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建设系统办信工作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6•【字号】浙政办发[2000]147号•【施行日期】200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十六日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2.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3.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贸委。
4.省测绘局改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二)划入的职能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三)下放的职能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各城市人民政府,由其自行确定管理部门。
(四)转变的职能1.厅管各行业业务培训考核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有关行业社会团体承担。
2.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有关行业社会团体、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组织起草有关建设行政(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研究制订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和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索引号:ZJJX-06-03-201004-00001发布机关: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杭州海关文号:浙经信技术〔2010〕143号发布日期:2010-04-26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建委(建设局、建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区各关(各办事处):为进一步增强我省建设行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产业竞争力中的带动作用,规范和加强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管理工作,省经信委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杭州海关等部门对2008年颁布的《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浙经贸技术〔2008〕27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依据《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和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是提高建设行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战略需要。
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建设行业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我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省有关部门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负责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和指导。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2.08
•【字号】浙建[2014]2号
•【施行日期】2014.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建〔2014〕2号)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城管(综合)执法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3〕26号)要求,我厅对2014年1月31日以前制定的21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94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2月8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1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9002f8f6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66.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10号2000年7月15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政务信息在政府决策中的辅助作用越来越明显。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的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的服务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政务信息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政务信息是各级政府决策的基础和依据,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政府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政府办公室是政府决策指挥的参谋部,信息工作是政府办公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信息是参谋助手作用的重要体现。
因此,各级政府的办公室(厅)以及政府各部门都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信息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建立健全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制度,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
二、进一步做好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工作,尤其要特别重视紧急情况和问题信息的报送各地、各部门办公室(厅)要切实重视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的工作,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各市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部门办公室的负责同志要加强对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工作的具体指导,并定期检查分析本地区、本部门的报送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要保证信息报送的数量,各市每天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的信息应不少于5条,各部门不少于1条。
对上报信息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
信息的内容要真实,数据要准确,反映的情况要客观全面,避免虚假片面。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c2b86565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71.png)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宁波市发改委: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客观、及时、合理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要素的变化水平,全面推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进程,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变化情况,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等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计价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XXX使用,加强价格信息工作监管,为政府宏观决策、规范计价行为以及造价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内容是根据建筑市场行情,对建设工程造价组成的人材机价格按照规定的组价程序合理确定价格,并通过网络平台、网刊和其他途径适时发布价格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全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动态管理工作。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浙建〔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标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秉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导向,结合“无废城市”建设,加快完善建筑垃圾源头产生、分类投放、中间收运、末端处置的全过程管控体系,全面提升数字化治理水平,打造更加优美的城乡人居环境,为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作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2021年底,全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60%以上,基本建成省级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
到2022年底,各县(市、区)拥有1个以上建筑垃圾末端处置设施,设区市建筑垃圾产消能力基本平衡,建立跨市域处置协调机制。
到2023年底,全面推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模式,基本建立源头减量、规范处置、监管闭环、整体智治的数字化治理体系。
到2025年底,全省建筑垃圾处置能力充足,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数字化综合监管水平居全国前列。
二、重点措施(一)强化工作统筹。
将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及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扬帆再启航 奋进新征程

扬帆再启航奋进新征程作者:胡胜蓉张蕴博苏孝鹏来源:《信息化建设》2022年第05期在数字化改革的背景下,浙江省围绕数字经济系统建设,创造性提出产业大脑的建设思路,这既是建设数字经济系统的重要内容,更是数字赋能产业生态融合重塑的创新性举措。
为推动前瞻构想走向实践落地,2021年浙江从工业领域出发,从细分行业切入,开启了产业大脑试点建设的探索。
