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子)修订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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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1年起施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10年第5号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现予发布,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1年起施行) (1)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 (2)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规范 (4)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 (7)矿业权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指导意见 (22)矿业权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指导意见 (27)矿业权评估利用后续地质勘查设计文件指导意见 (31)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 (33)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指导意见 (38)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CMVS 11200-2010)1 总则1.1为规范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的编制和管理,明确矿业权评估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所称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形成的,反映评估程序履行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相关依据、记录和资料。

1.3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遵守本规范。

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照本规范。

2 分类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通常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为承接、计划、控制和管理矿业权评估项目所形成的行为依据、工作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反映尽职调查、评估参数确定等评估过程的工作记录,取得的产权证明文件、取价依据及收集的其他价值估算依据的相关资料。

3 基本要求3.1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相关规范,编制和管理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

3.2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应做到内容真实、要件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完整。

3.3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的介质形式可以为纸质,也可以是电子或其他形式。

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工作底稿的介质形式。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矿业权评估业务分为矿业权价值评估业务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执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照本准则。

第三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并应当按相关规定接受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

第四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协助工作,也可聘请其他人员协助工作,但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遵守矿业权评估准则,确信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五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汇总、引用、依据其他专业报告和财务报告,但应确信汇总、引用和依据的合理性。

第六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在不违背矿业权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采用不同于矿业权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应当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

第七条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根据本准则制定发布矿业权评估相关规范、应用指南和指导意见。

第二章基本术语和定义第八条本准则所指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第九条本准则所指矿业权评估,是指基于与委托方的委托关系,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按照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根据特定评估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的评估程序,运用恰当的评估方法,对约定评估矿业权在一定时点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提供专业意见的服务行为和过程。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以下简称《修改方案》)的基本思路和原则是:以统一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为主,完善和调整评估方法适用范围;参数修改方面依据国家法规、制度及规程等,全面考虑现行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合理进入评估计算参数;强调对评估参考或依据资料及评估参数确定的评述,修正、完善《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年修订版,下简称《指南》)中的相关部分,以解决当前重要实际问题。

一、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对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准确定义是评估计算模型推导的前提。

《指南》之前,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实际为矿业权投资 (勘查投资)及矿业权投资收益。

这是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基本思路。

按其内涵,以采矿权DCF法为例,其计算模型推导过程图示如下:评估价值=矿业权投资+矿业权投资收益=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开发投资、经营成本、税金及附加)-开发投资收益这是采矿权DCF法扣除开发投资收益的由来,也说明了为什么矿业权DCF法评估在现金流出中不考虑评估时点前发生的勘查投入的原因。

很显然,按上述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对无勘查投入的矿产地,理论上其矿业权也不存在评估价值,但这和现行一些未出资勘查即出让矿业权收取价款矛盾,因此,《指南》回避评估价值内涵的解释(“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所获得或支付的货币量”)。

从近些年评估实践尤其是矿业权招拍挂市场交易情况看,矿权成交价往往高出评估价很多(与澳大利亚的评估师通常把勘探项目的价值高估40%相反),其原因很多,但矿权交易价与评估价内涵不一致或许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矿权交易价除包括了矿业权勘查投资及勘查投资收益(前述的“矿业权价值”)外,也包括排他性(垄断性)勘查开发因矿产资源禀赋优势而产生的超额收益,而后者-超额收益本应全部或至少部分属于矿业权出让、转让者的。

