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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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财务制度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财务制度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财务制度一、基金的收入来源1.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从住宅建设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维修基金;- 政府拨款;- 政策性住房出售时收取的维修基金;- 业主的维修基金按照规定的比例交纳。

2. 对于政府拨款的使用,应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和专项账户,确保政府拨款的使用符合规定,不得挪用和滥用。

二、基金的使用范围1.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住宅的日常维修和保养;- 住宅的大修和重建;- 住宅的更新改造和加固。

2. 使用基金应公开透明,通过公示和公告的方式,让业主了解基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基金的管理机构1.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由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应当有专门的财务人员和维修人员,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2.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规定,不得私自挪用基金。

四、基金的审计和监督1.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应当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确保基金的使用符合规定。

2. 业主有权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基金的使用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诉。

五、基金的资金保值增值1.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资金应当在安全性和流动性之间合理配置,以确保基金的资金安全性和增值效果。

2. 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基金的使用符合规定和合理。

六、结语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设立和管理是解决住房维修和保养问题的有效方式,只有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管理体系,才能确保基金的有效使用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希望相关部门和管理机构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的使用合法、安全、合理。

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程序

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程序

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由物业(或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物业(或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物业(或相关业主)向所在地政府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政府住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请注意,如果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那么在业主大会依法通过该维修基金使用方案后,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专项维修金管理制度

专项维修金管理制度

专项维修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保障物业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专项维修基金是指小区业主按照其持有房产面积的比例缴纳的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和建筑的维修与保养。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专项维修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合规地开展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确保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障专项维修基金的安全、合理、透明运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七条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方式为按照业主持有房产面积的比例进行缴纳,具体缴纳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八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专项维修基金,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缴纳,业主委员会有权利采取相应措施催缴。

第九条专项维修基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存入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且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规划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并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专项维修基金进行适当的调整和管理,确保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合理且有效。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第十三条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小区公共设施的更新改造、小区环境的改善等。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对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进行详细讨论并确定具体使用方式。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招标选取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工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的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对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采取有效措施。

住房维修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住房维修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住房维修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维修基金财务管理,保障住房维修基金的使用合理、规范,维护住房维修基金的安全、有效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住房维修基金管理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等。

第三条住房维修基金财务管理应遵循合法、规范、透明、公开的原则,确保住房维修基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第四条住房维修基金财务管理应做到收支平衡、合理利用、安全保值、及时更新,确保住房维修基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住房维修基金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住房维修基金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设置第七条住房维修基金管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住房维修基金的收支管理、资金运转、账务核对等工作。

第八条财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会计师和财务主管,分别负责住房维修基金的账务核对和资金运转管理。

第九条财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住房维修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流程。

第十条财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定期编制和提交住房维修基金的财务报表,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财务管理流程第十一条住房维修基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业主的缴纳和政府的补助,收入应当及时入账,并按规定进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住房维修基金的支出应当根据住房维修计划和经费预算,合理安排使用,确保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三条住房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应当做到公开透明,定期向业主公布相关财务报表和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住房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并在决定后及时报备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住房维修基金的支付应当经过财务主管的审核和会计师的核对,并经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住房维修基金的账务核对应当每月进行一次,确保账目准确无误。

第四章资金安全保值第十七条住房维修基金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房维修基金的安全保值。

《南充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南充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1—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充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建设厅、财政厅[2009]21号)、《南充市贯彻《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实施办法》(南府办函[2009]24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充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2—南充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省建设厅、财政厅《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归集并存入房屋维修资金专户的商品房、集资房、拆迁还房、售后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对—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指导。

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简称管理机构,下同)具体负责市辖三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维修资金的使用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安全使用。

第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由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其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和共同面积所构成的部位。

住宅维修资金财务制度范本

住宅维修资金财务制度范本

住宅维修资金财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住宅物业的正常运行,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居民委员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的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并遵循财务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三条住宅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建筑物的维修和管理费用,保证住宅物业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住宅维修资金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电梯维修、绿化维护、水电费用、保洁费用等维修管理费用。

第五条住宅维修资金的收支方式包括住户缴纳、政府资助、其他收入等。

第六条住宅维修资金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监督,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七条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应按照合同规定和维修计划进行合理安排,严格执行,并定期公开使用情况。

第八条住宅维修资金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财务管理,防止资金侵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第九条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居民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挪用或私分。

第十条住宅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居民委员会根据本制度制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维修资金的收入来源第十一条住宅维修资金的主要收入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住户维修基金、政府资助、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住户维修基金是指住户按照面积或身份缴纳的维修管理费用,由居民委员会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住户维修基金的征收标准和方式由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制定,并经过公示。

第十四条政府资助是指政府为支持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维修提供的补贴资金,由相关部门审核、拨付。

第十五条其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出租、广告费用、服务收费等,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入。

第十六条住宅维修资金的储备应当充足,根据实际需要,预留一定比例的备用资金,以应对突发情况。

第三章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七条住宅维修资金由居民委员会设立专门账户予以管理,收支明细清晰,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使用。

第十八条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合同规定、维修计划、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挪用或私分。

