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用建筑中层高.doc
楼房标准层高

楼房标准层高楼房标准层高是指在建筑设计和施工中所遵循的一种规范,它直接影响着建筑物的外观、结构、使用功能等方面。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于楼房标准层高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楼房标准层高是建筑行业中一个重要的技术参数。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楼房标准层高的定义。
楼房标准层高是指每层楼房的净高,也就是从地面到楼板顶部的高度。
在一般的住宅建筑中,标准层高通常在2.6米到3米之间,而在商业建筑或办公建筑中,标准层高可能会更高一些,一般在3米到4米左右。
这些标准层高的设定,既考虑了建筑物的实际使用需求,又考虑了建筑结构的稳定性和经济性。
其次,楼房标准层高的确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首先是建筑物的功能需求。
不同类型的建筑,比如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对于空间使用的要求是不同的,因此对于标准层高也会有所不同。
其次是建筑结构的考虑。
标准层高的确定需要考虑到楼板的厚度、梁柱的尺寸和间距等因素,以确保建筑结构的稳定和安全。
最后,还需要考虑到建筑物的外观设计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使得建筑在整体环境中更加协调和美观。
在实际的建筑设计和施工中,楼房标准层高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又综合的过程。
建筑师需要根据建筑物的功能、结构、外观等方面的要求,结合当地的规范和标准,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
而施工单位则需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每一层楼的高度和空间的质量。
总的来说,楼房标准层高是建筑行业中一个重要的技术参数,它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结构安全、外观设计等方面。
在建筑设计和施工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标准层高,以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也需要不断地进行技术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提高建筑物的设计水平和施工质量,为人们创造更加舒适、安全、美观的建筑空间。
关于住宅层高分类的相关知识

世界上每个国家的标准不一,我国也有几种划分方式,说法也颇多,一般书本上是这样定义的,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2层以上为高层;另一说法是以米为计量单位的,24米以上的住宅为高层,100米以上为超高层。
以下是一部分相关术语,请大家耐心看下去,权当作个认识:一、建筑规划设计类房屋外墙、柱、边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按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0种情况下建筑面积不计算,包括:1.层高小于2.20米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地下室、半地下室;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4.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建筑物的空间平台及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7.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建筑的房屋;8.活动简易房屋;9.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10.据了解,新的房产测量规范将按精度等级不同,分别允许误差范围为±0.26、±0.6、±1.4,而旧标准允许面积测量误差为1.4。
二、住宅使用面积是每套住宅户内除墙体厚度外全部净面积的总和(即地毯面积)。
其中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柜、不吊柜、户内楼梯(按投影面积)、阳台。
斜面屋顶结构的房间,层高低于2.20米的部分不计入面积。
三、住宅居住面积是指住宅分户门内的卧室和起居室等的净面积的总和。
四、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它指的是商品房套内各部分建筑面积的总和。
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指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面积,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指套内阳台的建筑面积,按国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封闭式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层高标准

房屋层高标准房屋层高标准是指建筑物内部从地面到顶部的高度,它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舒适度。
在建筑设计和规划中,合理的层高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关系到建筑物的实用性,还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
因此,制定合理的房屋层高标准对于建筑行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房屋层高标准应该充分考虑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不同类型的建筑物所需的层高标准是不同的,比如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办公建筑等,它们的使用功能决定了其对层高的需求。
例如,住宅建筑通常需要较高的层高,以满足居住者的生活舒适度和空间感;而办公建筑则需要较高的层高,以满足办公设备的摆放和员工的工作需求。
因此,在制定房屋层高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以满足其特定的需求。
其次,房屋层高标准还应该考虑建筑物的结构和安全性。
合理的层高标准可以保证建筑物的结构稳定和安全性能。
过高或过低的层高都会对建筑物的结构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会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寿命。
因此,在制定房屋层高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建筑物的结构和安全性,以保证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能。
另外,房屋层高标准还应该考虑建筑物的节能性能。
合理的层高标准可以有效提高建筑物的节能性能,减少能源消耗。
过高的层高会增加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难度,增加能源消耗;而过低的层高则会影响建筑物的空间利用效率,增加能源消耗。
因此,在制定房屋层高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建筑物的节能性能,以提高其能源利用效率。