修改方案讨论过程中,多数专家认同评估价值包括矿业权投资及其投资收益,但对勘查投资收益的表述,是用平均收益还是合理收益、体现不体现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含不含超额收益及其是否在出让、受让者之间的分配存在争议。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目录前言 (3)一.使用说明 (4)二.用词说明 (5)三.术语和定义 (5)四.基本准则 (22)《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101-2016)》 (22)《矿业权评估职业道德基本准则(CMVS102-2016)》 (31)五.评估程序规范 (33)《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CMVS201-2016) (33)《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规范(CMVS202-2016)》 (36)《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CMVS203-2016)》 (39)《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规范(CMVS204-2016)》 (41)六.评估报告规范 (43)《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CMVS205-2016)》 (43)七. 评估方法规范 (50)《矿业权评估方法规范(CMVS206-2016)》 (50)八. 评估应用指南 (66)《矿业权出让评估应用指南(CMVS301-2016)》 (66)《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CMVS302-2016)》 (79)九. 评估指导意见 (90)《矿业权评估基准日确定指导意见(CMVS401-2016)》 (90)《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402—2016)》 (91)《矿业权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指导意见(CMVS403-2016)》 (140)《矿业权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指导意见(CMVS404-2016)》 (143)《矿业权评估利用地质勘查设计文件指导意见(CMVS405-2016)》 (146)《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CMVS406-2016)》 (147)《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指导意见(CMVS407-2016)》 (150)附录1:矿业权评估师声明(参考格式) (158)附录2:矿业权评估师承诺函(参考格式) (159)附录3:地质要素专家评判表(参考格式) (160)附录4:地质要素价值指数评判结果汇总表(参考格式) (161)前言《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规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制定相关评估准则、规则、标准或规范。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1条一第8条)第二章矿业权评估(第9条一第13条)第三章矿业权评估师(第14条一第19条)第四章矿业权评估机构(第20条一第27条)第五章评估委托和评估委托人(第28条一第30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31条一第34条)第七章附则(第35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评估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矿业权评估有关的从业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和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人员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的矿业权就特定目的、特定时点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四条[资质资格管理]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制度,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管理制度。

从事矿业权评估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第五条[部管理职责]国土资源部是全国矿业权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自律管理,负责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和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

第六条[省厅管理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协助国土资源部进行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和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

第七条[自律组织职责]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指导和监督会员的从业活动,制定矿业权评估准则,建设技术服务体系,开展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和评估准则体系的宣传和培训。

根据国土资源部委托进行矿业权评估资格资质管理。

第八条[评估从业原则]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应以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信、胜任为基本原则从业。

第二章矿业权评估第九条[评估范围]以下情形应进行矿业权评估:(一)出让、转让、延续矿业权需要收取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价款的;(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另有规定的。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指导意见CMV 13051—2007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二○○七年一月二十日第一届第一次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1、前言《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简称新分类标准)已发布实施多年,但在矿产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矿山地质测量(储量核实)过程中,对新分类标准的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还存在模糊认识。

为进一步理解新分类标准,正确划分资源储量类型,并与国际开展有效的对比和交流,在征求各方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技术工作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形成本指导意见。

2、基本概念理解2.1 勘查阶段针对勘查区或矿床而言。

在某一勘查阶段内,不同地段存在不同的勘查程度,具有不同的资源储量类型。

如勘探阶段一般有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资源储量类型。

2.2 地质可靠程度针对勘查块段而言。

每一块段对应一种资源储量类型,应根据矿床具体特点、选矿结果、开采技术条件等勘查和研究程度,参考勘查工程间距综合确定。

2.3 经济意义针对矿产开发投资项目而言。

对于同一个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在其论证分析范围内只产生一种经济意义,即同一项目不应同时出现经济的、边际经济的或者次边际经济的经济结论。

论证分析范围外的部分,视为未开展可行性研究或技术经济分析。

2.4 预测资源量(334)是未查明的潜在矿产资源,主要出现在预查阶段。

普查阶段对有极少量工程验证的物化探矿致异常区、矿床深部或边部,可视具体情况估算预测资源量。

详查以上阶段勘查境界内应对矿床整体有总体控制,矿产资源赋存情况基本查明或查明,不应有预测资源量。

2.5 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原则上没有工程间距要求,达到《总则》规定的稀疏工程控制即可。

在普查阶段,分布面积较大的层状矿床,可采用2-3倍控制的工程间距(视矿床稳定程度)估算333,以便区别334。

2.6 内蕴经济资源量包括331、332和333,因未进行(预)可行性研究或开采,经济意义不明,界于经济的到次边际经济的之间,下列情形属于此类:2.6.1 完成地质勘查工作,只进行概略研究的;2.6.2 基础储量以外用一般工业指标估算的;2.6.3 因矿层薄、矿体小、开采难度大或开采成本高,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或矿山设计未予利用的;2.6.4 矿山关闭后残留的矿产资源;2.6.5 各种因素压覆的不能利用矿产资源,未经技术经济论证经济意义不明的;2.6.6 矿床工业指标估算的低品位矿和旧标准规定的各类暂不能利用储量(表外储量);2.6.7 后期有可能回收的矿柱。

矿业权评估准则(全)

