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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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技术文件管理规定1.目的技术文件是指导公司日常生产和工作的依据,技术文件管理工作是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提高我公司管理工作的效率,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加强技术文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 技术文件种类2.1产品图样:各类产品设计、试制、批量生产各阶段的产品图样、图表、技术标准、技术要求、说明书、产品试验记录。

如:兰图、白图、底图、产品零部件明细表、标准件明细表、外购件明细表、易损件明细表、装箱单等。

2.2工艺文件:各种工艺规程、工艺方案、工艺路线、工艺定额、工艺装备。

如:工艺过程卡(机加工和铆焊)、材料定额明细表、材料定额汇总表、下料明细表、标准工具汇总表、工艺装备明细表和工装工艺卡片、产品及自制设备工时汇总表、铸、锻件明细表。

2.3 设备:技改方案及论证书、设备改造图样图表、使用说明书等。

2.4 其他文件:市场调查报告、技术协议、设计任务书、计算书、试制总结、鉴定证书、工艺总结、工艺论证、技术科研报告成果、技术革新、计算机绘图存盘清单(包括全部电子版资料等)、合理化建议等。

2.5 以上类型文件包含公司购买或与相关单位交流过来的图纸、说明书、技术协议、标准等外来技术文件。

3. 技术文件的编制与存档3.1 本公司使用的技术文件须由授权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其他人员不得私自编制和复印。

3.2 所编制的技术文件,要符合有关标准(本公司、国家或行业标准)。

3.3 编制的技术文件遵守会签、审批制度,设计(编制)、审核、批准等签字手续要齐全。

3.4 外来技术文件在使用完后,应及时交资料室存档。

3.5 本公司所使用的技术文件必须由技术办公室的资料室集中保管。

3.6 所有技术文件在存档时应完整无缺、签字齐全,经办人员应与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如:文件名称、交接日期、经办人签字等)。

3.7 资料室按技术文件的种类统一分类建档,并逐一登记。

3.8 底图保管应放在指定位置,无破损,摆放要整齐,并对底图进行防潮处理。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局•【公布日期】2008.03.10•【文号】•【施行日期】2008.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局所属有关单位:为加强测绘标准化工作的统一管理,提高测绘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促进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测绘局制定了《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并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标准化工作的统一管理与协调,促进有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测绘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测绘国家标准、测绘行业标准、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规划、立项、制定、修订,地方标准的备案以及上述标准的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测绘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加强测绘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制定和实施测绘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建立和完善测绘标准体系;加快测绘标准的制定、修订,并对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测绘标准化工作是测绘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测绘工作统一监管的重要内容。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基础测绘规划和计划,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测绘标准化工作的投入机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鼓励相关组织和个人按照测绘标准化规划和标准体系的要求,积极提出标准提案,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第五条测绘标准化工作应当认真分析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和吸收,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22•【文号】国标委办[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办[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委内各部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协会,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提高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3月2日印发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2.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3.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4.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5.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6.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2.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3.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4.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5.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6.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7.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9.09•【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2年9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标准的制定第三章国家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包括下列内容:(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二)资源、能源、环境的通用技术要求;(三)通用基础件,基础原材料、重要产品和系统的技术要求;(四)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五)社会管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通用技术要求;(七)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八)国家需要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以及有关分析试验方法,需要配套标准样品保证其有效实施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样品。

标准样品管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制定国家标准应当有利于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实施国家战略。

第六条积极推动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

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

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

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标准化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

为加强**** (以下简称公司)标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GB/T 15496-企业标准体系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Q/CDT 20101001 —2012)》、《****公司标准编写规则(Q/CDT 20103001 —2012)》,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各风电场、太阳能光伏电站。

第三条公司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建立公司标准化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行为,优化资源配置,强化过程管理,提高公司系统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

第四条公司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闭环管理,持续改进;坚持以人为本,从目标和需求出发。

做到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凡事有据可查。

第二章定义和术语第五条经制定并经公司批准和发布实施,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规范性文件,为公司企业标准。

公司企业标准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

第六条标准化领域中,针对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为公司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的形式可以是标准、规范、规程、守则、操作卡、作业指导书等。

第七条标准化领域中,针对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为公司管理标准。

管理事项主要指在营销、设计、采购、工艺、生产、检验、能源、安全、卫生、环保等管理中与实施技术标准有关的重复性事物和概念。

制定管理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合理组织、科学利用和加快发展生产力,正确处理生产、经营、发展的相互关系,科学行使计划、生产、监督、调整等管理职能。

第八条标准化领域中,针对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为公司工作标准。

工作事项主要指在执行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时与工作岗位的职责、岗位人员基本技能、工作内容、要求与方法、检查与考核等有关的重复性事物和概念。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2.24•【文号】质技监局标发[1998]181号•【施行日期】1998.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1998年12月24日质技监局标发[1998]181号)第一条为了使我国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国际交流,规范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如变化快的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第四条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宜由标准引用使其具有强制性或行政约束力。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

