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
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21详细版]
![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21详细版]](https://img.taocdn.com/s3/m/43c11570d4d8d15abf234eb1.png)
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津政发〔2021〕25号第一条为加强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提高城市防空抗毁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方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区和新城、建制镇、中心村和独立工业区以及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新建、改建民用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并应当与批准建设的地面建筑同时竣工验收。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将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纳入根本建设方案,并催促实施。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拟定防空地下室修建规划;〔二〕按审批权限审核防空地下室工程;〔三〕审查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文件;〔四〕监督防空地下室的平时管理和组织战时统一调配;〔五〕按审批权限负责收取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并组织易地建设。
第五条市和区、县的开展改革、规划、建设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以下范围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根底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二〕9层〔含〕以下的,按照一次性规划地上建筑物总面积的4%至5%,修建相应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凡坐落在市内六区和塘沽、汉沽、大港区的,按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坐落在其他区、县的,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重要经济目标区, 除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以外新建的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申请表

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申请表乌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请表乌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备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该民用建筑项目可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注:上表所填基础埋深(m)为室外地坪到基础底的深度!。
福建省人防防护标准2015.08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规模;(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三)战时功能,主要作为人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部、人员临时掩蔽部)、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装备器械掩蔽部)、车辆器材临时掩蔽部、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人防电站(固定、移动)等;(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结合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应建面积”)的计算标准必须符合《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
这里的应建面积是指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第六条战时作为一等人员掩蔽、二等人员掩蔽、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员和装备器械掩蔽、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和人防柴油电站等功能使用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应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等确定技术参数;战时作为人员或车辆器材临时掩蔽等功能使用的,防护设计可根据《福建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闽RF01-2014)确定相关技术参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事指南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办事指南
一、申请材料
(一)建筑工程项目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申请表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规划设计与建筑设计方案批复》
4、经规划局批准的规划设计与建筑设计方案一套及DWG或DXF格式的电子文档(表现图须提供JPG或TIF格式的电子文档)
5、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两套及DWG或DXF格式的电子文档;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和注册建筑师、结构师资格章
6、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纳凭证
7、经人防部门审批通过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或《易地建设证明书》(人防部门要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8、申请人在建设项目报建时应同时向园林部门申报相关材料.
9、1/500基础测绘成果(电子文档)及纸质图一份
(二)市政工程项目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申请表
2、《规划设计与建筑设计方案批复》
3、市政工程施工(平、横断、纵断面)图两套及DWG或DXF格式的电子文
4、经规划局批准的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套及DWG或DXF格式的电子文档
5、1/500基础测绘成果(电子文档)及纸质图一份
二、许可材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附件:1工程红线图2工程放验线联系通知单3建设工程监督检查记录单
三、许可流程。
(建筑工程管理)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管理)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津政发〔2009〕25号第壹条为加强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提高城市防空抗毁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区和新城、建制镇、中心村和独立工业区以及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新建、改建民用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且应当和批准建设的地面建筑同时竣工验收。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将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纳入基本建设计划,且督促实施。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壹)拟定防空地下室修建规划;(二)按审批权限审核防空地下室项目;(三)审查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文件;(四)监督防空地下室的平时管理和组织战时统壹调配;(五)按审批权限负责收取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且组织易地建设。
