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前言本标准的第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l6152─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职业活动中,受噪音影响而引起听力损伤是工业化社会较突出的职业危害。
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有效防止噪音危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耳鼻咽喉科研究所负责起草。
参加起草的单位有上海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四川大学附属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职业性噪声聋是人们在工作过程中,由於长期接触噪声而发生的一种进行性的感音性听觉损伤。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适用於接触职业噪声所致的各种程度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後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於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於本标准。
GB4854 校准纯音听力计用的标准零级GB7341 听力计GB7582 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导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GB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3 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的听力损失或耳鸣的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动态观察资料,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听力损失,即可诊断。
4 正常听力范围与观察对象听力正常范围各频率听力损失均≦25dB,按附录B的在N l、N2区。
观察对象各频率听力损失均≦25dB,按附录B的B1章判定听力损失在I~IV区(级)。
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于对声波的感受和分析出现了问题,也就是人的内耳、听神经以及听神经中枢发生病变而引起的听力障碍。
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1、鉴定原则根据确切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的听力损失或耳鸣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型聋,结合历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2、诊断及诊断分级连续噪声作业工龄3年以上者,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听力损失呈高频下降型,根据较好耳语频(5000 Hz,1000 Hz,2000 Hz)平均听阈作出诊断分级。
轻度噪声聋:25dB-40dB(HL)。
中度噪声聋:40dB-55dB(HL)。
重度噪声聋:≥56Db(HL)3、处理原则观察对象不需要调离噪声工作场所,但同时患有耳鸣者例外;轻度、中度及重度噪声聋患者均应调离噪声工作场所;重度噪声聋患者应佩戴助听器。
对噪声敏感者应调离噪声工作场所。
噪声聋职业病关键在于预防:对于从事爆震职业者,应加强预防知识的宣教,以便发生急性事故时不至慌乱;平时应佩戴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防声帽等;缺乏防护材料而预知即将遇到爆震时最简单的防护方法是用棉花球塞于耳道内;在紧急情况下,可用两小手指分别塞入两侧外耳道口内,急时卧倒,背向爆炸源,采用张口呼吸可减轻受伤的程度。
耳塞隔声效果一般可达20~35dB。
耳罩隔声效果高于耳塞,可达30~45dB,但使用不便。
棉球塞耳可隔声10~15dB。
劳动者健康监护:对噪声环境下作业工人均应进行就业体检,在职业档案内建有听力记录,定期体检,以便及时发现噪声敏感者和早期听力损伤者。
再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适当的处理,如加强个人听力防护措施,对症治疗或调离噪声作业环境等。
同时,将各种病因引起的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及有各种能引起内耳听觉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的疾病,均列为职业禁忌征。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2007-06-13发布 2007-11-3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2《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Z 49—2002废止。
本标准与GBZ 49—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根据《职业病目录》,将原诊断名称修订为《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强调了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的剂量—效应关系;――对观察对象的界定进行了修订,并取消了观察对象分级;――对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分级进行了修订,只分轻度、中度、中度噪声聋三级。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预防医学研究中心负责起草。
