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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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号——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号——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号——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3.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6.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号《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2月23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年3月4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运行办公室(以下统称监管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外国航空公司)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也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事件信息、安全监察信息和综合安全信息。

(一)事件信息,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伤、人员伤亡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

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简称事故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简称一般事件)信息;(二)安全监察信息,是指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信息;(三)综合安全信息,是指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和运行信息,包括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信息、飞行品质监控信息、安全隐患信息和飞行记录器信息等。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UDCMH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echnical Standard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s for airfield area of civil airports中国民用航空总局CAAC Issued1 总则General Principles1.1.1 为使民用机场飞行区的规划和设计做到标准统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标准。

The purpose of issuing the civil airport technical standard is in order to regulate the civil airport layout and design, uniform the standard, generally fit safety and economic requirements.1.1.2 本标准适用于除直升机场以外的各类陆上民用机场的飞行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

通用航空机场的飞行区参照本标准执行。

This standard of airfield area applies for all kinds of airport which constructed base on the terrene, not including the helicopter field.(For which covered the civil part of mili-civil mixed usage of theairport). The general aviation department’s operation will comp ly with this standard.1.1.3 机场飞行区应按指标Ⅰ和指标Ⅱ进行分级,以使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种设施的技术标准能与在这个机场上运行的飞机性能相适应。

CTSO-2C707民用航空燃料抗氧剂、抗静电剂、抗磨剂及防冰剂(草案)

CTSO-2C707民用航空燃料抗氧剂、抗静电剂、抗磨剂及防冰剂(草案)

编号:CTSO-2C707日期:局长授权批准: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7)颁发。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民用航空燃料抗氧剂、抗静电剂、抗磨剂及防冰剂(草案)1. 目的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民用航空燃料抗氧剂、抗静电剂、抗磨剂及防冰剂等添加剂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

本CTSO规定了民用航空燃料抗氧剂、抗静电剂、抗磨剂及防冰剂等添加剂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 适用范围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

按本CTSO批准的民用航空燃料抗氧剂、抗静电剂、抗磨剂及防冰剂等添加剂,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要求重新申请CTSOA。

3. 要求a. 性能要求(1)抗氧剂1)2,6-二叔丁基对甲基苯酚应满足SH/T 0015的要求,技术要求见表1。

表1 2,6-二叔丁基对甲基苯酚技术要求2)新抗氧剂新抗氧剂应有产品技术规范,规定主要化学成分及含量范围,并明确其物理化学性质和指标。

按照ASTM D4054-20c A2.4.5.1的要求,通过对燃料氢过氧化物数值(Hydroperoxide number)、酸值、非溶解性胶质的测试,评价新抗氧剂减缓燃料氧化速度的能力,其减缓能力应不低于2,6-二叔丁基对甲基苯酚,详见表2。

表2 抗氧剂性能评判标准(2)抗静电剂1)T1502应满足YLB 21的要求,技术要求见表3。

表3 T1502抗静电剂技术要求2)新抗静电剂新抗静电剂应有产品技术规范,规定主要化学成分及含量范围,并明确其物理化学性质和指标。

按照ASTM D4054-20c A2.4.5.3,通过评价新抗静电剂提升燃料导电性能及其保持能力、静电消散和聚集能力,验证新抗静电剂性能。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7)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7)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7)【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局令第24号【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4.01【实施日期】1992.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7](1992年4月1日民航局令第2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依据1987年5月4日发布,同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目的为使用于民用航空器上指定的航空材料、零部件或机载设备(以下简称“项目”)符合适航要求,能够在规定的条件下,满足工作的需要或完成预定目的,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制定并颁发“项目”技术标准规定(以下简称技术标准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根据本规定制定的每份技术标准规定,是在指定“项目”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第四条定义技术标准规定是对指定“项目”最低性能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颁发每一份技术标准规定均统一编号,并成为本规定的一部分。

第六条授权中国民航局局长授权中国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司司长根据本规定颁发民航局技术标准规定。

第二章中国技术标准规定第七条编号(一)技术标准规定的编号分为两类:(1)CTSO-C×××;“C”类技术标准规定的“项目”与国际上通常采用TSO“C”类“项目”一致,且编号一致;(2)CTSO-2C×××;“2C”类技术标准规定的“项目”是除“C”类以外民航局认为需要的其它“项目”,且编号为顺序的阿拉伯数字。

