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驻济机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人社规[2017]1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4.06
【实施日期】201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7〕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14年印发的《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1号)将于2017年4月30日有效期届满。
为切实加强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管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
三、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参加省本。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政务服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8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附件: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财力薄弱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不同地区间公平就业。
——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的积极性。
——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山东2017年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

山东2017年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为了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各地区纷纷出台了相应的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
山东省作为我国人口众多的省份之一,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努力提高退休养老金水平。
本文将详细介绍山东省2017年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的相关内容。
一、方案目标山东省2017年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的首要目标是维护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确保其享受到应有的养老保障待遇。
同时,这一方案也致力于推动经济发展,促进消费增长,进一步激发内需,为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二、上调标准根据山东省2017年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养老金上调标准将根据退休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具体来说,退休人员的退休时间、退休前工资水平以及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将被综合考虑。
方案将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适度提高其退休养老金水平,以缩小地区之间的差距,确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方案实施为确保山东省2017年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的有效实施,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具体措施。
首先,相关部门将组织对退休人员的资料进行全面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其次,方案的执行将分阶段进行,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逐步推进,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最后,方案的实施将由山东省政府牵头,并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确保养老金上调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方案的具体实施细则将面向广大退休人员进行公示,以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配套政策为了更好地推进山东省2017年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的实施,还将制定一系列的配套政策。
首先,将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公平公正的养老保障机制。
其次,将加大对失业人员、困难职工等特殊群体的帮扶力度,以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还将鼓励退休人员参与社会志愿活动,为社区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提升其社会地位和幸福感。
五、方案效果山东省2017年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的实施将显著改善退休人员的生活条件,提高其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关于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 � � � 鲁人 社 发 [ 0 0] 号
各 市人力 资源 和社会 保障局 ,财 政 局, 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位缴费比例 .以后年度视基金收支 情况逐步统一和调整 . 城镇个体工 商户 和城镇灵活就 业人员的缴费 比例 仍按照国务院 有关规定统一 按 20%执行 . 近几年来, 全省各地高度重视和 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努力扩大 企业养老保险覆盖面, 基金收入持 续增长 , 支付能 力稳步提高, 确保 了离 退休人员养老 金按时足额发 放 . 此次降低企业缴费比例后, 各 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财政等部门 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 加快经 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高度出发, 切实 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工作配合, 认
理退 职手续并按月领 取退职生活 费的人员. 四,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的企业离退休 (退职) 人员, 发放 取暖 补贴所需资金从 基本养老保 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未参加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所需资金由原 渠道解决. 五, 本通知自 2010年度起执行. 二� 一� 年七月十四日
根据省政府 �关于加快推动转 方式调 结构进一步促进 财源建设 的意见� (鲁政发 [2010] 61号) 的有 关规定, 从今年起调整企业退休人 员的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企业退休 (退职 ) 人员取暖 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100 元,
法规
� 编 辑戚成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 � � � 鲁人社发 [ 0 0] 号
各 市人力 资源 和社会 保障局 ,财 政 局, 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8.02•【字号】鲁人社发[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4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行业),有关技工院校,大企业:现将《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落实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引领示范带头作用,加快推进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中组发〔2011〕1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鲁发〔2010〕1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技师工作站,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充分发挥行业、技工院校、企业现有高技能人才作用,通过采取名师带徒、技术交流、技术攻关、技术改造、科研创新和校企合作等方式,培养思想道德好、技能(技术)水平高的高技能人才队伍,进而推动行业、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山东省技师工作站审批、管理工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11.11
•【字号】鲁人社字〔2019〕185号
•【施行日期】2019.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
知
鲁人社字〔2019〕18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司〔2019〕37号)要求,我厅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1997〕2号)等20件规范性文件,上述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0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鲁人社规[2017]1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6.30【实施日期】2017.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提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职业技能,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技能提升补贴标准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为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或职业技能等级目录内的证书。
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根据不同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确定。
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不同等级可分别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不同职业(工种)可按等级分别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省内参加失业保险,非本省考取的证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相关规定及全省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因素,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鲁人社规〔2019〕13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缴费负担,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参保缴费行为(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出具稽核意见书或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督促用人单位补足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自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次月1日起,依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社会保险法》施行前的欠费时段,各地按原规定加收滞纳金或利息数额低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可按就低原则执行。
各欠费时段加收的滞纳金,不滚动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二)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1号)等规定,可以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符合《社会保险法》有关缓缴规定的,也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
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7]2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7.10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
知
(鲁人社发〔2017〕2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各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55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
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1.按2016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2.1%确定月增加额。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执行下述挂钩调整办法:
(1)企业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1.7元确定月增加额。
其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