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第六条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GB/Z”构成。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号,由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顺序和年号(即发布年份的四位数字)构成:GB/Z ×××××——××××─┬─ ───┬───┬──│││││└── 发布年号│││└──────顺序号│└──────────代号第七条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GB/T 16733《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的有关规定办理。

指导性技术文件项目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并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及其他有关文件中,用“GB/Z”注明。

技术标准化管理制度[1]

技术标准化管理制度[1]

技术标准化管理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内部技术标准化的管理,并确保技术标准的制定、执行和使用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员工。

二、管理标准2.1 技术标准的制定1.技术标准是指规定和约束产品设计、生产、检验、测试等工作过程中的技术规范和参数的文件。

2.技术标准的制定由企业法务人员、技术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生效。

3.技术标准的制定应综合考虑国家、行业和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与公司的战略目标和市场需求相一致。

4.技术标准的制定应规范、详实、可行,并充分考虑技术发展的趋势和变化。

2.2 技术标准的执行1.技术标准的执行由技术部门负责,并由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按照标准要求执行。

2.技术标准的执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并保证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要求。

3.技术标准的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和难题,应及时向技术部门汇报,并按照技术部门的指导进行解决。

2.3 技术标准的使用1.技术标准的使用是指在产品设计、生产、检验、测试等工作过程中,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操作。

2.技术标准的使用由相关业务部门的员工负责,应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操作,并保证符合质量要求和安全要求。

3.技术标准的使用过程中应注意标准的更新和变化,及时更新使用的标准文件,并确保使用的标准文件是最新版本。

三、考核标准3.1 技术标准的制定考核1.对于参与技术标准制定的企业法务人员、技术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应考核他们制定技术标准的准确性、合理性和规范性。

2.考核标准包括技术标准的完整性、可行性、适用性和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要求的程度。

3.考核结果将作为岗位评价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3.2 技术标准的执行考核1.对于技术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应考核他们执行技术标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考核标准包括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问题处理的及时性和解决的准确性等。

3.考核结果将作为绩效考核和薪酬激励的重要依据。

GBT1.1标准

GBT1.1标准
型和表述 标准中的条款分为三种类型: ——陈述:表达信息的条款; ——推荐:表达建议或指导的条款; ——要求:表达如果声明符合标准需要满足
的准则,并且不允许存在偏差的条款。
条款的表述
1、陈述型条款的表述: ①利用一般陈述句提供信息。主要用“是、由、为给
出”等,如:“章是标准内容划分的基本单元”。 ②利用助动词“可”或“不必”,表示在标准的界限
与前一版主要技术变化
6、术语和定义:①修改了引导语。②只规定非术语和 定义标准的编写。③增加术语和定义不应采用表的形 式编排的规定。
7、要求:删除了针对产品标准的规定。 8、标记:增加了标准化项目的标记的规定。(P78) 9、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抽样)、标志、标签和包装:
删除了该内容。 10、参考文献: ①每个参考文献应给出序号。②国际、
标准编写与制修订程序
(一) 预阶段:在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制定项目建议。 (二) 立项阶段:对项目建议进行必要的、可行性分析
和充分论证。 (三) 起草阶段:编写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写编
制说明。 (四) 征求意见阶段:广泛征求意见。 (五) 审查阶段:会审或函审,对送审稿进行审查。根
据意见并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
四个要素,即:标准的封面、目次、前言、引 言等。 资料性补充要素:
位于正文之后,除规范性附录之外的三个 要素,即: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索引。作 用是提供附加信息,以帮助理解或使用标准的 要素。
标准的要素
必备要素 在标准中必须存在的要素。包括:封面、
前言、名称、范围。 可选要素
在标准中不是必须存在的要素,其存在与 否视标准具体条款的需要而定。标准中除了封 面、前言、名称、范围四个要素外,其余都是 可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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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发布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8.12.24
生效日期:1998.12.24
第一条为了使我国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国际交流,规范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如变化快的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
(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第四条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宜由标准引用使其具有强制性或行政约束力。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

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第六条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GB/Z”构成。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号,由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顺序号和年号(即发布年
份的四位数字)构成:
GB/Z
代号
×××××
顺序号—
××××
发布年号
第七条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GB/T16733《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的有关规定办理。

指导性技术文件项目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并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及其他有关文件中,用“GB/Z”注明。

第八条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写,参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系列国家标准的规定。

其中:
(一)指导性技术文件中,凡提及“指导性技术文件”自身时,采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方式叙述。

(二)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前言中,还应当说明需要制定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理由,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或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编号和名称及其采用程度。

同时注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仅供参考。

有关对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建议和意见,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第九条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印刷格式,比照GB/T1 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2部分:标准出版印刷的规定》,将封面和首页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将国家标准的编号改为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号,取消实施日期,其他各处作相应改动。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出版单位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复审程序,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

指导性技术文件发布后三年内必须复审,以决定是否继续有效、转化为国家标准或撤销。

指导性技术文件转化为国家标准,应当在国家标准的前言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指导性技术文件属科技成果,按《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的规定,参与科技成果奖的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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