矿业权评估准则(全)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7年第2号《〈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框架》已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告。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二○○七年五月十一日《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框架(2007年1月21日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2007年5月11日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7年第2号发布)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由四个层次组成(详见附图),分别为:矿业权评估基本准则、矿业权评估规范、矿业权评估指南、矿业权评估指导意见。

一、矿业权评估基本准则包括《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Code)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Standard)两部分。

前者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后者规范评估中的技术行为。

基本准则是强制性执行的行为准则,评估师必须遵守。

《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规范评估师执业行为的道德准绳,适用于矿业权评估师、矿产储量评估师及相关执业人员(执业会员),是对执业人员在职业道德方面的基本要求,主要规范专业胜任能力的把握、评估师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评估师与其他评估师的关系、执业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守则(行规)和义务,以及不得从事的若干事项(禁则)等。

以后根据发展的需要,也可以对道德准则中的某些单项进一步细化规定。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是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各种类型矿业权评估(探矿权、采矿权)、各种评估目的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必须遵守的技术方面的基本规定。

主要包括术语定义、评估适用范围、价值内涵、评估原则、评估执业胜任能力与责任、评估报告提交责任等强烈约束型内容。

二、矿业权评估技术规范(Guideline)矿业权评估技术规范是非强制性技术要求,但是最佳优化的方案,强烈建议评估师采用。

技术规范分为评估程序规范和评估方法规范两个部分。

评估程序规范,是关于矿业权评估师通过履行必要的程序完成评估业务、保证评估质量的规范。

评估程序规范的制定需要与目前我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理论研究、实践发展、行业管理要求相结合。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
2019年11月14日
(二)准则是对评估师在职业道德和业务要求方面的基本概括
由于矿业权评估业务所涉及的资产类别、 评估目的千差万别,每个具体的评估项目都 有其独特性 因此不可能制定适用于所有评估项目的具 体规定,而只能以原则性规定的形式对评估 执业中的基本规范进行归纳。
2019年11月14日
结论
矿业权评估界和相关方面对矿业权 评估准则期望的两个方面:
一是:希望通过评估准则解决评估 行业中存在的宏观管理方面的问题;
二是:希望评估准则在体例上成为 一部详尽的操作手册。
——这是不可能的事——
2019年11月14日
(三)矿业权评估准则不同于教课书
矿业权评估理论是制定评估准则的重要基础,但评估理论及其 应用是教科书和学术研究的主要内容,矿业权评估准则不可能 成为讨论矿业权评估方法原理及其应用的教科书。 《国际评估准则》在对其目标和范围进行介绍时明确指出: “国际评估准则列出了评估师应当做什么,而不是解释如何运 用具体评估程序或方法。国际评估准则认为每个评估项目都需 要解决一个特定的评估问题,解决评估问题的方式取决于评估 师选择相关技术、进行恰当判断的能力。” 因此,应当认识到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结合 具体的项目情况,需要综合运用分析和专业判断以形成可信的 评估结论。
2019年11月14日
二、基础条件
★国际资产评估界对评估准则的制订极为重视,美国、加拿大等市
场经济大国及国际评估组织,都有资产类的评估准则体系,对规范 和指导资产评估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对于矿业权评估,国际上还 没有一个系统的体系,但澳大利亚(Valmin)、加拿大(CIMVal)、 南非(Samval)等国相继制订了矿资产评估准则,对矿业权评估进行 了规范。这些准则以及《国际评估准则》对我国制订矿业权评估准 则体系有积极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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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至今,矿业权评估走过了近二十个春秋。

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正式确立矿业权评估是我国六类评估专业资格之一。

2012年国务院印发的《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将矿业权评估列为“积极发展的商务服务业”。

近二十年来,国土资源部先后制定发布了一系列专门规范矿业权评估方面的政策文件,中国矿业权评估协会于2008年~2010年发布施行19项评估准则,矿业权评估一直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

随着矿业权市场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特别是矿业权评估业务规模逐年增长,评估业务规模逐步扩大,类型逐步扩展。

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下,矿业权评估也迎来了改革发展的新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新形式下,发布实施的矿业权评估准则,越来越不适应新的环境,修订工作势在必行。