第五条市和区、县的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范围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壹)新建10层(含)之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之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之上防空地下室;(二)9层(含)以下的,按照壹次性规划地上建筑物总面积的4%至5%,修建相应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凡坐落在市内六区和塘沽、汉沽、大港区的,按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之上防空地下室;坐落在其他区、县的,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之上防空地下室。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重要经济目标区,除本条第壹款第(壹)、(二)项规定以外新建的民用建筑,按照壹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集中修建6级(含)之上防空地下室。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人防专篇编制要点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人防专篇编制要点第一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人防专篇编制要点附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人防专篇编制要点方案设计阶段人防专篇编制要点一、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说明(一)设计依据,包括人防设计规范、标准及相关政策文件。
(二)人防工程建筑设计说明,包括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实建面积、所在位置、建筑层高、防护等级、防护单元数、每个防护单元建筑面积、可掩蔽人数、战时出入口的数量与形式等。
(三)结构设计说明。
(四)给排水设计说明。
(五)通风设计说明。
(六)电气设计说明。
(七)平时用途和战时用途说明。
二、防空地下室建筑方案设计图纸(一)总平面图:总平面图除按地面建筑需要绘制的内容外,应标示防空地下室轮廓线、主要出入口的位置、标高,在经济技术指标中列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二)人防平面图: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可在平时使用功能的平面图上绘出战时防护系统,单元划分,口部设计及主要使用房间(包括平时用途的设备房),标出主要轴线的尺寸,地下室标高等。
当绘制的方案平面图比例较小、无法清晰表示出人防防护系统时,应加绘局部(如口部)放大平面图。
(三)剖面图:防空地下室工程必须绘制剖面图,标示出防空地下室埋深、覆盖层厚度,与地面建筑竖向关系等。
初步设计阶段人防专篇编制要点一、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说明(一)设计依据:包括人防设计规范、标准及相关政策文件。
(二)建筑专业:地下室的层数、标高、总面积、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实建面积、所在位置、建筑层高、防护等级、防护单元数、每个防护单元建筑面积、可掩蔽人数、战时出入口的数量与形式、平时用途和战时用途等。
(三)结构专业:工程概况、荷载取值、各构件取值、地基概况、材料性能、防水要求、混凝土环境类别及耐久性要求。
(四)给排水专业:水源选择、战时用水标准、用水量、给方式、水库设置、给排水防护措施、口部防洪、防雨水倒流措施。
《珠海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

《珠海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第一条为增强城市的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按国家规定防护等级标准修建的、战争或自然灾害发生时可用于人员隐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的地下应急救援场所。
第三条珠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必须贯彻执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从实际出发,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在保证防灾备战效能的前提下,便利平时的经济建设、满足生产生活需要,努力提高仿空地下室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建设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不论其投资来源,建设单位均应按本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如下:(一)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及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当利用地下空间修建与首层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二)新建九层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按地上新建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三)原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加建至十层以上的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四)其他民用建筑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上新建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宜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在报建前必须向市人防办申请易地建设,经市人防办审查同意,缴纳易地统建费,由市人防办统一建设防空地下室:(一)因地下管网密集难以保证施工安全的;(二)因地形、地质、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三)按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四)加层建设应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因无补充建设地盘的;(五)分期建设的项目,在前期建设中不能兑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六)其他原因不能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中府〔2016〕1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中府〔2016〕10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20日中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第一条为增强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生产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包括住宅、商住楼、商业楼、综合楼、工业配套的宿舍楼和办公楼、学校教学楼、办公楼、科研楼、医疗和文化用房等建筑。
本规定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按国家规定防护等级标准修建的,在战争或自然灾害发生时可用于人员和装备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的地下防护设施。
第三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也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从实际出发,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并在保证防灾备战效能的前提下,提高防空地下室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中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行政管理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栋号
底层面积
地下室
面积
2
10层以下且基础埋深小于3米居民住宅楼
地面总建筑面积
栋号
底层面积
地下室
面积
3
10层以下且基础埋深小于3米非居民住宅建筑
地面总建筑面积
栋号
地下室
面积
4
单建地下空间面积
栋号
申请建设防空地下室情况
1
建设防空地下室面积及栋号
6级(含以上)面积、位置及平时用途
6B级面积、位置及平时用途
江苏省南京市人防办
变更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
编号:宁防许结字[ ]第号
申报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地面总建
筑面积
地下室
总面积
建筑物容积率
小区总户数
申报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原准予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基础埋深超3米(含)以上民用建筑
2
地下空间设防面积及栋号
6级(含以上)面积、位置及平时用途
6B级面积、位置及平时用途
变更原因
要件材料:1、变更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2、建设单位委托书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建设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5、立项批文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6、市规划局规划设计要点或方案审查意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7、总平面图(标明居住类建筑设计计算户数、人数,以及非居住类建筑各使用功能建筑面积)、单栋的首层平面图、地下室平面图、剖面图及CAD电子文件8、人防规划方案总平面图(图中标明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位置、面积、防护等级、平时及战时用途、人员掩蔽工程的战时掩蔽人数及战时主要出入口位置等)及CAD电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