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 2001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中文)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检查细目.

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安全监督检查目录1检查项目说明1.1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1.2检查结果通知书1.3适用范围1.4检查项目的填写及资料处理1.5检查依据2各类检查内容2.1作业许可检查的资料审查2.2换证检查的资料审查2.3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1检查项目说明1.1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编号:检查性质:□作业许可,□换证,□作业过程平台名称:作业者:承包者:申请人:作业区块及井编号:坐标位置:检查起止日期:检查组成员: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1.2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安全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有关法规对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的要求,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监督对你平台进行了安全监督检查,现向作业者及承包者提出正式通知,作业者及承包者对提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及时处理。
一.概况:钻井平台名称:类型:作业者:承包者:作业区块编号:检查性质:□作业许可、□换证、□作业过程检查起止日期:二.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安全监督:年月日1.3适用范围1.3.1作业许可检查:交验和备查的资料为必查的项目,现场检查的项目可选择抽查。
1.3.2换证检查:更换的证书、文件为必查项目,现场检查的项目(见附件7)可选择抽查。
1.3.3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检查:重点进行现场检查。
1.4检查项目的填写及资料处理1.4.1“检查栏”的填写:√ --已检查X --检查发现问题空格—未检查1.4.2检查项目的填写及资料处理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正本交被检查者,副本及《检查结果汇总表》由安全办公室有关地区监督处存档。
1.5检查依据1.5.1国家有关法规1.5.2能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法规—编号A1《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1990.10.5—A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986.12.24—A23《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9.29—A31.5.3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颁发的有关法规1.5.3.1作业许可、认可办法8个—编号B1海洋石油陆岸油(气)终端作业许可办法1999.3.11—B12油田(井)延长测试作业许可办法1995.12.14—B23海洋石油作业起重船作业认可办法1994.1.7—B34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许可办法1993.2.25—B45海洋石油作业物探船作业认可办法1988 .1.23—B56海洋石油作业铺管船作业认可办法1988 .1.23—B67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作业许可办法1988.4.6—B78海上油(气)田生产设施作业许可办法1988 .4.6—B81.5.3.2管理规则8个—编号C1海洋石油生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则1994.6.28 –C1 2石油作业租用直升机安全管理规则1992.8.22—C23海洋石油弃井作业管理规则1999.3.11—C34海洋石油平台/设施电气安全管理规则1991.7.22—C4 5海洋石油作业放射性及爆炸性物安全管理规则 1990.8.8—C5 6海洋石油平台/设施一般安全管理规则1989.11.7—C67海洋石油作业守护船安全管理规则1990.9.18—C78海洋石油作业系物管理规则1994.1.7—C81.5.3.3安全要求6个—编号D1海上石油作业安全培训要求1997.3.20—D12海洋石油作业事故报告和统计要求1992.11.30—D23海洋石油作业者安全应急计划编制要求1992.5.26—D34海洋石油作业井控要求1988.11.3—D45海洋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要求1989.4.5—D56海洋石油平台/设施的经理及特种人员资格要求1991.7.25—D62各类检查内容2.1作业许可检查的资料审查2.1.1作业者不迟于投产前20天提交申请。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CODE)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CODE)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 CODE)3.6.1 目的《2009 年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旨在为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的设计衡准、建造标准及其他安全措施提出建议,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对这种平台、平台上人员和环境的风险。
3.6.2 适用围1.2.1 本规则适用于2012 年1 月1 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第1.3节中所定义的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
1.2.2 对本规则未涉及的生产系统的操作方面,沿岸国可提出附加要求。
3.6.3 定义1.3 定义就本规则而言,除非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其中所用术语的定义如下:1.3.1 1988 年载重线议定书系指经修订的《〈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1988 年议定书》。
1.3.2 “A”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 条中的定义相同。
1.3.3 起居处所系指用作公共处所、走廊、盥洗室、居住舱室、办公室、医务室、影院、游戏及娱乐室、无烹调设备的配膳室的处所以及类似处所。
公共处所系指起居处所中用作大厅、餐厅、休息室的部分以及类似的永久性围蔽处所。
1.3.4 主管机关系指平台有权悬挂其旗帜的国家政府。
1.3.5 周年日期系指与有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1.3.6 辅助操舵装置系指在主操舵装置失效时使舵运动以便操纵平台的设备。
1.3.7 “B”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 条中的定义相同。
1.3.8 “C”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 条中的定义相同。
