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26•【文号】建质[2007]184号•【施行日期】2007.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7]1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属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考核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施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促进全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监理工作质量的考评。
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
第二章考评内容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监理组织机构;(二)质量安全监理情况;(三)监理实施过程及资料;(四)相关单位评价。
第五条本考评办法所包括的内容,除强制性规定必须完成的监理工作外,可以根据监理合同委托的范围、工作内容以及工程进度情况的不同,由考评者对评分项目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三章考评方法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的评分项分为重要评分项和一般评分项。
重要评分项属于必须遵守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可能导致工程项目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的评分项及分值详见《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评分标准》,重要评分项以黑体字标注。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采用得分率评定法,以实得分除以应得分等于得分率N。
按得分率N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分为A、B、C、D四个等级。
85%≤N评定为A等,70%≤N<85%评定为B等,60%≤N<70%评定为C等,N<60%评定为D等。
A等为优秀,B等为合格,C 等为基本合格,D等为不合格。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过程中,凡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未发生的评分项, 均不计入应得分。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考评手册(最新)

·现场每发现一项违反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程中强制性条文而导致的安全隐患,且监理未识别,无相关监
理指令发出,扣 2 分,扣完 10 分为止。(限期整改)
第二大项 20
得分合计
备
1、此处“现场每发现一项”是指同一类型(同一性质)的项目,同一类型(同一性质)的项目在现场多处发现时仅按一项计。
注
2、现场发现的违反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程中强制性条文而导致的质量安全隐患均须要求限期整改。
1.2.2
·人员执业资格及注册符合相关规定,专业配置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在岗人员数量不低于合同约定或监理
其
他 规划进退场计划的 70%,得 4 分;低于合同约定或监理规划进退场计划的 70%,得 2 分;低于合同约定或监理
监 规划进退场计划的 50%,得 0 分。 7
理
·专业配置不能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或不符合《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要求的,第 1.2
2.1
·现场每发现一项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且监理未识别,或未按程序正确处置 ,扣
工程质量
10
监理情况 1 分,扣完 10 分为止。(限期整改)。
2
·现场每发现一项违反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标准中强制性条文而导致的质量隐患或明显的工程质量缺陷,且
质
监理未正确识别,无相关监理指令发出,扣 2 分,扣完 10 分为止。(限期整改)
总
监 分,并不再进行后续检查。(限期整改)
理 ·总监理工程师在跨市州的不同项目上兼职的、兼任工程项目数不符合《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 6
工
办法》规定的、有证据表明总监理工程师不到岗或到岗率低于合同约定的、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及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1]256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1]2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a62bd9926bec0975f465e274.png)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1]256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监理企业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变更注册、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是指已取得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人员;取得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上述执业证书和相应的执业印章的人员,依法不得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设立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考试、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册(全套)

监督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册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监督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基本情况登记表此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督站各一份。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你单位报监时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经行政服务中心审查,符合规定。
同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对其实施政府质量监督管理,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章条款履行责任和义务。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监督登记号: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年月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根据监督登记号,由我站对进行质量监督,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使监督工作的开展有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制定如下监督工作方案.一、工程概况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该工程为结构,层,建筑面积㎡,总造价万元。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二、计划编制依据编制计划的依据主要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则(监理实施细则)、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
三、监督组织该项目工程监督工作由等人组成监督组.四、监督工作内容及要求1、核查受监工程的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资质和到场人员资格.2、抽查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并进入不良行为记录。
4、地基验槽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协同施工单位提前通知勘察、设计、及监督站。