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一、维修资金的来源1.1 小区业主维修基金1.2 管理费收入1.3 物业公司委托维修所得1.4 其他收入二、维修资金的使用2.1 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修缮和保养,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楼道、绿化、照明系统等设施的维修2.2 维修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私人用途2.3 维修资金使用应当经过物业管理处审核,并由业主委员会监督三、维修资金管理机构3.1 物业管理处负责维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包括收入的统计、支出的审核等工作3.2 业主委员会负责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核3.3 物业管理处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四、维修资金的使用流程4.1 业主委员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包括维修项目、预算金额等内容,并提交给物业管理处审批4.2 物业管理处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确保符合规定和合理合法4.3 经审核通过后,物业管理处发放维修资金给指定的维修公司或单位4.4 维修公司或单位进行维修材料采购、人员安排和现场施工等工作4.5 维修完成后,将维修情况和支出情况报告给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处,由业主委员会验收,并进行维修资金的结算五、维修资金的监督和检查5.1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对维修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5.2 物业管理处应当积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5.3 业主委员会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不满意的,可以要求重新审核或追究责任六、维修资金的结余处理6.1 维修资金结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可以作为下一年度的维修资金使用6.2 维修资金结余不能私自挪作他用,必须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七、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完善7.1 定期审核和修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7.2 加强对物业管理处和业主委员会的培训,提高其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认识和执行力度7.3 加强业主大会的监督和参与,保障维修资金的使用合规和透明维修资金是小区维护管理的重要支撑,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才能保证维修资金的有效利用,保障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改善。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财务制度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财务制度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物业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保障住户的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来源1. 物业管理费:每月由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2. 临时维修基金:当发生紧急维修时,可暂时筹集维修资金,待事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资金管理1. 设立专门账户:将专项维修资金单独设立账户,并明确标注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严格区分其他资金。

2. 资金监管:由物业公司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公布资金流向及余额情况。

3. 资金审计:每年对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4. 资金保值增值:合理理财,保证资金的实力和增值。

四、资金使用1. 维修项目确定:由物业公司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维修计划和预算,并经过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施工。

2. 采购程序:严格按照招标程序采购材料和服务商,确保价格合理和质量安全。

3. 维修监管:设立专门工程监理单位,监督维修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保障维修效果。

4. 维修结算:维修结束后,由独立单位对维修项目进行验收,如有问题可申请退款或重新施工。

五、风险控制1. 风险评估:在维修计划确定前,对维修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应对措施。

2. 风险应对:维修过程中如出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3. 风险保险:对维修项目进行保险投保,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

六、责任追究1. 物业公司:对资金管理和维修项目质量负全责,如有问题需承担相应责任。

2. 业主委员会:需监督和审批物业公司的资金使用和维修项目,如发现问题需及时处理。

七、其他规定1. 本制度如有修改,需经过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2. 对于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的问题,业主有权提出质疑,并有权参与解决。

以上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财务制度,希望能为物业管理提供参考,提高维修效率和质量,确保住户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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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一、目的:为了加强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法权》、《物业管理条例》、《**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围:适用于公司各项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三、职责:1.各项目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相关资料的完善。

2.各项目负责制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办理委外工程立项、验收等相关手续,并负责委外工程的过程及质量管控。

3.各项目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相关资料的公示。

4.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办理专员负责督促、监督、审核各项目相关资料的收集,统一办理各项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相关手续。

四、程序:1.各项目每年底制定下年度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经项目经理、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办理专员(以下简称“办理专员”)。

2.办理专员对各项目上报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整理汇总后,上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

3.各项目若需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及改造时,通知办理专员,办理专员向资金管理中心递交书面申请。

4.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专员领取以下资料,交至项目。

4.1《维修和更新、改造案公示》4.2《维修和更新、改造案公示证明》4.3《业主书面表决证明》5.项目按照公司《委外工程管理规程》进行申报立项,确定施工案、工程预算及施工单位。

6.委外工程立项审批通过后,由项目组织完成“4.1-4.3”资料的填写。

施工案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7.项目将填写完成后的“4.1-4.3”资料交至办理专员审核,办理专员审核无误后,向资金管理中心递交网上申请。

待网上申请通过后,办理专员向资金管理中心递交“4.1-4.3”资料,以及经公司立项审批确定推荐的施工单位资质资料。

8.资金管理中心接收“4.1-4.3”资料,经审核通过后,办理专员留存“4.1-4.3”资料的复印件。

通知项目将“4.1-4.3”资料在管理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9.项目须提前将公示日期告知办理专员,办理专员告知资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中心将在公示期间进行现场查看并留取影像资料。

10.公示期间,若业主有异议,可向项目进行反映,项目做好解释工作。

业主仍有异议,以书面形式向资金管理中心反映。

11.公示结束后,办理专员向造价单位递交“4.1-4.3”资料、施工单位资质,造价单位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核。

12.造价单位审核结束,办理专员将审核结果告知项目,由项目就审核结果与施工单位沟通。

沟通无异议后,办理专员告知造价单位,造价单位出具“工程预算审核报告”,确定最终的工程价格,最终价格以造价单位审核的金额为准。

13.办理专员将“工程预算审核报告”递交资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办理专员领取以下资料:13.1《维修资金使用款首次拨款申请表》13.2《维修资金使用转账介绍信》14.办理专员完成“13.1-13.2”资料的填写后,递交资金至管理中心。