1.3.9 证书系指《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安全证书》。
1.3.10 沿岸国系指对平台的钻井作业行使行政控制的国家政府。
1.3.11 柱稳式平台系指用立柱或浮筒将主甲板与水下船体或基础相连接的平台。
1.3.12 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系指仅终止于“A”级或“B”级分隔处的“B”级天花板或衬板。
1.3.13 控制站系指平台无线电设备、主要航行设备或应急电源所在的处所,或者是火警指示器或失火控制设备或动力定位控制系统集中的处所,或服务于各部位的灭火系统所在的处所。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检查细目.说课讲解

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安全监督检查目录1检查项目说明1.1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1.2检查结果通知书1.3适用范围1.4检查项目的填写及资料处理1.5检查依据2各类检查内容2.1作业许可检查的资料审查2.2换证检查的资料审查2.3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1检查项目说明1.1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编号:检查性质:□作业许可,□换证,□作业过程平台名称:作业者:承包者:申请人:作业区块及井编号:坐标位置:检查起止日期:检查组成员: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1.2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安全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有关法规对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的要求,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监督对你平台进行了安全监督检查,现向作业者及承包者提出正式通知,作业者及承包者对提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及时处理。
一.概况:钻井平台名称:类型:作业者:承包者:作业区块编号:检查性质:□作业许可、□换证、□作业过程检查起止日期:二.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安全监督:年月日1.3适用范围1.3.1作业许可检查:交验和备查的资料为必查的项目,现场检查的项目可选择抽查。
1.3.2换证检查:更换的证书、文件为必查项目,现场检查的项目(见附件7)可选择抽查。
1.3.3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检查:重点进行现场检查。
1.4检查项目的填写及资料处理1.4.1“检查栏”的填写:√ --已检查X --检查发现问题空格—未检查1.4.2检查项目的填写及资料处理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正本交被检查者,副本及《检查结果汇总表》由安全办公室有关地区监督处存档。
1.5检查依据1.5.1国家有关法规1.5.2能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法规—编号A1《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1990.10.5—A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986.12.24—A23《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9.29—A31.5.3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颁发的有关法规1.5.3.1作业许可、认可办法8个—编号B1海洋石油陆岸油(气)终端作业许可办法1999.3.11—B12油田(井)延长测试作业许可办法1995.12.14—B23海洋石油作业起重船作业认可办法1994.1.7—B34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许可办法1993.2.25—B45海洋石油作业物探船作业认可办法1988 .1.23—B56海洋石油作业铺管船作业认可办法1988 .1.23—B67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作业许可办法1988.4.6—B78海上油(气)田生产设施作业许可办法1988 .4.6—B81.5.3.2管理规则8个—编号C1海洋石油生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则1994.6.28 –C1 2石油作业租用直升机安全管理规则1992.8.22—C23海洋石油弃井作业管理规则1999.3.11—C34海洋石油平台/设施电气安全管理规则1991.7.22—C4 5海洋石油作业放射性及爆炸性物安全管理规则 1990.8.8—C5 6海洋石油平台/设施一般安全管理规则1989.11.7—C67海洋石油作业守护船安全管理规则1990.9.18—C78海洋石油作业系物管理规则1994.1.7—C81.5.3.3安全要求6个—编号D1海上石油作业安全培训要求1997.3.20—D12海洋石油作业事故报告和统计要求1992.11.30—D23海洋石油作业者安全应急计划编制要求1992.5.26—D34海洋石油作业井控要求1988.11.3—D45海洋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要求1989.4.5—D56海洋石油平台/设施的经理及特种人员资格要求1991.7.25—D62各类检查内容2.1作业许可检查的资料审查2.1.1作业者不迟于投产前20天提交申请。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 CODE)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 CODE)3.6.1 目的《2009 年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旨在为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的设计衡准、建造标准及其他安全措施提出建议,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对这种平台、平台上人员和环境的风险。
3.6.2 适用范围1.2.1 本规则适用于2012 年1 月1 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第1.3节中所定义的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
1.2.2 对本规则未涉及的生产系统的操作方面,沿岸国可提出附加要求。
3.6.3 定义1.3 定义就本规则而言,除非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其中所用术语的定义如下:1.3.1 1988 年载重线议定书系指经修订的《〈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1988 年议定书》。
1.3.2 “A”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 条中的定义相同。
1.3.3 起居处所系指用作公共处所、走廊、盥洗室、居住舱室、办公室、医务室、影院、游戏及娱乐室、无烹调设备的配膳室的处所以及类似处所。
公共处所系指起居处所中用作大厅、餐厅、休息室的部分以及类似的永久性围蔽处所。
1.3.4 主管机关系指平台有权悬挂其旗帜的国家政府。
1.3.5 周年日期系指与有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1.3.6 辅助操舵装置系指在主操舵装置失效时使舵运动以便操纵平台的设备。
