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相关概念
人才的意义分类和概念

人才的意义分类和概念什么是人才?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人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
人才队伍的分类和具体概念是什么?①党政人才:指在乡镇(街道)及乡镇以上党政、群团、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工作的公务员。
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指在经营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一般指在车间、科室以上工作的管理人员。
③专业技术人才:指在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工作或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④高技能人才:指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的人员,主要包括技术技能劳动者中取得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及相应水平的人员。
他们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行各业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
⑤农村实用人才:指活跃在农村,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为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并得到群众认可的乡村劳动者。
⑥社会工作人才:指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医疗卫生、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通常简称“社工”。
义务工作者简称“义工”,也称“志愿者”,是指基于社会责任及义务,自愿贡献自己的时间、精力、技能,为促进社会的改善和发展,无偿参与社会服务的人员。
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专门从事社区居委会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传统人才概念与现代人才概念的区别是什么?传统人才概念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人。
而现代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创造一定价值和作出贡献的人。
传统人才概念主要强调的是学历和职称,而现代人才概念主要强调的是实际作用和贡献。
人才工作的根本任务是什么?实施人才强国战略。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专业人才数量增加
近年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不断壮大,越来越多 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社工人才投身于此领域。
素质能力提升
通过持续的培训和学习,社会工作人才的专业素 质和实践能力得到显著提高,更好地满足社会需 求。
服务体系完善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了服务体系的完善, 包括机构建设、服务流程优化和服务内容拓展等 方面。
工作满意度。
晋升机制
设立明确的晋升通道和标准,让 社会工作人才有明确的职业发展
目标,激发工作动力。
工作氛围
积极营造和谐、关爱的工作氛围 ,增强社会工作人才的归属感和
团队凝聚力。
案例三
作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如提供专项经 费支持、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职称评定等,为社会工作人才发展创造有 利条件。
推动社会进步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是 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 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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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面临的 挑战与问题
Chapter
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体系不完善
教育培训体系缺失
当前社会工作教育培训体系尚未完善,缺乏系统化、专业化的培训课程,导致社会工作人才在专业知识和技能方 面存在短板。
实践经验不足
社会工作专业性强,实践经验对于人才的培养至关重要。然而,当前实习、实践环节薄弱,学生难以在真实场景 中积累实践经验。
02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现状分析
Chapter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规模与结构
规模增长
近年来,我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规模持续扩大,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从事社会工作 ,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结构多元化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结构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包括专业背景、年龄、性别等方面 ,这有利于发挥各自优势,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政策与思路.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发展目标:适应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的需要,以人才培养和岗位开发为基础, 以中高级社会工作人才为重点,培养造就一支职 业化、专业化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到2015年, 社会工作人才总量达到200万人。到2020年,社 会工作人才总量达到300万人。
主要举措:建立不同学历层次教育协调配套、专业培训和 知识普及有机结合的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体系。加强社会工 作学科专业体系建设。建设一批社会工作培训基地。加强 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制定社会工作培训质量 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评价制度。加强社 会工作者队伍职业化管理。加快制定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 置政策措施。推进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和公益 类社会组织建设,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 策。组织实施社会工作服务组织标准化建设示范工程。研 究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建立社会工作人才和 志愿者队伍联动机制。制定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意 见。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政策与思路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背景
社会工作的基本内涵
民政工作与社会工作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与思路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背景 作为一门助人的专业与职业,社会工作起源 于十九世纪下半叶的英国和美国,二十世纪 上半叶在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得到发展,第二次 世界大战后推广到广大发展中国家和中国港 澳台地区。目前,社会工作已经成为世界大 部分国家和地区的通行职业。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背景
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 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城乡、 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 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 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 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 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 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 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 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 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总结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总结社会工作是指通过运用社会科学知识和技能,为解决人们在生活、工作和学习过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和困难提供帮助的一种专业服务。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是指培养和发展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素养和技能的人才队伍,以满足我国社会发展中对社会工作人才的需求。