参加起草的单位有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新、康庄、赵培青、高建华、贾莉、谢兰兰、徐希娴、张正华、吴萍、蒋轶文、马谷丰、许恕中。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
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噪声所致劳动者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应釜等爆炸导致的爆震聋的诊断及处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854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GB/T7341 听力计GB/T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统计分布GB/T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GBZ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的听力损失或耳鸣的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历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和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前言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l6152─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职业活动中,受噪音影响而引起听力损伤是工业化社会较突出的职业危害。
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有效防止噪音危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耳鼻咽喉科研究所负责起草。
参加起草的单位有上海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四川大学附属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职业性噪声聋是人们在工作过程中,由於长期接触噪声而发生的一种进行性的感音性听觉损伤。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适用於接触职业噪声所致的各种程度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後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於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於本标准。
GB4854 校准纯音听力计用的标准零级GB7341 听力计GB7582 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导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GB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3 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的听力损失或耳鸣的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动态观察资料,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听力损失,即可诊断。
4 正常听力范围与观察对象4.1 听力正常范围各频率听力损失均≦25dB,按附录B的B.1在N l、N2区。
4.2 观察对象各频率听力损失均≦25dB,按附录B的B1章判定听力损失在I~IV区(级)。
在I~IV区(级)范围内者,均属观察对象。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

针对噪声暴露与听力损失之间 的关系,研究方法和手段不断 丰富和完善。
研究成果
职业性噪声聋的发病机制逐渐明确,包括噪声暴露对毛细胞、耳蜗神经元等听力结 构的影响。
针对职业性噪声聋的预防措施和干预手段不断涌现,如采用防噪耳塞、加强工人的 听力保护意识等。
针对职业性噪声聋的治疗方法也在不断探索中,如药物治疗、听力辅助器具等。
针对高噪声岗位,企业应制定详细的岗位操作规 程,规范员工的操作行为,减少噪声暴露。
国际相关标准与规定
国际劳工组织(ILO)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ILO制定的关于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标准,为各国制定相关标准提供了参考。
欧盟职业卫生与安全指令
欧盟发布的关于职业卫生与安全的综合性指令,其中包含了噪声暴露的限制和预防措施。
改善工作环境
优化工作场所布局
01
合理安排工作场所布局,减少噪声传播和干扰。
加强通风和换气
02
保证工作场所空气流通,减少因长时间处于高噪声环境而引起
的身体不适。
提供休息和放松场所
03
在工作场所附近设置休息和放松的场所,让员工在工作间隙有
机会放松身心。
04
职业性噪声聋治疗与康 复
药物治疗
药物治疗
激素治疗
针对噪声聋的药物治疗主要是针对听力损 伤的病理生理机制,包括改善微循环、营 养神经、细胞赋活及激素类等药物。
激素类药物如糖皮质激素,可以减轻内耳 的炎症和水肿,缓解听力损伤。
神经营养药物
其他药物
如维生素B1、B6、B12等,可以营养神经 ,促进听神经修复。
如血管扩张剂、抗氧化剂等,可以改善内 耳微循环,缓解听力损伤。
针灸治疗
针灸治疗可以刺激穴位,调节神 经功能,缓解听力损伤。
职业病听力损伤鉴定标准及赔偿

职业病听力损伤鉴定标准及赔偿
职业病听力损伤鉴定标准及赔偿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一些常见标准和赔偿方式:
1. 鉴定标准:
- 职业性听力损伤通常指的是在职业环境中长期暴露于噪音
或其他有害声音导致的听力受损。
鉴定标准一般会涉及测听结果、工作环境等多个方面。
- 听力损伤程度一般通过听力测试、耳膜振动、听觉诱发电
位等方法进行评估。
标准通常以国际标准(如ISO 1999)或
者国家标准为依据。
2. 赔偿方式:
- 经确认为职业病后,受损听力可能享有一定程度的赔偿。
