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高校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20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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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3月21日教高〔2000〕9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了对1984年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修定工作。
现将修定后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给我部高教司。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
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
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
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
购置的仪器设备,经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账物相符。
2023年设备采购管理制度

2023年设备采购管理制度2023年设备采购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采购行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贷款资金、捐赠资金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仪器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校仪器设备采购,是指学校各单位以购买、委托研制开发、租用等方式获取仪器设备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以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二)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某些特定的其它情况。
第五条学校各院系、各单位采购仪器设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学校采购主体和供应商第六条仪器设备采购的主体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非集中采购机构。
第七条成立"中国地质大学仪器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作为学校的集中采购机构,资产处负责办理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下列采购事务:负责全校单价20万元及以上(包括批量)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审定招标、采购管理文件(含制度、办法),审定招标项目,主持采购项目招、投标的全过程。
第八条非集中采购机构(各院系、各单位)负责下列采购事务:单价2万元及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各单位自行采购。
单价在2万元以上(包括批量)的仪器设备,须由各院系、各单位会同资产处,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并需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要求。
第九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构提供仪器设备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十条中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五)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大学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采购、验收、使用、维护、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学院应设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采购与验收第五条仪器设备采购应根据教学、科研需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采购仪器设备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了解产品性能、价格、售后服务等情况,选择性价比高的产品。
以下是具体的采购与验收流程:一、采购申请1. 实验室负责人根据教学、科研需求,向学院提出仪器设备采购申请。
2. 学院对申请进行审核,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二、采购实施1. 审批通过后,学院组织采购工作,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2. 采购人员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选择合格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三、验收与报销1. 仪器设备到货后,实验室负责人组织验收,确保设备质量、数量符合采购要求。
2. 验收合格后,实验室负责人填写验收报告,报学院审批。
3. 学院审批通过后,实验室负责人办理报销手续。
4. 报销完成后,仪器设备正式列入学院固定资产。
第七条仪器设备验收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要求进行,确保设备质量、数量符合合同规定。
第八条验收合格后,实验室负责人应将验收报告、发票等资料整理归档,以便日后查阅。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第九条仪器设备使用前,实验室负责人应组织培训,确保操作人员熟悉设备性能、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十条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
以下是具体的使用与维护措施:一、使用管理1. 实验室负责人应制定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设备使用、维护、维修等责任。
大学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大学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设备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根据、省、市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制度及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种采购方式操作流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使用各类资金进行设备采购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设备采购,是指学校使用各类资金采购用于教学、科研、行政与后勤等的各类仪器设备与家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各类资金,是指所有纳入学校账户统管理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
本办法所称设备,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仪器设备与家具等。
不包括消耗品、材料等。
第三条XX市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由XX市财政每年制定公布。
学校采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执行采购制度,不在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由学校进行零星设备采购。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使用单位”是指校内提出设备采购申请的部门、学院和学区等。
第五条学校设备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维护学校利益原则。
第六条学校设备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七条学校设备采购工作实行“采管分离”。
经费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年度、新增及调整的计划、项目(设备)论证,计划财务处负责经费确认,国有资产处负责预算下达后的计划、项目(设备)审核及采购方式申报等管理业务,采购中心具体负责执行设备采购业务。
第八条设备采购的内容主要包括:采购预算、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合同、验收与账务、采购监督、责任与纪律等。
第二章采购预算第九条根据XX市财政要求,学校需对采购项目、技术要求、数量、需求时间、项目预期绩效目标等内容进行论证,再全面、详细编制下一年度采购预算,由计划财务处报XX市财政批准,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依法依程序实施采购。
第十条经批准的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暂停或撤销);确实需要调整的,使用单位应向国有资产处提交采购调整申请书(需经费主管部门审批);调整后的预算依照采购预算流程重新审批和采购申报。
大学进口和免税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进口和免税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为加强我校进口和免税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处是我校办理进口和免税仪器设备事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未经固定资产管理处批准,无权擅自和境外厂商订立合同及办理相关免税事宜。
第三条采购审批一、凡进口仪器设备,先由使用单位写出申请订购仪器设备的详细说明。
内容包括:申请订购理由,推荐品牌、型号,详细配置清单和技术资料等,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及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送固定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