以下是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的总结。
一、培养途径多样化。
为了提高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质量和数量,我国采取了多种培养途径。
除了普通高等教育体系中的社会工作专业,还开展了社会工作短期培训、远程教育、继续教育等形式的培训,为社会各界提供了更多培养社会工作人才的机会。
二、培养质量得到提升。
随着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不断推进,培养质量也得到了提升。
教育部门加大对社会工作专业的支持力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课程设置质量,注重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应对复杂情况的能力。
三、实践环节完善。
社会工作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实践环节的完善对培养社会工作人才至关重要。
目前,各高校社会工作专业已经建立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教学体系,通过实习、社会调查等方式,让学生亲身接触社会工作实践,提高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跨学科交叉培养。
社会工作涉及面广,需要跨学科的知识支撑。
为了提高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综合素质,各高校社会工作专业开始与其他相关学科进行交叉培养,如心理学、社会学、法律等,使学生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的同时,还能获得其他领域的知识与技能。
五、政府支持力度加大。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已意识到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加大对社会工作专业培养机构的经费投入,鼓励相关学科的研究和创新。
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鼓励有志于从事社会工作的人才。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通过多样化的培养途径、提高培养质量、完善实践环节、跨学科交叉培养以及政府的支持力度加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努力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

努力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三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组织保证作者:仲祖文文章来源:人民日报点击数:5228 更新时间:2006-12-18 10:21:49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社会工作人才的有力支撑。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努力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摆在全党面前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社会工作人才是以助人为宗旨,运用专业知识和方法,进行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社会服务工作的专门人才,在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等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是现代社会管理与服务的重要力量。
在发达国家,社会工作已有上百年历史,社会工作者不仅数量庞大,而且普遍受过良好的专业教育。
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
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巨大活力,但也由此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各种社会矛盾集中凸显,社会问题大量涌现,迫切需要大量社会工作人员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改革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加紧建立一支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以加强社会管理,改进社会服务。
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已成为当务之急。
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必须加强党的领导。
社会工作人才广泛分布于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各个方面,具有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高度分散的特点,要使他们真正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生力军,必须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把他们凝聚起来、组织起来。
社会工作人才从事的是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社会工作人才是专业技术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宝贵财富。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思考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思考社会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工作,要推进社会工作行业的发展,需要有一支庞大而又专业的人才队伍。
随着社会工作职业化和专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愈发引人关注。
本文将从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定位、目标、培养途径、绩效评估等方面入手,探讨如何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一、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定位社会工作人才的定位应该是负责推动社会和人类进步的服务人员。
随着全球化和市场化的不断深入,社会问题和个体困境越来越复杂,需要有一支专业能力和人文素养兼备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来应对挑战。
社会工作人才所从事的工作涉及到社会政策制定、社区组织建设、公共卫生保障、社会福利保障、补偿赔偿等方面,重点是为了改善弱势群体的生存条件、提高社会公平正义水平,推动人的全面发展。
因此,社会工作人才是一项高度职业化、道德化和专业化的服务工作。
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是培养一支能够应对现代社会所面临挑战的高素质、高技能、高道德标准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
具体来说,目标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具备扎实的社会学、心理学、医学等学科知识,能够接受并应对各种弱势群体的职业、生命、人权等方面困难。
2、具有高度的人文素养,能够关注弱势群体的多层次需求,具备超前的服务意识,能够倾听并尊重群体的需求和价值。
3、具备丰富的实践能力,能够运用社会工作理论和技术工具进行社会实践,满足社会和家庭的各种需求。
4、具备良好的职业伦理和管理能力,懂得社会工作的专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处理好与职业和客户之间的关系,确保服务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培养途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培养途径应该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高等教育培养。
通过本科、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等教育,培养一批知识面广泛、理论功底扎实的社会工作人才。
2、职业技能培训。
社会工作人才在继续提高自己专业素养的同时,还需要掌握一定的实践技能,这需要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和实习机会进行积累和提高。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研究报告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研究报告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研究报告一、引言社会工作是一种以服务为导向的职业,在当前社会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社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至关重要。
本研究报告旨在探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建设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二、背景分析1.社会工作的定义和意义社会工作是通过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个人、群体和社区提供服务,促进社会正义和社会福利的职业。