(二)技术标准规定的修改版次用编号尾部的小写英文字母序列标识,第一次修改为CTSO-C×××a或CTSO-2C×××a,第二次修改为CTSO-C×××b或CTSO-2C×××b等。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编号:CTSO-C160a局长授权批准: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甚高频率(VHF)数据链(VDL)模式2通信设备1.目的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甚高频率(VHF)数据链(VDL)模式2通信设备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

本CTSO规定了甚高频率(VHF)数据链(VDL)模式2通信设备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

按本CTSO批准的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4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CTSOA。

3.要求在CTSO-C160a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标识的VDL模式2通信设备,应满足RTCA/DO-281B《飞机VDL 模式2物理层、链路层和网络层的最低运行性能标准》(2012.3.21)中第2.1节和第2.2节关于设备类别和航空电子设备架构类别要求。

设备类别和航空电子设备架构类别的定义参见本CTSO的附录1,航空电子设备架构类别相关的应用要求参见RTCA/DO-281B的附录B。

注:RTCA/DO-281B和EUROCAE/ED-92B是协同编制的,两套标准的要求和鉴定试验相同。

a. 功能本CTSO标准适用于支持VDL模式2通信的飞机设备。

b. 失效状态类别(1)第3.a节中所定义的功能的失效导致无法探测到的错误数据连接信息属“轻微(Minor)”失效状态。

注:轻微失效状态类别定义是基于以下假设,即在VDL模式2协议栈以上的开放系统互连(OSI)层都可探测到由第3.a节定义功能所引起的错误。

(2)第3.a节定义的功能丧失属于“轻微(Minor)”失效状态。

(3)系统的研制应至少等同于这种失效状态类别对应的设计保证等级。

c. 功能鉴定应按RTCA/DO-281B第2.4节规定的试验条件,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d. 环境鉴定应按RTCA/DO-281B第2.3节的试验条件,采用该设备适用的标准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民航局令第45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民航局令第45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0年4月29日民航局令第1号发布1995年11月15日民航局令第4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民用航空规章的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制定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以民航总局令形式发布的民用航空规章。

民航总局机关各厅、室、司、局(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民航总局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民用航空规章的名称为“规定”、“规则”、“规程”、“办法”、“细则”。

对民航某一方面工作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称为“规定”、“规则”或“规程”;对某一方面工作作部分规定的,称为“办法”;对某一项工作作比较具体规定的,称为“细则”。

第四条制定民用航空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二)有利于民用航空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三)符合我国国情和民航实际情况;(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和国际通常作法。

第五条民航总局法规政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民用航空规章的制定工作。

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应当设立法制员,负责组织本部门有关规章草案的拟定,办理有关法律事务。

第二章立法规划与计划第六条民航总局编制民用航空立法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煤直接液化喷气燃料(试行) 1. 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煤直接液化喷气燃料申请技 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 CTSO 规定了煤直 接液化喷气燃料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 CTSO 标记进行标识所必 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 CTSO 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按本 CTSO 批准的 煤直接液化喷气燃料,其设计大改应按 CCAR-21 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3. 要求
b 硫醇硫和博士试验可任做一项,当硫醇硫和博士试验发生争议时,以硫醇硫为准;
c 所有符合本标准的燃料在 GB/T 6536 方法中应分在第四组,冷凝管温度为 0℃~4℃;
d 闪点的测定也可采用 GB/T 21929 和 GB/T 261,如有争议时以 GB/T 21789 为准;
e 密度的测定也可采用 SH/T 0604 方法,如有争议时以 GB/T 1884、GB/T 1885 为准;
5. 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
设计和生产批准。除了 CCAR-21 中有关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CTSOA)的资料要求外,申请人还应提交下述资料:
-3-
CAAC
CTSO-2C703
a. 申请 CTSOA 涉及的标准或规范; b. 原料说明; c. 生产工艺说明; d. 产品的材料安全数据清单(MSDS); e. 局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f 冰点的测定也可采用 SH/T 0770 方法,如有争议时以 GB/T 2430 为准;
g 黏度的测定也可采用 GB/T 30515 方法,如有争议时以 GB/T 265 为准;
h 净热值的测定也可采用 GB/T 2429、ASTM D3338 方法,如有争议时以 GB/T 384 为准;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引言概述中国民航规章(CCAR)是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规章,旨在确保民航运行安全、有序和高效。

