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意见》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地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结合我市经济产业结构、工伤保险费使用等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统一执行基准费率。
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2%、0.64%、1.12%、1.44%、1.76%、2.08、
2.56%、
3.04%。
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按照《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执行(详见附件)。
三、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各用人单位工伤保
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时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费率进行浮动。
四、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不得自行改变和调整用人单位行业类别和费率。
五、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停止执行。
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2015年7月5日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2023年湖南省人社局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人员招聘考试题及答案

2023年湖南省人社局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人员招聘考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工作行为评估中最常用的方法是()。
A、面谈B、直接观察C、绩效监测D、行为评价量表正确答案:D解析:工作行为评估的方法包括面谈、直接观察、绩效监测、行为评价量表法等,其中,行为评价量表是行为评估中最常用的方法。
行为评价量表法是根据具体的培训与开发内容,由受训人、直接主管、同事、下属或客户对受训人员行为变化进行评估的过程。
故选D。
2.制定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依据是()。
A、法律B、宪法C、行政法规D、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可从“部门规章的含义”入手。
(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和某些其他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市等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法律解释: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
故选B。
3.一般来说,社会福利的形式有货币、服务与()。
A、实物B、精神C、救助D、保险正确答案:A解析:不论社会福利的内容有多少,一般都采取以下几种形式:(1)货币形式。
(2)服务形式。
(3)实物形式。
记忆口诀:是祸福。
故选A。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时,应遵循()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效力的法律适用原则。
A、政府规章B、法律C、规范性文件D、地方性法规正确答案:B解析: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主要基本规则之一即表现为“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根据该规则,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故选B。
5.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笔试的考点原则上设在()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笔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
A、正省级B、副省级C、地级D、县级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笔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笔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
社会保险模拟试题及答案

社会保险模拟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 )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A、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B、工伤保险基金C、该用人单位D、该行业工会组织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调剂资金上解下拨过程中,财政专户发生的收支,( )凭银行出具的财政专户缴拨原始凭证记账。
A、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B、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C、财政部门D、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9号)规定,中央调剂资金上解下拨过程中,财政专户发生的收支,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银行出具的财政专户缴拨原始凭证记账。
银行及时出具一式多联原始凭证交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账。
3.《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时,应当由( )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
A、一B、两C、三D、四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八条规定,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规定,各省要在确保基金可持续前提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当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分步实施,循序渐进,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 )。
A、80%B、85%C、90%D、95%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规定,各省要在确保基金可持续前提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当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分步实施,循序渐进,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甘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基数

甘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基数甘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基数第一条为了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促进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缴纳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
第三条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具体划分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所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为准。
第四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行业风险类别。
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对因从事多种生产经营活动难以确定行业风险类别的,一般以其职工人数所占比重最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确定行业风险类别。
第五条全省各行业工伤风险一类至八类相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执行。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用人单位相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其缴费费率。
第六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时的初次缴费费率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第七条对因从事多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大型综合性企业可实行综合计算缴费费率办法,但综合费率不得低于其相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两档。
第八条根据工伤发生率、基金缴纳和使用情况,每2年对参保单位工伤风险进行一次全面评估,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第九条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其浮动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属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其浮动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大庆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及时间

xx大庆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及时间xx大庆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及时间大庆缴费标准是多少?大庆工伤保险赔偿流程是怎么样的?下面就是为大家的xx大庆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及时间,仅供参考!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人社部发〔xx〕71号 )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xx〕72号)精神,按照省厅相关要求,经市政府批准,自xx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xx)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根据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那么,结合大庆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确定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8%、0.36%、0.63%、0.81%、0.99%、1.17%、1.44%、1.71%。
充分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的作用,催促用人单位加强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
每年经办机构要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进行测算,确定其浮动费率的档次。
(一)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根底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按行业基准费率计算,下同),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单位支缴率小于200%的,不浮动;单位支缴率在200%-500%的,上浮到基准费率的120%;单位支缴率高于500%的,上浮到基准费率的150%。
(二)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根底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单位支缴率小于15%的,下浮到基准费率的50%;单位支缴率在15%-80%的,下浮到基准费率的80%;单位支缴率在81%-200%的,不浮动;单位支缴率在201%-500%的,上浮到基准费率的120%;单位支缴率大于500%的,上浮到基准费率的150%。
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7个重要文件(收藏版)劳动法库

⼈社部关于执⾏《⼯伤保险条例》的7个重要⽂件(收藏版)劳动法库关于实施《⼯伤保险条例》若⼲问题的意见关于执⾏《⼯伤保险条例》若⼲问题的意见关于执⾏《⼯伤保险条例》若⼲问题的意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规定因⼯死亡职⼯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伤认定办法⾮法⽤⼯单位伤亡⼈员⼀次性赔偿办法关于实施《⼯伤保险条例》若⼲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各省、⾃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四年⼀⽉⼀⽇起施⾏。
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各⽤⼈单位应当分别为职⼯缴纳⼯伤保险费。
职⼯发⽣⼯伤,由职⼯受到伤害时其⼯作的单位依法承担⼯伤保险责任。
⼆、条例第⼗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伤”。
这⾥“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正常⼯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三、条例第⼗五条规定“职⼯在⼯作时间和⼯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时之内经抢救⽆效死亡的,视同⼯伤”。
这⾥“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48⼩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四、条例第⼗七条第⼆款规定的有权申请⼯伤认定的“⼯会组织”包括职⼯所在⽤⼈单位的⼯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规定的各级⼯会组织。
五、⽤⼈单位未按规定为职⼯提出⼯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或者其直系亲属、⼯会组织提出⼯伤认定申请,职⼯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六、条例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单位未在本条第⼀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伤待遇等有关费⽤由该⽤⼈单位负担”。
这⾥⽤⼈单位承担⼯伤待遇等有关费⽤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之⽇或职业病确诊之⽇起到劳动保障⾏政部门受理⼯伤认定申请之⽇⽌。
工伤

关于采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
行业风险类别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要求,为做好全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工作,自2015年12月2日起采集全市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
一、企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登录页面新增“填报本单位行业风险类别”操作,即根据用人单位目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列出行业类别及行业名称范围,用人单位填报后,才能登录企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
二、目前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是在首次登记建户时按照现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确定并经过历次浮动后的费率。
其中:
(一)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有异议的,可咨询当地社保中心、医保中心。
(二)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工伤保险历次浮动费率有异议的,可咨询当地医保中心。
(三)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异议的,请持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证件、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公章到所属医保中心审核,同意调整的,加盖审核印章并标注调整后费率、执行时间后到所属社保中心申报调整。
(四)个别没有基准费率的单位,请持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证件、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所属社保中心核定。
注:上述(一)、(二)、(三)中涉及的医保中心咨询审核地点为:市内中、西、沙、甘、高新区的企业到市医保中心(一二九街)咨询审核,其他区市县企业到所属地医保中心咨询审核。
请各单位认真选择、及时填报,确保申报缴费业务按规定进行。
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1日。
人社部发〔2015〕72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2015-07-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以下简称《通知》),此次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总的原则是: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适时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重要性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有利于落实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筹资原则,优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地应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重要性,加强对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在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实现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目标。
二、准确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分类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三、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调整后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根据本地区各行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拟订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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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71号2015-07-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税屋网附件)。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
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
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
统筹
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四、关于费率报备制度
各统筹地区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应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指导。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每年将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和变化以及浮动费率实施情况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附件下载: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文地址:/law/5778.html
附件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行业类别行业名称
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二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三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四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五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六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七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八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