控股行为之前的子公司业绩不得计入。
该子公司在核定资质时,已计入母公司的业绩不再重复计算。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七条(鼓励条款)国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发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
企业承担的保障性住房及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建设项目的业绩认定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二级资质及二级以下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标准中的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述条款的规定。
第四章资质申请和受理第十九条(暂定资质申请)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并申请暂定资质;(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六)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七)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增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除前款规定要求提交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异地备案)增设分公司的,应当持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质证书副本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申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第二十一条(资质等级申请)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四)企业章程;(五)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告(附审计报告);(六)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企业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明,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七)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等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八)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九)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二十二条(提交申请文件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受理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核定资质等级。
第二十四条(公示公布)资质核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前条规定的期限内。
公示期如有举报,经核实确属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问题的企业,不予核定,并根据本规定实施处罚。
经资质审查合格,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核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资质有效期)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限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暂定资质有效期1年。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五章资质延续、变更、重新核定和注销第二十七条(资质延续)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审批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
需要初审的,初审部门应于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完成初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应按原资质证书审批程序提交该企业及原资质等级评定时计入业绩的子公司的相关证明文件。
对符合第十一条规定,且基本符合对应资质等级人员、业绩等条件的,应予以延续。
不予延续的,应按照分级审批原则,由有相应审批权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自动失效,由原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予以注销,并按照分级审批原则,由有相应审批权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二十八条(资质变更)企业变更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备案。
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涉及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内容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