总之,房屋层高标准是建筑设计和规划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结构安全性和节能性能。
合理的层高标准可以保证建筑物的实用性和舒适度,提高其结构稳定性和安全性能,同时还可以提高建筑物的节能性能,减少能源消耗。
因此,在建筑设计和规划中,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制定合理的房屋层高标准,以满足建筑物的特定需求,提高其整体质量。
楼梯、栏杆及玻璃的规定

关于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常见问题的规范解读近期,我站在对开发区内的民用建筑监督过程中,有关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几方面问题频繁出现。
典型案例包括:同丰路某住宅小区,设计层高2.80m,竣工验收实际测量部分单元层高仅2.75m;太湖路某多层住宅,单元楼梯底层平台梁下过道净高实测值1.85m,小于规范要求的2.0m最低值;柏庐路某18层写字楼,上人屋面栏杆高度实测值0.90m,小于规范要求的1.10m最低值;珠江路某高层商住楼,阳台栏杆高度从可踏面处计算不满足设计1.10m要求,且阳台栏杆设计为可攀爬型;此外,部分工程外门窗未按设计要求采用节能型中空玻璃,不按规范及设计要求选用安全玻璃。
凡此种种,不一枚举。
通过对上述存在问题的工程进行调查分析,发现问题产生有多方面因素。
部分工程是不按图施工;部分工程是设计图纸存在问题;部分则是由于现行规范已做局部修订,而设计及施工单位仍按原规范内容执行,进而产生问题;少部分工程则完全由于施工人员缺乏对规范的基本了解,凭感觉做所致。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由于现行规范种类繁杂,而且对于同一内容彼此规定也存在差异,工程技术人员普遍反映难以全面掌握。
针对上述事实,笔者对涉及常见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规定的现行规范进行了初步整理,以方便一线工程技术人员掌握使用。
一、关于层高问题层高指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层)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第6.2.2条);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 m(第6.2.3条)。
楼层层高国家标准

楼层层高国家标准楼层层高是指建筑物中每层楼的高度,是建筑设计中非常重要的参数之一。
在国家标准中,楼层层高的规定对建筑物的结构、安全、舒适度等方面都有着重要影响。
本文将就楼层层高国家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和解析。
首先,楼层层高的国家标准是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结构特点进行制定的。
一般来说,住宅建筑的楼层层高与办公建筑、商业建筑的要求是不同的。
在国家标准中,对于不同类型的建筑物,都有相应的楼层层高规定,以保障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
其次,楼层层高的国家标准还涉及到建筑物的结构设计。
根据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在结构设计上需要满足一定的楼层层高要求,以确保建筑物的结构稳定和安全性。
例如,在地震多发地区,国家标准对建筑物的楼层层高有着更为严格的规定,以保障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的抗震性能。
另外,楼层层高的国家标准也与建筑物的舒适度密切相关。
在国家标准中,对于不同类型的建筑物,都有相应的楼层层高要求,以确保建筑物内部空间的舒适度和通风性能。
例如,对于住宅建筑,国家标准规定了相应的楼层层高,以保障居民的居住舒适度和生活质量。
此外,楼层层高的国家标准还涉及到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在国家标准中,对于建筑物的楼层层高和消防通道等方面有着详细的规定,以保障建筑物在火灾发生时的疏散和逃生安全。
这些规定对于保障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总的来说,楼层层高国家标准是建筑设计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涉及到建筑物的结构、安全、舒适度等方面。
建筑设计者在设计建筑物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对楼层层高的规定,以确保建筑物的结构稳定、安全可靠,同时也要保障建筑物内部空间的舒适度和通风性能。
只有这样,才能设计出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优质建筑物,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提供更加安全、舒适的环境。
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商品房的楼层空间高度标准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六节层高和净高第2.6.1条住宅层高不应高于2.80m。
第2.6.2条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3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0m,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1.5m。
第2.6.4条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5条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1.90m。
以上谈到的层高的国家标准只是层高的最低标准,如果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对层高另有约定(该约定必须高于国家标准,否则无效),则开发商交房时应当达到约定的标准2、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弱势群体的权利: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条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条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依据:《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3、《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标准一般原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
楼房层高标准

楼房层高标准楼房的层高标准是指建筑物内部楼层的高度,通常以楼层高度来衡量。
在建筑设计和规划中,楼房的层高标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参数,它直接影响着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间布局、采光通风等多个方面。
因此,楼房的层高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设计。
首先,楼房的层高标准需要考虑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对于层高的要求是不同的,比如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办公建筑等。
