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加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课堂观摩与教学研讨方案引言:学校课堂观摩与教学研讨是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之一。
本文将讨论学校课堂观摩的重要性,介绍观摩的具体方式与步骤,并提出教学研讨方案以促进教师的教育法和教学设计能力的提升。
一、学校课堂观摩的重要性观摩他人教学过程是教师专业成长的重要途径。
通过观摩,教师能学习到其他教师的教学经验和方法,开阔自己的视野。
同时,观摩也有助于发现自身不足之处,引发对教学的思考和反思。
因此,学校课堂观摩应成为教师日常教学生涯的一部分。
二、观摩的具体方式与步骤1. 选择观摩课堂:学校可以根据教师的需求和专业发展方向选择适合的观摩课堂,例如,新教师可以观摩经验丰富的老师的课堂,教科研领导者可以观摩创新教学法的实施等。
2. 安排观摩时间:学校应提前与教师进行协商,安排合适的时间进行观摩,确保教师之间的教学工作不会受到太大干扰。
3. 观摩前准备:教师在观摩前应事先了解课堂背景知识,例如所授课程的主题、学生的年级和学科等,以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观摩课堂的教学过程。
4. 观摩过程:教师在观摩过程中应保持专注,并尽可能记录下课堂中的亮点和值得借鉴之处。
同时,观摩教师应保持合适的距离,不要对课堂进行过多的干预。
三、教学研讨方案1. 研讨的目的和意义:通过教学研讨,教师能够互相借鉴经验,共同提升教学水平。
研讨不仅可以促进个人的发展,也有利于学校教师团队的建设与发展。
2. 研讨的方式和内容:研讨可以以小组形式进行,教师可以就观摩的课堂进行讨论和分享。
内容可以包括课堂内容、教学设计、学生互动等方面的交流,互相学习和借鉴经验。
3. 研讨的频率: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和教师的需求,可以定期进行教学研讨,例如每学期安排一次或每月安排一次。
结语:学校课堂观摩和教学研讨是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之一。
学校应重视观摩和研讨的组织与管理,为教师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机会,促进他们的专业发展和教育教学水平的提升。
XX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问责实施办法

XX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问责实施办法背景XX集团公司为确保企业经营稳定和规范,维护股东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制定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问责实施办法》。
本办法旨在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问责机制,明确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并采取相应问责措施,以提高公司的合规性和经营风险管理能力。
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主体1. 董事会:负有最终决策和监督责任,对集团内的违规经营投资负有主要责任。
2.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应对自身辖区内的违规经营投资负有直接责任。
3. 监事会:负有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进行监督的责任。
问责措施对于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将采取以下问责措施:1. 警告:对于一般性的违规行为,将给予警告,并要求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整改。
2. 组织调整:对于重大违规行为或多次违规的情况,将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组织调整或撤换。
3. 法律追责: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4. 经济处罚:对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经济责任,并进行相应罚款或赔偿。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问责程序1. 接到违规举报或发现违规行为后,应立即成立问责调查组,进行全面调查并做出相应报告。
2. 根据调查报告,对涉嫌违规的责任主体进行评估,并依据违规程度和情节采取相应问责措施。
3. 问责决定应及时告知涉事责任主体,并公开透明。
4. 监事会应对问责决定进行监督,确保问责执行到位。
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违规经营行为发生之后的所有问责事项。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XX集团公司所有。
以上是《XX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问责实施办法》的内容概要,旨在帮助XX集团建立有效的违规问责机制,以促进公司的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
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审计意见整改落实和成果运用管理办法

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审计意见整改落实和成果运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审计意见整改责任的落实,加强审计成果运用,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促进依法从严治企。
根据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6】48号)、集团公司《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大唐集团审【2017】683号)等文件要求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意见是指内、外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出具的审计要情(专报)、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管理建议、审计成果,以及其他审计业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审计整改是指为落实审计意见所承担的职责和采取的措施,包括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意见、采纳管理建议,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和综合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等工作。
第四条审计意见整改要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协调运作、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审计意见成果运用要按照整改难度分类评价制、问题整改专业负责制、问题整改确认注销制和整改评价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四方面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审计成果各层次共享。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南公司本部和所属各基层企业。
第二章分类评价制第七条河南公司监察审计部(以下简称监审部)依据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将审计意见按部门和专业进行分类汇总;河南公司本部各部门根据问题性质和整改难度对审计问题进行分析,划分为限期整改、加强管理、体制机制和历史遗留四类。
(见附表一)第八条限期整改,指完全可以整改的问题,需要问题单位立即整改,或依据河南公司本部各部门专业处理意见,制定针对性整改计划,限定整改时限,按进度完成整改。
第九条加强管理,指未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河南公司制度规定和办法所导致的问题,需在今后的管理中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同样问题不再重复发生。
第十条体制机制,指公司系统管理体制未理顺,工作机制不完善造成的,今后还可能继续发生的问题,需不断完善制度,弥补体制缺陷,降低问题发生的频率和额度。
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政策

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政策
1. 前言
本政策旨在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防范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违反
法规、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造成损失或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等不良
后果所引发的风险,明确公司在违规经营投资中的责任和追究机制。
2. 投资决策流程
公司在进行投资时,应当经过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
具体流程
如下:
- 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
- 初步预估投资的可行性、风险、预期收益
- 进行尽职调查
- 确定投资项目方案并制作投资报告
-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策是否实施投资
3. 追究责任机制
若公司的投资行为违规,应当立即启动公司内部的自查程序,
由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并报告公司领导层。
根据具体违规情况,公司领导层会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究责任。
不同违规情况的责任追究机制如下:
- 投资决策违规: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承担相应的责任,投资委员会主席和决策委员会成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 尽职调查违规:尽职调查部门负责人、尽职调查人员和审批
人员等,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投资实施违规:由投资实施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具体责任人
员根据职责划分而定。
- 其它违规行为:按照公司内部的相关规定进行追究责任。
4. 其他事项
- 公司领导层应当有效履行其管理职责,对公司违规经营投资
行为进行严密监管和有效控制。
- 全体员工都应当加强投资合规意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定,确保公司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以上是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政策的相关内容,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公司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关于加强本部建设 提升工作效率的管理办法