一年来,行业产业大脑建设已经取得明显的进展与成效,同时也凸显了一些问题。
为此,在数字经济系统构架再度调整的背景下,本文聚焦工业领域行业产业大脑建设,总结成效、分析问题、提出建议。
激发市场力量,增强行业产业大脑运营活力建设行业产业大脑,应遵循市场化路线培育运营主体。
运营模式的探索是推进产业大脑建设需破解的第一个难题,经过各地的探索实践,目前行业产业大脑建设运营公司以两种模式为主:一种是“链主”企业主导型,通常出现在行业龙头企业影响力大且具备一定数字化服务输出能力的行业中,如电机产业大脑、智能电气产业大脑等;另一种是数字化服务商支撑型,通常出现在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产业集群中,如服装(童装)产业大脑、数控机床产业大脑等。
此外,还有部分行业产业大脑为快速推进前期建设,由地方国资主导,不过后续国资也会逐步让渡实现市场化运营。
目前,已有6家行业产业大脑运营公司是“链主”主导型,12家是数字化服务商支撑型。
从开展试点的行业产业大脑建设进度来看,无论哪一类企业主导,坚持市场化运营都是推动行业产业大脑快速建设上线、有效服务行业企业、形成持续运营能力的关键。
建设行业产业大脑,要聚合生态力量打造开放平台。
行业产业大脑建设要求高、服务内容多、建设周期长,且从数字化平台发展趋势来看,开放型发展是必然路线。
因此,无论是行业龙头企业,还是数字化服务商都难以单独完成建设运营,需要融合产学研金等多方资源,发挥行业生态伙伴作用,打造场景应用丰富的开放型平台。
如智能电气产业大脑与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中国通信院、上海电科院等机构合作,将上海电科院SEIoT工业互联网平台、国家中低压电气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协同设计平台、西门子工业软件等成熟平台植入行业产业大脑,快速且丰富优质场景应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2•【字号】浙政办发[2010]144号•【施行日期】201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省建设厅)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推动我省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状况持续好转,为工程建设行业长远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
力争到2012年,全省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明显提高,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与目标考核体系、法规制度体系、政府监管体系、基础保障体系和信用惩戒体系;死亡人数和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有一定幅度下降,确保每年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努力杜绝重特大事故。
二、全面落实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一)进一步强化部门责任。
安监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铁路、民航、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经信等部门分别负责铁路、民航、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石化等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中对安全生产“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工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建筑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对生产领域建筑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及施工现场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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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建设系统办信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省建设厅机关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建办发[2005]19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5.09.07
【实施日期】2005.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建设系统办信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省建设厅机关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办发[2005]197号)
各市、县(市、区)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切实做好新时期全省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结合我省和我厅实际,我们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建设系统办信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省建设厅机关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执行过程中的建议意见,请反馈我厅办公室。
联系人:陈航,电话:(0571)87052825。
附:浙江省建设厅信访工作有关样张(略)
二○○五年九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建设系统办信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为了做好建设系统对该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建设部又转发了国家信访局拟订的《<信访条例>宣传提纲》和《贯彻实施<信访条例>指导要点》(建办信[2005]19号),制订了《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建办[2005]59号)。
近日,省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领导下访活动的通知》,省政府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2005年度县(市、区)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分办法》(浙信领[2005]l号),省信访局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办信工作的意见》(浙信[2005]19号)等。
为切实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对办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全省建设系统办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动信访秩序的进一步好转,现就全省建设系统加强并改进办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全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建设系统各行业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做好新形势下全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特别是继续解决好百姓关注的房屋拆迁管理、规划实施管理以及民工工资清欠管理等问题,防止建设领域各类矛盾的积累和激化,依法保障信访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救济权,及时化解矛盾,是密切联系群众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势要求,也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执政建设能力、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行业的客观要求。
二、加强学习,切实领会《信访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一)构建信访工作新秩序。
要为信访人采取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和问题提供便利条件,畅通信访渠道,对贻误工作的要查处并追究责任。
要旗帜鲜明地维护信访秩序,对破坏信访秩序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理。
(二)建立信访工作新机制。
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机制。
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排查调处机制、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解决纠纷机制等,继续提高信访工作的水平和效率。
通过认真落实信访事项受理登记和转送制度、听证制度、案件终结制度和督查督办等制度,全面推进信访问题的解决。
通过严格责任追究,把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进一步确保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明确信访工作新定位。
要坚持“双向规范”原则。
既要依法规范信访人的信访行为,又要依法规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行为。
(四)创建处理矛盾新方法。
要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
要依法执行解决信访问题的方式,对涉法的经济、民事等问题要教育和引导群众善于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多种途径解决。
三、强化领导,不断提高全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一)继续抓好制度建设。
各地要针对本地实际,尽快对现行涉及信访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按《信访条例》精神进行认真清理,及时制订完善配套制度:一是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度,深入开展领导下访活动。
二是建立健全信访事项登记制度。
三是建立健全信访事项受理、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等告知制度。
四是建立健全信访事项转送、交办、督办制度。
五是建立健全信访事项重要来信情况的分析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置制度。
六是建立健全答复信访事项的工作制度和抽查回访制度。
七是建立健全信访事项听证制度。
(二)继续加强宣传交流。
一是全省建设系统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层层落实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从建设“平安浙江”和诚信政府的要求着眼,针对建设领域的信访特点,重心下移,慎重研究处理方案,制定处理意见,提高初信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