在规划住宅建筑时,一般需要考虑居住者的舒适度和生活便利性,因此层高一般会设置在2.7米以上,以满足居住者的居住需求。
而在商业建筑和办公建筑中,层高的要求可能会更高一些,以适应商业活动和办公活动的需求。
其次,楼房的层高标准还需要考虑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
在建筑设计中,层高的设置会直接影响到建筑内部空间的布局和功能分区。
合理的层高标准可以为建筑内部的功能分区提供更多的空间和灵活性,同时也可以提升建筑的整体空间感和舒适度。
因此,在规划和设计过程中,需要根据建筑的功能和空间布局来科学确定楼房的层高标准。
另外,楼房的层高标准还需要考虑采光通风和建筑节能。
合理的层高设置可以有效提升建筑的采光通风效果,为建筑内部提供更好的自然光线和空气流通,提升居住和工作的舒适度。
同时,科学的层高设计也可以有助于提升建筑的节能性能,减少能源消耗,降低运营成本,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建筑理念。
总的来说,楼房的层高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的问题,需要在规划和设计过程中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
只有充分考虑建筑的使用功能、空间布局、采光通风和节能等方面的需求,才能确定合理的层高标准,为建筑物的使用和运营提供更好的条件和保障。
因此,在进行建筑规划和设计时,需要充分重视楼房的层高标准,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设计,为建筑物的发展和使用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的建筑高度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的建筑高度在民用建筑设计中,建筑高度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为了实现统一的标准,以下列出了建筑高度的几个关键方面:1. 建筑总体高度建筑总体高度是指从室外地面到建筑檐口(不包括屋顶突出物)的垂直距离。
在确定建筑总体高度时,需要考虑当地的规划限制、消防安全以及人体尺度等因素。
在中国,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通常遵循《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
根据不同的功能和环境条件,建筑总体高度的限制被分为以下几类:* 居住建筑:根据不同的城市规模和区域规划要求,居住建筑的高度通常被限制在6层至18层之间。
在一些特殊地区,如历史文化街区或特定风貌保护区,高度限制可能会更加严格。
* 公共建筑:公共建筑的高度限制相对灵活,但通常也受到城市规划、消防安全和人体尺度的限制。
根据功能和规模的不同,公共建筑的高度可以在数米至数十米之间。
* 工业建筑:工业建筑的高度通常较高,以满足生产设备的安装和运行需求。
然而,考虑到安全和交通等因素,工业建筑的高度通常也有一定的限制。
2. 建筑主体高度建筑主体高度是指从室外地面到建筑主要屋面(不包括突出屋面的电梯间、机房等辅助设施)的垂直距离。
与建筑总体高度不同,建筑主体高度主要考虑建筑结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在设计过程中,结构工程师会根据地震、风载等自然条件以及建筑功能的需要,对建筑主体高度进行合理的设计。
3. 建筑层高建筑层高是指相邻两层楼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在设计民用建筑时,层高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合理的层高可以提高居住舒适度和生产效率。
在中国,根据不同的功能和用途,建筑层高通常在3.0米至4.5米之间。
在一些商业和办公建筑中,为了满足大空间的需求,层高可能会更高。
4. 室内外高差室内外高差是指室内地面与室外地面之间的高度差。
这个差值通常是由于室内外排水、防水等构造的需要而产生的。
在民用建筑设计中,室内外高差的大小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设计。
一般来说,室内外高差在0.3米至0.5米之间比较常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常见问题的规范解读近期,我站在对开发区内的民用建筑监督过程中,有关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几方面问题频繁出现。
典型案例包括:同丰路某住宅小区,设计层高2.80m,竣工验收实际测量部分单元层高仅2.75m;太湖路某多层住宅,单元楼梯底层平台梁下过道净高实测值1.85m,小于规范要求的2.0m最低值;柏庐路某18层写字楼,上人屋面栏杆高度实测值0.90m,小于规范要求的1.10m最低值;珠江路某高层商住楼,阳台栏杆高度从可踏面处计算不满足设计1.10m要求,且阳台栏杆设计为可攀爬型;此外,部分工程外门窗未按设计要求采用节能型中空玻璃,不按规范及设计要求选用安全玻璃。
凡此种种,不一枚举。
通过对上述存在问题的工程进行调查分析,发现问题产生有多方面因素。
部分工程是不按图施工;部分工程是设计图纸存在问题;部分则是由于现行规范已做局部修订,而设计及施工单位仍按原规范内容执行,进而产生问题;少部分工程则完全由于施工人员缺乏对规范的基本了解,凭感觉做所致。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由于现行规范种类繁杂,而且对于同一内容彼此规定也存在差异,工程技术人员普遍反映难以全面掌握。
针对上述事实,笔者对涉及常见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规定的现行规范进行了初步整理,以方便一线工程技术人员掌握使用。
一、关于层高问题层高指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层)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第6.2.2条);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 m(第6.2.3条)。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第3.6.1条);住宅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第3.6.2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住宅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第3.6.3条);住宅的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6.4条);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第3.6.5条);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寝室净高不应低于2.8m,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1.5条)。
4、《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学校主要房间的净高:注:①合班教室的净高度根据跨度决定,但不应低于3.6m。
②设双层床的学生宿舍,其净高不应低于3.00m。
二、关于楼梯的问题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第6.7.3条);(见图1)图1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第6.7.4条);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第6.7.5条);(见图2)图2不同性质建筑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表1的规定(第6.7.10条)。