附件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关于加强本部建设提升工作效率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大部制改革对河南公司本部建设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提升本部工作质量和效率,以大部制改革为契机,树立新形象,作出新表率,迈上新台阶,创造新业绩,努力实现“做优二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效率直接影响决策执行效果及工作目标实现,侧面反映工作作风及公司形象。
本部人员必须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效率意识,自觉以高标准来衡量和要求自己,履职尽责,恪尽职守,工作中自觉做到“五不让”:不让布置的工作在我这里延误;不让需要办理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不让工作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到冷落;不让公司的形象在我这里受到影响。
第三条公司本部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
当基层企业到公司本部沟通联系事务时,接收到联系信息的本部人员为首问负责人,其所在部门为首问负责部门。
基层企业沟通联系的事项无论是否属于本部门或本人职责范围,首问负责人都必须主动、热情予以接待。
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按规定立即办理;归属其他处室、其他部门的工作要耐心解释、并负责协调,不得推诿搪塞。
被协调部门或处室要积极主动接受首问负责人联系的事宜,不得敷衍拒绝。
首问负责人及首问负责部门出现基层企业反映的推诿扯皮事件,公司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条本部工作实行“限时办结制”。
要严格执行督察督办制度,对于公司年度工作会、经济活动分析会、月度办公会、专题会议布置的督办事项及基层企业沟通联系的工作事项,牵头部门要落实责任,高效推进,限时完成,及时反馈。
配合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配合协助工作,不得拖拉应付。
严格执行公司《公文处理办法》,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普通收文办毕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紧急收文办毕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特急收文办毕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有特殊办理时限规定的按文件要求办理。
部门负责人出差,要及时使用手机OA客户端或指定具备条件的替代人员办理部门文件。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督促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包括各直属企业,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基层企业(包括生产、基建、多种经营等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明确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与奖励、惩处与处罚。
第四条集团公司系统生产、基建等生产、施工现场发生外包队伍或施工企业人身事故的考核与处理,比照业主企业发生人身事故对业主企业及上级公司进行处理。
第五条按规定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若事故处理意见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对事故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与经济处罚遵循从重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的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七条事故结案时,负责结案的各相关部门必须审核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严肃性和合规性;分子公司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事前应报集团公司审核。
第八条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奖励第九条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应单独设立用于基层企业的安全生产专项奖励。
各企业应合理确定安全生产专项奖励额度计划,分子公司不低于基层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0.2%,基层企业不低于本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0.8%。
专项奖励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条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视情况给予奖励。
(一)在生产和基建工作中,及时发现风险和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职业危害,预防和制止事故发生或事故处理有功,使员工职业安全健康和企业利益免受损害、损失的;(二)在安全生产工艺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三)在事故抢险救护工作中为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四)列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履职正面清单的;(五)获得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称号的。
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附件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范,以及《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结合河南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公司本部各部门、所属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经营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第四条内部控制的目标: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目标。
第五条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在层次上涵盖公司经营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在对象上应当覆盖公司各种业务和事项,在流程上应当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全过程。
(二)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履行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应当具有良好的独立性。
(四)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风险管理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经营业务的调整、管理要求的提高等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以价值管理为主线,合理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争取以合理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六条所属各企业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内部环境。
内部环境是影响、制约公司内部控制建立与执行的各种内部因素的总称,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
内部环境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与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及时识别、科学分析和评估影响公司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的相关风险并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的过程。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和系统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发生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时,对所涉及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应负领导责任的认定和处理。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一)违反《实施办法》规定,发生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的;(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成绩为“不合格”的;(三)发生其他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的。
第六条责任追究应按照责任的轻重分别进行,追究方式可分为扣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奖金、取消荣誉称号、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以上方式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党员领导人员发生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三)违反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收、审计、统计法规以及集团公司财务制度,弄虚作假的;(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以及包庇、纵容的;(七)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发生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不进行责任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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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
加强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规范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加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大唐集团党制〔2017〕4号)要求,结合河南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公司系统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加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各级企业经营
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
河南公司系统各企业按照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河南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责任追究
第四条河南公司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河南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违规经营投资造成一般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较大资
产损失或重大资产损失的行为;
(四)受理受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五)监督系统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整改工作;
(六)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系统各企业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按规定向河南公司报告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二)配合河南公司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三)抓好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整改工作。
第六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内部控制方面。
所管理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企业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
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二)购销管理方面。
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三)项目承包方面。
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项目所需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项目组织管理混乱,致使项目质量不达标,项目成本严重超支;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四)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五)固定资产投资方面。
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
险分析;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
(六)投资并购方面。
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七)改组改制方面。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
套取、私分国有股权;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等。
(八)资金管理方面。
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设立“小金库”;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虚列支出套取资金;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
(九)风险管理方面。
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部控制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
(十)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对企业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
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二)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
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其他责任追究处理的,按照国资监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制定的有关标准制执行。
(三)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
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相关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损失,经中介机构评估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损失,可以认定为或有资产损失。
(四)企业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的认定。
根据专业类别,由河南公司职能部门牵头,会同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据本实施办法组织进行。
第八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
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本人或
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报审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
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
是指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一)组织处理。
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