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号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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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附件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注:省部共建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附件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注:省部共建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人社事业[2014]2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4.05.30【实施日期】2014.05.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事业[2014]2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各高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河南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等规定,现将《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30日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豫办〔2010〕3号)要求,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现聘用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正式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专任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照总量控制和条件控制相结合的办法管理。

第四条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量按全省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0%确定。

结合我省实际,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功能、专业技术水平和人才数量等因素,实行宏观调控,逐年逐步到位。

第五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核准认定后,由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聘用,享受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相关待遇。

第六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申报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一、教育事业单位学校类别高级%中级≤% 初级≥% 正高级≤% 副高级≤%高等院校“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16 32 44 8 与教育部共建院校15 30 45 10 设有博士点和其他省部共建院校13 30 45 12 设有硕士点院校10 28 45 17 其他本科院校8 26 45 21 省管高等专科学校 6 24 48 22 高职高专院校、成人专科学校和技师学院 3 22 48 27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国家级重点学校28 45 27 省级重点学校25 45 30 省、市属学校22 43 35 县属学校20 40 40中学省级示范性高中28 45 27 普通、职业高中25 45 30 初级中学22 45 33小学小学48 52幼儿园省、市示范性幼儿园43 57 普通幼儿园38 62教研室省级教研室35 45 20 市级教研室25 40 35 县级教研室 3 50 47注:长期在小学(幼儿园)任教、教育教学水平和业绩特别突出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由各省辖市按当地小学(幼儿园)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五以内从严控制(其中单位控制在2%以内)。

二、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单位类型高级%中级≤% 初级≥% 正高级≤% 副高级≤%省属8 25 48 19市属 3 22 43 32县属15 38 47 注:设有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并承担国家科研项目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单位类型高级%中级≤% 初级≥% 正高级≤% 副高级≤%医疗机构三级8 22 48 22 二级 5 15 45 35 一级 1 9 40 50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省属8 25 45 22 市属 3 19 42 36 县属12 40 48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6 30 64 乡镇卫生院 6 30 64其它卫生事业单位省属 6 22 45 27 市属 3 15 40 42专科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河南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及岗位设置意见(试行)

河南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及岗位设置意见(试行)

豫人职〔2002 〕31 号各省辖市人事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现将《河南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设置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对卫生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和科学设岗,是深化职称改革,加强宏观调控,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措施。

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实施。

在实施中,要加强工作指导,严格执行政策,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措施,确保这项工作稳步开展。

省人事厅省卫生厅二00 二年七月十五日河南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及岗位设置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卫生专业技术队伍结构,促进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资源合理配置,落实卫生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增强卫生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和岗位设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岗位设置原则各级各类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在编制、人事、卫生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床位总数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依据单位的性质、规模、任务、人员情况等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既要考虑现实的可能性,又要考虑本单位发展的需要。

在具体设岗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需设岗、因事设职原则。

充分考虑社会的需求、单位事业的发展以及人才结构的调整、人才的培养等因素,按工作任务及业务职责要求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效能原则。

岗位设置要向重点专业(学科)倾斜,并综合考虑各专业(学科)的协调发展。

能以较低职务满足工作需要者,不设较高职务;能以少量岗位满足需要者,不多设岗位。

(三)优化、合理原则。

根据单位特点,确定最合理、最优化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使设置的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协调、配合、有序,发挥最佳的整体效益。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附件 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1
注:1、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学科的单位,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2
注:1、有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重点专科的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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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2)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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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注:省部共建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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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注:1、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学科的单位,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注:省部共建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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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学科的单位,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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