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第6.7.8条)。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m(第4.1.2条);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第4.1.3条);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
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2.0m。
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坪应有高差,且不应小于0.1m(第4.1.4条);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第4.1.5条)。
3、《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第6.3.1条);楼梯不得采用螺形或扇步踏步(第6.3.2条);每段楼梯的踏步,不得多于18级,并不应少于3级。
梯段与梯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
楼梯坡度,不应大于30°。
楼梯梯段的净宽度大于3000mm时宜设中间扶手(第6.3.3条);楼梯井的宽度,不应大于200mm。
当超过200mm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6.3.4条)。
4、《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第3.1.6条)。
三、关于栏杆(室内楼梯及临空栏杆)高度及可踏面问题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1)室内楼梯: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
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第6.7.7条);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栏杆净距不应大于0.11m(第6.7.9条);2)临空栏杆: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第6.6.3条):(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见图3)图3(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5)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见图4)图4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1)阳台、外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第3.7.2条);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净高不应低于1.10m。
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板(第3.7.3条);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第4.2.1条)。
2)楼梯等共用部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第4.1.3条);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第4.1.5条);3、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1)栏杆抗水平荷载(第9.4.1条):(1)住宅、宿舍、办公楼、旅馆、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应取0.5kN/m;(2 )学校、食堂、剧场、电影院、车站、礼堂、展览馆或体育场,应取1.0kN/m.;栏杆材料应选择具有良好耐候性和耐久性的材料,阳台、外走道和屋面等遭受日晒雨淋的地方,不得选用木材和易老化的复合塑料等。
金属材料型材壁厚应符合以下要求:(1)不锈钢:主要受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1.5mm,一般杆件不宜小于1.2mm;(2)型钢:主要受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3.5mm,一般杆件不宜小于2.0mm;(3)铝合金:主要受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3.0mm,一般杆件不宜小于2.0mm;栏杆高度及立杆间距必须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的规定。
砌体栏杆压顶应设现浇钢筋砼压梁,并与主体结构和小立柱可靠连接。
压顶梁高度不应小于120mm,宽度不宜小于砌体厚度,纵向钢筋不宜小于4∮10。
2)玻璃栏杆住宅工程和人流集中的场所严禁设计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栏杆。
不承受水平荷载的临空栏杆玻璃,应具有一定的抗冲性能,必须选用钢化玻璃或者钢化夹胶玻璃,其厚度不应小于12mm;当临空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胶玻璃。
室内非临空的栏杆玻璃,可选用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胶玻璃(第9.5.1条)。
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2)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3)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4)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3.6.5条)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第3.7.4条)。
5、《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外廊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栏杆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第6.2.3条);楼梯梯段的净宽度大于3000mm时宜设中间扶手(第6.3.3条);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
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第6.3.5条)。
四、关于门窗玻璃问题(一)门窗节能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规定,民用建筑(包括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必须按照现行国家建筑节能相关规范进行节能设计,相应的门窗设计应符合节能标准。
工业厂区内办公用房、科研楼、试验楼、住宅以及食堂等附属用房必须执行节能标准,对于工业厂房内设置办公用房的,可不执行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详见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函科[2006]第530号〈关于对苏州市建设局有关工业厂房内办公用房节能设计问题请示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