二、固定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收到审批文件和材料后,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单台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要有详细的论证报告),形成具体意见后反馈给使用单位的同时经计划审核科下达采购实施计划。
三、固定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进口和免税手续,各使用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四条采购实施和免税办理一、固定资产管理处设备供应科是学校唯一负责组织和实施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和免税申报的具体执行部门。
二、收到采购实施计划后,根据《XX大学物资设备、医药品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校行发监察字[2003]6号文件)规定,以相应方式进行采购,签定购买合同和进口委托代理合同。
三、接到进口公司的定货通知后,立即填报“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和“免税申请报告”,加盖校印,连同原始审批报告、合同等材料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四、需要办理机电产品进口申报的仪器设备,还需提前进行网上机电产品进口申报。
获得网上批准后,将机电产品进口表输出后加盖校印,交至省机电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验收与报帐一、设备供应科负责组织与督促货物入关及提运等事宜的尽快办理,直至货物到达使用单位现场安装地。
二、进口仪器设备到校后,须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拆箱验收,验收工作由固定资产管理处和设备使用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小组填写“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二与定货合同、装箱单、运单等整理成完整的技术档案,留档存查。
三、合同规定由厂家负责安装、调试的设备,必须在外商到达后双方共同拆箱。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采购行为,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贷款、捐赠资金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仪器设备,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系指学校各单位以购买方式获取仪器设备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作特殊处理:1.涉及安全的;2.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4.经校领导批准的某些特定情况。
第五条采购仪器设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和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采购审批第六条采购审批程序1.申请人购置仪器设备必须在学校仪器设备年度预算经费和国家专项经费范围内,才能提出申请。
因特殊情况超出此范围,需向主管校长申请经费来源。
2.购置单价为8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申请人须填写申购表,由各院系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
3.购置单项或批量价格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申请人须填写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书;由各院(部)自行组织专家论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管负责人审批,并报主管校长审批,批准后则签发申购表。
4.购置单价10万元以上和批量在20万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人须填写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书,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各院(部)共同组织校内或校内外专家论证,报主管校长审批。
审批同意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则签发申购表。
第七条购置采购目录规定的货物,申请人须填集中采购申请表,经院(部)、单位负责人审查并加盖公章,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管负责人审批,购置单项或批量价格1万元及以上的货物,需报主管校长审批,批准后才可购买。
第八条仪器设备购置表、集中采购申请表是签订贸易合同和财务请款、报帐的依据。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九条购买仪器设备应按照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规定的采购程序采购。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方法一、前言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项紧要的工作,为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提高仪器设备的科学化管理和运行效能,规范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订立本方法。
二、管理目标本方法旨在规范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掌控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和使用方式,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三、管理制度1、仪器设备管理机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是负责仪器设备采购、建设、管理、维护和修理、运营、清查等工作的机构。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是仪器设备管理的最高组织机构。
2、仪器设备建设规划学校仪器设备建设规划是依据学校进展战略、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需要,订立仪器设备建设的总体规划。
3、仪器设备采购管理依据学校仪器设备建设规划和学科需求,订立采购计划,依照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标、拍卖或委托代理等方式采购。
4、仪器设备使用管理(1)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加强设备使用效率,保护仪器设备的安全性、稳定性和牢靠性。
(2)设备使用人员必需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能使用。
(3)设备使用人员必需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维护。
(4)设备使用人员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觉问题适时处理。
5、仪器设备维护管理(1)设备维护人员必需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能从事维护工作。
(2)设备维护人员必需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
(3)设备维护人员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6、仪器设备清查管理(1)高等学校应建立相应的仪器设备盘点、清查及管理机制。
(2)定期进行设备清查,并与原始数据进行比对,确保数据精准无误。
(3)对于无用的、报废的设备适时处理。
四、管理要求1、保障资金高等学校应当充分保障仪器设备建设和使用的相关资金,确保仪器设备的质量和数量能够能够充足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需要。
2、加强意识高等学校应当提高仪器设备管理意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的紧要性,落实仪器设备管理责任制。
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使用各类经费采购仪器设备及维保、实验室家具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采购活动,指学校各单位以购买、委托开发、委托加工、自制等方式获得仪器设备的行为。
第四条仪器设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注重效益和节约办学成本。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归口职能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我校仪器设备采购与管理制度,参与重大仪器设备的立项论证,审核用户采购需求,按照学校要求组织相关采购活动,签订合同与履约验收等。
第六条校内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其经费管理范围内仪器设备的预算与编制。
第七条校内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采购前期调研与论证、项目计划和预算申报等准备工作,确定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技术要求,协助做好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以及合同执行、履约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论证与申购第八条计划购置单价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仪器设备,用户单位要进行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