5、在施工过程中,监督人员对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重点监督检查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重要使用功能及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根据本工程特点,当施工至附表规定的质量控制点部位时,由建设(监理)单位提前通知资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到现场监督检查(见附表)。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考评表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考评表项目名称:监理企业:四川省建设厅制附表: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汇总表监理企业名称:第次2、检查中需说明的问题,主要填写检查中是否存在其他严重或特殊问题或需要复查的问题.一、监理组织机构检查评分表(一)监理企业名称:第 1 次企业负责人(签字):):一、监理组织机构检查评分表(二)监理企业名称:第 1 次): :二、施工现场监理检查评分表监理企业名称:第 1 次): 签字):三、工程监理过程及资料情况检查评分表(一)监理企业名称: 第 1 次:三、工程监理过程及资料情况检查评分表(二)监理企业名称: 第 1 次:监理人员(签字):三、工程监理过程及资料情况检查评分表(三)监理企业名称:第 1 次签字):三、工程监理过程及资料情况检查评分表(四)监理企业名称:第 1 次总监(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监理人员(签字):四、相关单位评价监理企业名称:第 1 次总监(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监理人员(签字):一、监理组织机构检查评分表(一)监理企业名称:第 2 次签字):监理人员(签字):一、监理组织机构检查评分表(二)监理企业名称:第 2 次: 监理人员(签字):二、施工现场监理检查评分表监理企业名称: 第 2 次:监理人员(签字):三、工程监理过程及资料情况检查评分表(一)监理企业名称:第 2 次企业负责人(签字)::三、工程监理过程及资料情况检查评分表(二)监理企业名称:第 2 次监理人员(签字):三、工程监理过程及资料情况检查评分表(三)监理企业名称:第 2 次企业负责人(签字):监理人员(签字):三、工程监理过程及资料情况检查评分表(四)监理企业名称:第 2 次总监(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监理人员(签字):四、相关单位评价监理企业名称:第 2 次总监(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监理人员(签字):一、监理组织机构检查评分表(一)监理企业名称:第 3 次企业负责人(签字)::一、监理组织机构检查评分表(二)监理企业名称: 第 3 次:二、施工现场监理检查评分表监理企业名称:第 3 次:签字):三、工程监理过程及资料情况检查评分表(一)监理企业名称: 第 3 次企业负责人(签字):签字):三、工程监理过程及资料情况检查评分表(二)监理企业名称:第 3 次企业负责人(签字):监理人员(签字):三、工程监理过程及资料情况检查评分表(三)监理企业名称:第 3 次:监理人员(签字):三、工程监理过程及资料情况检查评分表(四)监理企业名称:第 3 次总监(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监理人员(签字):四、相关单位评价监理企业名称: 第 3 次总监(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 监理人员(签字):一、监理组织机构检查评分表(一)监理企业名称:第 4 次企业负责人(签字):监理人员(签字):一、监理组织机构检查评分表(二)监理企业名称:第 4 次企业负责人(签字):监理人员(签字):二、施工现场监理检查评分表监理企业名称:第 4 次企业负责人(签字):监理人员(签字):三、工程监理过程及资料情况检查评分表(一)监理企业名称:第 4 次:监理人员(签字):三、工程监理过程及资料情况检查评分表(二)监理企业名称: 第 4 次。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14•【字号】川建发[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8]40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提高业务素质和依法监督水平,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四川省建设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推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监督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意识和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有关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川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和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确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代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法规、条例、标准及规范对建筑业企业施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
第四条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监督管理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贯彻穿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第二章安全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设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全省施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市、地、州、县(区)应确定相应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辖区施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省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颁布的建筑安全生产的法规、条例、标准、规定和规范,制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二)负责对栓省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证,对全省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进行资管理和业务指导;(三)组织对全省安全监督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和领导和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的培训和考核:(四)掌握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状况,协调重大安全生产活动的开展;(五)定期组织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总结和推广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六)协调管理全省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选定保险公司,掌握各地为建筑施工人员投保情况;(七)组织学习和推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新世界技术、新工艺;(八)组织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和鉴定,特殊用具实行颁发“准用证”制度管理。
(九)参与全省建筑施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及统计上报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
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推动各级监督机构规X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意识和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XX国建筑法》、《中华人民XX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各类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考核。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承担组织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的工作。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重点是对市、州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对全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人员进行考核。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省建设厅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进行抽查,并将考核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六条监督机构的考核期为2年(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期间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抽查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应进行整改,并报省建设厅重新考核。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每2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基本条件
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
2、具有适合当地工程量的监督人员。
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原则上技术监督人员不少于3人;各市(州)质量监督机构技术监督人员应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且人员专业构成合理,配套齐全,能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专业质量监督机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其各专业(工种)的专业技术监督人员不应少于2人。
