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条款
永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9版条款

永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9版条款【原创实用版】目录1.保险适用对象与条件2.保险期限3.保险金额4.保险责任5.除外责任6.保险费率7.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正文永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19 版条款是一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根据条款规定,只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在职人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如果需要续保,需另行办理续保手续。
保险金额最低为 1 元,最高为 10 元。
在一个单位内,需选定一个统一的保险金额,且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将按照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其中,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需要指出的是,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是由于自杀、犯罪行为、故意或诈骗行为、战争或军事行动、疾病等原因导致的。
此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也不负责给付。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在投保时,投保单位需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如果投保单位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需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2019年整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者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201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发文号:国务院令第709号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日期:2006-03-21实施日期:2006-07-01【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根据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四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保第三章赔偿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开车撞车之后+保险条款精解

开车撞车之后+保险条款精解1,对方全责提出私了1500,你死活不干,要求走保险,又是吵又是闹又是折腾,定损2200,修理厂要求2400,自掏200.如果你同意私了,拿1500,报保险自己全责,车照样修好一文不掏白赚1500,第二年保费增加800,赚了7002.撞伤一人,送医院,被家属打骂,垫医药费8000。
回家洗洗脸上的血痕。
回头家属要求加10000私了,否则不给你医药发票,保险公司说没发票不给你报销,哦或。
悲剧。
其实你可以不去医院,现场等待交警出具处理意见。
垫医药费就说做生意亏了,现在还欠起外债,等家属告你,告完保险公司全赔,皆大欢喜,你甚至不用出现。
3.撞车了,后面堵起一排车狂按喇叭,对方说我全责,我们退到路边处理,于是停到路边,结果对方马上变脸,说你丫的全责,这时候才想起应该先手机照相。
4.老公指挥倒车,自己一激动,油门当刹车,把老公双腿撞断,打电话给保险公司老老实实的上报,保险公司告诉你,老公不陪。
其实你可以换个朋友的车撞。
你懂的。
5.车子在4s保养,保养完了,高高兴兴去取车,哦或,倒车时油门又当刹车(为什么是又=。
=!),撞的稀里哗啦,造成损失4000+,你郁闷的找保险公司,人家礼貌的告诉你,在修理厂发生的事故,俺们不陪。
其实你可以换个地方发生事故,比如小区内和某小树发生亲密接触,你懂。
6.大雨天,早上去happy的去车库取车,发现车库被淹了,顿时泪流满面,赶快上车发动,让自己的车车逃离苦海,一点火,哦或,发动机打不燃。
车没逃离苦海,你也进了苦海,4s店告知,发动机进水,报销,损失5w,你兴冲冲的去找保险公司,别个怜悯的看着你,小姐,驾驶员强行打火导致发动机进水,俺们不陪。
————你不点火,发动机是不会进水的哦亲。
7,在车上放了好多好多玩具,什么宝塔啊,香水瓶啊,小熊啊小猪啊。
有一天差点撞到一个老太,一脚急刹车,香水瓶飞起来干到玻璃又弹到俺额头上。
缝8针,玻璃费误工费医药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800,保险公司的接线员笑眯眯的告诉你,被车上物品撞坏不赔:如果车辆被车厢内或车顶装载的物品击伤,俺们还是不陪。
国寿财险四分之三碰撞、触碰责任,共同海损、施救及救助保险条款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8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沿海、内河拖轮的拖带责任。
一、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保险拖轮以顶推、绑(旁)拖、吊拖等方式拖带他船在可航水域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拖带船舶以及所载货物遭受损失,根据拖带合同依法应由保险拖轮承担的赔偿责任;二、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供其拖带合同。
在保险期内,拖带合同如有变更或更改,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拖带合同如有变更或更改,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条款。
一、本公司根据船舶保险单的记载,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保险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船舶上旅客死亡或伤残,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船主)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旅客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旅客因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所致的本人伤残或死亡。
(三)旅客殴斗、自残、自杀、欺诈或犯罪行为所致本人的伤残或死亡。
(四)船主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旅客伤残或死亡。
三、赔偿处理(一)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旅客索赔时应出示有效的船票。
同时船东应迅速将详情通知本公司。
(二)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三)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2019年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doc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依法行驶的非机动车辆的所有者及其允许的合法使用者。
本合同中的非机动车辆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等交通工具。
以下简称“保险车辆”。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
―1―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是指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却没有预见或疏忽轻信不会发生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被保险人的下列行为,对由此导致或在以下情况下发生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3、驾驶保险车辆肇事逃逸;4、严重超载驾驶的;5、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叛乱、罢工、暴乱、核反应、核辐射及辐射性污染;(三)被保险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四)保险车辆肇事逃逸;―2―(五)保险车辆违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关于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违规安装驱动装置,造成风险增加的;(六)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七)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八)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九)保险车辆载客或载重超过核定人数或重量的20%(含)以上的。
船舶保险相关条款

