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
关于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

关于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规范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接收、转移、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档案的安全,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根据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退休人员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下,由市、区(县)两级劳动服务管理部门(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类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街道(乡镇)社保所是负责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具体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六条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因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出国不归者,在社会保险关系自然终止后,其档案材料继续由社保所存放于专柜集中保管,不得销毁或转移它处。
第七条社保所档案管理职责:(一)妥善保管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做好退休人员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二)收集、整理退休人员档案材料;(三)办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四)登记退休人员材料变动情况;(五)负责办理档案的接收、转移工作;(六)出具与档案材料有关的证明材料;(七)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第八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一)履历材料;(二)自传材料;(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五)政审材料;(六)加入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七)奖励与评选先进、劳模材料,处分、劳教与刑罚材料;(八)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审批、退职审批等材料;(九)提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移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移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02.03•【字号】京劳服社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移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服社发[2005]1号)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社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转移程序,根据《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已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因户口在本市迁移,按以下程序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1、户口在本区县内迁移的,由退休人员本人持户口本,向户口迁出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提出书面申请,社保所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到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办理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
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到退休人员户口迁入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
2、户口迁移到外区县的,由退休人员本人持户口本,向户口迁出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提出书面申请,社保所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由本人持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移通知书》(附件1)和迁出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北京市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样式1),到退休人员户口迁入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由迁入地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移到退休人员迁入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
二、以个人名义在职业介绍(人才)服务机构存档的人员,由职业介绍(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为存档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审批手续后,应及时将审批材料的原件放入本人档案,由本人持职介(人才)出具的《职介(人才)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移通知书》(附件2)和缴费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北京市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样式1),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收手续后,到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办理人事档案的接收手续。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7.07.31•【字号】京人发〔1997〕60号•【施行日期】1997.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发〔1997〕60号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委、办,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现将《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单位、各部门应对本单位本部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凡不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将对《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1997年7月31日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管理的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根据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审批,并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市、区、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
其他任何单位未经授权均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档案或本人档案。
北京市社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管理模式研究

l6 8 万企业 退休人员 , 实行社 区管理的企
采取 集 中管 理 外 , 余 全 部 存 放 在 36 其 1个 街道 ( 乡镇 ) 会 保 障 事 务 所 , 保 所 同 社 社 时 还 存 放 4 多 万 失 业 人 员 的 档 案 , 均 0 平
根据 《 关于转 发劳动 和社 会保 障部
等部 门 < 关于 积 极 推 进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的
文件精 神, 级 党 委和政 府要 充分 认识 各
做 好 社 区管 理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和 紧 迫 性 , 将 其 摆 上 重 要 议 事 日程 , 实 加 强 领导 , 切 精心组织 , 筹 规划, 统 保证 工 作 的 顺 利 推 进 。 句 话 说 , 来 几 年 , 部 企 业 退 休 1 换 未 全 人 员 都 要 实 行 社 区管 理 , 企 业 退 休 人 而
- 灌詹第 丝 J 誓| 蒯膏 |企 倒 -f
文/李 家洲 杨 克敏
北京市社 区管理企 业 退休人 员的档案管理 模式研究
北 京市社 区管 理企业退休人 员的档案管理情况概述
一
、
上 失 业 人 员 和 其 他 人 员 , 会 给 社 保 所 将 带 来 很 大 的工作 压 力。
速 度 的 加 快 , 保 所 管 理 的 档 案 数 量 会 社
越来越多。
为提高 档案 管理 效率 , 现档 案管 实
理 的 网络 化 、 电子 化 , 义 区开 发 了企 业 顺 退 休 人 员 社 会 化 管 理 系 统 软 件 , 实 行 将 社 区管 理 的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输 入 到 企 业 退休 人 员社 会 化管 理 系统 软 件 中, 使街 道 ( 乡镇 ) 保 所 能 准 确 、 时 掌 握 社 及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的生 活状 况 。 保 所 需 要 了 社 解 某 个 退 休 人 员 的状 况 , 要 在 网上 输 入 只
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