市(州)、县(市、区)监督人员专业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结构应合理、配套,除土建专业外,有一定比例的装饰、市政、给排水、燃气、电子工程(智能建筑)等专业,土建与其他配套专业的人员比例宜为1:1。
铁路、交通等专业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及专业配备,应满足相应监督工作的需要。
3、市(州)级监督机构、专业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以上职称,县、(市、区)级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有建设工程类工作经验;市(州)级监督机构、专业监督机构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县、(市、区)级监督机构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具有固定的开展监督工作的办公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需要的基本设备及相应的检测能力。
5、有健全的技术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和财务管理等管理制度。
6、具有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共享平台。
第八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具有良好品德、职业道德和工程监督能力,能基本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并持有XX省(建设类)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工程监督工作。
第三章机构及人员考核
第九条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机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
(二)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包括:
1、办理监督手续程序;
2、监督机构工作内容及办事程序;
3、机构人员法律、技术培训考核制度;
4、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5、廉政建设制度;
6、监督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7、财务管理制度;
8、信息管理和数据统计管理制度;
9、技术标准、规X管理制度;
10、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11、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评价制度;
12、机构职责。
(三)监督费收支管理情况:
1、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财务独立;
2、监督机构有严格的监督费使用管理办法;
3、按规定及时上缴管理费。
(四)监督工作质量情况:
1 、监督的工程项目应配备与工程相应的各专业监督人员,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监督机构若没有相应的专业监督人员或监督人员数量不足时,该工程项目应由市(州)质监站监督或联合监督,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监督机构应予积极配合;
2、落实日常巡查工作情况及监督机构日常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并随机抽查不少于3项竣工工程或在建工程,其监督档案和监督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3、近两年来因监督失职造成的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
4、及时统计上报各种数据资料情况;
5、法规及新标准贯彻落实情况;
6、廉政制度执行情况;
7、监督信息化管理情况;
8、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9、《XX省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评价手册》和《XX省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实施情况。
第十条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档。
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附件“XX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表”。
(一)考核表中考核项目有60%以上达到“符合”要求,且其它项目达到“基本符合”要求的,考核结果为优良;
(二)考核表中考核项目有70%以上子项目达到“基本符合”要求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三)考核表中达到“基本符合”要求的子项目在70%以下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书的;
2、指派不符合条件人员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
3、出具虚假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监督报告的;
4、存在严重XX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5、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影响恶劣的;
6、年度建筑施工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
7、无工作场所的;
8、未按规定要求上缴管理费的。
第十一条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由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监督机构整改后,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出重新考核的书面申请,进行重新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监督机构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重新考核。
第十二条监督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1、学历、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职务、继续教育情况。
2、履职情况及有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况或重大责任过失情况。
3、工作业绩情况。
4、工作质量及执法水平情况。
5、监督廉洁自律情况,重点考核是否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况。
6、两年一次的业务能力考核成绩合格。
第十三条监督人员考核结果: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督人员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1、未取得省建设厅考核发放的《XX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岗位证书》从事质量、安全监督的人员。
2、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或与工程建设有关责任方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手续的。
3、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违背职业道德、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4、在履行职务行为时,有吃、拿、卡、要行为,违反廉政有关规定的。
5、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6、出现重大责任过失或所监督工程因不认真履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出现本款情况的监督人员取消监督资格并终身不得从事监督工作。
7、两年一次业务能力考核成绩不合格。
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应调离监督岗位,一年后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到岗;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工程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二○○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XX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XX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表
XX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表
受考核监督机构名称:(盖
章)共4页第
XX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表
受考核监督机构名称:(盖
章)共4页第
XX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表
受考核监督机构名称:(盖
章)共4页第3页
XX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表
受考核监督机构名称:(盖
章)共4页第
注:
1、根据考核标准的要求,在考核结果相应的“□”上打“√”;
2、考核结果详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