社会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帮助个体解决问题、提高生活质量,推动社会公平和社会福利的发展。
2.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现状分析目前,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存在以下问题:- 人才结构不合理,缺乏专业化人才。
- 人才培训和教育不完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足。
- 人才流失严重,人才稳定性差。
三、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目标1.提高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2.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的培养和学习机制。
3.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组织和管理。
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策略与措施1.拓宽社会工作人才的来源渠道。
- 加强高校社会工作专业的培养和教育。
- 鼓励社会工作者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
2.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培训和提升。
- 建立完善的社会工作人才培训体系。
- 提供更多的培训资源和机会。
3.完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管理机制。
- 建立健全的岗位设置和职业发展通道。
- 加强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
五、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效果评估为了评估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效果,我们将采取以下指标进行评估:1.社会工作人员职业素质的提高程度。
2.社会工作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改善情况。
3.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流失情况和稳定性。
附件:1.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2.相关统计数据和调研问卷结果法律名词及注释:1.社会工作法:指规范社会工作行为和维护社会工作者权益的法律法规。
2.职业道德准则:指社会工作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守的道德规范。
社会工作人才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社会工作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包括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教育工作者、社会工作研究者和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社会工作人才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注重人才全面发展;(二)需求导向,注重人才培养与使用相结合;(三)科学规范,注重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四)激励创新,注重激发社会工作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社会工作人才分类与认定第四条社会工作人才分为以下类别:(一)专业社会工作者;(二)社会工作教育工作者;(三)社会工作研究者;(四)社会工作管理人员。
第五条社会工作者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取得社会工作专业证书;(二)通过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三)按照规定程序,向所在地社会工作管理部门申请认定。
第六条社会工作教育工作者、社会工作研究者和社会工作管理人员认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执行。
三、社会工作人才培养第七条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包括以下内容:(一)专业教育: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教育体系,提高社会工作专业教育质量;(二)职业培训:开展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社会工作人才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三)实践锻炼:加强社会工作实践基地建设,为社会工作人才提供实践锻炼机会;(四)国际交流:积极开展社会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社会工作人才的国际化水平。
第八条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应当注重以下方面:(一)加强社会工作理论教学,提高社会工作专业素养;(二)加强社会工作实践教育,提高社会工作实践能力;(三)加强社会工作伦理教育,培养社会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四)加强社会工作政策法规教育,提高社会工作者的政策法规水平。
四、社会工作人才使用第九条社会工作人才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三)激励与约束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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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相关概念关于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相关概念(此概念是中组部研究班研讨形成的,是进行课题调研的基本依据):社会工作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专业伦理规范,在社会服务与管理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职业活动。
社会工作人员是指职业从事社会工作的人。
社会工作师(者)是指经过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或培训,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在特定机构登记注册的社会工作人员。
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专门职业。
社会工作人才是指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或技能,创造性地进行社会服务与管理、社会工作教育和研究等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的人员。
社会工作人员分布领域:结合对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人才的界定,我们初步认为社会工作人员主要分布在以下领域:一、社会服务领域(一)社会福利1、社会福利类事业单位(1)老年人福利院的部分工作人员;(2)残疾人福利院的部分工作人员;(3)儿童福利院的部分工作人员;(4)精神病人福利院的部分工作人员;(5)聋儿康复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6)康复中心(康复医院)的部分工作人员;(7)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2、社会福利类民间组织(1)社会福利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社会福利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3)社会福利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二)社会救助1、社会救助类事业单位(1)农村敬老院的部分工作人员;(2)救助管理站的部分工作人员;(3)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2、社会救助类民间组织(1)社会救助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社会救助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3)社会救助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三)收养服务1、收养服务类事业单位(1)收养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2、收养服务类民间组织(1)收养服务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收养服务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3)收养服务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四)社区建设1、社区事业单位(1)社区服务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2、城乡居民自治组织(1)城市居委会的部分工作人员;(2)农村村委会的部分工作人员;3、社区民间组织(1)社区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社区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3)社区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五)优抚安置1、优抚安置类事业单位(1)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的部分工作人员;(2)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的部分工作人员;(3)复退军人精神病院的部分工作人员;(4)光荣院