CCAR包含了各种规定和标准,涵盖了航空器、航空公司、机场等方方面面。

本文将详细介绍CCAR的内容和重要性。

一、CCAR的分类1.1 民航器材规章:涵盖了航空器的设计、创造、维护和运行标准。

1.2 民航人员规章:包括了飞行员、机务人员、空中乘务人员等的资质和训练要求。

1.3 民航运行规章:规定了航班计划、飞行程序、航空公司管理等方面的标准。

二、CCAR的重要性2.1 保障飞行安全:CCAR的规定和标准能够确保航空器和人员的安全,降低事故风险。

2.2 提高运行效率:CCAR规定了航班计划、飞行程序等,有助于提高航空公司的运行效率。

2.3 促进行业发展:CCAR的标准能够提高航空公司的竞争力,推动民航行业的发展。

三、CCAR的制定与更新3.1 制定过程:CCAR的制定需要经过专家评审、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确保规章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2 更新机制:随着技术和市场的发展,CCAR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行业的变化。

3.3 国际对接:中国民航规章也与国际标准接轨,保持与国际民航的一致性。

四、CCAR的执行与监督4.1 执行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是CCAR的制定和执行机构,负责监督各航空公司和机场的执行情况。

4.2 监督方式:民航局会定期对各航空公司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他们符合CCAR的规定。

4.3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CCAR规定的航空公司或者个人,民航局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民航秩序和安全。

五、CCAR的未来发展5.1 技术创新:随着航空技术的不断发展,CCAR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技术的应用。

5.2 国际合作:中国民航规章也会与国际标准接轨,加强与国际民航的合作与交流。

5.3 提升服务水平:CCAR的规定也将催促航空公司提升服务水平,满足乘客的需求,推动民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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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TSO-C116a局长授权批准: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机组人员便携防护式呼吸装置1. 目的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机组人员便携防护式呼吸装置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

本CTSO规定了机组人员便携防护式呼吸装置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 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 适用范围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

按本CTSO批准的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4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CTSOA。

3. 要求a. 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标识的机组人员便携防护式呼吸装置应满足SAE AS 8047《供飞机紧急条件使用机组人员便携防护式呼吸装置最低性能标准》(2002.6)中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资料要求,以及按本CTSO附录1修订的要求。

机组人员便携防护式呼吸装置在以下情况下被分成适合机组人员使用的四类:一类——正常舱内高度下(相当于8000英尺以下),针对正在飞行中的座舱(指驾驶舱和客舱)或易于进入的舱段内出现烟雾/火情的情况。

二类——除了一类的要求之外,穿戴该装备后压力高度降到40000英尺的情况。

三类——在出现火情/烟雾情况下,地面紧急撤离时操作撤离系统和协助乘客撤离的情况。

四类——在出现烟雾/火情时的飞行紧急情况和地面紧急撤离情况(一类和三类相结合)。

b.功能本技术标准规定适用于为机组人员提供便携防护式呼吸装置(使用呼吸气)的装备,在紧急情况下可用于定位和灭除飞机舱内或舱内高度下任何易于进入的舱段内里的火情。

如果氧气用作呼吸用气体,该设备可用作氧气供应管理或乘客的紧急用氧。

c. 环境鉴定应按AS8047以及本技术标准规定附录1的要求进行设备试验。

d. 偏离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

申请人应按照CCAR-21R4第21.368条(一)要求申请偏离。

4. 标记a. 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CCAR-21R4第21.423条(二)规定的所有信息。