赔偿方式根据国家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 一般来说,对于已被确认为职业性听力损伤的工人,他们
可能有权获得医疗费用报销、残疾补偿金、失业补助金、误工费等多种赔偿方式。
- 赔偿金额一般由专业公证机构或者相关职业病赔偿评估委
员会根据职业性听力损伤程度进行评估和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标准和赔偿方式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地区和行业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因此,如果想了解具体的职业病听力损伤鉴定标准及赔偿,建议查询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咨询专业机构或律师。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前言本标准的第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l6152─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职业活动中,受噪音影响而引起听力损伤是工业化社会较突出的职业危害。
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有效防止噪音危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耳鼻咽喉科研究所负责起草。
参加起草的单位有上海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四川大学附属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职业性噪声聋是人们在工作过程中,由於长期接触噪声而发生的一种进行性的感音性听觉损伤。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适用於接触职业噪声所致的各种程度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後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於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於本标准。
GB4854 校准纯音听力计用的标准零级GB7341 听力计GB7582 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导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GB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3 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的听力损失或耳鸣的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动态观察资料,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听力损失,即可诊断。
4 正常听力范围与观察对象听力正常范围各频率听力损失均≦25dB,按附录B的在N l、N2区。
观察对象各频率听力损失均≦25dB,按附录B的B1章判定听力损失在I~IV区(级)。
在I~IV区(级)范围内者,均属观察对象。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
A.1 职业性噪声聋系指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中,由于 长期接触噪声而发生的一种渐进性的感音性听觉损害。 A.2
确切的噪声作业史系指在超过GBZ2所 规定的工作场所噪声声级卫生限值的噪声作业, 即工作场所的作业人员8小时等效接触噪声限 值≥85dB (A)。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可根据 实际接触噪声时间,按每增加3 dB接触时间减 半的原则,确定噪声接触限值。
dB HL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听力损失 处理意见 无 Ⅰ Ⅱ Ⅲ Ⅳ Ⅴ级 检查者
●
无 Ⅰ Ⅱ Ⅲ Ⅳ Ⅴ级 □今年复查 □不宜从事噪声作业 年 月 日
□定期复查
观察对象: □每年复查一次
职业性听力保护纯音电测听检查记录表
姓名 左
HZ
体检序号
性别
男 耳
女
出生
年
月(年龄
) 右
附录A
A.5 听力计应符合GB/T7341的要求,
并按GB/T4854进行校准。 A.6 纯音听力检查时若受检者在听 力计最大声输出值仍无反应,以最 大声输出值计算。 A.7 纯音听力检查结果应按GB/T 7582进行年龄性别修正。
125
250
500
750
1000 1500 2000 3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急性听力损伤(又称爆震性耳聋):
指受一次强噪声刺激所造成的听力损失。多 因爆破,火器发射或压力容器爆炸等其他突 发的巨响引起,其产生的噪声峰值强度常达 140dB,同时伴有冲击波。也有接触一次较 短时间(数小时)较强稳态或非稳态噪声而 引起的耳聋,但较少见,这类人员多属噪声 易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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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
前言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l6152─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职业活动中,受噪音影响而引起听力损伤是工业化社会较突出的职业危害。
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有效防止噪音危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耳鼻咽喉科研究所负责起草。