的部分工作人员;(5)军休所的部分工作人员;2、优抚安置类民间组织(1)优抚安置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优抚安置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3)优抚安置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六)慈善事业1、慈善类事业单位(1)社会捐赠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2、慈善类民间组织(1)慈善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慈善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3)慈善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七)减灾救灾1、减灾救灾类事业单位(1)减灾备灾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2、减灾救灾类民间组织(1)减灾救灾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减灾救灾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3)减灾救灾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八)家庭生活服务(婚姻登记、婚介服务、家庭教育、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1、家庭生活服务类事业单位(1)婚姻登记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2、家庭生活服务类民间组织(1)家庭生活服务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家庭生活服务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3)家庭生活服务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九)殡葬服务1、殡葬服务类事业单位(1)殡葬服务类事业单位的部分工作人员;2、殡葬服务类民间组织(1)殡葬服务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殡葬服务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3)殡葬服务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十)教育辅导1、教育类事业单位(1)各类学校的学生辅导员、就业服务指导教师和心理咨询教师;(2)残疾少年儿童特殊教育学校的部分工作人员;(3)工读学校的部分工作人员;2、教育类民间组织(1)教育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教育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3)民办学校的部分工作人员;(十一)司法矫正1、司法矫正类行政单位(1)看守所的部分工作人员;(2)少管所的部分工作人员;(3)戒毒所的部分工作人员;(4)监狱的部分工作人员;(5)劳教所的部分工作人员;(6)街道司法所、派出所负责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的部分工作人员;(7)乡镇司法所、派出所负责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的部分工作人员;2、司法矫正类民间组织(1)司法矫正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司法矫正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3)司法矫正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十二)就业服务 1、就业服务类事业单位(1)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的部分工作人员;(2)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部分工作人员;(3)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部分工作人员;2、就业服务类民间组织(1)就业服务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就业服务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3)就业服务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十三)医疗卫生1、医疗卫生类事业单位(1)医院从事医政工作的部分工作人员;(2)精神病院的部分工作人员;(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2、医疗卫生类民间组织(1)医疗卫生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医疗卫生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3)医疗卫生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十四)计划生育1、计划生育类事业单位(1)计划生育指导站的部分工作人员;2、计划生育类民间组织(1)计划生育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计划生育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3)计划生育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十五)职工权益维护1、企业(1)企业负责职工权益维护的部分工作人员;2、职工权益维护类民间组织(1)职工权益维护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职工权益维护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3)职工权益维护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十六)青少年事务1、青少年事务类事业单位(1)青少年宫的部分工作人员;(2)儿童活动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3)青年志愿服务指导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2、青少年事务类民间组织(1)青少年事务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青少年事务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3)青少年事务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十七)妇女权益代表与维护1、妇女权益代表与维护类民间组织(1)妇女权益代表与维护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妇女权益代表与维护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3)妇女权益代表与维护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十八)其它1、宋庆龄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2、中国红十字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红十字会的部分工作人员;3、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部分工作人员。
二、社会管理领域(一)宏观社会管理1、中国共产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党组织履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部分内设机构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地区党组织群众工作部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组织履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2、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部分负责人;3、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办、国家信访局等部门和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老龄协会等事业团体履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内设机构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教育、公安、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计划生育、扶贫办、信访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残联、老龄协会等事业团体履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包括:(1)教育部基础教育司、思想政治工作司、高校学生司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教育行政部门的部分负责人以及相应内设机构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2)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监所管理局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刑事侦查局负责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相应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3)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优抚安置局、救灾救济司、最低生活保障司、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