(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用人单位的书面申请材料后,由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劳服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首次批准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时,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批复,并抄送相关区县劳服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及用人单位人事档案的委托保管单位。
用人单位首次转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时,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转移名册》,打印《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转移单》(表十八);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手续时,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转移名册》、《北京市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打印《北京市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表二十五)。
(2)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关系
对已批准的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转移手续时,用人单位须持首次批复的原件和本办法申报材料中的(二)至(七)款有关材料,到养老保险缴费地的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手续,并由区县劳服中心出具《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通知书》(样式附后,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用人单位持《转移通知书》和有关转移材料,分别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服中心和社保中心办理退休人员转移接收手续。
由用人单位在每月的5-20日之间持缴费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转移单》(表十八)等有关材料,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养老、工伤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区县社保中心根据缴费地区县社保中心出具的《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转移单》(表十八)或《北京市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表二十五)办理养老保险的接续手续,在人员分类中标识为“集体在职介、人才存档退休人员”;缴费地区县社保中心根据《工伤证》、《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材料,为工伤退休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接续手续;之后按照有关规定将养老、工伤保险关系,分别转移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
【最新精选】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 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

【最新精选】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附件: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为优化首都发展环境~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用人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上述单位中在依法设立的、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市、区,县,、中央在京职业介绍及人才服务机构集体存档~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批,核,准手续的退休人员~可申请实行社会化管理。
二、申报材料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书面申请。
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申请书。
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性质、退休人员数量、档案的保管单位~申请社会化管理的理由以及有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及供养亲属等情况的说明~单位联系人与联系电1话,,二,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签订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协议书》,样式附后,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各保管一份~另一份装入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三,《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或《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的复印件,各一份,, ,四,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一份,,,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单位章程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自然人的出资核准证明,一份,,,六,《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样式附后~以下简称《转移名册》,一式八份,,七,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须提供相关退休人员的《工伤证》和《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实行退休人员数据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实行退休人员数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4.08.08•【字号】京劳社保发字[1994]362号•【施行日期】1994.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实行退休人员数据管理的通知(京劳社保发字[1994]362号1994年8月8日)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根据我市几年来退休基金统筹工作开展的情况,为保证广大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和维护参加退休基金统筹单位和职工的利益,促进我市退休基金统筹工作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退休人员的基础管理工作,现将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实行退休人员数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参加我市退休基金统筹的单位(以下称统筹单位)中退休人员的有关数据(由《北京市退休(职、养)人员情况登记表》(以下称《登记表》确定)均为数据管理范围;二、《登记表》为退休人员个人情况数据,由退休人员退休时所在单位负责填写(城镇临时工由本人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填写),每人一份;三、各区、县、局、总公司退休基金统筹管理机构负责对统筹单位上报的《登记表》进行收集审核,对其中不按退休政策规定而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要责成其所在单位予以纠正,这部分人员的数据不得列入数据管理的范围;四、市及各区、县统筹管理机构是实行退休人员数据管理的主管部门。
目前实行按属地管理参加统筹的单位其填写的《登记表》报送所在区、县统筹办,由区、县统筹办负责数据管理;隶属其它各局、总公司参加统筹的单位填写的《登记表》报送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经审核后报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由市保中心统一进行数据管理;五、退休人员的数据管理采取分期分批的方式收集:1、1994年9月10日以前统筹单位须将1994年1月1日至8月31日之间退休人员的数据一次性上报,以后每月10日以前逐月填报上月新批退休人员的《登记表》(当月减少的退休人员须填报《北京市退(休、职)人员变动表》(以下称《变动表》)。
关于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
关于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规范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接收、转移、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档案的安全,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根据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退休人员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下,由市、区(县)两级劳动服务管理部门(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类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街道(乡镇)社保所是负责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具体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六条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因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出国不归者,在社会保险关系自然终止后,其档案材料继续由社保所存放于专柜集中保管,不得销毁或转移它处。