(一)“矿业权评估准则”依据的主要法律依据发生变化。

2014年以来国家对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和文件规章进行了较大的修订,特别是国务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涉及矿业权评估利用相关专业报告要求的规范内容,客观上要求对“矿业权评估准则”进行调整和修订。

需要注意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进行的三审稿,对评估程序、评估方法、执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规定,将对矿业权评估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适应国家宏观管理的需要。

“矿业权评估准则”应当立足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宗旨,积极应对新常态下矿业权市场发展和矿业权评估执业实践面临的挑战,强化矿业权评估师的执业责任,细化对矿业权评估师防范执业风险的指导。

特别指出,国家审计署2015年、2016年发布的针对20个省、4172宗矿业权审计公告,均提出矿业权评估准则的问题,“矿业权交易评估的相关准则弹性较大,评估方法、参数的选用缺乏刚性约束”“从矿业权评估机构执业情况看,现行评估准则选择性操作空间大,有的评估机构借机按事先约定价格出具评估报告,监管部门却无法追究其责任”。

需要对矿业权评估准则做出调整。

(三)适应包括税制改革、矿政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监管制度改革等在内的制度、政策变化的要求。

2014年以来,国家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税费制度、资源税全面进行改革;对矿业权出让、矿产资源交易等出台了新的规定。

2014年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允许非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充分体现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总体要求,对矿业权评估行业来说,要充分利用“矿业权评估准则”来体现专业权威性。

(四)适应国家对矿业权评估行业资质、资格改革的要求。

2014年以来,国家对矿业权评估行业资质、资格制度进行改革,取消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行政审批,调整为行业自律;取消矿业权评估师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五)解决矿业权评估实践与评估准则之间存在的矛盾。

评估实践超前于评估理论,评估理论超前于评估准则,评估准则是评估理论的高度概括,是评估实践的高度浓缩。

“矿业权评估准则”2008年实施以来,评估准则已经出现一些与矿业权评估实践不相符合的地方,亟待完善。

(六)满足矿业权评估新型实务的需要。

近年来,矿业权评估业务已由单一的矿业权价款评估逐步形成包括矿业权价款评估在内的业务类型多元化格局,矿业权评估二级市场(矿业权交易、矿业权抵押贷款和融资、企业并购重组和企业改制涉及的矿业权转让等)、境外并购涉及的矿业权评估业务等业务逐渐增多,迫切需要出台准则加以规范。

(七)评估理论认识的整体提升与发展。

随着评估理论及评估实践的发展,对评估理论的认识提高,评估理论认识进一步深化、全面,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的发展同时,对《矿业权评估准则》提出了更高要求。

(八)增强社会对矿业权评估的信任和理解,回应社会持续不断对矿业权价值、价款评估结果差异的质疑。

矿业权价款和矿业权价值,及其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是矿业权评估专业体系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多年以来一直关注的问题,更是困扰评估机构开展业务的基本理论问题,由于对此基本问题的含糊、回避,给矿业权评估行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矿业权价值、矿业权价款评估结果差异广泛关注,不断对其差异提出质疑,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合法合规、尊重科学矿业权评估准则,属于行业自律管理体系范畴,其相应内容必须限定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框架范围内;必须与国家相关税费体制项一致;必须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技术规范相衔接,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规律;必须符合估值的一般原理;必须符合社会中介服务行业的执业特点。

(二)适应实践、适度超前矿业权评估准则,是一定时期内评估理论的概括和评估实践的高度总结。

在修订矿业权评估准则中,一方面应充分考虑现阶段评估实践提出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要体现评估实践的变化趋势;一方面应考虑与原有评估理论或认识的衔接一致,另一方面,也要考虑新的评估理论,特别是与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紧密相关的评估理论的发展趋势。

(三)规范行为,防范风险矿业权评估准则,是规范评估师执业行为的具体规则,指导矿业权评估师执业实践的最佳做法。

但也应当清晰、完整认识到矿业权评估师的执业风险。

具体来说,应当做到的,但现行评估理论支撑力度、现行评估执业手段、客观条件限制等根本做不到的,不应当出现在评估准则中;应当做到的,但由于执业成本等原因有困难做到的,谨慎出现在评估准则中;应当做到的,现行评估理论支撑、现行评估执业手段具备、评估执业成本允许等能够做到的,应当体现在评估准则中。