1.3.7 “B”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 条中的定义相同。
1.3.8 “C”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 条中的定义相同。
1.3.9 证书系指《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安全证书》。
1.3.10 沿岸国系指对平台的钻井作业行使行政控制的国家政府。
1.3.11 柱稳式平台系指用立柱或浮筒将主甲板与水下船体或基础相连接的平台。
1.3.12 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系指仅终止于“A”级或“B”级分隔处的“B”级天花板或衬板。
1.3.13 控制站系指平台无线电设备、主要航行设备或应急电源所在的处所,或者是火警指示器或失火控制设备或动力定位控制系统集中的处所,或服务于各部位的灭火系统所在的处所。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 CODE)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 O D UC OD E)-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 CODE)目的《2009 年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旨在为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的设计衡准、建造标准及其他安全措施提出建议,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对这种平台、平台上人员和环境的风险。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2012 年1 月1 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第节中所定义的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
对本规则未涉及的生产系统的操作方面,沿岸国可提出附加要求。
定义定义就本规则而言,除非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其中所用术语的定义如下:1988 年载重线议定书系指经修订的《〈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1988 年议定书》。
“A”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 条中的定义相同。
起居处所系指用作公共处所、走廊、盥洗室、居住舱室、办公室、医务室、影院、游戏及娱乐室、无烹调设备的配膳室的处所以及类似处所。
公共处所系指起居处所中用作大厅、餐厅、休息室的部分以及类似的永久性围蔽处所。
主管机关系指平台有权悬挂其旗帜的国家政府。
周年日期系指与有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辅助操舵装置系指在主操舵装置失效时使舵运动以便操纵平台的设备。
“B”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 条中的定义相同。
“C”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 条中的定义相同。
证书系指《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安全证书》。
沿岸国系指对平台的钻井作业行使行政控制的国家政府。
柱稳式平台系指用立柱或浮筒将主甲板与水下船体或基础相连接的平台。
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系指仅终止于“A”级或“B”级分隔处的“B”级天花板或衬板。
控制站系指平台无线电设备、主要航行设备或应急电源所在的处所,或者是火警指示器或失火控制设备或动力定位控制系统集中的处所,或服务于各部位的灭火系统所在的处所。
海洋钻井平台组成及功能

关于海洋钻井平台半潜式的系统,总的来说,平台的系统有点和普通的船舶相似,它们是:1,压载系统,ballast system2,消防系统,fifi system ,包含fire water system , water mist system , deluge system, foam system, co2 extinguishsystem, water spray system 按照每个平台基本设计的不同,会有其中的几个。
3,舱底水系统,bilge system4, 海水冷却系统,sea water cooling system5,淡水冷却系统,fresh water cooling system6,燃油系统,fuel oil system7,润滑油系统,lub oil system8,主机排烟系统,exhaust system9,废油系统,waste oil and sludge system10,透气溢流系统,vent and overflow system11,测深系统,souding system 包含 manual soundIng system 或者remote sounding system12,启动空气系统,starting air system13,平台空气系统,rig air system14,仪表与控制空气系统, instrument air system15,饮用水系统,potable system16,生活水排放系统,sanitary discharege system17,生活水供给系统 ,sanitary supply system18,盐水系统,brine system19,钻井水液系统,drill water system20,钻井基油系统,base oil system21,泥浆供给系统,mud supply system22,高压泥浆排出系统,mud discharge system23,泥浆处理系统,mud process system24,泥浆真空系统,mud vacuum system25,井口控制系统,subsea control system26,分流器,高压管系系统,hp manifold and diverter system27,灌井系统,trip tank system28,除气系统,mud gas separator system29,测井系统,well test system30,隔水套管张紧系统,riser tensioner system31,液压系统,hydaulicoil system32,泥浆混合系统,mud mixing system33,散货系统,包含bulk cement system 以及bulk mud system34,高压冲洗系统,high pressure washing down system35,甲板泄水系统,deck drain system36,快关阀系统,quick closing vavle system37,切屑处理系统,cutting handling system38,直升机加油系统,helicopter refueling system39,排舷外系统,overboard discharge system40,刹车冷却系统,brake cooling system41,呼吸空气系统,breath air system42,推进器系统,包含 thruster hydraulic oil and lub oil system43,泥坑冲洗系统,mud pit washing system1、压载系统它的作用就是使平台能够相对自由的吃水,保持在深海中的稳性。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CODE)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 CODE)3.6.1 目的《2009 年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旨在为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的设计衡准、建造标准及其他安全措施提出建议,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对这种平台、平台上人员和环境的风险。