第七条社保所档案管理职责:(一)妥善保管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做好退休人员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二)收集、整理退休人员档案材料;(三)办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四)登记退休人员材料变动情况;(五)负责办理档案的接收、转移工作;(六)出具与档案材料有关的证明材料;(七)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第八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一)履历材料;(二)自传材料;(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五)政审材料;(六)加入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七)奖励与评选先进、劳模材料,处分、劳教与刑罚材料;(八)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审批、退职审批等材料;(九)提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农转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
废止
6
京劳险发[1995]59号
1995.4.1
市劳动保障局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执行《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废止
7
京劳险发[1995]222号
1995.7.26
市劳动保障局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5.3.17
市劳动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废止
35
京劳培发[1995]106号
1995.4.25
市劳动保障局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各类培训实体开展技术等级培训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废止
废止
3
京劳社养发[2003]37号
2003.3.5
市劳动保障局
关于贯彻《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废止
4
京劳社养发[2002]206号
2002.12.24
市劳动保障局
关于对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废止
5
京劳社养发[2002]151号
2002.11.18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废止
18
1996.7.29
市劳动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废止
19
1996.7.25
市劳动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下岗待工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手续和流程
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手续和流程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上述单位中在依法设立的、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市、区(县)、中央在京职业介绍及人才服务机构集体存档,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批(核)准手续的退休人员。
【办理材料】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办理地点】参保地区县人力社保局【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办理流程】一、申请(一)申请人:非公有制用人单位。
(二)申请方式:书面。
(三)提示内容:1.非公有制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社会化管理,应当如实向承办单位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未明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申请人可以提交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同时向承办单位出示申请材料原件当场审查。
3.部分非公有制用人单位为其退休人员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后,人事档案无法存回原存档机构的,用人单位应当到原存档机构开具曾经集体委托存档证明材料。
4.依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
分公司应当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申请办理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手续,应当提交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章程》(复印件)及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受理(一)对于材料齐全、规范的,参保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劳服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予以受理。
(二)对于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承办单位应将需要补齐和补正的内容、要求和理由一次性告知非公有制用人单位。
(三)对于不符合适用范围内的,承办单位不予受理。
三、审核(一)审核人:1.初审人: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业务主管领导。
2.审定人:区县人力社保局业务主管领导。
(二)审核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是否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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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规范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接收、转移、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档案的安全,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根据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 号)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退休人员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下,由市、区(县)两级劳动服务管理部门(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类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街道(乡镇)社保所是负责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具体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第六条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因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出国不归者,在社会保险关系自然终止后,其档案材料继续由社保所存放于专柜集中保管,不得销毁或转移它处。
第七条社保所档案管理职责:(一)妥善保管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做好退休人员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二)收集、整理退休人员档案材料;(三)办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四)登记退休人员材料变动情况;(五)负责办理档案的接收、转移工作;(六)出具与档案材料有关的证明材料;(七)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第八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一)履历材料;(二)自传材料;(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五)政审材料;(六)加入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七)奖励与评选先进、劳模材料,处分、劳教与刑罚材料;(八)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审批、退职审批等材料;(九)提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四章档案的保管条件第九条为确保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绝对安全,各街道(乡镇)社保所必须选择或建立防火、防潮的专门档案库(室),配置档案柜或密集架,档案库面积每千卷不少于20—50 平方米,并应设置空调、去湿、灭火等设施。
第十条档案库(室)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保持库(室)的清洁和库(室)内适宜的温度、湿度(要求:温度14℃ —24℃,相对湿度45—65%,库内不准存放无关物品)。
第十一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档案库内严禁吸烟,不得明火进入库房。
第十二条各街道(乡镇)社保所应设置专门的档案查阅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
档案库(室)、阅档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三室分开。
不得在库房内阅档或办公。
第五章档案接收、管理、保管第十三条街道(乡镇)社保所接收档案时,以《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档案移交名册表》(附件1)和企业移交的档案材料分类目录清单为依据,对接收的档案材料进行现场核对,清点无误后由接收人签字。
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材料不全的,特别是影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有关审批表,要求企业补齐;对因各种原因不能补办的有关审批表,要在办理移交手续时,由企业专门写明缺少材料的原因和具体审批表名称,由企业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由街道(乡镇)社保所将企业出具的补充材料放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街道(乡镇)社保所对退休人员进入社会化管理后所形成的或接收的档案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档案室的档案要分门别类,科学系统地排列,摆放整齐。