(四)合理借鉴,创新发展国际上评估理论与实践的迅速发展,国内其他评估专业评估准则积累的成熟经验,为矿业权评估准则的修订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目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主要的准则包括国际评估准则(IVS)、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英国的评估与估价准则(红皮书),澳大利亚(VALMIN),加拿大(CIMVAL),南非(SAMVAL)。

这些准则采用的国际评估界通用的概念、原理、方法和技术,是矿业权评估准则进一步完善的有益帮助。

三、修订范围本次对发布实施的19项矿业权评估准则,进行全面修订。

四、修订过程2013年至2014年,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委托矿评协完成《矿业权评估准则修订研究》和《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修订研究》两个项目的研究。

本项目研究是问题导向性研究,总体思路是收集问题、归纳问题、研究分析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的修订准则建议。

在本项目研究过程中,通过实地调研和函件征询,收集了大量的意见和建议,项目组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归纳,针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三次集中会议研讨,就重大、疑难、普遍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最终形成处理意见和建议。

为准则的修订奠定了基础。

2015年8月,王寿祥会长主持召开矿业权评估准则修订启动会,提出了目标、任务和原则要求。

随后,组织三十多位矿业权评估领域专家,开展包括《参数指导意见》在内的评估准则修订工作。

2015年9月,项目组形成《参数指导意见》修订初稿,广泛征求矿业权评估机构、相关监管机构的意见,项目组对征求意见进行了汇总归纳。

2015年10月27日-29日,项目组结合征得的意见,对《参数指导意见》修订初稿进行了系统、细致的修改完善。

形成《参数指导意见》(修订报送稿)。

2016年1月27日,项目组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的意见,对《参数指导意见》(修订报送稿)进行完善,最终形成《参数指导意见》(修订稿)。

2016年3月23日,矿评协全面组织矿业权评估准则修订工作。

2016年4月11日-4月26,矿评协全面组织二十多名行业专家,对矿业权评估准则集中进行修订起草工作。

形成本修订征求意见稿。

五、修订的主要方面及内容1、总体框架格式与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

对修订的评估准则合体编印“一本书”。

合体编印本增加四部分内容,一是前言,二是使用说明,三是用词说明,四是术语和定义。

“前言”的格式与内容参照相关国家标准编制;“使用说明”主要说明准则架构、准则作用、准则适用范围、准则效力;用词说明主要对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进行了界定;为了减少重复和矛盾,严格、严谨统一专业术语,将准则涉及的重要术语和相关定义集中,形成“术语和定义”,这也是目前其他评估行业通用的做法。

2、涉及相关法律法规、税制、矿政、主体准入等方面的变化,进行了系统修订2014年以来,国家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税费制度、资源税进行改革;对矿业权出让、矿产资源交易等出台了新的规定,“矿业权评估准则”将以上新的政策、规定精神贯彻其中。

已经发布实施的19项评估准则,规范的主体主要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部分评估准则还涉及“矿业权评估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5号)精神,考虑涉及评估报告签字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执业会员登记等,对所有准则统一将“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修改为“矿业权评估师”。

在术语和定义中界定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进行相应的要求。

3、基本准则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矿业权评估业务类型已逐步从单一价款评估扩展为服务于各种经济行为类型,包括抵押贷款、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境外矿资产(矿业权)评估、侦查立案诉讼审理等涉及的矿业权评估、资产减值测试涉及矿业权资产公允价值估算等在内,已经形成评估业务多元化的格局,需要考虑适应多元化业务格局对矿业权评估的要求。

基于这样的评估行业客观实践,对《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具体来说,增加了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依据、评估假设等内容;细化了评估原则分类;按照65号文件要求进行了修改重新定义了专业胜任能力要求;取消了所有关于评估程序、评估方法的“偏离条款”;完善补充了评估方法选择应当考虑的因素。

评估对象与范围,提出了评估对象与范围要素组合概念,解决实践中不同勘查勘查阶段及其不同类型资源储量,简单直接比较评估值差异的错误认识和做法。

重新起草《矿业权评估道德基本准则》,主要强化专业胜任能力、维护行业形象等方面;重点围绕胜任、回避、保密、独立性、沟通等方面进行规范。

4、《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成本途径评估方法规范》和《市场途径评估方法规范》的修订内容合并《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成本途径评估方法规范》《市场途径评估方法规范》形成新的《矿业权评估方法规范》;取消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和剩余利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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