资金管理中心进行工程首付款的拨付。

首付款为“工程预算审核报告”确定的工程价格的70%。

15.办理首次拨款申请时,办理专员还须向资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资料:(1)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可证。

(2)施工合同(不允签订“一次性包死”等固定价格的合同,合同价款中应注明以第三造价单位审核的金额为准)。

16.首付款拨付后,办理专员向资金管理中心提供首付款的收款收据和发票。

办理专员通知项目及施工单位,组织施工。

17.施工过程中,项目按照公司《委外工程管理规程》进行施工质量及过程的监督、检查,填写巡查记录,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18.施工结束后,由项目按照公司《委外工程管理规程》中关于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开展竣工初验。

19.项目竣工初验后,告知办理专员,办理专员组织资金管理中心,项目组织业主代表、施工单位共同进行竣工验收。

20.资金管理中心验收合格后,办理专员领取以下资料,将“20.1-20.3”资料交至项目。

20.1《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单》20.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20.3《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单及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公示证明》20.4《维修资金使用款尾款拨付申请表》21.项目完成“20.1-20.3”资料的填写,交至办理专员审核,办理专员审核无误后,将“20.1-20.3”资料递交资金管理中心审核。

22.资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办理专员留存“20.1-20.3”资料的复印件,通知项目将“20.1-20.3”资料在管理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23.项目须提前将公示日期告知办理专员,办理专员告知资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中心将在公示期间进行现场查看并留取影像资料。

24.公示期间,若业主有异议,可向项目进行反映,项目做好解释工作。

业主仍有异议,以书面形式向资金管理中心反映。

25.公示结束后,办理专员向造价单位递交“20.1-20.3”资料,造价单位审核通过后,出具“工程决算审核报告”。

26.办理专员将“20.1-20.4”资料及“工程决算审核报告”递交至资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进行工程尾款的拨付。

27.尾款拨付后,办理专员向资金管理中心提供尾款的收款收据和发票,以及工程造价审核费用的发票。

五、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图:支持文件:1.《中华人民国物法权》2.《物业管理条例》3.《**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七、相关表格:1.《维修和更新、改造案公示》2.《维修和更新、改造案公示证明》3.《业主书面表决证明》4.《维修资金使用款首次拨款申请表》5.《维修资金使用转账介绍信》6.《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单》7.《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8.《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单及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公示证明》9.《维修资金使用款尾款拨付申请表》附表一:维修和更新、改造案公示一、项目概况________________(小区/大厦)由__________________开发建设,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结构为______,共有_____幢,_____户,_____平米,_____年_____月竣工。

二、申请使用房屋维修资金的原因据(业主)反映,______________(小区/大厦)__________(楼栋号)存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情况,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需要申请房屋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三、维修和更新、改造容及施工工艺四、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分摊办法五、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本次申请使用房屋维修资金的_________(楼栋号)共有____户,截止___年___月___日,已缴存房屋维修资金户,房屋维修资金余额为元(大写:______________),未交存房屋维修资金户,未售出的房屋有_____户。

本次工程预算费用为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涉及户、______平米,每平米预分摊费用为______元,按照受益业主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户,其中已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所分摊的工程费用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从房屋维修资金专户中列支;未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所分摊的工程费用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向维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筹集;未售出的房屋所分摊的工程费用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由_________分摊。

该案经维修资金列支围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按照工程预算费用(经第三审价机构审核)的70%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

工程竣工后,根据工程结算费用(经第三审价机构审核)将工程尾款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

六、维修和更新、改造组织式本次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拟聘请有__________________资质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施工单位;拟聘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全程监理。

七、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费用审核本次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拟委托有工程造价资质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对工程预(结)算进行审核,审核费计入本次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成本。

本案拟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如您对上述容有异议,可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反映,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负责解释。

业主仍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以书面形式向**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反映。

联系:** 地址:**特此公示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签字)(业主委员会盖章)(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表二:维修和更新、改造案公示证明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小区/大厦),将对已超过保修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其《业主委员会(业主)委托代办申请维修资金征求意见表》、《维修和更新、改造案》、《业主书面表决明细表》、《业主书面表决证明》已于____年__月__日起在__________________(小区公共区域及维修资金列支围各单元门口)进行贴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以上情况真实,如有虚假,由__________________(业主委员会)和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单位)承担一切法律责任,退还已申请使用的全部维修资金,并承担使用维修资金(从拨付之日至实际归还之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损失赔偿。

特此证明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签字)(申请单位盖章)(业主委员会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表三:业主书面表决证明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__________________(小区/大厦)实际情况,拟对_________________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本次维修资金列支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涉及____ 户业主,总建筑面积________平米,工程预算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维修和更新、改造案》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征求业主书面意见,其中______户业主同意本次《维修和更新、改造案》,占列支围总人数的____%,该部分业主拥有建筑面积______平米,占列支围总建筑面积的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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