对CCAR-21R4第21.423条(二)2条的要求,使用名称、型号和零部件号,不使用型别代号。

b. 在机组人员便携防护式呼吸装置上为类别(见上述第3.a节)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

c. 应为以下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称、组件件号和CTSO标准号:(1)所有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2)所有可互换的元件;(3)制造人确定的设备中可互换的所有组件。

d. 对设备获得批准的偏离应在CTSO标准号后用“偏离(见安装手册)”标识。

e. 允许使用可选标识来说明特定飞机或特殊运行的安装限制,如“仅用于XXX(填入飞机型号或序列号)”,“仅用于安装有XXX (填入件号)部件运行的飞机”,或“安装限制见XXX(填入图纸号)”。

5. 申请资料要求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设计和生产批准。

提交资料包括CCAR-21R4第21.353条(一)1中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每份技术资料的副本。

a. 运行说明和设备限制,该内容应对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分描述,以及对所有偏离的详细描述。

如需要,应标明设备的件号、版本、软件/硬件等级、使用类别以及环境类型。

b. 安装程序和限制。

必须确保按照此安装程序安装设备后,设备仍符合本CTSO的要求。

限制必须确定安装方面的任何独特要求,还必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标准。

如欲在飞机上安装此设备,必须获得单独的安装批准。

”c. 安装原理图。

d. 安装布线图。

e. 构成设备的可更换部件清单(注明件号)。

如适用,包括对供应商件号的交叉索引。

f. 部件维护手册(CMM)。

应包含设备周期性维护、校准及修理要求,以保证设备的持续适航性。

如适用,应包括建议的检查间隔和使用寿命。

必须在部件维护手册或安装使用手册中对本CTSO第5.a 节中已批准的偏离进行详细说明。

g. 材料和工艺规范清单。

h. 按CCAR-21R4第21.358条的要求提供质量系统方面的说明资料,包括功能试验规范。

对于已批准的设计,质量系统应确保检测到可能会对CTSO最低性能标准符合性有不利影响的任何更改,并相应地拒收该设备。

i. 制造人的CTSO鉴定试验报告。

j. 铭牌图纸,应包含本CTSO中第4节所要求的信息。

k. 定义设备设计的图纸和工艺清单(包括修订版次)。

对设计小改,应符合CCAR-21R4第21.369条的要求。

对图纸清单的修订应经过局方批准。

6. 制造人资料要求除直接提交给局方的资料外,还应准备如下技术资料供局方评审:a. 用来鉴定每件设备是否符合本CTSO要求的功能鉴定规范;b. 设备校准程序;c. 持续适航文件(在颁发CTSOA后12个月内提交);d. 原理图;e. 布线图;f. 材料和工艺规范;g. 按本CTSO第3.c节要求进行的环境鉴定试验结果。

7. 随设备提交给用户的资料要求如欲向一个机构(例如运营人或修理站)提交一件或多件按本CTSO制造的设备,则应随设备提供本CTSO第5.a节至第5.f节的资料副本,以及机组人员便携防护式呼吸装置正确安装、审定、使用和持续适航所必需的资料。

8. 引用文件a.SAE文件可从以下地址订购: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 Inc.400 Commonwealth Drive, WARRENDALE, PA 15096-001, USA 也可通过网站订购副本。

b.RTCA文件可从以下地址订购:Radio Technical Commission for Aeronautics, Inc.1150 18th Street NW, Suite 910, Washington D.C. 20036也可通过网站订购副本。

附录1 机组人员便携防护式呼吸装置最低性能标准 本CTSO适用的最低性能标准是SAE AS 8047《供飞机紧急条件使用机组人员便携防护式呼吸装置最低性能标准》(2002.6),并对其作如下修订:SAE AS 8047引用章节修订1.1 范围忽略2.1 适用文件增加以下内容:AS 8026A,运输类飞机机组人员肺式氧气面罩AS 1303A,便携式化学氧修订后的内容如下:CCAR-121R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25R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AS 8010C,驾驶员呼吸用氧纯度标准AS 8031A,运输机机组人员毒性气体和刺激性气体防护式呼吸装置CTSO-C99a,驾驶舱机组人员防护式呼吸装置CTSO-C69c,应急撤离滑梯、轻便梯、轻便梯滑梯和滑梯筏ASTM D1149,橡胶老化试验方法—试验箱中臭氧表面龟裂ASTM D624,通用硫化橡胶和热塑性弹性体的撕裂强度的标准试验方法ASTM D750,使用人工老化设备对橡胶进行老化试验的标准试验方法ASTM D228,耐磨性ASTM D1922-REV A,用摆锤法测定塑料薄膜与薄板抗扩展扯裂性的标准试验方法ASTM D1004,塑料薄膜与薄板抗扯性(割口撕裂)标准试验方法ASTM D2582,塑料薄膜和薄板的抗刺孔撕裂扩展性的标准试验方法3.1.1 增加以下章节:3.1.1该装置应是整体型装置(含有供气或呼吸气源),在储存或使用过程中不会给用户或飞机增加风险,应满足25.1439和121.337的适用章节。