中国收养中心、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的部分负责人以及相应内设机构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4)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基层工作指导司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司法行政部门的部分负责人以及相应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5)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部门的部分负责人以及相应内设机构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6)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农村卫生管理司、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医政司、疾病预防控制局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卫生行政部门的部分负责人以及相应内设机构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7)国家人口计生委宣传教育司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的部分负责人以及相应内设机构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8)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信访部门的部分负责人以及相应内设机构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信访机构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9)全国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保障工作部、劳动保护部、法律工作部、女职工部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工会组织的部分负责人以及相应内设机构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10)共青团中央学校部、少年部、社区和维护青少年权益部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共青团组织的部分负责人以及相应内设机构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11)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权益部、儿童工作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妇联组织的部分负责人以及相应内设机构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1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维权部、康复部、教育就业部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残联的部分负责人以及相应内设机构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13)中国老龄协会老年权益部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老龄协会的部分负责人以及相应内设机构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4、其它(1)宋庆龄基金会的部分负责人;(2)中国红十字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红十字会的部分负责人;(3)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部分负责人;(二)微观社会管理1、中国共产党的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社区、村基层单位党组织履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2、社会福利(1)社会福利类事业单位①老年人福利院的部分负责人;②残疾人福利院的部分负责人;③儿童福利院的部分负责人;④精神病人福利院的部分负责人;⑤聋儿康复中心的部分负责人;⑥康复中心(康复医院)的部分负责人;⑦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的部分负责人;(2)社会福利类民间组织①社会福利类社会团体的部分负责人;②社会福利类基金会的部分负责人;③社会福利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负责人;3、社会救助(1)社会救助类事业单位①农村敬老院的部分负责人;②救助管理站的部分负责人;③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部分负责人;(2)社会救助类民间组织①社会救助类社会团体的部分负责人;②社会救助类基金会的部分负责人;③社会救助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负责人;4、收养服务(1)收养服务类事业单位①收养服务机构的部分负责人;(2)收养服务类民间组织①收养服务类社会团体的部分负责人;②收养服务类基金会的部分负责人;③收养服务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负责人;5、社区建设(1)社区事业单位①社区服务中心的部分负责人;(2)城乡居民自治组织①城市居委会的部分负责人;②农村村委会的部分负责人;(3)社区民间组织①社区社会团体的部分负责人;②社区基金会的部分负责人;③社区民办服务机构的部分负责人;6、优抚安置(1)优抚安置类事业单位①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的部分负责人;②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的部分负责人;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的部分负责人;④光荣院的部分负责人;⑤军休所的部分负责人;(2)优抚安置类民间组织①优抚安置类社会团体的部分负责人;②优抚安置类基金会的部分负责人;③优抚安置类民办服务机构的部分负责人;7、慈善事业(1)慈善类事业单位①社会捐赠中心的部分负责人;(2)慈善类民间组织①慈善类社会团体的部分负责人;②慈善类基金会的部分负责人;③慈善类民办服务机构的部分负责人;8、减灾救灾(1)减灾救灾类事业单位①减灾备灾中心的部分负责人;(2)减灾救灾类民间组织①减灾救灾类社会团体的部分负责人;②减灾救灾类基金会的部分负责人;③减灾救灾类民办服务机构的部分负责人;9、家庭生活服务(婚姻登记、婚介服务、家庭教育、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1)家庭生活服务类事业单位①婚姻登记机构的部分负责人;(2)家庭生活服务类民间组织①家庭生活服务类社会团体的部分负责人;②家庭生活服务类基金会的部分负责人;③家庭生活服务类民办服务机构的部分负责人;10、教育辅导(1)教育类事业单位①各类学校的部分负责人;②残疾少年儿童特殊教育学校的部分负责人;③工读学校的部分负责人;(2)教育类民间组织①教育类社会团体的部分负责人;②教育类基金会的部分负责人;③民办学校的部分负责人;11、司法矫正 (1)司法矫正类事业单位①看守所的部分负责人;②少管所的部分负责人;③戒毒所的部分负责人;④监狱的部分负责人;⑤劳教所的部分负责人;⑥街道司法所、派出所负责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的部分负责人;⑦乡镇司法所、派出所负责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的部分负责人;(2)司法矫正类民间组织①司法矫正类社会团体的部分负责人;②司法矫正类基金会的部分负责人;③司法矫正类民办服务机构的部分负责人;12、就业服务(1)就业服务类事业单位①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的部分负责人;②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农民工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的部分负责人;③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部分负责人;④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部分负责人;(2)就业服务类民间组织①就业服务类社会团体的部分负责人;②就业服务类基金会的部分负责人;③就业服务类民办服务机构的部分负责人;13、医疗卫生(1)医疗卫生类事业单位①医院从事医政工作的部分负责人;②精神病院的部分负责人;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部分负责人;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部分负责人;(2)医疗卫生类民间组织①医疗卫生类社会团体的部分负责人;②医疗卫生类基金会的部分负责人;③医疗卫生类民办服务机构的部分负责人;14、计划生育(1)计划生育类事业单位①计划生育指导站的部分负责人;(2)计划生育类民间组织①计划生育类社会团体的部分负责人;②计划生育类基金会的部分负责人;③计划生育类民办服务机构的部分负责人;15、职工权益维护(1)企业①企业负责职工权益维护的部分负责人(2)职工权益维护类民间组织①职工权益维护类社会团体的部分负责人;②职工权益维护类基金会的部分负责人;③职工权益维护类民办服务机构的部分负责人;16、青少年事务(1)青少年事务类事业单位①青少年宫的部分负责人;②儿童活动中心的部分负责人;③青年志愿服务指导中心的部分负责人(2)青少年事务类民间组织①青少年事务类社会团体的部分负责人;②青少年事务类基金会的部分负责人;③青少年事务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负责人;17、妇女权益维护(1)妇女权益代表与维护类事业单位①妇女法律帮助中心的部分负责人;②妇女活动中心的部分负责人;2、妇女权益代表与维护类民间组织①妇女权益代表与维护类社会团体的部分负责人;②妇女权益代表与维护类基金会的部分负责人;③妇女权益代表与维护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