档案编号统一采用市技术监督局编发的街道(镇)编码加序号,档案盒侧面的位置号应采用不干胶粘贴,以便档案流动时变更存放位置。
第十五条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材料统一使用A4 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第十六条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
第十七条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本人或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
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六章档案借阅第十九条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材料,需持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和查阅人姓名、身份的介绍信,方可办理查阅登记手续。
查阅档案的,不得将档案材料带出查阅室。
(二)借阅使用退休人员档案的单位,应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
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借出查阅。
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在介绍信中说明理由,经街道(乡镇)社保所领导批准后履行借用登记手续,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归还。
(三)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
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街道(乡镇)社保所领导,经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并加盖公章。
第七章档案的转递第二十条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含职介或人才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移交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列出清单并装订成册;持《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档案移交名册表》,在办理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手续时,将其档案转移至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
企业不存在的,由退休人员本人持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到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签订《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交接书》(附件2),办理移交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对户口在本区(县)的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分别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
第二十二条已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因户口所在地发生变更,需要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时,须首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退休人员持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到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档案转移,由转出地的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填写《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档案移交名册表》,在市集中交换时移交转入地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转入地区(县)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接收后,向转入地街道(乡镇)社保所移交。
第二十四条已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其户口在本区内变更的,档案由转出地街道(乡镇)社保所出具同意转移证明,报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再由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向转入地街道(乡镇)社保所移交。
第二十五条已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户口迁移到外省市的,档案由退休人员迁出地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保管。
第二十六条街道(乡镇)社保所管理的失业人员,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档案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继续管理。
第二十七条企业移交前死亡的退休人员,其档案由企业保管;注销企业退休人员,在移交前死亡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保管。
第二十八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档案由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二)转出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档案转移通知书》(附件3)的项目登记,密封包装后封口盖公章;(三)应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
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八章证明出具第二十九条证明出具工作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
档案不在街道(乡镇)社保所的退休人员,不属于街道(乡镇)社保所出具证明的范围。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规定必须出具的证明,出具的证明内容要严格依据档案材料和基本信息登记表中的相关记录,而档案材料和基本信息登记表中没有相关记录,应由相关部门出具可资证明。
第三十一条出具证明应真实、准确。
证明内容经街道(乡镇)社保所领导审阅后,加盖公章。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试行办法由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关于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夹、档案盒规格的规定》见附件4。
第三十四条本试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街镇(乡镇)社保所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附件1: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档案移交名册表(略)附件2: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交接书附件3:企业退休人员档案转移存根附件4:关于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夹、档案盒规格的规格附件 2: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交接书甲方:(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名称)乙方:(单位名称)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 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准予乙方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特签订如下交接书。
一、经甲方核准自年月起乙方可为名退休人员(其中退职人员名)办理转移到街道、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相关手续(名单附后)。
二、经乙方整理清点于年月日向甲方移交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份件,各类证明份(其中人事档案转到其他单位证明份,人事档案丢失的出具证明的份,未建人事档案的证明份)。
三、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按规定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基金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甲方负责退休人员社会保险事务性工作和人事档案管理等管理服务工作。
四、退休人员在乙方管理期间享受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统筹外负担的相关待遇的 (以下简称 " 统筹项目外待遇 " )处理 问题,乙方与退休人员签订的协议书中主要承诺了以下内容:(一)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按规定继续享受医疗保 险基金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
(二)乙方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待遇的处理方案于 年 月经会 议或与退休人员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三)乙方已经以 方式,在 年 月 日前解决了退休人员的 统筹项目外待遇问题。
(四)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其不提出任何统筹项目外待 遇的经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