参加起草的单位有上海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四川大学附属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是人们在工作过程中,由於长期接触噪声而发生的一种进行性的感音性听觉损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适用於接触职业噪声所致的各种程度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後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於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於本标准。
GB4854 校准纯音听力计用的标准零级
GB7341 听力计
GB7582 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导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
GB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的听力损失或耳鸣的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动态观察资料,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听力损失,即可诊断。
4 正常听力范围与观察对象
4.1 听力正常范围
各频率听力损失均≦25dB,按附录B的B.1在N l、N2区。
4.2 观察对象
各频率听力损失均≦25dB,按附录B的B1章判定听力损失在I~IV区(级)。
在I~IV区(级)范围内者,均属观察对象。
而听力损失达V级者,再按附录B的B2章计算双耳平均听阈後,尚无听力损伤者。
a)I级:N1+A
b)Ⅱ级;N1+B或D+A
c)Ⅲ级:N1+C或D+B
d)Ⅳ级:D+C
e)V级:E+B或E+C
5 听力损伤分级
a)任一耳听力损失达V级者,按附录B的B2章计算双耳平均听阈,评定听力损伤及噪声聋。
b)凡高频(3000,4000,6000HZ)任一频率听力下降≧30dB,可按附录B的B2章直接计算双耳平均听阈,评定听力损伤。
5.1 轻度听力损伤26~40dB
5.2 中度听力损伤41~55dB
5.3 重度听力损伤56~70dB
5.4 噪声聋71~90dB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观察对象、听力损伤及噪声聋者,应加强个人听力防护。
其他症状者可进行对症治疗。
6.1.2 听力损伤者听力下降56dB以上,应配戴助听器。
6.2 其他处理
6.2.1 对观察对象和轻度听力损伤者,应加强防护措施,一般不需要调离噪声作业环境。
对中度听力损伤者,可考虑安排对听力要求不高的工作,对重度听力损伤及噪声聋者应调离噪声环境。
6.2.2 对噪声敏感者(即在噪声环境下作业一年内,听力损失观察对象达Ⅲ级及Ⅲ级以上者)应该考虑调离噪声作业环境。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职业性噪声聋的听力评定以纯音测听的气导结果为依据,纯音测听结果为感音性听力损失。
A.2 鉴於职业性噪声听力损失有暂时性阈移,故应将受试者脱离噪声环境後12~48h作为测定听力的筛选时间。
若筛选测听所得的结果已达听力损伤及噪声聋水平者,应进行复查,复查时间定为脱离噪声环境後一周。
测试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A.3 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确定职业性噪声聋时,应考虑年龄因素,按GB7582耳科正常人(18~70岁)听阈级偏差的中值(50%)进行修正。
表AI中给出了频率从500~6000Hz相对於年龄为18岁的听阈级偏差的中值(修约至最接近的整分贝数),该值为年龄从20岁到60岁的男性和女性耳科正常组50%的期望统计分布。
A.4 如某一频率纯音气导听阈提高至100dB或听力计最大声输出受检者仍无反应时,以100dB计算。
A.5 诊断原则中所述的排除其他致聋原因,主要包括:伪聋、外伤性聋、药物中毒性聋、传染中毒性聋、家族性聋、老年性聋、M□ni□re病、突发性聋、迷路炎、听神经痛、各种中耳疾患等。
A.6 若出现语频听力损失大於高频听力损失或双耳听力损失分级相差为3级或3级以上者,均应请耳科医生复查,以排除其他致聋原因。
若听力较差耳的致聋原因与职业性噪声无关,则不予计入,只可以较好耳听阈值进行听力损失分级。
A.7 当一侧耳为混合性聋,若骨导听阈提高符合职业性噪声聋的特点,并且与传导性聋不为同一病因,可按骨导听阈进行评定;若骨导听阈提高可能与传导性聋是同一病因,则按对侧耳分级。
同时,应结合以前定期体检的结果,综合分析。
A.8 个人听力防护系指配戴防声耳塞、耳罩或防声帽。
A.9 评定步骤:
第一步:确定噪声导致感音性聋(病史、体检、听力检查)。
第二步:对纯音听力检查结果(气导)根据GB7582进行年龄修正。
第三步:按本标准4.2进行职业性噪声听力损失分级,如果任一耳听力损失达到V级,按附录B的B.2章评定听力损伤程度及噪声聋。
第四步:如不具备条件,高频(3000,4000,6000Hz)任一频率≧30dB,可按附录B的B.2章直接计算双耳平均听阈,评定听力损伤程度及噪声聋。
第五步:评定听力损伤程度及噪声聋:
b. 计算双耳平均听阈(B2)
第六步:处理原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A.10 由卫生部主管部门所指定的专业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方为有效。
表A1 500─6000Hz频率相对於年龄为18岁的听阈级偏差的中值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职业性噪声听力损失分级、听力损伤程度及噪声聋计算
B.1 使用听力损失分级图表时,语频(500,1000,2000Hz)和高频(3000,4000,6000Hz)是指一耳任一频率听力损失达到的范围,非指一组频率的平均值。
以“+”示语频和高额的组合。
图B.1 职业性噪声听力损失分级图
注:划斜线的组合应排除其他耳聋。
B.2 职业性噪声听力损伤及噪声聋双耳听阈计算方法如下(在计算听阈均值时,小数点後的尾数系取四舍五入法进为整数)。
第一步,将各频率的听阈值进行年龄修正,参见附录A的A3章。
第二步,计算单耳平均听阈:
…………………………(B1)第三步,计算双耳平均听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