3.6.2 适用围1.2.1 本规则适用于2012 年1 月1 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第1.3节中所定义的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
1.2.2 对本规则未涉及的生产系统的操作方面,沿岸国可提出附加要求。
3.6.3 定义1.3 定义就本规则而言,除非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其中所用术语的定义如下:1.3.1 1988 年载重线议定书系指经修订的《〈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1988 年议定书》。
1.3.2 “A”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 条中的定义相同。
1.3.3 起居处所系指用作公共处所、走廊、盥洗室、居住舱室、办公室、医务室、影院、游戏及娱乐室、无烹调设备的配膳室的处所以及类似处所。
公共处所系指起居处所中用作大厅、餐厅、休息室的部分以及类似的永久性围蔽处所。
1.3.4 主管机关系指平台有权悬挂其旗帜的国家政府。
1.3.5 周年日期系指与有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1.3.6 辅助操舵装置系指在主操舵装置失效时使舵运动以便操纵平台的设备。
1.3.7 “B”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 条中的定义相同。
1.3.8 “C”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 条中的定义相同。
1.3.9 证书系指《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安全证书》。
1.3.10 沿岸国系指对平台的钻井作业行使行政控制的国家政府。
1.3.11 柱稳式平台系指用立柱或浮筒将主甲板与水下船体或基础相连接的平台。
1.3.12 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系指仅终止于“A”级或“B”级分隔处的“B”级天花板或衬板。
1.3.13 控制站系指平台无线电设备、主要航行设备或应急电源所在的处所,或者是火警指示器或失火控制设备或动力定位控制系统集中的处所,或服务于各部位的灭火系统所在的处所。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一般安全管理规则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一般安全管理规则(1989年11月7日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颁发)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下称《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以下分别称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必须建立健全包括安全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应急程序、事故处置等项内容在内的全面的安全管理制度。
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的经理按照作业者的指令,对本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安全生产负责并保证全体人员了解和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及本安全管理规则。
第三条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的危险区域的划分与标示要求。
3.1 危险区域划分的标准范围:3.1.1 0级危险区:产生、积聚易燃易爆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持续或长时间存在的区域;3.1.2 I级危险区;在正常生产时,有可能产生或积聚易燃易爆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的区域;3.1.3 II级危险区:不太可能产生或积聚易燃易爆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即使可能,也是存在时间较短的区域。
3.2 上述划分的危险区域应准确的标明在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操作手册的附图上。
3.3 对于任何通往0级危险区域的通道口、门或舱口,应在其外部标有红色的清晰可见的中英文“危险区域”(“Danger Area”)和禁烟、禁火及禁带火种的标志。
第四条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都应建立动火、电工作业和在容器、管道或狭窄而具有燃烧、爆炸条件的窨内作业许可制度。
4.1 在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实施以下作业时,必须由主管施工的负责人提出施工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应写明作业的性质、地点、期限及为避免事故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等,经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经理批准并下达作业通知后方能进行。
必要时,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经理派安全监督人员到作业现场进行监督:4.1.1 焊接、气割或其它动火作业;4.1.2 带电作业或临时用电;4.1.3 在通风不足、缺氧或需稀释、排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管道或狭窄空间场所内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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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
2001
国际海事组织伦敦,2001
1980年第一版
国际海事组织
4 Albert Embankment, 伦敦 SE1 7SR
2001年第二版
国际海事组织
伦敦
2 4 6 8 10 9 7 5
3 1
ISBN 92-801-5109-6
关于应急发电机相应规定:
1 由一台适宜的具有独立的燃油供给的原动机驱动,其燃油的闪点不应低于43 ℃;
.2 除设有第5.3.8.3条规定的临时应急电源外,在主电源供电失效时应能自动起动、并自动连接至应急配电板;且第5.3.10条规定的各项设备应能自动地换接至应急发电机供电;除非设有应急发电机组的第二套独立起动装置,否则,单一储备的能源应加以保护,以免被自动起动系统全部耗尽;.3 除非所设应急发电机既能对第5.3.10条规定的各项设备供电,又能自动起动
和尽快地对所需供应的用电设备安全供电,最长不超过45s,否则应设有符合第5.3.10条规定的临时应急电源。
5.3.9 如果应急电源是蓄电池组,该蓄电池组应:
.1 承载应急负载而无需再充电,并在整个放电期间蓄电组的电压变化应保持在额定电压的±12%范围内;
.2 如主电源发生故障时,自动与应急配电板接通;和
.3 至少立即向第5.3.10条所列各项设备供电。
5.3.10 第5.3.8.3条要求的临时电源或应急电源,应由设置于应急时便于使用处所的蓄电池组组成。
该蓄电池组应在整个供电期间保持其电压变化在额定电压的±12% 以内而不必再充电,并具有足够的容量,以及布置成在主电源或应急电源发生故障时,能自动地至少向下列设备供电(如这些设备由电力驱动)半小时:.1 第5.3.