船舶保险相关条款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1)船(渔)工责任险条款 (2)螺旋浆、舵、锚、锚链及子船单独损失保险条款 (3)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条款 (4)沿海内河船舶附加部分损失特约条款 (4)水路货物运输承运责任保险特约条款(试行) (5)沿海内河油船油污责任保险特约条款(试行) (6)缉私船舶附加执行公务意外损失保险特约条款(试行) (7)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附加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保险条款 8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资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九级4%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九级4%摘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概述二、九级分摊比例的含义三、4%的保费如何分配四、保险赔偿的具体流程五、对企业及员工的意义和启示正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产品,旨在保障企业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当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等级和保险条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详细解释九级分摊比例、4%保费的分配以及保险赔偿流程,并探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企业及员工的意义和启示。
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概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一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具,旨在确保企业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减轻企业负担。
该保险将企业全体员工纳入保障范围,包括生产、经营、管理等各个环节。
二、九级分摊比例的含义九级分摊比例是指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保险公司根据事故等级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对企业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九级分摊比例分为:一级90%、二级80%、三级70%、四级60%、五级50%、六级40%、七级30%、八级20%、九级10%。
三、4%的保费如何分配4%的保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赔偿事故损失,按照九级分摊比例进行分配;另一部分用于支付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和利润。
这意味着,企业在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时,需要合理预算保费,确保保险赔偿能够满足实际需求。
四、保险赔偿的具体流程1.发生事故: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2.事故调查:保险公司会同企业共同调查事故原因、性质及损失程度。
3.确定赔偿等级: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确定事故等级,参照九级分摊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4.赔偿支付:保险公司按照计算出的赔偿金额,向企业支付赔偿金。
五、对企业及员工的意义和启示1.保障企业稳定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助于降低企业因安全事故导致的财务风险,保障企业稳定发展。
2.维护员工权益: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企业能够及时获得保险赔偿,有利于维护员工权益。
3.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企业应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加强安全管理,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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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条款
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负责赔偿《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一款项下船舶碰撞、触碰责任不负责赔偿的四分之一部分,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船舶保险金额四分之一为限。
二、本保险仅在船舶承保四分之三碰撞、触碰责任时加保。
三、本保险的费率为船舶全损险费率的
10 %。
四、除本保险列明的内容外,《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其他条款适用本保险。
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条款
本保险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附加险,并适用于沿海内河渔船保险。
一、保险责任
保险船舶在航行运输或停泊中船上在岗船员发生死亡或伤残,根据劳动合同或法律,依法应由船东(被保险人)对船员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费和伤残、死亡补偿费,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
1 .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或核子辅射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
2 . 殴斗、自杀、自残、疾病、违法犯罪行为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
3 . 船东的故意行为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
4 . 任何人的工资、奖金、补助等。
5 . 船员在岸上发生的死亡和伤残。
三、保险期限
保险有效期为一年,起止日期以船舶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四、保险金额、责任限额、最高赔偿限额及费率
1 . 保险金额按船舶定额船员每人的责任限额累加的总额确定。
2 . 船员每人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对每位船员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选定,并在投保单和保险单内注明。
3 . 本保险对每位船员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叁万元至拾万元。
4 . 保险费率为6‰ 。
五、赔偿处理
1 .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必须于 48 小时之内将详情通知保险人。
2 . 参与处理事故的船员家属须在两人以下,保险人仅负责限定人数内船员家属的有关费用支出。
3 . 本保险项下的索赔,如依法能从第三者或其他保险获得赔偿时,本保险仅对不足额部分予以赔偿。
4 . 发生涉及第三者或其他与本保险责任有关系的保险案件时,保险人有权代表被保险人指定或雇用律师或其他人处理;被保险人在征得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也可自行雇请律师或其他人处理。
5 . 对索赔案或可能向保险人索赔的事故、事件或事项,被保险人应尊重并采纳保险人提出的处理和解决意见,否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仅以如按保险人的处理和解决意见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为限。
6 . 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对下列情况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 1 )被保险人未按第五条第 1 款规定将事故情况通知保险人。
( 2 )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向保险人就案件提供有关索赔单证。
7 . 免赔额:每位船员每次伤残事故扣除免赔额为人民币 400 元。
六、特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