3.1.1.1 呼吸气源应是氧气或空气。

3.1.1.2 使用化学氧产生器是可接受的替代方法。

3.1.1.3 呼吸气应满足气体纯度标准,SAE AS 8010 C《驾驶员呼吸用氧纯度标准》。

空气应满足AS 8010C表2中的纯度标准,化学氧组成的最大浓度。

在紧急使用时,要使用Ⅳ型化学生成氧。

3.1.2 修订后的内容如下:3.1.2 便携防护式呼吸装置应能充分保护成人[百分之五的女性(48.5公斤/107 磅,300毫米/11.1英寸颈围)到百分之九十五的男性(99.8公斤/220 磅,417毫米/16.4英寸颈围)的身体尺寸],包括戴眼镜人员。

为了表明适合戴眼镜人员的符合性,眼镜至少是152毫米(6英寸)宽×51毫米(2英寸)高。

3.1.2.1 面罩设计人员应考虑到Naison-Menton,Bizygomatic,Bigonial和Naison-Supramentale测量尺寸和其他人体测量的数据,使装备能舒适地佩戴。

数据来源列在第2节。

3.1.2.2 为使用便携防护式呼吸装置,应在手册中(本CTSO第5.b节要求)包括对长发和/或留胡须人员使用便携防护式呼吸装置的使用限制/建议,由设备制造商提供。

3.1.2.3 在佩戴便携防护式呼吸装置时,应能让佩戴人员通过尺寸为460毫米(18英寸)×460毫米(18英寸)的通道口以查看和/或消除飞行过程中发生的火情。

3.1.4 修订后的内容如下:3.1.4 装备工作故障或中止工作对使用人员应清晰可见。

应通过听觉和/或视觉警告来实现,警告在供气结束时应激活。

3.1.5 忽略。

气体标准见3.1.1.3节。

3.1.6 修订后的内容如下:3.1.6 在储存、使用或操作不当时,装置不应产生危险。

3.1.8 修订后的内容如下:3.1.8便携防护式呼吸装置在其设计使用寿命中,在可信度为90%的情况下,可靠性因子至少为98%。

保存期限,工作极限或维修间隔期限应列入CMM手册。

3.1.10 修订后的内容如下:3.1.10在使用便携防护式呼吸装置时应佩戴舒适不占用双手。

在执行定位和消除火情的正常任务时,比如爬行、下跪或奔跑时,不应移位。

3.1.11 修订后的内容如下:3.1.11头罩,带透镜的全脸型面罩和/或整体护目镜:3.1.11.1 视野范围:当使用标准的弧围技术进行评估时,便携防护式呼吸装置至少在120度(中心点两侧各60度)的水平子午线内和60度(中心点以上40度,以下20度)的垂直子午线内保证视野。

3.1.11.2 雾气:在设计便携防护式呼吸装置时,尽可能减少内侧的水汽冷凝,或采取措施防止或去除在使用过程中冷凝的水汽。

3.1.12 修订后的内容如下:3.1.12便携防护式呼吸装置应能双向清晰交流,包括使用飞机对讲机(手持机或麦克风)和扩音器。

在至少4米的范围内使用人员必须能与其他使用人员或非使用人员进行交流。

在65db的背景噪音下,人员的交流音级为85db或采用等效方法。

3.1.15 增加以下内容:3.1.15 制造该装置的材料应耐刺/耐磨损。

3.2.1 修订后的内容如下:3.2.1 平均呼吸限制在以下范围内:在海平面下,嘴/鼻处的二氧化碳浓度不应超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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