单价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至5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用户单位组织3人及以上专家进行论证;单价50万元(含)至10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用户单位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5人及以上专家进行论证;100万元(含)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由用户单位会同预算管理部门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5人及以上专家进行论证,且必须有相关领域的校外专家参与论证。
第九条计划购置单价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进口仪器设备的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用户作为采购项目的最初发起人,应当对采购仪器设备的市场供应情况(技术、服务、价格等)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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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仪器设备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对原《XX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各单位使用学校预算经费、贷款资金、捐赠资金、财政专项、科研经费、创收经费等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实用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仪器设备采购的范围
第四条《XX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规定的货物类产品。
即一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正版软件等均属仪器设备采购的范围。
第三章采购管理
第五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的执行机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校仪器设备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学校为做好仪器设备采购招标工作,成立以主管校长为组长,纪委、监察审计处、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等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为成员的仪器设备招标领导小组。
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的日常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
第七条学校仪器设备采购订货合同统一由资产管理处负责
签订。
第八条资产管理处对采购项目的计划、执行过程和结果应进行详细的记录,并集中保管,统一归档。
第四章采购方式
第九条根据教务处提供的仪器设备采购计划,资产管理处就仪器设备的类别、性质、价格和需求情况,报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主管部门的批复确定采购形式。
招标采购形式分为: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四种。
第五章采购流程
第十条各二级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建设规划、实验大纲、科研项目或工作的要求,编制年度采购计划。
按照《XX学院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实验室建设部门进行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论证与立项,经管理部门审核并安排年度建设项目,经学校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履行审批手续。
经费不得突破预算指标,严禁无计划的采购行为。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审批完成后,需经财务处落实经费并对采购计划的经费支出科目做出规定。
第十二条在教务处完成对采购计划的审核、财务处对采购计划的经费做出明确意见、主管校领导签字后,采购计划移交至资产管理处。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处根据仪器设备采购清单,通过XX省政府采购网,上报采购计划,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后,公示招标公告,并按省财政厅批复的采购形式执行。
第十四条公开招标:适用于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上的设备和规定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
(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向项目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交项目采购清单及项目申报单位明确的具体技术指标。
)
第十五条竞争性谈判:适用于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和符合竞争性谈判要求的采购项目,由省财政厅抽取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询价采购:适用于单位价值1万元以上及批量价值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设备和符合询价采购要求的采购项目,省财政厅一般批复为校内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七条单一来源:适用于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它合适替代标的物的采购项目。
第十八条经省财政厅批复的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并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询价采购)
招标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主要依据,内容应该做到完整、准确,所提招标条件应该公平、公正。
项目申报单位将采购内容上报至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编制招标文件,文件的具体内容包括:1.投标邀请函;2.投标人须知;3.设备清单及技术要求;4.合同款项的支付方式;5.投标文件格式等内容组成。
二、落实评标领导小组。
评标领导小组由相关人员和专家组成。
专家组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组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做好开标前的准备工作。
资产管理处负责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管理,通知开标时间和地点,并布置好开标场地。
四、开标。
验证投标资格并当场公开宣读投标方的名称、投标项目的主要内容、投标报价以及其它相关内容。
开标过程应做记录,并存档备案。
开标没有特殊理由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后的一个星期内进行。
五、评标:评标小组严格遵守招标纪律,根据各投标单位资信、技术实力、投标价格、售后服务的保证等各项综合指标进行评议。
在评标过程中要对评标情况严格保密。
六、评标定标以后,要尽快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
七、由资产管理处在学校官网上公示中标单位信息及评标结果。
第十九条确定中标供应商后,资产管理处与中标供应商共同确定合同条款,并经使用部门确认后签订订货合同。
第二十条订货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学校财务处有关规定及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支付。
第六章采购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二条我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接受纪委、监察审计处及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操作的公开招标及竞争性谈判项目,纪委、监察审计处、项目申报单位、资产管理处必须派人到场,参与招标的全过程,但是不能干预专家的评审结果。
第二十四条对经批准的校内采购部分,对采购责任人纪律要求如下:
(1)采购责任人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2)开标前,不得私自拆看标书,不得向他人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开标前,不得向投标人泄露评委、标底、及与招标有关的其它情况,不得与供应商违规串通。
(4)采购责任人不得收受供应商的现金或物品,严格遵守经济合同中各项法律法规,作到清正廉洁。
第二十五条采购责任人在采购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已构成违纪的,学校依据有关党纪、政纪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二十六条合同签订后,资产管理处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及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明确使用管理人员,落实安装地点,准备好新进设备所需的环境设施,做到货到及时开箱验收、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
转,并认真做好记录。
进口设备的开箱事先要通知采购责任人,不得自行开箱。
第二十七条单价或系统成套设备10万元及以上者,需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资产管理处、项目申报单位、有关专家及供应商组成,共同验收,验收报告统一归档。
第二十八条凡在验收中发现设备存在问题,资产管理处会及
时与供应商联系,按合同要求进行换货、退货、索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对于常规设备的安装、调试,设备使用管理人员必须首先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不得盲目安装、操作和使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原《XX学院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XXX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