6.1和5.3.6.2条要求的照明。
在此过渡阶段,就机器处所、居住和服务处所而言,所要求的应急照明可以用固定安装并自动充电和控制的蓄电池灯;.2 第5.3.6.4.1和5.3.6.4.2条要求的所有重要的内部通信设备;和
.3 第5.3.6.4.3和5.3.6.4.4条所述设备的断续操作,除非他们通过合理安装的用于紧急状况下的蓄电池独立供电,并能持续供电18 h;
5.3.11 应急配电板应尽可能靠近应急电源安装,若应急电源为发电机,则应急配电板最好与应急发电机安装在同一处所。
5.3.12 除非采取了使主管机关满意的,用于排除所述蓄电池组内气体的合理措施,否则按本条规定设有的蓄电池组不应与应急配电板设置在同一处所。
在主配电板适当位置或机器控制室内应安装一指示器,以指示作为应急电源或第5.3.9
或5.3.10条要求的临时应急电源的蓄电池组正在放电。
5.3.13 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应急配电板应用互连馈线由主配电板供电,此互连馈线在主配电板上应设有适当的过载和短路保护,并在主电源发生故障时,应在应急配电板处自动切断。
如此系统布置成反向供电时,则该互连馈线还应在应急配电板上至少设有短路保护。
5.3.14 为了保证应急电源的迅速获用,必要时应设有在应急配电板上自动将非应急电路切断的设施,以确保向应急电路供电。
5.3.15 应急发电机及其原动机和任何应急蓄电池组应设计成在船舶正浮,和在完整状态下以及第三章所描述的损坏状态下出现的最大倾斜角度时,保证它们仍能以全额定功率供电。
无论如何,当倾斜角度超过下列值时,以上设备不能再继续操作:
.1 柱稳式平台,向任一舷横倾25°;
.2 自升式平台,向任一舷横倾15°;和
.3 水面式平台,横倾22.5°,和/或纵倾10°。
5.3.16 应作出规定,对整个应急系统进行定期试验,并应包括自动起动装置的试验。
5.4 应急发电机起动装置
5.4.1 应急发电机组应能在温度为0℃的冷态下迅速起动。
如不可行或者可能遇到更低的温度时,则应采取主管机关能够接受的保持一定温度的加热措施,以保证发电机组能够迅速起动。
5.4.2 能够自动起动的每台应急发电机组均应设有主管机关认可的起动装置,该装置应储备至少供三次连续起动的能源。
还应设有在30 min 内另加3 次起动的第二能源,除非人工起动能被证明是有效的。
5.4.3 采取措施使储备的能源应一直保持。
5.4.4 电力和液压起动系统应由应急配电板来保持。
5.4.5压缩空气起动系统,可用装有合适的止回阀的主或辅压缩空气瓶或由应急配电板供电的应急空气压缩机来保持。
5.4.6 所有这些起动、充电和能源储存设备均应设置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这些设备除操纵应急发电机组外不应作它用。
但这并不排除通过设在应急发电机
处所内的止回阀,由主或辅压缩空气系统向应急发电机组的空气瓶供气。
5.4.7 如不要求自动起动时,可允许人工起动,例如人工曲柄、惯性起动器、人工充液液压蓄能器、或火药填充筒,如它们能被证明是有效的。
5.4.8 当人工起动不可行时,应符合第5.4.2、5.4.3至5.4.6条的要求,但可用人工初始起动能源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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